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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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 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 行排查; d) 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 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 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3.1.7.2.4当发生下列情形,单位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a)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c)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1.7.3 事故隐患治理

    3.1.7.3.1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惠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1.7.3.2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7.3.3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螺旋钢管标准3.1.7.4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3.1.7.4.1单位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惠消除前,单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7.4.2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 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3.1.8 相关方安全

    3.1.8.1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 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3.1.8.2单位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3.1.8.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 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 理要求; b)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3.1.8.4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1.8.5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 1. 9 劳动防护用品

    1.9.1单位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 计划或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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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2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1.9.3单位应按GB/T11651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3.1.9.4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3.1.10特种设备安全

    3.1.1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3.1.10.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3.1.10.3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3.1.10.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 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b)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3.1.10.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3.1.11.1 职业病危害电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 及时更新信息。

    3.1.1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1.11.3职业健康监护

    3.1.11.3.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11.3.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11.3.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 甫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1.11.3.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 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d)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 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1.11.4职业病危害告

    3.1.11.4.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求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 3.1.11.4.2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的宣传和培训。 3.1.11.4.3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 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名称等

    3.1.12“三同时”管理

    单位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 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3.1.13其他基础管理

    单位场所环境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电位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

    3.4.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4.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 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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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计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GG0001的规定

    3.4.3.1 一般要求

    4.3.1.1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1 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4.3.1.2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本体应无变形、无开裂; 外表面无腐蚀情况; C) 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无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现象; d) 工卡具无焊迹、电弧灼伤: e)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完好; f)支承、支座或者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g)地脚螺栓完好。

    .4.3.2固定式压力容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装置、阻火器以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G21 的规定。

    3.4.3.3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外观、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现场装卸管理以及随车携带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和文件等应符合TSGRO005的规定。

    气瓶的外观、安全标志、泄压装置、防 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GB/T7144和TSGR0006的

    3.4.4.1 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的可观测外部使用状况应符合TSGD7004附件的规定。

    3.4.4.2长输(油气)管道

    3.4.4.3工业管道

    4.4.3.1工业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 规定。 4.4.3.2工业管道附属的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TSGD0001的规定。

    3.4.5. 1 一般要求

    3.4.5.1.1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 意的显著位置,

    3.4.5.2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T7001和TSGT7004的规

    4.5.3自动扶梯与自动

    3.4.5.4杂物电梯

    物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T70

    起重机械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安全联锁和保护装置应符合TSGQ5001的规定。

    3.4.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4.7.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应符合GB/T16178的规定。 3.4.7.2叉车的启动装置应符合GB10827.1的规定。 3.4.7.3叉车充电应符合 GB/T 27544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水处 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2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 分中的相关要求。 3.5.3污水处理系统在安全措施、监测装置、危险化学品存放和清淤作业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 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4食堂在燃气设施、炊事机械和烟道清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5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可移动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维修设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 中的相关要求。 3.5.6单位其他的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 6.1 变配电系统

    3.6.1.1设备设施

    3.6.1.1.1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3.6.1.1.2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3.6.1.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3C认证的产品。 3.6.1.1.4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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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1.5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 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1.6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3.6.1.1.7应按GB26860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3.6.1.1.8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6.1.1.9应按DL/T596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3.6.1.1.10应根据设备污移情况、运行工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 作。 3.6.1.1.11 自备应急电源、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2环境要求

    3.6.1.2.1室内环境、门、窗、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1.2.2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作他 用,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3.6.1.3 运行要求

    工作票、操作票的使用,巡视检查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6.1.4人员要求

    3.6.1.4.1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 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身携 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3.6.1.4.2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3.6.1.4.3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6.2.1固定电气线路

    6.2.1.1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 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 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3.6.2.1.2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2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50054的规定; b) 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 用钢管保护; d)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 内:

    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5)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6)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7)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527的规定。

    e)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难 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3.6.2.1.3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GB50054和AQ/T7009的规定; b)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 c)所有线槽或桥架PE线连接可靠。 3.6.2.1.4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 配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JGJ46和AQT7009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 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3.6.2.1.5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3.6.2.1.6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3.6.2.1.7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3.6.2.1.8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 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3.6.2.1.9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GB50575、GB50303和GB50054 的规定。

    3.6.2.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6.2.2.1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装前应按GB/T13869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b 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C 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制 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果。 3.6.2.2.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26164.1和AQ/T7009的规定。

    3.6.2.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3.6.2.3.1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柜)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 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应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应 齐全清晰。 3.6.2.3.2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PE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3.6.2.3.3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GB50054、GB/T13869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3.4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GB50575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3.5配电箱(柜)内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和GB/T13869的规定。 3.6.2.3.6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3.6.2.3.7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3.6.2.3.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13955的规定,并定期测试。

    3.6.2.3.1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柜)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 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 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应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应 齐全清晰。 3.6.2.3.2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PE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3.6.2.3.3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GB50054、GB/T13869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3.4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GB50575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3.5配电箱(柜)内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和GB/T13869的规定。 3.6.2.3.6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3.6.2.3.7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3. 6.2.3.8剩余电流动作保 安装应符合GB13955的规定,并定期测试

    3.6.2.4电网接地系统

    8) 9)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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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4.1TT系统供电部分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 隔离变压器供电。 3.6.2.4.2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3.6.2.4.3设备PE线应符合GB50054和JGJ16的规定。 3.6.2.4.4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等,且应定期检 测。

    3.6.2.5照明灯具

    3.6.2.5.11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3.6.2.5.2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3.6.2.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GA1131和相关标准要求")

    3.6.2.6 插座、开关

    3.6.2.6.1插座、开关应有3C认证标志,且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3.6.2.6.2插座内L线、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的规定。 3.6.2.6.3插座的安装应符合GB50617和GB50055的规定。 3.6.2.6.4不应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开关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6.2.6.5插头在使用时应符合GB/T13869和GB/T11918.1的规定。 3.6.2.6.6移动式插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2)。

    3.7.1消防设施资料和目常管理

    3.7.1.1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峻工验收备案。 3.7.1.2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 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3.7.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 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3.7.1.4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7.2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

    3.7.2.1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的行为。 3.7.2.2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 筑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 用提示的标识。

    3.7.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3.1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3.2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GB14561和GA654的规定

    10)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1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12)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065的规定。

    .7.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应符合GB15630和相关标准要求13。

    3.7.6消防应急照明灯

    3.7.6.1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6.2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进行测试。

    3.7.6.1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7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3.7.8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7.9防烟和排烟设施

    防烟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3.7.11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12消防控制室

    3.7.12.1消防控制室应符合GB50016、GB25506和GB50116的规定。 3.7.12.2 消防控制室的资料保存应符合GB25506、GB25201的规定。 3.7.12.3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GB25506、GB25201和GA654的规定。 3.7.12.4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3.7.12.5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3.7.13消防水泵房

    3.7.13.1消防水泵房应符合GB50016、GB50974和JGJ16的规定。 3.7.13.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设置和管理符合GB50974和GB50084的规定。 3.7.13.3 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 3.7.13.4 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 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7.13.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 扫,并保存记录。

    13)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1024的规定

    DB11/T 1322.22017

    3.8.1.1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 品。 3.8.1.3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大于GB28644.1规定的例外数量和GB28644.2规定的有限数量的,可 安非危险化学品管理。 3.8.1.4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无 存放。 3.8.1.5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 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8.1.6单位不具备建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有效措施将存放量降低至 规定要求内,在本单位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 .8.1.7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仓库: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c)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上;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上; e) 毒性气体; f)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上。 .8.1.8 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夜使用量;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c)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8.1.97 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便 用量; b)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下或不超过 一昼夜使用量。 .8.1.10在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规定的情况下,即符合GB15603的规定,单一储存场所内有 诸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照式(1)计算,若式(1)中a的值小于1时,应设置专用储存室或气 瓦间:若式(1)中a的值大于等于1时,应设置专用仓库。

    a=q/Q+2/Q2+...+q/Q

    3.8.1.1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 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3.8.1.1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保留符合GB/T16483、GB15258和GB190规定的,并与所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3.8.1.1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不应在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3.8.1.17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应有温湿度记 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3.8.1.1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 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 m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3.8.1.19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4的规定;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 17915的规定;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6的规定;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存储 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3.8.1.20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不应摔、碰、撞击、拖拉、摩擦、倾倒和滚动。装 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选用防爆型。 3.8.1.2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 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3.8.1.2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事故柜、急 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 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3.8.1.23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交由有 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8.1.24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3.8.1.25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 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3. 8. 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3.8.2.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2.2一个班组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 3.8.2.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生产场所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8.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 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8.2.5采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 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专用仓库的建筑结构、电气安全、安全措施等应符合GB50016、GB15603和相关标准要求14)。

    3.8.4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

    14)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755的规定

    DB11/T 1322.22017

    3.8.4.1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8.4.2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如设 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 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其设 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8.4.3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3.8.4.4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内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防 爆要求。 3.8.4.5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C) 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 措施。 3.8.4.6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 施,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并应在专用储存 室和气瓶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3.8.4.7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GE 50493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 的值班室内。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3.8.4.8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地面、踢脚应做防腐处理。 3.8.4.9气瓶间内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分区标志,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 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气瓶放置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8.5.1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可采用专柜存储,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 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3.8.5.2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 风处,专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且直通到室外,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3.8.5.3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气瓶柜应在排风出口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 的密度而定。气体声光报警信号控制器应设置在气瓶柜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 3.8.5.4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柜内存放的危 验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3.8.6.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GB18218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 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8.6.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可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15)。 3.8.6.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 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5)河北地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a)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 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d; b)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C)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 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 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d)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8.6.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8.6.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 的应急处置办法。 3.8.6.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 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3.8.6.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a)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 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b)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2套以上(含2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 设备。

    海洋标准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环境标准单位操作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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