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89-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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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9.1汽车库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50016、GB50067、GB50098和JGJ100的规定。 3.2.9.2汽车库内不应设置汽车修理、喷漆和汽车美容等场所。 3.2.9.3汽车库的入口应设置限高装置,汽车库内的地面应满足耐磨、耐油、耐水及防滑等要求。 3.2.9.4设置的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在平坦路段,宜在计时收费装置前留有 不少于10m的直行行车距离。 3.2.9.5汽车库出入口前5m范围内不应停车,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 3.2.9.6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3.2.9.7汽车库的螺旋坡道宜设反光道钉、反光轮廓标、反光警示带等。直线坡道可参照螺旋坡道设 置。 3.2.9.8汽车库内人车应分流,当共用一个通道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道,并施划宽度不 小于0.15m的白实线分离人行道与车行道。人 3.2.9.9汽车库内的柱体、阳角及凸出构件距地面1m高处应设防撞设施。 3.2.9.10 存在车辆驾驶者视线死角区的,应在对面相应位置设置反光镜。 3.2.9.11 车行道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带,每100m直行道应至少设置一个减速带。 3.2.9.12 存在双车道的,应用宽度为0.15m的黄色虚线将车道分开。 3.2.9.13 在电梯间出入口与车行道交叉处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一 3.2.9.142 汽车库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通风、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占用消防通道 应急出口、行人和车辆通道。 3.2.9.15停车位内应设置挡车器,挡车器的高度应在0.15m~0.20m之间,设置在距停车位端线汽 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m处。

    3.2.10 非机动车库

    DB11/T1322.89—2019 3.2.1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 度不低于1.5m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0.3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 亭放车辆数。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插座和充电柜: b)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电动自行车集 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的要求; C)电动自行车库的充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d)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计量装置。每一分支回 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并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插座应选用不低 于10A带保护门的插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充电插座的间距不应小于600mm,供电电源应符合JGJ16 的规定。 3.2.10.4不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和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以外的区域停 放非机动车或充电。 3.2.10.5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沿走道单侧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沿走道双 侧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6m;三轮车沿走道单侧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 于2.5m,沿走道双侧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6m。 3.2.10.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应按划定的停车线 分区有序停放。 3.2.10.7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和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3.2.11 仓储场所

    .2.11.1 仓储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50016、GB50098和GA1131的规定。 .2.11.2 仓储场所应根据仓储功能,将场所划分为装卸、分抹、包装加工和储存等不同的功能区。 3.2.11.3仓储场所内货物应按区存放,码放整齐有序,不应超界、超高、超宽存放,不应阻塞通道 特殊情况应在2h之内将货物整理归位

    3.2.12 员工宿舍

    3.2.12.1员工宿舍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50016和JGJ36的规定。 3.2.12.2员工宿舍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人;房间内不应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 争宽不应小于1.1m;应在房间明显位置张贴紧急疏散平面图。 3.2.12.3员工宿舍的主出入口与居民楼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1.1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3.1.2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应不少于30日。

    3.2.1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通风、 平的通风的设备设施: 应符合GB50038的规定。

    3.3.2.3厕所等产生臭气、沼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房间应采取防臭、防沼气和其它有害气体侵入的措 施,并设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冲水厕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0次/h,污水泵间的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少于8次/h,汽车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4次/h,水泵房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2次/h,物资 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次/h。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4次/h。具有 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风机。 3.3.2.4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社区活动、办公、体育、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员工宿舍等场所除按规定设置通风系统外,还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3.3.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环境条件应符合DB11/485的规定。

    3.3.3.2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特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b)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 继续使用。 c)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 伏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设备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3特种设备设专人管理,应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3.4.2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出入口明显位置,应分别设置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普通地下 室标志牌。 3.4.3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出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禁烟火标志和疏散平面图。 3.4.4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和玻璃墙上应设有荧光反射的防撞条,防撞条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数量不少于3条,防撞条的长度与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和玻璃墙等宽,最低防撞条的底边距地面不应 小于0.5m,最高防撞条的底边距地面不应大于1.6m。 3.4.5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应对患有不适合体育运动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等)的人群进 行风险提示,并设置在场所入口显著位置。 3.4.6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应对运动项目和运动器材进行防滑倒、防砸伤、防坠落、防触电、防 掩溺等与活动相关的风险提示,并设置于项目或器材附近的显著位置。 3.4.7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内应施划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3.4.8汽车库内墙体距地面1m高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15m的反光警示线或反光轮廓标等标识

    DB11/T 1322.892019

    3.5.1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2商场超市和市场配电箱的以下部位不应划为货架放置区: a)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1m、正面1.5m内; b) 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0.5m、正面1.2m内。 3.5.3 设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应符合以下规定: a)充电桩、充电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b)充电桩、充电设施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与产权人或物业公司签订安全使用协议 3.5.4汽车库、非机动车库配电箱的以下部位不应划为停车位: a)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1m、正面1.5m内; 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0.5m、正面1.2m内。 3.5.5 仓储场所配电箱的以下部位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 a)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1.5m、正面1.5m内; b)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1.0m、正面1.5m内。 3.5.6 员工宿舍应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流最高限额为5A

    3.6.1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

    3.6.2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社区活动、办公、体育、汽车库、非机动 车库、员工宿舍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场、电动汽 车停放场所的自动喷水系统应选配快速响应喷头。电动自行车停放场、电动汽车停放场所还应设置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的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疏散

    3.6.3.1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98的规定 3.6.3.2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 内要求。

    表1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表

    3.6.3.3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设置的柜台、货架、橱窗、模 餐桌、吧台及体育器材设施等的布置不应占用疏散通道。

    3.6.3.4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所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5m。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的每个厅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3.6.3.5员工宿舍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开门、窗和洞口,每个 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6.3.6充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 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 个。 3.6.3.7电梯间出入口前不应设置汽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堆存货物、摆放货架等,

    3.6.4.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5、GB50974和GB50098的规定。 3.6.4.2汽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应留有直通消防设施的人行通道,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室内消火栓门轴侧面1m、另一侧面0.5m、正面1.5m内不应划为停车位。 3.6.4.3仓储场所堆存的货物、商场超市和市场内放置的货架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应留有 直通消防设施的人行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室内消火栓门轴侧面1m,另一侧面0.5m,正 面1.5m内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货架放置区

    3.6.5.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A95和GB50140的规定。 3.6.5.2娱乐场所每个包间、厅应配备5kgABC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体育场所内每个运动房应 配备3KgABC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社区活动场所每个房间应配3KgABC灭火器不应少于1具; 办公场所的每个房间均应配备3KgABC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1具。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的操作间 应配备5KgABC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灭火毯不应少于4块。 3.6.5.3汽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划设的停车位不应影响灭火器的取用,应留有直通 灭火器放置点的人行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放置在地面上或壁挂式灭火器两侧面0.5m,正 面1.2m不应划为停车位。 3.6.5.4商场超市和仓储场所按规定配置灭火器。货架放置和货物堆存不应影响灭火器的取用,应留 有直通灭火器放置点的人行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放置在地面上或壁挂式灭火器两侧面0.5m 正面1.2m内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或货架放置区。 3.6.5.5视线受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在其上方应设有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3.6.6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

    3.6.6.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应急播应符合GB50016、GB50098的规定 3.6.6.2有人员工作或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Lx,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3.6.6.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和值班室均应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 置的照明能够覆盖停车区域,照度不应低于3Lx。 3.6.6.4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体育、社区活动、办公、汽车库、非机 动车库和员工宿舍等场所的使用面积超过500m时,应设置能够覆盖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DB11/T1322.89—2019 3.7.1.1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 纪律。 3.7.1.2 安全检查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并记录。 3.7.1.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期间每2h记录1次消防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3.7.1.4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对经营场所的电梯、给排 水、电气设备、防火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等重点设施巡查1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商 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娱乐场所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电源、火源、气源和水源 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7.1.5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所至少每周对场所的电梯、电气设备、防火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和应急照明等设施检查1次,并填写记录。 3.7.1.6对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安排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在营 业期间定期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进行处理。 3.7.1.7员工宿舍应至少每周对安全用电情况检查1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3.7.1.8汽车库应至少每4h对通风设施、给排水、电气设备、防火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 照明等重点设施巡查1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3.7.1.9汽车库车位管理员应定期对车库停车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漏水、漏油等 异常情况应通知车主,并填写巡查记录。

    3.7.2维修和检修作业

    3.7.2.1经营场所营业时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装修、设备设施维修等 作业需动火时,应将装修、维修区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防火、灭火安全措施。 .7.2.2检修、维修作业时应由专人监护。 3.7.2.3检修作业结束时,应清点工具、零件和人员,并清扫作业现场

    3.7.3.1使用机械设备装卸和搬运前应对叉车、推车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3.7.3.2装卸、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货物不应倒置;人工装卸时,对于体积较大、单位质量较重 的物品应两人或多人共同搬运。

    3.7.4.1动火作业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 b) 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 服 C) 设专人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 d)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e) 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动火作业应在指定隔离的区域内进行; 动火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5kg的ABC灭火器; h)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i)动火区周围8m范围内不应存放与作业无关的物品,且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 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j)切割、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时,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 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7.4.2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DB11/T 1322.892019

    a)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b)移动电气设备接线或检修时应断电,电气检修、维修作业时应由专人监护; C)有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的情 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d)检修作业结束时,应清点工具、零件和人员,并清扫作业现场。

    3.7.4.3高处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定装置上: b)不应使用叉车、推车等厂内机动车载人登高; C) 梯子、升降台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对地面光滑的应采取防滑措施,保证梯子、升降台不滑动 不晃动; d)梯子、升降台高空作业下方可能坠落范围内,不应堆放杂物; e)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它物品; f)使用各类梯子、升降台的结构件不应有脱焊、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 骨无毛刺; 9)高空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3.7.4.4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作业前除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外,还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措施等; b)有限空间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和作业交底; C)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资质,作业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批。作业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程 字、作业位置、检测仪器、现场专用防护用具和电气照明、现场通风、现场警戒、应急措施等相关内 容; d)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e)应建立并保存有限空间作业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 作业前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人数情况 等; f)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测、作业和防护应符合DB11/852.1、DB11/852.2和DB11/852.3的规 定。

    4.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DB11/T1322.89—2019 4.2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3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4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5标志标识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6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7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8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A.1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DB11/T1322.89—2019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续)

    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201分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DB11/T 1322.8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组则(续)

    DR11/T1322R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B11/T 1322.8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R11/T1322R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B11/T1322.8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R11/T1322R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B11/T 1322.8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组则(续)

    DR11/T1322R92019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C.1表C.1给出了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5分。

    DR11/T1322R9201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C.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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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惠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R11/T1322R92019

    表C.1场所环境惠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DB11/T 1322.89—2019

    表C.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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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惠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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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惠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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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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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惠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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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惠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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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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