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19-2019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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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小型生活污水量宜根据需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4.1.2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及相关规划确定。在缺乏 数据及资料时,可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卫生器具普及率、经济条件 等情况,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农 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和《用水定额》DB22/T389, 按表4.1.2中的规定确定。

    4.1.1小型生活污水量宜根据需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地基标准规范范本表 4.1.2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

    4.1.3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居民日常生活习惯、用水习惯、排水 设施情况综合考虑,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确定。资料缺乏时,也可参考表4.1.3数值。

    4.2.2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排放标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及环 保部门对受纳水体的相关要求确定。 4.2.3当污水处理尾水夏季用于农田灌溉时,需要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要求

    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表5.2.3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5.2.3具备条件时可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自然处理工艺价 后续处理设施,进一步提升水质。 5.2.4应根据进水水质及出水的最终去向,参照表5.2.5选用汀 处理工艺。

    5.2.5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典型工艺流程:

    6.0.1新建污水收集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现状雨污合 V 流制管网,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6.0.2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水质必须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 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要求。 6.0.3污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 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6.0.4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地下水 位、道路等情况,结合现状及规划等因素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污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污水汇集的 地带; 2污水干管宜沿道路两侧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3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 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 便。 6.0.5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小型生活污水排水管材选取应遵循性能可靠、造价合理、 便于施工和维护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管道沿线的地质条件: 2小型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的管材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塑料 管、混凝土管等多种材料; 3检查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或混凝土预制井; 4井盖宜采用球墨铸铁、混凝土等材质,同时应设置防盗、 防跌落设施

    6.0.6污水出户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00mm,收集管网的管径不应 小于200mm。 6.0.7排水管渠与其它地下管线及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

    8化粪池应采取防冻、防臭和防

    7.2.1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提升泵前,应设置格栅。

    7.2.1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提升泵前,应设置格栅。

    7.2.2格栅栅条间隙应符合下列

    7.5.1厌氧处理适用于处理成本控制要求高,出水水质要求低的 工程。常用的厌氧处理单元有厌氧消化池、水解(酸化)池、厌氧

    生物滤池等,通常采用庆厌氧生物滤池形式。 7.5.2厌氧生物滤池可按容积负荷法进行计算,滤床有效容积依据 以下公式计算:

    以下公式计算: V= Q×Co/Sv 7.5.2) 式中: V一厌氧生物滤池的有效容积(m3); Q一一每人每天污水量(m3/人·d); CO一进水COD 浓度(mg/L); SV一一COD容积负荷(kgCOD/m·d)。容积负荷应根据试验 或相似污水的运行数据确定,无资料时,容积负荷宜取 2kg[COD]/(m3 : d)~10kg[COD]/(m3 : d)。 7.5.3升流式厌氧生物滤池的布水可采用穿孔管,孔口流速宜为 1.5m/s~2.0m/s,管内流速宜为0.4m/s~0.8m/s,孔口设在布水管 的下方两侧,孔口直径不宜小于15mm。 7.5.4厌氧生物滤池的进水悬浮物浓度不宜大于200mg/L。 7.5.5厌氧生物滤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宜少于48h。 7.5.6运行状态良好的厌氧生物滤池COD去除率约为40%~ 60%、SS 去除率约为 40%~70%。 7.5.7常用的厌氧生物滤池填料包括网状填料、蜂窝状填料、波 纹板状填料等。比表面积一般为100m/m~300m/m,孔隙率 一般为 80 %~95 %。 7.5.8厌氧生物滤池填料装填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2/3,且不宜低 于2m。 7.5.9厌氧生物滤池设计应考虑足够的检修空间,底部应设置排 泥导管,便于定期清理底部沉积的污泥,排泥间隔时间约为3个 月至 1年

    7.6.5好氧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7.7.2生物接触氧化池有效容积宜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 Q×n x(LaLe) /(M×1000)

    7.9流动床生物膜(MBBR)

    7.9.1MBBR法是通过在活性污泥系统中投加一定数量的悬浮载

    体,提升反应池的处理效果,增强系统抗冲击能力。适用范围 产,特别适用于现有工程的扩建、提标改造及较低水温的脱氮处 理。 7.9.2MBBR法不需要支架,安装方便;容积负荷高,抗冲击负 荷能力强;反应池无堵塞及死角,池容充分利用;可灵活选择填 料填充率,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处理规模时无需增大池容和占地。 7.9.3填料填充率宜为有效容积的20%~50%。悬浮式填料性能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悬浮填料》HJ/T246 的规定。 7.9.4BODs填料容积负荷宜为 0.2kgBODs/(m填料·d)~1.6 kgBODs/(m填料·d);硝化填料容积负荷0.2kgTKN/(m填 料·d)~0.8kgTKN/(m填料d)。 7.9.5MBBR池进出口应设置格网,网孔应小于填料的外形尺 寸。宜在MBBR池底部设置格网,格网宜高于曝气孔200mm 以上。 7.9.6经过 MBBR法处理后,BODs去除率约为 85%~95%、 COD 去除率约为 80 %~90 %、SS去除率约为 70 %~85 %,氨 氮去除率约为95%~99%,TN去除率约为70%~80%。 7.10膜生物反应器(MBR) 7.10.1受纳水体对出水水质要求高的情况下,可采用膜生物反应 器法(MBR)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执行。 7.10.2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浓度、水量选择MBR的类型。对 易于产生膜污堵的污水或水量大的污水,宜采用外置式膜生物反 应器。 7.10.3对于出水含磷量要求较高时,应设置化学除磷装置。

    7.10.4进水中动植物油含量大于50mg/L,矿物油大于3mg/L 时,应设置除油装置。 7.10.5浸没式MBR生物反应池的超高宜为0.5m~1.0m;外置 式MBR生物反应池的超高宜为0.3m~0.5m。 7.10.6MBR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水温低于8℃时应采取保温或增温 措施。 7.10.7生物反应池所需空气由鼓风机提供,可采用穿孔曝气、微 孔曝气等曝气方式。 7.10.8外置式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宜将曝气池混合液直接排 入循环浓缩池,并从循环浓缩池底部定期排泥。 7.11 人工湿地 7.11.1人工湿地按水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 人工湿地、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应根据当地可用场地面积、地 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人工湿地类型,也可采用 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型人工湿地。可参照国家现行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 技术规范》HJ2005执行。 7.11.2污水进入人工湿地前,应进行预处理。 7.11.3人工湿地的设计宜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按照污染物去除 负荷和水力负荷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或当地相似污水的运

    7.11.1人工湿地按水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 人工湿地、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应根据当地可用场地面积、地 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人工湿地类型,也可采用 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型人工湿地。可参照国家现行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 技术规范》HJ2005执行。 7.11.2污水进入人工湿地前,应进行预处理。 7.11.3人工湿地的设计宜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按照污染物去除 负荷和水力负荷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或当地相似污水的运 行数据确定。无资料时,可按下表取值:

    表 7.11.3人工湿地主要设计参数

    7.11.4复合型人工湿地可以根据地形和水质特点,选择上述不同 湿地类型进行组合而成,其设计可以将总的污染物负荷分配到各 段分别进行设计,其参数选取可以参照上表。 7.11.5人工湿地系统多采用碎石、粗砂、矿渣等基质材料作为填 料。填料粒径范围宜取1mm~10mm。对于起均匀布水作用的填 料,粒径可以取10mm~35mm。 7.11.6人工湿地的植物宜选取适合北方地区的植物,可选用芦 苇、菖蒲、菱白等。 7.11.7表面流人工湿地水深一般为20cm~80cm,水平潜流人工 湿地水位则一般保持在基质表面下方5cm~20cm,并根据待处理 的污水水量等情况进行调节。 7.11.8人工湿地应加强对植物生长的管理,定期(一般为秋季) 收割植物,补种缺苗和死苗。对于生长过密的植物,可按一定间 隔清除部分植株。 7.11.9人工湿地应定期清除淤泥(沉积物),防止湿地堵塞。对 于出现填料堵塞的人工湿地,宜按间歇方式运行,必要时可以取 出部分填料进行清洗。

    7.12.1进入人工快渗系统的污水应设置预处理单元。 7.12.2快速渗滤系统不应少于两组。 7.12.3快速渗滤系统渗滤池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0.0365Q/L

    A——渗滤池面积,ha; Q设计的日流量,m3/d; 设计水力负荷速率,m/a:

    7.12.4快速渗率适用于具有良好渗滤性能的土壤,参数选择:土 地渗透系数0.45m/d~0.6m/d,地面坡度小于15%,以防止污水下 渗不足,土层厚大于1.5m,地下水位埋深大于1.0m。

    7.13.1稳定塘(又名氧化塘),一般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 氧塘、曝气塘和生态塘。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4、《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CJJ/T54执行。 7.13.2好氧塘深度一般在0.5m左右,兼性塘深度在1.2m 1.5m之间,厌氧塘深度宜大于2.0m,曝气塘深度宜大于2.0m。 塘中可种植芦苇、营蒲、菱白等水生植物,以提高污水处理能 力。 7.13.3稳定塘应尽量远离居民点,而且应该位于居民点长年风向 的下方,防止水体散发臭气和滋生蚊虫的侵扰。 7.13.4稳定塘应防止暴雨时期产生溢流,在稳定塘周围要修建导 流明渠将降雨时的雨水引开。暴雨较多的地方,衬砌应做到塘的 堤顶以防雨水反复冲刷。 7.14化学法除磷 7.14.1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可采用絮凝沉 淀化学法除磷。 7.14.21 化学法除磷所使用的絮凝剂有铁盐絮凝剂、铝盐絮凝剂 等。常用的铁盐絮凝剂有:硫酸亚铁、氯化硫酸铁和三氯化铁: 常用的铝盐絮凝剂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 7.14.3化学法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 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数据,采用铝

    7.13.1稳定塘(文名氧化塘),一般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 氧塘、曝气塘和生态塘。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4、《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CJ/T54执行。 7.13.2好氧塘深度一般在0.5m左右,兼性塘深度在1.2m~ 1.5m之间,厌氧塘深度宜大于2.0m,曝气塘深度宜大于2.0m。 塘中可种植芦苇、营蒲、菱白等水生植物,以提高污水处理能 力。 7.13.3稳定塘应尽量远离居民点,而且应该位于居民点长年风向 的下方,防止水体散发臭气和滋生蚊虫的侵扰。 7.13.4稳定塘应防止暴雨时期产生溢流,在稳定塘周围要修建导 流明渠将降雨时的雨水引开。暴雨较多的地方,衬砌应做到塘的 堤顶以防雨水反复冲刷。

    7.14.1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可采用絮凝沉 定化学法除磷。 7.14.21 化学法除磷所使用的絮凝剂有铁盐絮凝剂、铝盐絮凝剂 等。常用的铁盐絮凝剂有:硫酸亚铁、氯化硫酸铁和三氯化铁; 常用的铝盐絮凝剂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 7.14.3化学法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 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数据,采用铝

    盐或铁盐作混凝剂时,其投加混凝剂中所含的铝或铁与污水中总 磷的摩尔比宜为1.5~3,当出水中总磷的浓度低于0.5mg/L时, 可适当增加摩尔比。

    7.15.1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根据用途功能要求采用消毒处理, 7.15.2小型污水的消毒技术宜采用紫外线或次氯酸钠消毒,也可 采用次氯酸钙、三氯异氰尿酸、漂白粉和含氯消毒药片等固体含 氯消毒剂。 7.15.3各种消毒剂的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 时,生物处理出水的加氯量,以氯计为6mg/L~15mg/L,停留时 间不小于30min,出水余氯宜为0.2mg/L~0.3mg/L。 7.16污泥处理与处置 7.16.1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宜采用机械脱水、简易干 化的方式,污泥的处置宜采用堆肥、土地利用、卫生填埋的方式。

    7.16污泥处理与处置

    7.16.1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宜采用机械脱水、简易干 化的方式,污泥的处置宜采用堆肥、土地利用、卫生填埋的方式。 7.16.2与大型污水处理厂距离较近的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产生 的污泥,宜优先考虑将污泥运至大型污水处理厂进行合并处理和 处置。 7.16.3产生的污泥量较少时,可采用简易于化的方式进行减量, 也可采用移动浓缩脱水机巡回脱水。 7.16.4产生的污泥量较多时,宜单独进行污泥的处理与处置,污 泥处理设施宜与污水处理设施合建 7.16.5/污泥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农用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 的规定;

    2园林绿化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 用泥质》GB/T23486的规定; 3土地改良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七地改良 用泥质》GB/T24600的规定。 7.16.6污泥卫生填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的规定。

    7.17.1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产生臭气对周边 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 7.17.2除臭可采用生物除臭、离子除臭植物液除臭等方式。 7.17.3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18资源化利用 7.18.1污水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根据需要可进行收集和再利用。 7.18.2污水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 理确定。 7.18.3污水经收集、储存、处理后可结合出水水质情况,作为道 路冲洗、灌溉、绿化和景观用水等。 1农由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城市 污水再生利用农由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的规定; 2景观环境用水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 质》GB/T18921 的规定; 3城市杂用水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的规定: 4绿地灌溉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的规定。

    8.1.1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应满足土压力、内部水压、自 重及其他荷载要求。其他荷载通常指以下荷载: 1积雪荷载; 2设在停车场或行车道路时应考虑汽车荷载: 3如上部有其他建筑物,则为建筑物荷载: 4地下水压力,包括侧压力和浮托力; 5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池体及隔墙/板宜采用玻璃钢FRP、碳 钢等材料。 8.1.2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各处理单元应设置检修口,方便检修 和清洗。宜设置应急溢流口或事故旁通管。 8.1.3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构筑物结构 设计规范》GB5006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 8.1.4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的防水及防渗应满足现行国家相 关标准要求。

    8.2.1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宜按二级负荷进行供配电设计,农 村污水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除重要地区外,可按三级负荷进行供配 电设计。

    8.2.2污水处理设施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应有防雷击、防浪涌措施。 8.2.3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用电量应单独计量,电表设置于 便于检查、记录的位置。

    8.3.1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要求确定监测和控制的 内容。 8.3.2进出水应按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 相关项目的检测仪表。 8.3.3在线仪表宜包括进出水流量计、COD检测仪、氮检测仪。 8.3.4 自动化仪表和控制系统应保证排水系统的安全和可靠,便于 运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8.3.5 分析仪器试剂应选用低毒或无害和低耗量。

    Y 9.1.1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41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 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进行管理。 9.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 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9.1.3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 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 定。 9.1.4在开工前应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 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9.1.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必 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变更文件签章 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9.1.6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于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有 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施工。 9.1.7施工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 范》GB/T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的有关规 定。/ 9.1.8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同时做好联合试

    9.1.8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同时做好联合试

    9.1.8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同时做好联合试 运转调试记录,并应经调试检查合格,

    9.1.9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 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9.1.10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 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 工程安全技术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9.1.11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 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9.1.12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施工图纸 的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 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 收。 9.1.13小型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 勘察、设计、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安全、消防、环保等 有关人员进行。 9.1.14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内容应 结合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特点确定,同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1.15小型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 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的有关规定。 9.1.16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建设文件、勘 祭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1.17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 工验收报告,并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 文件等归档。

    9.4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

    9.4.1/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安装之前应仔细阅读安装要求,并严格 执行,也可委托装置供货方提供安装服务。 9.4.2安装应保证水平,回填前应向装置内注满水。

    9.4.3安装时应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9.4.4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应设置在室内或理设在冻土层以下。 9.4.5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的验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检查主体 设备及附属设备、自控装置等的运行情况,

    10.1 运行和维护

    10.1.1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污水收集、污水及污泥处理和尾水排 放或再生利用系统所包含的设施及设备。 10.1.2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出水水质情况 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解决。设施、设备的使 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10.1.3污水收集管道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建设单位自管、 设备供应商代管、集中委托运行、用户自管等方式,宜采用集中委 托运行方式。 10.1.4宜建设运维管理平台进行统一运维。 10.1.5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正式交付之前 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施工资料及系统运行管理要 求等一并交付。 10.1.6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 技术指标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 和清扫,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10.1.7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 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10.1.8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 安全防护工作。 10.1.9/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并、管道、构 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 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

    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规定。 10.1.10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 所,应设置检测仪表,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10.1.11应做好各类设备冬季的防冻维护和润滑、设备除尘、除锈 防腐等工作,保证各项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在冬季低温环境下正常运 行。 10.1.12应建立健全资料保存的规章制度,保存的资料应包括基 础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资料应完整、准确、客观、清晰,并有 专人负责保管。 10.1.13自然处理设施宜考虑冬季维护措施,并设置冬季超越措 施。 10.1.14人工湿地应避免水力负荷、污染负荷大幅超过设计值,防 止造成布水系统、填料系统的堵塞。布水系统和填料有堵塞情况时 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10.1.15自然处理设施中的水生植物应定期管理并及时打捞衰败 的水生植物。植物应及时收割,防止氮、磷的释放。 10.1.16植物收割时应采用轻型收割机或人工收割,以防破坏下面 的布水系统或压实填料层。 10.1.17人工湿地池体出现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污染 地下水。 10.1.18冬季污水回用需求降低时,稳定塘可作为污水暂存池使 用。有渗漏情况发生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

    10.2.1工作人员下到池(槽)内进行维护检修时,应采取临时排 风措施,必要时先测定氧气和硫化氢浓度,确认是否安全 10.2.2厌氧反应池等设施在清掏、维修时不得在池边吸烟、使用 明火等,以防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遇火爆炸。 10.2.3不得在鼓风机附近、电线和电缆上方放置物品;鼓风机检 查结束后应及时安装,并固定风机盖。 10.2.4投加絮凝剂、消毒剂时,工作人员应佩(穿)戴好面罩、 手套和工作服等防护用具。 10.2.5作业前在四周放置醒目的施工指示牌或标志物,避免无关 人员误入作业现场。作业完成后,检查检修孔的盖子是否完好无 损,并盖好固定。有螺钉或锁具时,要拧紧螺钉或上锁。工作人 员不得穿着易滑的鞋子从事维护检查和清扫作业。 10.2.6按照处理工艺的使用说明书及维护管理手册要求,定期进 行维护管理。根据机械部件和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掌握鼓风机、 浮球阀、泵等的使用寿命,及时保养和更换零部件,防止故障或事 故的发生。

    0.3 监管 10.3.1 为保障小型污水处理工程系统的长效运行,应建立相应的 监管机制。 10.3.2 小型污水处理工程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管宜由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 10.3.3/监管部门应要求运行管理责任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提交 运行管理报告,并进行审核, 10.3.4监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0.3.5监管部门应委托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 的出水进行取样检测,核对运营报告提供的数据。 10.3.6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的现场检查, 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对污泥资源 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10.3.7监管部门应建立居民投诉渠道,鼓励居民对运行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 10.3.8监管部门应依据监管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行管理质量进行 考核,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管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管理费用支付的 依据。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所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0.2本条款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规模为1000m3/d~5000 m3/d可参照本标准实施污水标准规范范本,本标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 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废水的处理设施。

    2.0.1本条款规定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适用于规模 在1000m3/d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在1000m3/d以上的生活 污水处理,可采用多系统模块化污水处理模式。

    3.0.2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 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等的要求。 3.0.7本条款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选址的要求,应符合: 1在服务区域的下游,同时远离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保护 区范围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依据实际地形,按地势分区,按区域布局集中污水处理设 施,降低污水收集管网投资和运行成本; 3应考虑常年风向、地势高差、房屋布局、与排放水体的关 系、洪水水位等,应优先选择地势低、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 4排放口应避免雨水或自然水体倒灌; 5便于污水排放与利用,具备必要的交通、供电条件。 3.0.11本条是针对小型污水处理工艺适应我省冬季水温较低的规 定: 1水温低于12度时,生物处理系统的计算应进行温度校正; 2冬季水温低于8度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进入处理设施的原水采取增温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采取蒸汽加热: (2)投加低温生物菌剂,为微生物提供营养物质,增加微生 物活性,在极寒条件下达到良好的处理效果

    4.2.2小型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5.1.1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的三种模式:

    1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市政排水管网标准接入要求的,宜 采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模式,纳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2聚集程度较高,宜采用集中污水处理模式,通过敷设污水 管道集中收集、处理; 3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地区的污水,宜采用分散污 水处理模式进行分散处理。 5.1.2污水出户管道系统包括化粪池、隔油池等;污水收集支管系 统包括检查井、泵站等。

    6.0.2对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水质进行规定: 1宾馆、饭店等的餐厅、厨房排水应经隔油处理后pvc标准,方能排 入污水排水系统;或设置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单独处理: 2小型、分散的个体农副产品加工(含小型食品或蔬菜、水 果加工、酿酒、榨油、洗涤等)废水及畜禽散养废水视总体水量大 小特殊考虑,原则上应经预处理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 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排水系统; 3乡镇企业工业废水、规模化农副产品加工废水、规模化畜 禽养殖和屠宰废水等原则上不得直接排入污水排水系统,需自行处 理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要求 后,方可进入污水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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