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22-201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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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1焚烧厂实施的内部检测,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 次,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监测方法及建议监测 频率见表6.0.1。

    表 6. 0. 1 楚烧厂污染物监测方法与频次

    6.0.6现场应定期喷洒药剂基坑支护标准规范范本,现场不应滋生蚊蝇、虫害等。(现 场验查) 6.0.7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需验核环保部门监测/检测证 明并进行现场验查。

    7.0.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除验核有关规章制度及进行现

    评估总分值M达到某一等级,且关键指标综合评分值M 不低于表8.0.2中该等级对应规定分值的,则应按照评价总分 值M急所在对应等级确定焚烧厂的最终评估等级;评估总分值 M总达到某一等级(B级及以上等级),但是关键指标综合评分 值M达不到表8.0.2中该等级对应规定分值的,则应按照比总 分值M所在对应等级降低一个级别来确定焚烧厂的最终评估 等级。

    IV级:设备不齐备,不能持续正常运行,基本无污染控制 措施或措施严重不当,污染明显。 8.0.4监管检查人员应将监管评估结果反馈至受检焚烧厂运营 单位。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表如附录A的表A8.2。

    IV级:设备不齐备,不能持续正常运行,基本无污染控制 措施或措施严重不当,污染明显。 8.0.4监管检查人员应将监管评估结果反馈至受检焚烧厂运营 单位。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表如附录A的表A8.2。

    表 A4. 1. 1 楚烧厂建设情况表

    注:提供设计文件备查。 填表人:

    表A5.3楚烧厂综合月报

    注: 1、带·的内容为关键指标:

    2、带*的内容为极关键指标, 该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整烧广评估为不送标。

    表A8.2楚烧厂监管评估结果及整改意见反馈表

    楚烧厂监管评估结果及整改意见

    注,本表仅由监管方开展抢查后,专家总结坑2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 总则 42 2 基本规定… 43 监管的程序和要求 44 45 4基本运行条件. 楚烧厂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 46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 49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50 8 检查评估· 51 9 监管实施 52

    2.0.1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即刻 烧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条 所说县级以上含县级。如果监管主体缺乏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可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或经验的第三方实 施日常的现场监管检查。本条所说的第三方包括单位或业内专 家个人。

    2.0.2本条规定了监管方的权利和受检焚烧厂的义务。焚烧!

    运营单位应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料, 如实反映运行情况和工作。 2.0.3本条明确了运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监管方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每次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焚烧厂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 检查仅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 2.0.4本条明确了运行监管的主要形式,监管方可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每次监督检查的具体形式。书面检查应提前(不少于3天) 向受检焚烧厂发出检查内容、要求的书面文件及相应表格,远 程监控只适合具备条件(管理系统联网)的场合。 2.0.5本条明确了附录A各表的属性、填报频次以及相关要求。 2.0.6本条明确运行单位填报的四类报表具备双重功能,既可 作为运行管理技术档案由运营单位自填,也可作为监管抽检表 由监管主方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作为监管抽检表时要求监管监 察人员在表上签名。

    2.0.7本条明确要求附表应按规定注明填写时间、填报人,对

    3.0.1本条明确了监管程序及相应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参见 附录A各报表。 1、规定了准备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 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 2、规定了检查/监测阶段二1.作内容,根据实施计划要求, 对烧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焚烧厂运行过程中主要 指标进行监测,并进行记录。 3、规定了综合分析阶段工作内容,全面分析利评价焚烧厂 运行总体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4、规定了意见反馈阶段工作内容,并将相关整改意见通知 楚烧厂。 5、规定了整改阶段工作内容,规定楚烧厂在指定时间内完 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6、规定了复查阶段工作内容,对照整改意见逐一检查焚烧 厂整改情况,并做出复查评价。 3.0.2本条明确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专家)必须有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 明确被检查的对象及主要受检内容。此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规定了监管人员最少人数为2人。 2、规定了监管人员现场收集资料的方式:包括询问笔录、 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 查手段等。 3、规定了监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 保守技术与商业秘密。 4、规定了监管人员对检查情况的记录方式与确认方式。 5、提示监管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运营单位 和监管方。

    当地县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自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0.4明确了电气系统的基本监管内容。由于焚烧厂工艺要求、 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的不同,供电负荷级别、供电 式及上网方式都有不同。

    5.0.4明确了电气系统的基本监管内容。由于焚烧广工艺要求、

    5.0.5明确了仪表及白动化系统的基本监管内容。应结合当地

    经济利技术发展的状况合理确定焚烧厂自动控制水平,为保证 燃烧稳定性和烟气处理效果、提高余热利用效率,理应具备车 高的白动控制水平。

    统产生的飞灰中吸附有较多的重金属等污染物,根据危险废特 分类的规定,需要炉渣分别处理与处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势 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 生产促进法》等,其它如化学品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等应按照 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5.0.11明确了焚烧厂设施设备运行过程的其体监管内容,详见 附录A的表A5.1、表A5.2、表A5.3和表A5.4。 5.0.12明确了对楚烧厂主要耗材如水、电、油、药剂的基本监 管内容,详见附录A的表A5.4。

    6.0.1楚烧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可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

    V 门实施的蓝督性监测结果、楚烧厂委托环保部门实施的监测结 果和楚烧厂实施的内部检测结果反映,但只有前两者(统称环 保监测)具备权威性。环保监测应由有专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 行。 本条仅规定了烧厂进行内部检测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利频 次(详见表6.0.1)。内部检测可白行进行或外包进行建筑标准,检测结 果仅作为运营单位调控自身生厂运行状况的参考,不能作为环 境质量指标。 6.0.2~6.0.6本条规定楚烧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应以环保

    7.0.1本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现行 标准及其他规定。 7.0.2本条明确劳动保护管理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现行 标准及其他规定。 7.0.3本条规定受检楚烧厂除提供有关本单位规章制度文件并 接受现场验查外,还应填报楚烧厂安全生产情况表(附录A的 表A7.1)和焚烧厂劳动安全情况表(附录A的表A7.2)。

    7.0.1本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现行 标准及其他规定。 7.0.2本条明确劳动保护管理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现行 标准及其他规定。 7.0.3本条规定受检楚烧厂除提供有关本单位规章制度文件并 接受现场验查外,还应填报楚烧厂安全生产情况表(附录A的 表A7.1)和焚烧厂劳动安全情况表(附录A的表A7.2)。

    8.0.1本条明确环保部门监测证明、运行考核表及现场验查情 况是对受检楚烧厂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的根据。焚烧厂监管评估 计分按附录A的表A8.1操作。 8.0.2本条规定了楚烧厂监管评估等级及其对应的评估分值。 8.0.3本条明确了评估等级对应的技术水平。 8.0.4本条明确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应按附录A的表A8.2操 作。

    8.0.1本条明确环保部门监测证明、运行考核表及现场验查情 况是对受检焚烧厂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的根据。焚烧厂监管评估 计分按附录A的表A8.1操作。 8.0.2本条规定了烧厂监管评估等级及其对应的评估分值。 8.0.3本条明确了评估等级对应的技术水平。 8.0.4本条明确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应按附录A的表A8.2操 作。

    9.0.1本条明确了地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监管活 动的频次。 9.0.2本条明确收集转运设施运营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及国家相 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运行管理技术档案电力标准规范范本,以配合 做好监管检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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