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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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r

    最高充许排放浓度maximal 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r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I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住信息服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城镇建设标准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DB34/35762020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3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式中: C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C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干烟气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基 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 设备排气为8;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 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生产车间散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应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DB34/35762020

    4.2.3自2020年10月1日起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 定。

    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3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 整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 时,排气简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 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建筑管理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5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7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 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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