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55-201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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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3.1应对开采煤层顶板进行分级分类。

    4.2.3.1应对开采煤层顶板进行分级分类。 4.2.3.2选择采煤方法时,应根据顶板类型选择液压支架。 4.2.3.3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矿压观测,配备必要的矿压观测仪器和设备。 4.2.3.4采煤工作面为坚硬顶板时,应采用必要的顶板控制措施,保证顶板及时跨落。 425平时工面光月同范松板

    4.2.3.1应对开采煤层顶板进行分级分类。 4.2.3.2选择采煤方法时,应根据顶板类型选择液压支架。 4.2.3.3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矿压观测,配备必要的矿压观测仪器和设备。 4.2.3.4采煤工作面为坚硬顶板时,应采用必要的顶板控制措施,保证顶板及时垮落, 4.2.3.5采煤工作面为易冒落松软顶板时,应制定控制冒顶的措施。

    4.2.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和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时,应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4.2.3.7新建矿井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井田地质动力条件和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 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4.2.3.8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4.2.3.9新建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 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 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4.2.3.10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4.2.3.11应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 4.2.3.12冲击地压矿井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 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章第四节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新建高瓦斯矿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并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式通风或 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4. 3. 2矿并通风系统

    4.3.2.1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接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 风压相差较天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进、出风并并口标 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并并口标高相同但并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并自然风压。 4.3.2.2矿并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并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min 时,不宜超过3920Pa 4.3.2.3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 范围。 4.3.2.4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满足表1要求

    表1并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高允许风速可按表1规定执行, 4.3.2.6矿井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应 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4.3.3水平及采区通风

    4.3.3.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应实行分区通风 4.3.3.2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应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有瓦斯喷出 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应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4.3.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应设置至少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3.3.4采(盘)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3.3.5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2个采煤工作面不得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 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 风。 4.3.3.6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4.3.3.7采据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 3. 4局部通风

    4.3.4.1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据 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4.3.4.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 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4.3.5主要调室通风

    4.3.5.1并下爆炸物品库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直接引入矿并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中。应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4.3.5.2井下充电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 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应在新鲜风流中。 4.3.5.3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 独立的通风系统

    4.3.6并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

    6.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 ,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2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4.3.7矿并风量及等积孔

    .7.1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尽 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 风量。

    AO 10552018

    4.3.7.2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量 ,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2016)的有关规定

    4. 3. 8通风设备

    4.3.8.1主要通风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要

    a) 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负压和风量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允 许范围小5°,离心式风机的选型设计转速不宜大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 b 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还应校验反风时的容量。 4.3.8.2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应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 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b) 应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应能在10min内开动; C) 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d)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e) 矿井反风设施和反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3.8.3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作他用。

    3.9并口以下空气温度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

    4. 4. 1设计要求

    新建矿井应参照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并按矿井各可采煤层中最大瓦斯含量预测采 煤、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矿井相对、绝对瓦斯涌出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按要求设计: a) 并由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接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没有提供资质 部门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 性评估、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资料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 b 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相邻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设计; 经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4.4.2瓦斯等有害气体浓腐

    单化恢依度个得超过U,75 4.4.2.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 过1.5%, 4.4.2.3矿井设计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4.4.2.4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 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设计,应编制防突专项设

    4.4.3.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设计应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 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 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 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4.4.3.3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 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应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 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其中,选择保护层应遵循的原则: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时 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当煤层群中有儿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 层;当煤层群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择优开采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 4.4.3.4防突仪器及装备应满足防突需要。主要包括: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仪、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 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突出危险预报仪、瓦斯成分测定仪以及钻机等

    4.4.4.1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以及相对瓦斯涌出量天于10m"/t、绝对瓦斯涌出量于40m"/min、 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和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的 矿铲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4.4.4.2设计应基本确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泵型号、抽采方法、抽采管路、瓦斯抽采量、抽采浓度、抽采 负压等。 4.4.4.3瓦斯抽采应采用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以及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应确定管路铺设方 案、泵站设置。 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 能力。

    4.4.4.4抽采瓦斯站场地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场地选择: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b)平面布置: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4. 5. 2粉尘监测

    4.5.2.1粉尘监测应采用定点监测和个体监测两种方法 4.5.2.2煤矿应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总粉尘浓度,并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 1次; b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1次。 4.5.2.3#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要求见表2。

    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表2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要求

    4.5.3.1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应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4.5.3.2采煤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 同步喷雾。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 压喷雾装置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4.5.3.3矿并应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

    a) 应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且储水量不得 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b) 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天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 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C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 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 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5.3.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炮采 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岩)壁、水炮泥、爆破喷雾,出煤(装岩)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5.3.5掘进机作业时,应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 用时,应停机。 5.3.6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 点下风流100m内,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5.3.7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3.8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 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应佩戴和正确使用防尘口罩或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5.3.9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

    5.3.9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期 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采取干式钻孔(眼),但应采取除尘器除尘等降尘措施

    4.5.4防爆、隔爆措施

    5.4.1应提出清除巷道中浮煤、沉积煤尘或定 期撒布岩粉及定期对主要天巷刷浆等措施 5.4.2应提出预防火源和火花的措施,如对放炮火焰、电气火花、自然发火、切割摩擦火花、静电等

    防猎施。 4.5.4.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并,应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并的两冀、相邻的采 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1.5.4.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 设隔爆设施。

    4. 6. 1 设计要求

    4.6.1.1矿井应具有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4.6.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 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6.1.3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 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 4.6.1.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 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4. 6.2防灭火系统

    4.6.2.1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应明确灌浆材料种类、主要灌浆参数、制浆方法、灌浆方式、灌浆方法、灌浆地点、灌浆时间及 灌浆管理等内容,并附有灌浆工艺系统图: b 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 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 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6.2.2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氮气防灭火设计应明确氮气制备设备种类、氮气防灭火系统形式、注氮工艺和方法、注氮 主要技术参数、注氮安全措施和管理等内容,并附有注氮工艺系统图; b)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其他设计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七十一条(一)、(二)、(三) (四)、(五)的规定 4.6.2.3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喷酒压注设备、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做出明确 规定; b 采用阻化剂防火火时其他设计要求接《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六十八条(一)、(三)的 规定。 4.6.2.4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压注量和压注设备等参数

    4.6.3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

    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应符合MT/T757的规定

    程》(2016)第四百五土六条的规定。

    4. 6. 5消防洒水

    矿并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防火火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 百四士九条的规定

    4.6.6并下防火构筑物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4.6.8.1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4.6.8.2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4.6.8.3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车。消 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等有关规定

    4.6.8.1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4.6.9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并下火灾的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白四十七条的规定。 防治水

    4.7.1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水层含(富水性、厚度、水位变化及与开采煤层间的岩柱厚度等。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 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4.7.1.2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预计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 水量。

    4. 7. 3矿并防治水措旗

    1.7.3.1矿并开拓、开采应采取的水害防治措施

    4.7.3.1.1煤层顶、底板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回风巷和确室应布置在不受水 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4.7.3.1.2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据跨落带、导水裂隙带发 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 影响采掘安全时,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放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 编制疏放方案,选定疏放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放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4.7.3.1.3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 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有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 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的专项设计,将水压疏降到安全临界水压以内。 4.7.3.1.4应给出需要疏水降压的主要含水层及疏水降压的地点、方法和疏降水头值等。 4.7.3.1.5疏水降压设计应给出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确定疏水降压设备台数及型号和管路选 型、趟数,并制定疏水降压的安全技术措施, 4.7.3.1.6井巷确需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 的防治水措施

    4.7.3.2防水煤(岩)柱留设

    4.7.3.2.1应明确指出需要留设防水煤(岩)柱的地表水体,并按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煤 (岩)柱。 4.7.3.2.2在冲积层和煤层露头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露头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 条件,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 4.7.3.2.3含水、导水及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应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4.7.3.2.4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 (岩)柱。

    4.7.3.3井下探放水措施

    4.7.3.3.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 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7.3.3.2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采掘实际情况等,制定井下探放水基本原则,并据不 同水害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 4.7.3.3.3应给出探放水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给出并说明井下探放水设备种类及数量, 4.7.3.3.4应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避灾措施

    4.7.3.4岩溶水的防治

    具有岩溶突水威胁的矿井要特别注意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 活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长期观测网,应采用物、化、钻探等综合勘探方 月主要突水危险区。要根据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治岩溶水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

    4.7.3.5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漆区防水

    4.7.3.5.2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应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 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 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不得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惠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4.7.3.6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

    对封闭不良或质量可疑、有突水可能的钻孔,应设计有扫封孔措施,否则应留设防水煤柱或提出其 他防治措施

    4.7.3.7地表水防治

    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并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1.7.3.7.2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 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并并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 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4.7.3.7.3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7.3.7.4主要防洪标准及防洪坝墙设计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7.4井下防治水安全设施

    4. 7. 4.1排水设施

    4.7.4.1.1主要水仓布置及容量

    矿井水仓一般应布置在稳定、坚固的岩层中,在煤层稳定、坚固条件下,经技术论证可行的,可以将 矿井水仓布置在煤层中。 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矿井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 水量大于1000m/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等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1.7.4.1.2主要水泵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计算轴功率

    应给出主要水泵的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计算轴功率等,应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 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并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 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 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并,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确定水泵扬程时,应计人排水管淤积所增加的阻力,并应验算水泵在初期运行时工况点的电动机 容量。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能够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同时运转

    4.7.4.1.3排水管路趟数、型号、规格

    应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 三水录在20h内排出码开24h的正常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4.7.4.1.4主要水泵房和通道布置

    主要水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 到井底车场,并设置易于关闭的能防水、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括

    闸门。 主要水泵房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主排水泵房应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 密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4.7.4.2防水闸门及室设施

    水文地质余件复架、极复案 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止 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 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 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 条件的,应制定防突(透)水措施

    4.8.1矿井电源及电力线路

    两 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 的主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应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4.8.1.2矿井电源架空线路在通过沉陷区时,两回路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电源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在多雷区和至主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 线路应有全线避雷设施。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8.2.1矿井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其周围环境应无明显污移、避开火灾及爆炸设施、有较好的终端塔 立及进出线走廊,避开断层、滑坡、采空区、溶洞地带;在山区时应不受山体塌滑、危石滚落、边坡开挖和 山洪的影响,站区的挡土墙、边坡顶部应设有铺砌的截水沟或泄洪沟;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时站区的填方 享度不应过大;站区场地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或采取措施便主要设备 底座和主要建筑物的室内地坪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 器的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4.8.2.2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应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改扩建矿井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具备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 4.8.2.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地面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 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 装置。 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 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8.2.5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 4.8.2.6正常排水系统配电设备的能力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 同时运转。 抗灾潜水电泵应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 4.8.2.7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其他电气和检测仪表,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4.8.3地面防雷、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及应急照明

    8.3.1矿井地面的主变电所、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提升机房和井塔/井架等主要工业建筑 眼据当地年平均雷暴目数、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井塔/井架高度等,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 施,设置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装置,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瓦斯抽采泵站放空管管口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1.8.3.2为防止雷电侵入井下,应遵守下列规定

    a)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人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b)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应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 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直接人井、大巷至采(盘)区的轨道均应至少有2处绝缘。 1.8.3.3地面的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站、提升机房、井塔天厅、主斜并带式输送机房、副并井口房、压 缩空气机站、主变电所、抗灾潜水电泵地面配电控制室、矿调度室和监控室、矿山救护站值班室等应设有 应急照明设施

    4.8.4.1应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用阻燃电缆。 4.8.4.2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1.8.4.3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 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有可靠的保护 措施。

    4.8.5并下电气设备

    1.8.5.1并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2016)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4.8.5.2凡纳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电器产品,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8.6.1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 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 方式。 4.8.6.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动力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当 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4.8.6.3井下不得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使用煤电钻。40kW及以上的电动 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高压馈电线上,应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4.8.7.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并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 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4.8.7.3井下配电网路(变电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的保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 4.8.7.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煤电钻应使用设有检 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4.8.7.5并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4.8.8采掘设备用电电压规定

    .8.9局部通风机的供配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

    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

    电气信号应符合如下要求: a)矿井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b)提升设备应设置提升信号装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c)升降人员和主要并口提升机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4.9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4. 9. 1 提升装置

    4.9.1.1提开装置的大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要求。 4.9.1.2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一十八条 (一)、(二)、(五)的要求。 4.9.1.3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零八条的要求。 4.9.1.4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二十二条的 要求。 4.9.1.5提升装置应装设安全保护,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要求。 4.9.1.6提升机应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应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 装置。 4.9.1.7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要求。 摩擦式提升机经安全制动防滑校验,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防滑要求时,应采用二级制动装置或 恒减速制动装置。 4.9.1.8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零七条的要求。 4.9.1.9提升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主井箕斗提升应采用定重装载

    AQ1055—2018b)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可靠的防坠器;C)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应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应设置专用定车或锁车装置。4.9.1.10立井和斜井使用的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一十六条(一)款的要求。4.9.1.11倾斜井巷绞车提升,应遵守以下规定:a)并巷上端的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b)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信号碉室及躲避碉;c)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内应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并在各车场安设阻车器、挡车栏。上述挡车装置应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d)倾斜巷道中轨道提升系统与架空乘人装置同巷布置时,应设置电气闭锁,两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并应确保斜巷串车提升的跑车防护装置与架空乘人装置不相互干涉;e)一次串车提升的终端载荷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允许强度。4.9.1.12每一提升装置应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白零三条要求的信号装置。4.9.2带式输送机运输4.9.2.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还需符合下列要求:a)所设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带式输送机所需制动力矩的1.5倍;b)在一台输送机上采用多台机械逆止器时,如不能保证均匀分担载荷,则每台逆止器都应满足整台输送机所需的逆止力矩。4.9.2.2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4.9.3轨道机车运输4.9.3.1轨道机车的选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七十六条(一)、(二)、(三)款的规定。4.9.3.2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应配备火火器4.9.3.3采用蓄电池电机车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4.9.3.4轨道机车运输信号控制系统的设置,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4.9.4人员运输及架空乘人装置4.9.4.1矿井不得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4.9.4.2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并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运送人员的车辆应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4.9.4.3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4.9.5无轨胶轮车运输采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应随车配备灭火器及阻车装置;不得在井下加油或检修;b)应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车辆位置监测系统;)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同一水平无轨胶轮车工作台数为5台及以上时,应设置无轨运输车辆信号监控系统。同一巷道有对向行驶的无轨胶轮车,且巷道宽度不能满足错车需求时,应设置具有联锁闭塞功能的运输信号局部控制系统16

    4.9.6并下其他辅助运输设备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市 车暖通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 (二)、(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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