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51-20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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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

    表3在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人防标准规范范本4.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表5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诸煤场应采用封闭型储煤场。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 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

    4.5.3煤炭筛分、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 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团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4.5.4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4.5.5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5.6储油(及醇醚等挥发性有机物)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要求。 4.5.7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炉 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4.5.8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出口设置车 辆冲洗设施。

    4.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监管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4.7.1锅炉烟窗高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1t/h(0.7MW)及以 下的烟窗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1t/h(0.7MW)以上的烟窗高度不应低于15m。 4.7.2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 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1.4锅炉排气筒中污染物的采样按GB5468、GB/T16157及HJ/T397的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要求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的监测米样按HJ/T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列的方法标准。

    表6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1.74t/h及以上蒸汽锅炉、2.8MW及以上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空气质量

    a)20t/h(14MW)及以上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b)10t/h(7MW)(含)~<20t/h(14MW)锅炉,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c)4t/h(2.8MW)(含)~10t/h(7MW)锅炉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结合空气质量改善和国家及我市要求,由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 5.1.8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75、HJ76、《天津市固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5.1.9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DB12/1512020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不论实际含氧量 大于或小于基准含氧量,均需将实测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 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7规定执行。

    p——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g/m p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O.)基准含氧量, %。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 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环保标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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