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95-2019 建设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土工处置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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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配置成液态或浆态的药剂注人地下,通过药剂与地下污染 物间发生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的作用,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 化场地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或者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 为无害物质的原位修复施工方法

    2.0.9隔离法barriercontrollingme

    采用阻隔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地基标准规范范本,使受 污染的土和地下水与周围环境隔离的施工方法

    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完成后,对场地内的土和地下水进行 环境指标监测,以确定修复治理是否达到修复目标和设计要求的 过程

    3.0.1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可采用挖除法、搅拌法、多相 抽提法、地下水抽提法、注人法和隔离法等。工程需要时,可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两种及以上的方法联合使用。 3.0.2进行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设计前,应收集下列 资料: 1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及修复治理目标要求 2场地地形图、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3场地与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资料及保护 要求。 4场地与周边环境质量信息、敏感目标分布及环境保护 要求。 5类似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经验。 6后续用于建设项目的场地,尚宜包括项目规划设计信息。 3.0.3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设计方案应根据场地地质与 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特征、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修复目标和环境 保护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目标污染物修复治理的要求和范围。 2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适用的修复治理方法。 3明确修复治理方法所涉及的各项技术参数。 4评估工程实施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二次污染防控和安全 防护要求。 5提出过程监测、施工质量检测与修复效果检验的技术 要求。 3.0.4修复用的药剂宜选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安全可靠,方

    便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试剂,制定修复治理设计方案前应进 行实验室小试。

    1结合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内 容包括现场布置、施工技术方案、人员、材料和设备配置、施工保 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2平整场地,清除施工范围内的障碍物,落实给水、排水、供 电和临建等施工配套条件。 3进场材料及设备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并经验收 合格。 4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0.7污染土与地下水的修复治理应严格按设计方案和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质量安全控制,并做好施工记录。 2当施工现场使用药剂时,应对药剂的存放、使用等采取严 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3遇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技 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4对修复后的土应根据需要采用资源化利用、回填或异地 填埋等方式处置。 5当场地后续开发利用方案明确时,宜结合后续开发建设 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施工完成后,应对支护结构、临时隔离、井管等遗留物进 行清理或无害化处理,并对场地内遗留的坑或孔等采用无毒无害 的土工材料进行填埋。

    量检测,并应进行修复效果检验。

    3.0.9进行污染土与地下水修复治理时,应对周边敏感目标或 保护对象实施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大气、噪声、土或地下水等要 素的环境质量,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变形等;当修复治 理区域临近有地表水体时,尚应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监 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反馈

    3.0.10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1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的修复设备与材料。 2现场人员应根据污染情况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 人现场前应对个体防护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及配戴情况进行检查。 3采取二次污染防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4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噪声防控措施

    4.1.1当前期的环境调查或勘察资料不能满足污染场地修复治 理设计与施工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污染场地勘察。 4.1.2污染场地勘察应查明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污染土与地下 水的空间分布范围、地下水类型与补径排条件、土层物理力学性 贡,评价土与地下水的污染程度,为修复治理设计提供依据。 4.1.3勘察方案应根据场地的污染特征、修复治理目标、地质与 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当修复治理后场地再开发建设的工 程性质明确时,勘察方案尚宜考虑拟建工程特性。

    4.2.1勘探采样点和地下水监测并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当污染物分布较均匀时,勘探采样点可采用网格法布置, 采样点的间距可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2当污染物分布存在显著差异或遇暗浜、厚层填土或浅部 土层性质变化较大时,勘探采样点间距宜适当加密,控制污染土 边界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3当场地面积较小时,勘探采样点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 少于5个。 4地下水监测井数量应满足查明场地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围 的需要,且应不少于3个

    5当地下水具有明显流向时,应在场地污染区地下水流向 上游、两侧至少各布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 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应分别至少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井。 6当地下水流向不明显时,监测井宜根据污染源形态特征 布设,污染源附近可适当加密

    4.2.2勘探采样点和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采样点应穿透浅部渗透性较天的填土、粉性土及砂 土,进人低渗透性的黏性土层,最大深度应穿过污染土分布深度: 且进入稳定分布的黏性土层不宜小于2m。 2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宜根据地层结构、含水层分布特征 确定,监测并应进入监测目标含水层不少于2m,且最大深度应大 于污染深度。 3地下水采样点的最大深度应大于污染深度,当场地内浅 层地下水污染,且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有水力联系时,应采 集深层地下水样,并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

    集深层地下水样,并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

    4.2.3土样与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根据需要采集土样,表层0~0.2m应采集土样,深度 0.2m~3m的采样间隔宜为0.5m,深度3m~6m采样间隔宜为 1m,深度6m以下的采样间隔宜为2m;判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深 度界线时,取样间距不宜大于1m。 2地下水采样深度宜在水面0.5m以下,采集不同深度的地 下水样应采取分段隔离措施。 3对可能存在轻质非水溶性有机物(LNAPL)污染的场地: 应在含水层顶部增加采样点;对可能存在重质非水溶性有机物 (DNAPL)污染的场地,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增加采 样点。

    4.3现场测试与室内试验

    4.3.4污染土和地下水的室内试验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建设场地污染土勘察规范》DG/TJ08一2233的要求

    4.3.4污染土和地下水的室内试验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

    4.4.1勘察报告的分析与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4.4.1勘察报告的分析与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1分析土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超标情况,评价土和地 下水受污染程度。 2当服务于后续工程建设时,还应评价污染对土层强度与 变形指标的影响以及污染土和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工程需要时,根据污染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预

    测污染迁移趋势。 4针对污染土与地下水修复治理目标,提出修复治理建议, 并分析不良地质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及对修复治理的影响。 4.4.2应根据拟采用的修复治理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并符合下 列要求: 1采用挖除法进行异位修复治理的工程,应根据污染土与 地下水分布特征建议合理的开挖范围与深度、支护和降水措施, 提供相关土层的强度与渗透系数,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提出进行 相关监测的建议。 2采用原位搅拌法修复的工程,应根据场地内的地下障碍 物、厚层杂填土等不良地质条件提出清障、分选等预处置建议,并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及控制措施的建议。 3采用多相抽提法、地下水抽提法或注人法等进行修复治 理时,应阐明土层的渗透性、处理范围内填土、砂土或粉性土的分 布,分析污染物的迁移特征,建议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等。 4采用隔离法进行污染阻隔时,应提供相关土层的渗透性 指标,并根据污染土与地下水的分布特征,对隔离屏障的设计与 施工提出相关建议。 5宜分析修复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修复后二次污染风 险,提出监测、检测等措施建议

    4.5.1勘察成果报告应满足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修复治理的需 要。成果报告应包括文字、图表和必要的附件,应根据任务要求、 工程特点、场地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分布特征,结合当地 工程经验,经综合分析评价后编写

    4.5.2勘察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表:

    2污染土和地下水平面分布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及污染深度分布图。 4钻孔柱状图。 5地下水监测井结构剖面图。 6室内土工试验成果图表。 室内水土样品环境指标检测成果图表。 8场地调查记录(含调查照片)。 9 现场测试成果图表等。

    4.5.3勘察成果报告宜提供以下附

    4.5.3勘察成果报告宜提供以下附件:

    5.1.1本章适用于污染土挖除法涉及的支护、开挖、回填处理及 过程监测。 5.1.2污染土开挖应满足边坡稳定性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保 护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支护措施。 5.1.3污染土开挖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开 挖规模、污染物分布特征、环境保护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通过 技术经济比选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 G/TJ08一61相关规定确定安全等级及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2紧临地表水的污染土开挖宜采用板式支护形式。 3污染土开挖应做好降排水工作。 5.1.4应根据场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 度、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对污染土实施分区域、分层开挖,并根据 工程需要进行回填。 5.1.5当场地的后续利用方案明确时,支护、开挖及回填宜兼顾 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

    5.1.6支护、开挖及回填实施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支

    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本节规定。

    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受污染影响有显著差异时,应采用 分区统计的相关指标。 2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根据支护结构与土体的 位移情况确定土压力计算模式。 3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压力,应根据开挖回填过程中支 护结构外侧地下水位计算。 5.2.3当开挖易引起污染物迁移,或开挖引起的地下水位变化 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支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水性能;临近地 表水时,应对支护结构的防渗性能进行加强。 5.2.4当采用放坡方式时,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 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一2018第6.2.1条进行边坡整体 稳定性的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深度不宜大于7.0m,挖深超过4.0m应分级放坡;放 坡坡比宜为1:1.5~1:2.0,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0m。 2淤泥质土层中放坡坡比宜为1:2.0~1:2.5,厚层填土 或暗浜范围放坡坡比宜不大于1:3.0。 3当开挖边坡位于淤泥、暗浜、暗塘等极软弱土层时,应采 取放缓边坡或其他加固措施。 5.2.5放坡开挖坡顶应设置排水沟,坡面应采取护坡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坡顶排水沟应贯通,并根据场地条件间隔布置集水井;排 水沟及集水并应采取防渗构造措施;排水沟与坡边距离不宜小于

    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受污染影响有显著差异时,应采用 分区统计的相关指标。 2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根据支护结构与土体的 位移情况确定土压力计算模式。 3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压力,应根据开挖回填过程中支 护结构外侧地下水位计算

    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支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水性能;临近地

    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一2018第6.2.1条进行边坡整体 稳定性的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深度不宜大于7.0m,挖深超过4.0m应分级放坡;放 坡坡比宜为1:1.5~1:2.0,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0m。 2淤泥质土层中放坡坡比宜为1:2.0~1:2.5,厚层填土 或暗浜范围放坡坡比宜不大于1:3.0。 3当开挖边坡位于淤泥、暗浜、暗塘等极软弱土层时,应采 取放缓边坡或其他加固措施。 5.2.5放坡开挖坡顶应设置排水沟,坡面应采取护坡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坡顶排水沟应贯通,并根据场地条件间隔布置集水井;排 水沟及集水并应采取防渗构造措施;排水沟与坡边距离不宜小于 0.5m。 2宜采用坡面铺设土工织物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等护坡 措施。

    3护坡面层宜扩展至坡顶,且宽度不宜小于1.0m,并与排 水沟相连

    5.2.7当污染土开挖深度较大或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放坡时,

    1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 DG/TJ08一61的相关要求进行验算。 2宜优先选用无内支撑的板式支护体系。 3宜采用组合型钢、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等可回收的支护 结构。 4当采用灌注桩支护结构时,宜采用长螺旋或全套管干取 土成孔工艺。

    5.2.9采用型钢水泥土揽拌墙时,支护结构应布置在污染区域

    5.2.10支撑体系宜选取可回收的钢支撑及组合型钢立柱;回填

    5.2.12疏干降水及明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宜进行疏干降水,水位降至开挖面 以下0.5m~1.0m方可进行开挖 2疏干降水宜采用轻型井点或管井,降水井深度应根据污 染土和水的分布确定。 3降水井宜选用十取土成孔工艺,施工过程中应对污染王

    和清洁土进行分离,并分别处置。 4井点管或井管宜选用防腐性能好的聚氯乙烯(PVC)管或 聚乙烯(PE)管,当选用钢管时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防腐及二次 污染的防控措施。 5降水井管的设计除满足降水要求外,尚宜满足井管拔除 的要求。 6开挖区底部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和采取必要的防渗措 施,并随污染土开挖过程适时调整;污染地下水应及时排至污水 处置地点

    独开挖和分选。 5.3.2应根据污染物种类与分布特征、修复方法与工艺,对待开 挖污染土进行空间分块并编号;应根据污染土分块编号按照分 层、分段、分块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 5.3.3污染土单日开挖量应根据场地条件、暂存地存储量以及 单日处置量等因素确定。 5.3.4污染土开挖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0m,开挖过程中临时边 坡坡度不宜大于1:1.5,并应随挖随覆盖。 5.3.5支护结构有内支撑时,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 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施加预应力后,方可进行下层土 开挖。混凝土支撑应在支撑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行下 层土开挖。 2开挖和转运机械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或作业,当机械 通过支撑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支撑安全。

    5.3.6当场地的规模大且涉及不同类型污染物时,宜对挖土和 转运设备进行分组;如同组设备在不同污染类型或污染程度的区 块交叉使用时,应提前进行清洗。

    5.3.7采用场地内异位修复模式时,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敏感

    目标、修复方法、修复工程量、修复工期等因素确定污染土暂存和 处置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地点距离开挖边线不宜小于开挖深度 的5倍。 2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区域应采取隔离及防渗措施。 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区域应设置集气装置, 防止处置过程中气体逸散引起二次污染 4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地点堆放的竖向荷载应小于堆放区域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且堆放高度不宜超过4.0m,或进行地基加固 满足堆放要求。

    5.3.8场地内污染土转运路线宜进行地基加固和表面硬化处

    5.4.1当场地的污染土开挖后需要回填时,应综合考虑回填要 求、坑底土质条件、开挖深度、支护形式、回填材料、周边条件、回 填施工作业条件等因素确定回填方案。 5.4.2回填前应对开挖区域的侧壁和坑底土进行验收监测,达 标后方可回填。回填宜分块施工。 5.4.3回填材料宜优先选用修复土,也可采用客土或其他土工 材料;回填前应对回填材料的环境指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污染 物超标的回填材料。

    实处理。场地有压实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材料宜选取粉质黏土、砂、碎石、灰土等。 2回填材料粒径不宜大于100mm,有机质含量不宜大于 5%。 3根据回填材料特性和回填要求,采取相应的压实措施。 5.4.5回填过程中宜将支护和降水等工序遗留的围护体、支撑、 立柱、护坡及井管等进行回收,

    5.4.6回填施工过程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环境监测和控制,并应

    5.5.1支护、开挖及回填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 行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 1支护体系安全监测。 周边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监测。 污染土清挖效果的监测。 4开挖过程废水、废气的监测。 5回填材料环境指标的监测。 周围敏感目标的监测。 5.5.2监测项目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形式与等级、周边建(构)筑 物及设施的保护等级、污染物分布、回填要求以及周边敏感目标 分布等因素确定。 5.5.3支护体系与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应符合现

    5.5.2监测项目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形式与等级、周边建(构)筑 物及设施的保护等级、污染物分布、回填要求以及周边敏感目标 分布等因素确定。

    5.5.3支护体系与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应符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及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及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当采用放坡形式时,应在开挖区域的侧壁和坑底布置监 测点。 2当采用板式支护形式时,应在坑底布置监测点。 3当监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5.5.6回填材料应按每500m采集1组样品进行污染因子检测, 满足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5.5.7当回填有压实要求时,回填过程的监测应结合

    6.1.1本章适用于采用搅拌法添加药剂、辅助材料处置污染土 的设计、施工与过程监测。 6.1.2可根据场地污染物类型、修复深度、场地利用规划及周边 敏感目标等选择原位搅拌或异位搅拌。当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 物、嗅阈值低的污染物及剧毒污染物时,禁止散开式搅拌。 5.1.3搅拌法采用的药剂种类、添加形式和掺入量应根据污染 物特征、土层含水量、修复工艺等因素选择。 6.1.4修复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小试试验,确定药剂最佳配比、添 加方法、养护方式与时间;施工前应进行现场中试,确定搅拌设备 与搅拌工艺,优化设计参数

    度的分布;原位搅拌前应进行场地清障;异位搅拌前应筛除天粒

    6.2.1搅拌法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药剂种类、掺入量、添加形式和 搅拌工艺等

    6.2.3对于复合污染类 剂种类、添加顺序及其反应条件。 6.2.4原位搅拌设计应根据污染类型、污染程度与修复范围对 污染场地进行区域划分,按浅层搅拌(深度≤3m)与深层搅拌(深 度>3m)分别确定药剂添加方式、有效搭接尺寸等,并符合下列 要求: 1浅层搅拌宜采用翻滚式搅拌工艺,相点位有效搭接尺 寸应不小于200mm。 2深层搅拌宜采用回转式搅拌工艺,搅拌头直径宜不小于 700mm;相邻搅拌体有效搭接尺寸应不小于100mm。 3可采用常压或加压方式添加药剂;加压方式下,液体药剂 喷射压力宜不大于0.5MPa,粉剂喷射压力宜不小于0.5MPa。 6.2.5异位搅拌设计应根据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选择封闭式 或散开式搅拌,并根据工程需要配置有效的废气和废水收集、处 置设施

    6.2.6异位搅拌设计应包括污染土挖除、预处理与暂存、搅拌与

    1应明确污染土的清理目标值。 2应明确不同污染类型与程度的污染土挖出后需分别堆 存、覆盖的要求。 3预处理后土块的尺寸不宜大于30mm,含水量宜为 25%~30%。 4应明确药剂掺量、掺入方式及污染土与药剂的混匀要求 5针对搅拌后的土应根据反应类型提出养护时间及防雨 防尘要求。

    果,根据试验结果优化或调整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位搅拌的中试试验点应布设于有代表性的区域,并结 合场地规模、污染类型及分布特点确定试验工况与数量。 2异位搅拌的中试试验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土,并结合 修复工程量、污染类型等确定中试试验数量。 3当需要添加多种药剂时,应验证和优化添加顺序

    6.3.1揽拌法的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搅拌模式,确定搅拌设 备、施工参数、药剂掺人量及掺入方式、添加顺序等。药剂添加应 定时、定量并保持均勾

    6.3.2原位搅拌设备应根据修复规模、搅拌深度和修复进度等

    6.3.2原位搅拌设备应根据修复规模、搅拌深度和修复进度等 要求选择,并结合养护时间、现场条件等合理配置。搅拌设备的 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应包含搅拌装置、约剂添加与计量装置、动力与移动 装置。 2当修复深度≤3m时,宜选择单次搅拌面积较大的大扭矩 短臂搅拌设备;当修复深度>3m时,宜选择深层搅拌设备。 3应结合施工需要配套防土粒团聚、防扬尘、防异味、防渗 漏、防腐蚀、降噪声等的设备与措施

    6.3.3浅层翻搅式原位搅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分区块依次实施搅拌,单点有效搅拌面积不宜小于 0.8m。 2修复深度超过1m时应分层搅拌。 3定点竖向反复搅拌不宜少于2个回次,翻搅时间不宜少 于10min。 4搅拌时应同步常压添加药剂

    药剂的深层原位搅拌施工应符合下列享

    1应控制搅拌头下沉及提升速度,搅拌下沉速率不宜大于 1m/min,提升速率不宜大于0.5m/min。 2搅拌点定位偏差不宜超过50mm。 3搅拌垂直度应不大于1/100 4宜采用“两喷三搅”工艺,工程需要时可增加喷搅次数。 6.3.5采用粉剂喷射的深层原位搅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头下沉速率不宜大于0.8m/min,提升速率宜为 0.5m/min~0.8m/min。 2搅拌点定位偏差不宜超过50mm。 3搅拌垂直度应不大于1/100。 4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剂喷出地面。 6.3.6异位搅拌前应在敏感目标下风向一定距离处布设异位搅 拌处置场地,场地应满足暂存堆土承载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布置土方暂存区、预处理区、搅拌修复处置区及专 用运输道路;不同功能区不得交叉共用。 2对具有挥发性、强烈异味的污染土,应设置封闭的作业 棚,防止污染物逸散。 3搅拌处与堆存场地应做好地面防渗、土方覆盖、废气收集 与废水导排措施

    进度及二次污染防控要求等选择,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一体化搅拌设备时,土方自进口至出口的搅拌时 间宜为5min~10min。 2当采用筛分铲斗式搅拌设备时,设备的处理能力宜不少 于50m/h。 3当采用挖机、翻抛机等搅拌设备时,堆土高度宜不大于 0.6m,每批次搅拌宜为2遍~3遍

    6.3.8异位搅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

    安设计用量、速率、顺序向污染土中添加

    2含挥发性有机物、高毒性污染物的污染土禁止与其他污 染土混合搅拌。 3搅拌后养护土应单独堆放与覆盖,养护期间应适时调节 温度和湿度。 4修复达标后的土应按设计要求外运或原场回填。 5污染土的挖除与驳运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要求

    6.4.1搅拌施工期间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标污染物和残留药剂的浓度。 2药剂搅拌前后土的pH值、含水量。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其对临近范围的二 次污染。 4施工活动对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 6.4.2施工中应根据搅拌模式确定监测方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位修复区监测点宜布设于具代表性的位置,且采样单 元应不大于20m×20m。 2原位修复边界处宜按不大于40m间距布设监测点。 3原位搅拌修复深度超过1m时,应按不大于1m的间隔分 层采样。 4异位搅拌法宜按在反应中及反应后以不超过500m土为 批次采样,在搅拌土堆体表层、中层和深层采样。 5应在场界、场内、周边敏感目标及排污口等位置布设二次 污染防控监测点。 6.4.3过程监测频率宜根据污染土修复进度分批次进行,每批 次搅拌后至验收前采样监测不宜少王2次

    7.1.1本章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地下水的单泵式多相 抽提法设计、施工、运行及过程监测,不包括后续废水及废气 处理。 7.1.2单泵式多相抽提应采用同一个真空泵将抽提井内气体和 液体混合抽提至地表,经气液分离后再进行废水和废气处理。 7.1.3多相抽提法设计过程中应进行现场中试试验;当工程规 模较小时,中试试验的多相抽提装置可用于修复施工。 7.1.4多相抽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 果调整运行参数。

    7.2.1多相抽提法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下和地上设施的设计, 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设施设计应包括抽提井的平面布设、影响半径、井结 构,以及并头真空度、流体抽提速率等工艺参数。 2地上设施设计应包括真空设备的选型、管道系统、相分离 系统和电气与控制系统等。 7.2.2多相抽提井的布设应确保整个污染区域均被影响范围覆 盖,井的数量应根据单井的影响半径确定;多相抽提井的影响半 径可在如下范围内选取并根据中试试验成果确定: 1 黏性±:1. 0m~2. 0m

    2粉性土:1.5m~5.0m 3 砂±:3.0m~8.0m。

    提速率等设计参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中试时应安装至少2口多相抽提井,当地质条件、污染情 况复杂时,宜适当增加。 2中试试验持续时间应以各参数均达到稳定状态为准,且 不少于1d

    距离、不同方位处;各监测点应置于非饱和带与饱和带,分别用于 监测土中气压变化,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 变化和非水相液体厚度变化

    7.2.5多相抽提井管直径宜不小于80mm,管材可采用聚氯乙烯

    7.2.5多相抽提并管直径宜不小于80mm,管材可采用聚氯乙烯

    /.2.6工程需要时,应在多相抽提并内设置号1流管,号流管外径

    7.2.6工程需要时,应在多相抽提井内设置引流管,引流管外径 宜为井管内径的1/3~2/3,引流管底端设置深度应根据并内地下 水位设计降深确定

    7.2.8多相抽提法中施加的井头真空度可根据场地地质与水文 地质条件和需要达到的影响半径及井内水位降深确定,宜在 20kPa~60kPa范围内选取

    7.2.9多相抽提法中单井抽提速率包括气体抽提速率和单井液 体抽提速率,气体抽提速率可控制在0.05m/min~10m/min之 间,单井液体抽提速率可控制在0.001m/min~0.5m/min 之间

    7.2.9多相抽提法中单井抽提速率包括气体抽提速率和单井液

    7.2.11地上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上管道系统的设计与构建应与地下部分的设计配套, 以确保地下设施与地上处理设施的兼容性。 2单个抽提井顶端以及地面真空泵体进口端宜安装一段透 明的聚氯乙烯(PVC)管或透明视窗用于观察抽提的流体状况。 7.2.12地上系统中的相分离单元应包括气液分离器和油水分 离器,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气液分离器宜安装在地面真空泵和抽提井之间,且设计 壁厚和材质应能承受真空泵所产生的最天真空度。 2如抽提混合液中存在自由相的污染物,应在气液分离器 和后续的废水处理系统中设置油水分离器, 7.2.13多相抽提系统的控制宜包括井内真空控制、气液流体抽 提速率控制、系统液位控制和温度控制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多相抽提系统应使用阀「门来调节流量和真空度,阀门应 分配唯一的标识号,并配有识别标志。在多井系统中,可通过在 井口安装调节阀方式控制井内真空度,平衡和调整各抽提井的抽 提速率。 2应在相分离容器内安装液位计控制系统的启停。 3系统温度不宜超过43℃通过对废气、真空泵内润滑液或 密封液体的温度监测控制系统的启停

    7.2.11地上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

    7.3.1地下抽提井安装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场地条件进行,并符 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宜比井管直径大10cm~15cm。 2滤料安装高度应高于滤管顶部0.6m。 3井管安装好后宜布置0.6m~1.0m的膨润土井封于滤料 之上

    4抽提井安装好后应进行洗井。 7.3.2多相提抽井井头安装应考虑井盖、引流管出口、控制线以 及取样口的位置布设,宜使用橡胶塞等进行密封操作,并宜对井 头进行机械防护。 7.3.3多相抽提井井头处及管路集汇处需要安装的组件宜包括 真空计、流量控制阀、流量计、取样口、大气进气口、泄压阀和止回 阀;涉及易燃易爆污染物的系统还宜配备可燃气体或有机蒸汽检 测器。管路和仪表均应有抗负压的功能

    7.3.4多相抽提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上设施宜布设于室内,并配备相应的电气和控制系统 与通风系统。 2废气排放源应置于封闭空间外。 3如有置于建筑物外的电气元件则应有覆盖和防护措施。 7.3.5多相抽提系统正式运行前,所有地面以上的设备和管道 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和调试: 1管路设备是否连接正确,是否密封。 2真空泵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相分离器是否有效工作。 4电气及仪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7.3.6多相抽提运行过程中抽提出的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经检 测达标,可直接排放至周边市政污水管网;若超出污水排放标准, 应进行废水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7.3.7如抽提液内存在非水相液体,应将系统分离回收的非水 相液体回用于生产或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7.3.8多相抽提系统抽提出的气体应经废气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气处理设施宜考虑进气的高湿度问题 7.3.9当多相抽提系统连续运行48h以上时,可进入稳定运行

    7.4.1多相抽提系统运行过程中应监测下列内容: 1井头真空度、真空泵人口处真空度、真空泵出口处压力。 2代表性抽提井的单井抽提速率、系统处理后总出水量及 总排气量。 3真空泵排气温度。 4抽提井及监测井内地下水水位和非水相污染物(NAPL) 厚度。 5非饱和带内的真空度。 6抽提液体流态。 7系统运行时间。 8系统水耗和电耗。 7.4.2多相抽提系统运行期间,应对监测井和抽提井中的土壤 气体、地下水中的自标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 监测并和抽提并中的液位进行监测,每天不少于1次;并宜根据 监测结果对回收或去除的非水溶相液体(NAPL)和其他液态、气 态污染物的质量进行分析和计算。 7.4.3修复实施过程中,应对废气、废水处理系统的出口处污染 物浓度进行监测,实施期内第一个月应每周监测不少于1次,后 期每两周监测不少于1次,且总次数应不少于5次。 7.4.4多相抽提期间,应做好巡检工作,巡检内容应包括多相抽 提设备、抽提并、管路系统的运行状况,以及监测设施和周边环境 的情况等。每天巡检不应少于2次

    8.1.1本章适用于饱和带污染土和地下水修复治理中地下水描 提的设计、施工与运行、过程监测,不包括地下水抽出后的处理。 8.1.2地下水抽提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场地规模、地质与水文 地质条件、污染物分布特征、修复治理要求及周边地表水体、建 (构)筑物分布等编制。 8.1.3地下水抽提正式施工前应进行现场中试试验,根据试验 结果确定抽提设计、施工参数。 8.1.4地下水抽提宜根据需要采取隔离措施,应避免实施过程 中引起污染扩散和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等。 8.1.5地下水抽提实施过程中,应对地下水位、水质及周边环境 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及运行

    8.2.1地下水抽提法的设计内容应包括抽提并类型、抽提井结 构、材料、抽提井布设、抽提设备选型、试验及运行要求等。 8.2.2抽提井类型应根据场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修复深度 要求、土层渗透系数、污染物种类等因素选择,常用抽提井类型及 适用条件见表8.2.2。

    8.2.1地下水抽提法的设计内容应包括抽提并类型、抽提井结 构、材料、抽提井布设、抽提设备选型、试验及运行要求等。 8.2.2抽提井类型应根据场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修复深度 要求、土层渗透系数、污染物种类等因素选择,常用抽提并类型及 适用条件见表8.2.2

    表8.2.2常用地下水抽提并类型及适用条

    注: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抽提时,宜采用多相抽提法,具体要求见本标准第 7意

    8.2.3抽提并的深度应不小于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深度,并宜 综合考虑地下水类型及埋深等因素。管井深度尚应考虑沉淀管 长度。

    8.2.4轻型井点抽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点管的外径宜为38mm~55mm。 2成孔孔径应不小于300mm,成孔深度应比滤管底深不少 于0.5m。 3滤管管径应与井点管一致,滤管长度应大于1.0m;滤管 段宜采用多孔式,管壁渗水孔宜梅花状布置,孔隙率应大于15% 管壁外应设置滤网,且宜设置双层 8.2.5管井抽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管外径不宜小于140mm,成孔孔径宜大于井管外 径100mm。 2滤管段宜采用多孔式,管壁渗水孔宜梅花状布置,孔隙率 应大于15%,管壁外设双层滤网,长度应覆盖拟抽提深度范围。 3沉淀管长度不宜小于0.5m。 4在渗透系数较低的土层中应采用真空管井抽提。 8.2.6抽提井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抽提并井管及管路材料应根据污染物种类确定,材质宜

    1点管的外径宜为38mm~55mm。 2成孔孔径应不小于300mm,成孔深度应比滤管底深不少 于0.5m。 3滤管管径应与井点管一致,滤管长度应大于1.0m;滤管 段宜采用多孔式,管壁渗水孔宜梅花状布置,孔隙率应大于15%; 管壁外应设置滤网,且宜设置双层

    8.2.5管并抽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1井管外径不宜小于140mm,成孔孔径宜大于井管外 径100mm。 2滤管段宜采用多孔式,管壁渗水孔宜梅花状布置,孔隙率 应大于15%,管壁外设双层滤网,长度应覆盖拟抽提深度范围。 3沉淀管长度不宜小于0.5m。 4在渗透系数较低的土层中应采用真空管井抽提。 8.2.6抽提井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抽提井井管及管路材料应根据污染物种类确定,材质宜

    为聚乙烯(PE)、硬聚氯乙烯(UPVC)或不锈钢;若场地污染物具 有腐蚀性,材料应有抗腐蚀能力或预先进行防腐处理。 2抽提井滤料粒径应根据含水层粒径确定,宜用磨圆度好、 粒径均匀的中粗砂,且不含泥土、云母和有机杂质。单井滤料填 充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8.2.7抽提井的管壁滤料应回填密实,滤料上方应采用黏土封

    等因素合理布置。 2轻型并点管间距宜为1.0m~2.0m,单套并点系统总管长 度不宜超过50m;管井间距宜为5.0m10.0m。 3抽提区域四角位置的抽提并宜加密。 4若涉及支护工程、土方开挖、隔离屏障等,抽提井布设应 考虑其相互位置及施工顺序,协同设计。 8.2.9抽提设备应根据抽提并类型选用,轻型并点抽提可选用 射流式或液环式真空泵,管井、真空管井抽提可选用潜水泵和液 环式真空泵,其规格应满足抽提实施的要求。 8.2.10抽提井的设计单井出水量、影响半径及间距等参数应通 过现场中试试验确定,现场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单井试验的数量不宜小于3个,沿单井线状布设不 少于2个观测井,井间距应符合本章第8.2.8条的规定。 2若抽水试验井的出水量小,不能形成稳定水位时,可采用 水位恢复法或注水试验确定土的渗透系数。 3现场试验井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章的相关规定。 8.2.11当抽提井运行涉及真空抽提时,低渗透性土层中抽提井 管内直空度宫不小王65lPa

    8.2.11当抽提井运行涉及真空抽提时,低渗透性土层中抽提井

    8.3.1成孔施工应根据抽提井的类型选择成孔工艺及设备,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优先采用干成孔工艺。 2若地层易塌孔、缩孔,轻型井点成孔施工可采用水冲法或 钻孔法,管并成孔施工可采用钻孔法,必要时可加套管钻进。 3采用冲洗介质护壁成孔时,应将冲洗介质专门收集并合 理处置。 4成孔深度不应小于抽提并设计深度。 8.3.2钻进到孔底后应清除孔底沉渣并立即置人井管、投放滤 料及管外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冲洗介质护壁成孔时,钻进到孔底后应冲洗钻孔, 稀释介质至返清水3min~5min后,方可向孔内安放井管、投放 滤料。 2滤料可由孔口管外直接填入,应沿井管四周连续均匀填 充密实,随填随测,滤料填充量不应小于计算量的95%。 3填充滤料后,井管外围地面以下应用黏土填满压实。 8.3.3应及时进行洗并,洗并应充分直至滤管及滤料水流畅通: 洗井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水中不应含有泥浆等。 2出水量应稳定且达到设计要求。 8.3.4抽提井管应依次连接支管、总管管路及抽水设备、集排水 装置等,各部分应与抽提井的出水能力相匹配。管路中还应安装 真空表、流量表及水位计等。 8.3.5抽提系统正式运行前应进行检查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

    8.3.5抽提系统正式运行前应进行检查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

    料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记录真空度、水位、水量等变化情况,复核抽提井降深能 否满足设计要求,各抽提井管与排水总管能否正常运行,集排水 装置能否满足排水量要求。 3检查供电线路和配电箱的布设是否满足抽提要求,并应 配备必要的备用电源、水泵和有关设备及材料。 8.3.6抽提的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若达标,可将抽提地下水直 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若超出污水排放标准,需进行处理且满 足有关要求后方能排放。 8.3.7冬季负温环境下,应对抽提管路等采取防冻措施:对管

    8.3.8抽提结束后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抽提井可直接拨出或套管跟进拨出,并应充

    8.4.1地下水抽提应对目标污染物浓度、地下水位、总抽出水量 及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与设施进行监测。 8.4.2地下水抽提实施前应先进行场地污染物浓度、地下水位 等初始值测定,以及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和初始数据的采集。 8.4.3在地下水抽提过程中,应通过抽提井或监测井进行抽提 运行监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4.1地下水抽提应对目标污染物浓度、地下水位、总抽出水量

    1从抽提并及监测井中采集水样,检测目标污染物浓度的 变化。 2在抽提并或监测并中进行地下水位监测。 3监测井深度宜根据场地污染深度设置。 8.4.4地下水抽提正式运行后,监测应覆盖地下水抽提实施全 过程,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染物浓度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 2地下水位监测每天不少于2次。 3总抽出水量监测每天不少于2次。 8.4.5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变形、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与设 施的变形监测点位布设和频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和《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DG/TJ08一2001的要求。 8.4.6地下水抽提期间,应做好巡检工作,巡检内容应包括抽提 管路、设备及运行状况、监测设施、周边环境情况等。每天巡检不 应少于2次。

    1污染物浓度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 2地下水位监测每天不少于2次。 3总抽出水量监测每天不少于2次。 8.4.5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变形、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与设 施的变形监测点位布设和频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和《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DG/TJ08一2001的要求。 8.4.6地下水抽提期间,应做好巡检工作形位公差标准,巡检内容应包括抽提 管路、设备及运行状况、监测设施、周边环境情况等。每天巡检不 应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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