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117-TM-2018-03R1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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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系统构成 第三章系统功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显示功能 第三节 其他功能 第四章性能 ..8 第一节 系统性能 .8 第二节 测量性能 第五章环境适应性 11 第六章 附则 13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和军民 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称民用机场)的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 设和运行。 第三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构成、功能、性能和 环境适应性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二章系统构成 第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由传感器、数据处理单 元、用户终端、数据传输、跑道灯光强度设定单元、电源、防雷 等硬件和软件构成。 第五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传感器包括:风向传感 器、风速传感器、气压传感器、气温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雨量 传感器、云高仪、大气透射仪或前向散射仪、背景光亮度传感器 等。 第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用户终端包括:观测用 户终端、预报用户终端、其它用户终端(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航空营运人等用户终端)、系统监控终端等。

    第七条民航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测量或计算气 象光学视程(MOR)、跑道视程(RVR)、凤向、风速、气压、 气温、湿度、降水、云等气象要素的功能。 第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各用户终端应当具有显 示系统测量和计算的实时气象要素的功能;应当具有按不同跑道 分别显示气象观测要素的功能,气象要素的显示应当符合《民用 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通过航空固定 电信网(AFTN)发送报文的功能;应当具有通过有线和无线的通 言方式远程传输实时数据及系统监控信息的功能;实时数据的输 出格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存储一年以上 气象实时数据、报文等信息的功能;应当具有对存储的历史资料 进行查询、显示、统计、检索、输出等功能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GPS授时或 与外部无线电广播基准信号时钟同步的功能。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整体运行状 态、传感器工作状态等监控信息及系统日志的显示、告警、存储 查询等功能。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其有中文界面支 持的参数配置、数据显示、报文发送、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雨、雪、 沙尘、雾、霾等天气条件下获得准确的MOR测量值和RVR计算 值的算法。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兼容和被兼 容其他观测设备、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和民用机场气象观测资 料处理系统等设备或系统的能力。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观测用户终端应当具 有: (一)自动编发机场天气报告和经人工千预后编发机场天气 报告的功能,编发的报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和《民用航空气象第6部分:电码》的规定; (二)直接修改机场天气报告报文错误和重新发送最后一份 机场天气报告报文等快速纠错的功能; (三)人工输入数据和编辑人工观测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功能; (四)自动接收趋势预报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并附加到METAR和SPECI报之 后对外发布的功能。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预报用户终端应该具 有: (一)直接修改趋势预报报文错误和重新向观测用户终端发 送最后一份趋势预报等快速纠错的功能;

    二)将趋势预报发送到观测用户终端的功能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终 瑞和机场运行管理终端应当具有显示如下气象要素和参数的功 能: (一)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凤向和凤速:瞬 时值(包括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2分钟 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 垂直跑道的侧凤); (二)云底高度:云高仪测量的云底高度值; (三)能见度:1分钟平均MOR值,1分钟平均的跑道方 向能见度值(VIS); (四)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跑道视程:以实 际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跑道灯光强度参 数; (五)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场面气压(QFE); (六)气温、相对湿度、露点温度: (七)降水:日降水量(协调世界时)、1小时内的降水量; (八)人工输入的天气现象和云底高度值。 第十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中央处理单元、观测 用户、预报用户及系统监控终端应当具有显示如下气象要素和参

    数的功能: (一)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风向和风速:瞬 时值(包括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2分钟 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 垂直跑道的侧风)、10分钟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 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 (二)云底高度:云高仪测量的云底高度值: (三)能见度:1分钟平均MOR值、10分钟平均MOR值 1分钟和10分钟平均的跑道方向能见度值(VIS); (四)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跑道视程:10分 钟内的1分钟平均最小值和平均最大值、跑道灯光强度参数、以 买际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以最大 (100%)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0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 (五)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场面气压(QFE); (六)气温、相对湿度、露点温度、日最高和最低气温、最 高和最低气温出现的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降水:日降水量(协调世界时)、1小时内的降水量; (八)人工输入的天气现象云底高度值、主导能见度值。 第二十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其它用户终端应当具 有显示如下气象要素和参数的功能: (一)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风向和风速:瞬时 值(包括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和顶风)、2分

    钟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 垂直跑道的侧风)、10分钟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 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 (二)云底高度:云高仪测量的云底高度值; (三)能见度:1分钟平均MOR值、10分钟平均MOR值 1分钟平均的跑道方向能见度值(VIS); (四)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跑道视程:10分 钟内的1分钟平均最小值和平均最大值、跑道灯光强度参数、以 买际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以最大 (100%)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0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 (五)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场面气压(QFE); (六)气温、露点温度、相对湿度、日最高和最低气温、最 高和最低气温出现的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降水:日降水量(协调世界时)、1小时内的降水量; (八)人工输入的天气现象、云底高度值、主导能见度值。 第二十一条观测系统的气象数据应当按以下计量单位或表 示方法显示: (一)凤向:度(°); (二)凤速:米/秒(m/s); (三)云底高度:米(m); (四)能见度:米(m); (五)跑道视程:米(m);

    (六)跑道灯光强度:级或百分比(%); (七)气压:百帕(hPa): (八)气温:摄氏度(℃); (九)相对湿度:百分比(%); (十)最高和最低气温出现的时刻(协调世界时):小时分 钟(hhmm); (十一)降水量:毫米(mm)。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系统监控终端、 观测用户终端、预报用户终端和其它用户终端应当具有通过参数 配置调整显示界面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设置以下 参数的功能: (一)机场参数:机场名称、机场代码、机场标高、跑道) 口标高、跑道编号等参数; (二)传感器参数:传感器编号、气压传感器安装高度、云 高仪安装高度等重要参数; (三)收发报文参数:入冠字、出冠字、国家代号、区号、 收报地址、报文发送定时时刻及间隔、报文数据采集时间; (四)特殊报告参数:风、能见度、云、气温、气压等值: (五)基准观测点参数:经度、纬度、海拔高度;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设置以下 参数的功能: (一)机场参数:机场名称、机场代码、机场标高、跑道入 口标高、跑道编号等参数; (二)传感器参数:传感器编号、气压传感器安装高度、云 高仪安装高度等重要参数; (三)收发报文参数:入冠字、出冠字、国家代号、区号、 收报地址、报文发送定时时刻及间隔、报文数据采集时间; (四)特殊报告参数:风、能见度、云、气温、气压等國值 (五)基准观测点参数:经度、纬度、海拨高度;

    (六)其他参数:整点观测、半点观测时间设置。 第二于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用户终端应当具 有对以下情况的告警功能: (一)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达到或通过特殊天气报告标准时, 自动产生视觉和所觉的告警提示信息; (二)当气压、气温等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或输入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气象要素时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系统应当自动产生听觉和文字提示信息: (三)当系统及其传感器或其它功能模块出现故障时,系统 应当自动产生视觉和听觉的告警提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监控维护终端应当具有实时 监测和保存系统运行情况、传感器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24小时连 续工作的能力,系统稳定工作时间应当大于15年。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应当大于4500小时;其重要部件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应当大于26300小时。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MTBF)应当小于0.5小时。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传感器的支撑杆应 当具有易折性

    (二)分辨力:0.1摄氏度; (三)最大充许误差:0.2摄氏度。 第三十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测量湿度的性能应 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100%; (二)分辨力:1%; (三)最大允许误差:3%。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雨量传感器应当达 到下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500毫米; (二)分辨力:0.1毫米; (三)最大允许误差:0.4毫米(降雨量小于等于5毫米时) 或降雨量的2%(降雨量大于5毫米时)。 第三十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云高仪应当达到下 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米~3000米: (二)分辨力:10米; (三)最大允许误差:10米(云底高小于等于100米时), 或云底高的10%(云底高大于100米时)。 第三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测量气象光学视程 (MOR)并计算跑道视程(RVR)的性能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M0R测量范围:10米~10000米;

    (二)MOR分辨力:1米; (三)MOR最大允许误差:50米(MOR小于等于600米时), 或M0R的10%(M0R大于600米且小于等于1500米时);或 MOR的20%(MOR大于1500米时); (四)RVR报告范围:10米~2000米; (五)RVR分辨力:1米; (六)RVR最大充许误差:10米(RVR小于等于400米时), 或25米(RVR大于400米且小于等于800米时),或RVR的10% (RVR大于800米时)。 第三十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背景光亮度传感器 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坎德拉/平方米~40000坎德拉/平方米; (二)最大允许误差:亮度的10%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单路供 电或不间断电源(UPS)加油机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能力;其 UPS应当具有自动启动、停机功能,能支持系统至少连续正常工 作四小时。 第四十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以下供电 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一)单相交流电源电压:额定电压220 伏特,允许额定上

    飞禽的有效装置。 第四于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室内外设备应当具 有电磁兼容性及抗电磁干扰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用户终端应当具有 在亮度较强环境下清晰显示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民 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技术规定凡与本规范不符之处化工标准,以本 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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