GB/T 51373-2019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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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1373-2019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3.2.1炸药生产过程中的氮氧化物废气处理方案应根据工艺特 点,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吸收法、吸收还原法 和吸附法等处理工艺。

    乙醚、丙酮、乙酸乙酯等有机废气时,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

    用的,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合理采用吸收、冷凝、吸附等治理 进行净化处理。

    3.2.4吸附装置净化风量宜按最天废气排放量的120

    净化效率不宜低于90%。处理有机废气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 浓度、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废气温度等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吸附 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的有关规定,不符合 规定的应在进入吸附装置前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预处理措施。采 用活性炭吸附法的溶剂回收生产线,吸附剂宜再生后重复利用

    3.2.6管路中易形成积液的废气净化系统,其排风管路和

    3.2.7粉状原材料的拆包、倒料、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量较大的

    3.2.7粉状原材料的拆包、倒料、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量车 工序应设置密闭性较好的负压排风罩,且排风应经过除生 处理。

    3.2.8弹药装药生产过程中,含火炸药粉尘、蒸汽的废气

    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除尘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除 机应采用防爆型

    1通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明装敷设: 2通风管道和设备上的阀门、风口等,其活动部件应采用摩 擦和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通风管道和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风管法兰还应采 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便于检查和清理的清扫口或冲洗管。除尘风管宜采用圆形

    安件优的陈 2.12废火炸药、废渣、废液等的焚烧销毁作业应采取符合安 求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当受到环保限制,且技术经济合理 采用集中连续型梵烧设施。

    3.2.12废火炸药、废渣、废液等的焚烧销毁作业应采取符合安全

    要求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当受到环保限制,且技术经济

    3.2.13处理剧毒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备

    3.2.14表面处理生产线的酸雾废气宜采用液体吸收法

    采用喷淋塔时,净化处理设备应具有运行监测与控制装置,处理后 的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 有关规定。废气净化设施排放的饱和吸收液应进行相应的废水 处理。

    3.2.15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漆雾宜根据工艺和产品的特点

    5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漆雾宜根据工艺和产品的特点选择干

    式或湿式漆雾净化处理系统。配漆、补漆、烘干漆等工序产生的小 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器净化达标后排放,

    3.2.16兵器工业建设项目中化工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

    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的 有关规定:机械加工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的有关规定;有关电子 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 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

    4.1.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1

    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并应在满足生产用水水质的前提下,采取循 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放浓度、排放规律、排放量、排放标准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流程

    水应单独(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回用水 水质应满足工艺用水水质要求,或达到其他回用用途的相关水质 要求。

    4.1.5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材料、产品种类、水质特点、受纳水

    体的环境条件、当地的排放要求和废水回收利用的可能情次 过技术经济比选后,选择和采用适宜的废水处理工艺。

    4.1.6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旅

    4.1.7对含有爆炸危险性的火炸药类、火工药剂类等废水,应进 行销爆处理后方可排入厂区废水收集管网或废水处理设施。 4.1.8各生产线、生产装置应注明废水排放口位置、排放水质、排

    4.1.7对含有爆炸危险性的火炸药类、火工药剂类等废水,应进

    4.1.9废水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应采取消防、防噪、抗震

    施。处理设施、构(建)筑物等应根据其接触介质的性质,采取网 漏、防渗和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

    4.1.10贮罐区存和生产区使用含有重金属离子的液体或液 氯、液氨、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 急池的设置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和《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上,采用成熟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当废水处理工艺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小试或中试确定处理工艺 及参数。

    4.1.12对含有火工品药剂、药粉的废水沉

    生的废药、吸附截留废弃物、固体沉渣和污泥等不得露天堆放 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4.1.13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总排放口,并应

    1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三级标准或 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管网的废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2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管网的废水应达到国 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3废水直接外排地区,其排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的水质要 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满足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排水水质的相关要求。

    4.1.1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液态废物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工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新鲜水用水量,减少 的排放量;生产装置吨产品的耗水量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清洗被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和受

    4.2.1新建工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新鲜水月

    4.2.2清洗被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和受

    4.2.2清洗被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

    4.3生产废水的水量和水质

    4.3.1生产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或实际测量确定。 4.3.2生产废水水质可由生产工艺过程中的物料平衡计算、产排 污系数法或实测确定

    4.3.1生产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或实际测量确定。

    4.4火炸药类生产废水处理

    4.4.1火炸药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和生物处理相结 合处理工艺路线。

    回用;漂洗含碱废水宜采用加酸调整pH值中和后,再同其 废水混合进行综合处理。

    4.4.3硝化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应采用真空浓缩

    4.4.4硝化甘油生产装置、生产线、工房冲洗排放的废水,在

    排放口应采取有效方法安全处理,消除其爆炸危险性后再排入管 网,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后续处理。安全处理应符和现行国家标准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6的有关规定

    4.5火工药剂类生产废水处

    4.5.1火工药剂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的

    4.5.1火工药剂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的 综合处理工艺路线。

    .2火工药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处理并符

    4.5.2火工药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

    火工药剂》GB 现行国家标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470.2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6弹药装药类生产废水处理

    4.6.1弹药装药的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弹药 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8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弹药装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处理并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的 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4.6.1弹药装药的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弹约

    几械加工、光学、电子类生产废

    4.7.1机械加工类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 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的有关规定执行。 4.7.2光学、电子类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 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7.3电镀废水和重金属废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 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和《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4.8.1废水处理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产品种类、水质特点、建设 地点周边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情况,受纳水体的环境条件、污染物的 充许排放浓废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当地的排放要求和废水回收 利用的可能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处理站的 规模、处理深度和工艺流程

    4.8.2废水处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设场地自然环境和地理状况,经技术经济和安全 比较后确定; 2废水处理站的处理规模宜结合全广的总体规划,考虑远近

    结合,处理构筑物适当预留发展,同时应满足厂区安全防护距离和 排水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宜设置在排水管网下游,靠近总排放口; 3应选在生产区和居民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各构(建)筑物的功能 和处理流程应满足设计要求。

    要求,对废水处理设施的 置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种管线 捷和维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的场所,且不得露大堆放。废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等危 险废物,其储存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4.8.7全厂性的污、废水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

    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水的回用水质应满足工艺 生产的水质要求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执行。

    4.9.1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应进行监测和控制,监测设施和控制 系统应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4.9.2各生产废水装置、废水预处理装置的废水进出口宜设置检 测和监测仪表。

    4.9.2各生产废水装置、废水预处理装置的废水进出口宜设置检

    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监(检)测的仪器、仪表。

    控制系统,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护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项目的在线监测装置。

    4.9.7在线监测仪宜集中设置

    5.1.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时,应对高噪声生产车间、站 房、试验场、射击场、销毁场等噪声源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5.1.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控制路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

    5.1.3工业企业内各类工作场所应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室

    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值不得大于140dB。射击场所等特殊场所,当采取降噪措施后,噪 声控制点仍大于噪声限制值时,应采用个人防护用品

    5.2.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厂址选择、 总平面设计、车间布置、工艺设计、噪声控制技术措施等内容。 5.2.2高噪声场址的选择,宜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并可 利用天然地形、缓冲地域或人造地堑、绿化土堤等隔离噪声。

    敏感的建筑物、构筑物遮挡噪

    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择优顺序为消声、隔声、吸声。

    5.2.6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应采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管线设计 和设备,也可选配噪声控制专用设备。当采用单一降噪措施不能 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综合噪声控制技术措施

    5.2.6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应采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

    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下,尚应满足相应的防静电、耐高温、防腐 蚀等要求,

    5.3.1产生环境污染的强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降噪措施。 5.3.2兵器工业企业的工艺设计应根据噪声特性,采用工艺技术 降噪方法。

    5.3.3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和产生喷注噪声的装 行消声设计。

    3.4噪声源隔声维护结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装置、工艺

    5.3.6对辐射高噪声的管线,应采取降低

    5.4.2在满足操作、维修及通风等生产要求的情况下,又

    班、休息用的隔声间。声源集中在车间局部但噪声影响整 时,宜在靠近声源或接收者处设置隔声屏障

    5.4.4声源所在场所的隔声维护结构可根据隔声量要求

    隔声结构的选择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5.4.5组合墙各组合构件的隔声量应按等传声量原则进行

    洞、门窗缝隙等声通道以及消火栓箱、配电箱嵌墙等隔声薄弱环 节,应采用密封、补强等隔声处理措施。

    吸声构件的选择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5.5.3吸声处理的降噪量应根据混响声的强度、房间的几1

    等确定。吸声效果可达到4dB~10dB,超过这个范围时,应采用其 他降噪补充措施

    5.5.4面积大、体形扁平的车间,可仅做天棚的吸声处理;

    备机房或降噪要求高的车间,可对天棚和墙面同时做吸声 高大的车间,可在紧贴声源的上部区域悬吊空间吸声体

    的设备机房或降噪要求高的车间,可对天棚和墙面同时做

    5.5.5室内超强噪声场所宜对噪声源附近的墙体、顶棚做吸声处

    5.5.6吸声材料应注意防

    足管线安装、照明、装修等要

    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中居民、文教区的 要求执行。

    6.0.4工业企业邻近居民区时,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

    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的有关 规定。

    6.0.5工业企业邻近文物古建筑时,对文物古建筑的振运

    6.0.6各类生产厂房振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并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 强度; 2工艺布置时,高振级振动源应远离振动敏感点或敏感 区域; 3产生强烈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其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的情 况采取隔振措施。 6.0.7当机器设备产生振动会引起固体声传导并引发结构噪声

    0.8爆炸试验塔、爆炸水池等爆炸试验设施宜采取隔振沟

    6.0.9 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形

    弱、扰动频率、安装和检修形式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1 噪声与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6.0.10隔振设计及隔振措施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

    计规范》GB50463及《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1.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 和其他资源,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固体废物 生。

    7.1.2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守“减量化、资源化、

    7.1.6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存放,收集、贮存、处置应符合 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7.2废火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7.2.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应在专用库房存放,库 房应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 有关规定,并应按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起爆药、氧化剂6类分 组存放。

    2.2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销毁场设计应符合王

    国家标准《废火药、炸药、弹药、弓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 全技术要求》GJB5120的有关规定。销毁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 水源,场地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其位置应布置在

    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7.2.3废弹药销毁作业产生的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 7.2.4火炸药、火工药剂生产废水沉淀池清掏废药和废水治理产 生的废活性炭等分类收集后,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7.2.5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化 学试剂应优先采用无害化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

    学试剂应优先采用无害化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后 处置。

    化污泥和高浓度有机废水焚烧产生的残渣应委托有资质单亻 处置。

    7.3机械、光学电子类固体废物

    7.3.1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铁屑、钢屑、铝屑、铜屑等固体废物宜分 类收集、回收利用。对含油(乳化液)较大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废油 废乳化液)收集处理。其贮存场所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选址应根据生产厂房布置和地理条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 就近确定; 2应便于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并应设置防雨淋措施: 3如贮存过程中有渗滤液产生时,应对地面进行硬化,设置 围堰,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7.3.2贮存煤渣、煤灰等固体废物的场所应设置防雨淋、防风、防 小防流生黛拱施

    7.3.1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铁屑、钢屑、铝屑、铜屑等固位

    7.3.3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址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防护区域 之外; 2 应设置防雨、防扬尘、防火、防晒、防流失、防雷装置; 3应配备个人防护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施、安全消防设 施、应急物质等;

    2 应设置防雨、防扬尘、防火、防晒、防流失、防雷装置; 3应配备个人防护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施、安全消 施、应急物质等;

    4储存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场所,地面与裙脚应硬化、防 渗漏、防腐蚀、无裂痕,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和通风设施; 5应按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并设置标识; 6应明确危险废物最大贮存数量,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和 出入库交接记录; 7储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单独设置,并采用双钥匙 封闭式管理。 7.3.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乳化液宜优先利用或无害化 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或利用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7.3.5电镀废液和电镀废水处理(磷化和阳极氧化)产生的含 亏泥、含镍污泥等重金属污泥,分类收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处置。

    污泥、含镍污泥等重金属污泥,分类收集后,应委托有资 处置。

    附录A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

    A.0.1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及 采用的标准、工程概述、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 及预期效果、生态变化及防范措施、绿化设计及深度要求、环保管 理机构及定员、环保投资概算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具体编写深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依据及采用的标准。内容包括: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所依据的文件、批复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 其审批意见;设计所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设计的范围、分工及其 他有关协议等。 2工程概述。简述本项自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性质、主要建 筑名称、工艺设备数量、总投资等,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环境现 状、公共配套设施等。 3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按污染物种类(按废水、废气 噪声、辐射、废液、固体废弃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分类说明 产生污染物的单元/系统、工序,结合相关生产工艺,说明产生污染 物的设备、部位,污染物的名称、浓度或强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4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效果。对分析的污染物提出有效的 防治措施,包括工艺流程、原理、设备选型、处理效果等。 5生态变化及防范措施。分析项自建设期及营运期可能弓 起的生态变化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6绿化设计。说明总体绿化情况,防治污染的绿化特点、绿 化面积和绿化覆盖率。 7环保管理机构及定员。说明环保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

    备,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要求,环境监测方案及实施要求。 8环保投资概算。根据工程概算及环保投资划分的有关规 定,分项列出环保投资并计算整个工程环保投资及占总投资的百 分比。 9需要说明的问题。需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 题,环评批复落实情况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 《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 《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816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6 《硝胺类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 《危险废物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等的处理、销毁与则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 《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 《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816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 《硝胺类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 《工业企业)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等的处理、销毁

    技术要求》GJB5120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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