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786-2020 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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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与零散住户、外企业、变电站的最小充许距离从围墙算起,与铁路线、公路线的最小充许距离从路 边(肩)算起,与通航的河流航道从航道边缘算起。 5.1.6.3药物总库与生产区、成品库相邻两者之间距离按照各自外部安全距离计算,取大值。 5.1.6.4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按GB50161的要求。 5.1.6.5生产区与办公室、食堂、锅炉房、有明火的建筑物、汽车库、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 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污水处理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 现范》要求。 5.1.6.6批发企业仓库区仓库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按GB50161执行。 5.1.6.7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按AQ4128执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 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1.7.1危险品生产区库房、药物晒场、仓库区库房等药量较大场所的危险品在满足内外部距离情况 最大限定药量还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 a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kg;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生产区危险品日光晒场内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d) 生产区危险品机械干燥工房内药量不应超过500kg: e) 黑火药机械压片冷却后的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800kg; f 危险品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10000kg; g 危险品仓库区内石油化工标准规范范本,1.3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20000kg,当成品仓库内采取防火分区 时,取其中最大值作为计算药量; h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药物存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0kg 单基火药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5000kg。 1.7.2危险品生产区单间工房和场所的具体限定药量按GB11652有关规定。 1.7.3零售店(点)专店不超过300kg,存放总箱数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超过100kg,存放总箱 不超过100箱。允许存放数量应根据使用面积确定,按AQ4128有关规定。

    5.1.7.1危险品生产区库房、药物晒场、仓库区库房等药量较大场所的危险品在满足内外部距离情况

    1.7.1危险品生产区库房、药物晒场、仓库区库房等药量较天场所的危险品在满足内外部距离情况 , 最大限定药量还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 a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kg: b)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C 生产区危险品日光晒场内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d) 生产区危险品机械干燥工房内药量不应超过500kg: e) 黑火药机械压片冷却后的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800kg; f 危险品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10000kg; g) 危险品仓库区内,1.3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20000kg,当成品仓库内采取防火分区 时,取其中最大值作为计算药量; h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药物存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0kg 工 单基火药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5000kg。 1.7.2危险品生产区单间工房和场所的具体限定药量按GB11652有关规定 1.7.3零售店(点)专店不超过300kg,存放总箱数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超过100kg,存放总箱 不超过100箱。允许存放数量应根据使用面积确定,按AQ4128有关规定。

    5.2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和防护屏障

    5.2.2非危险性生产建筑物的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等均按照GB50016的丙类火灾 危险性有关规定。 5.2.3烟花爆竹机械设备配套工房,应根据机械化、自动化的工艺流程、设备功能、防护装置、立体 构造和所需操作空间,结合作业、安全和职业健康进行科学设计建筑物结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5.2.3.1根据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性质不同,工序不同,按功能分段进行抗爆结构设计,满足发生烟 火药的爆炸或爆燃时,冲击波和热辐射不伤及作业人员;烟火药混药作业间应为独立工房抗爆结构设计。 5.2.3.2人工添加药物工序(场所)应采用抗爆间室且与其它工序隔离,方便作业人员操作与疏散逃 生。 5.2.3.3抗爆间室的泄爆方向应避开生产区、1.1级药物仓库区和村庄等人员密集区。泄爆面积应满 足泄爆要求。 5.2.3.4生产线与添料工房之间的输送系统应符合安全要求且防爆隔离,不宜采用真空抽吸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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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运输。输送系统下方不应设置人员作业和运输通道,且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杂物掉入等安全防护 设施。 5.2.3.5生产线插引设备与引锭间之间应有防爆隔离,引锭间应采用抗爆间室。 5.2.3.6抗爆工房净空高度,由限定药量、操作平台和设备的高度和泄爆空间要求设计; 5.2.3.7操作平台设置,应满足装料和设备清理作业,平台面积不宜少于2.0m,上下平台宜作防滑 设计,平台距房顶距离不应小于2.0m。 5.2.3.8应有适合多人同时进行设备检维修空间。 5.2.3.9输送设备与连接的电机之间由抗爆墙隔离,用防火材料密封处理;电动机工房应有适合2人 同时进行设备检修的空间。应符合电动机工作间采光和通风。 5.2.3.10自动化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操作控制室,控制室应符合DB/T1570要求。 5.2.3.11自动化生产线药物传递窗应符合DB/T1570相关条文要求。 5.2.4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的结构形式及高度应符合GB50161的有关规定,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2.5工序中使用引线卷的(如爆竹机械插引、空筒机械串引等),应设置单独放置引线的小间室,且 与工作间用防火隔墙隔开。 5.2.6危险性工房内墙应抹灰。其内墙面、屋顶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易燃易爆粉尘大的如称料、药混合、造粒、压药柱等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内墙应刷与危险粉尘颜色明显区 别的油漆。 5.2.7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硬化,符合GB50161和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 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药物混合、造粒、机械烘房。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

    5.2.4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的结构形式及高度应符合GB50161的有关规定,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2.5工序中使用引线卷的(如爆竹机械插引、空筒机械串引等),应设置单独放置引线的小间室,且 与工作间用防火隔墙隔开。 5.2.6危险性工房内墙应抹灰。其内墙面、屋顶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易燃易爆粉尘大的如称料、药混合、造粒、压药柱等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内墙应刷与危险粉尘颜色明显区 别的油漆。 5.2.7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硬化,符合GB50161和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 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药物混合、造粒、机械烘房。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 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 采用不发火的防静电地面。 5.2.8危险性仓库区内建筑物面积和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7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硬化,符合GB50161和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火化能引起危险品燃

    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药物混合、造粒、机械烘房。当工作间内自 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 采用不发火的防静电地面。

    5.2.8危险性仓库区内建筑物面积和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礼花弹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 b)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 C: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m; d)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m,防火分区用防火墙隔离。 5.2.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仓库区的建筑密度,根据各库房总 建筑面积确定,应符合建标125的规定。 5.2.10零售店(点)建筑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泥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 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邻近建筑 物起到防护作用 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蔬散的要求。 5.2.11.1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高度、坡度、长度、顶宽、底宽与建筑物 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GB50161要求。 5.2.11.2防护屏障的形式尽量利用山体采取挖掘式形成自然屏障。当1.1建筑物的泄爆面正对其他有 固定人员的建筑物时,应设置成附录A形式的屏障。 5.2.11.3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土防护墙。 5.2.11.4采用钢筋混凝土构筑的防护屏障要经专业的设计单位设计,通过计算爆炸作用载荷,确定钢 筋混泥土防护挡墙的厚度和配筋。 5.2.11.5防护屏障的高度,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 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一字防护挡土墙的高度应符合GB50161附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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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1.6防护屏障的构造,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边坡应稳定,人 工堆砌防护土堤应在内坡脚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 夯土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宜为1:0.2~1:0.25,地面及地面以上 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2.11.7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GB50161的有关规定。 5.2.11.8防护土堤的长度,顶外侧边缘应超过1.1级建筑物外墙线0.5m以上,当泄爆面前有一字形 防护挡墙时,墙顶外侧边缘应超过土提外侧边缘0.5m以上。防护范围应符合GB50161附录的规定。 5.2.11.9防护土堤内部材质应为夯土实体,不应以废弃砖块、杂物等代替,不应存在内部空腔。 5.2.12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洞室的尺寸及做法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对爆竹结鞭生 产区等因地形限制无自然山体情况设置的引线中转,应设置抗爆结构建筑,并满足GB50161中覆土厚 度要求。 5.2.13药物日光晒场场地要求平整,周围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强度应符合 GB50161要求

    5.3.1电气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与防雷类别: 5.3.1.1电气危险场所以工房、工作间、建筑物为单位,分F0、F1、F2三个类别,按GB50161规范 划分。 5.3.1.2生产、加工危险品的工房、储存危险品的中转库和仓库的防雷类别,按GB5016规范要求分 一、二两个类别。

    5.3.2电气设备安全

    5.3.2.1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以

    5.3.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危险品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GB/T25295要求,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应符合AQ4111 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GB/T8196要求, b) 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5.3.2.2应按照GB5083的要求设置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 施。 5.3.2.3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安装工程图施工,与危险品工房 内相关设备的安全距离、基础几何尺寸和场地空间布置,必须严格按照GB50161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执 行。

    5.3.3变电所和配电室

    5.3.3.1企业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52中有关三级负荷的规定 5.3.3.2变电所设计应符合GB50053的有关规定。 5.3.3.3企业应对生产区、仓库区、视频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系统以及照明系统分别设置 独立的配电系统。 5.3.3.4变电所、配电室和电气及照明设备、室内外电气线路,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规 范设计和设置。配电室内的配电柜和配电开关等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意自制。 .3.3.5变电所、配电室出入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室内应干净、整洁,保持良好通风。动 力线、控制线等布置应排列整齐,并有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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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生产企业内非危险区域的交通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安装照明路灯 4.2按GB50161可以安装照明灯具的工房和场所(F1,F2类),其照明灯的照度标准宜为200 1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正常照度值的10%,应急时间宜为30min。

    5.3.5室内电气线路

    5.3.5.1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GB50054的有关规定。 5.3.5.2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5.3.5.3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1.0mm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铜芯阻燃绝缘电 线穿镀锌钢管敷设。 5.3.5.4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电气线路穿钢管或电缆敷设均应 满足GB50161的规定。

    5.3.6室外电气线路

    架设的室外电气线路应符合GB50161的有关规

    5. 3. 7 防雷与接地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危险性建筑物图 符合GB50161的规定

    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50161的规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5.3.8.1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直接导静电接地。 5.3.8.2静电接地系统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5.3.8.3危险性建筑物的门、窗可采用有导静电接地连接的铝合金等易导电材料制作,静电接地连接 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防雷系统连接, 5.3.8.4危险性建筑物和场所内的搁物架、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可采用有导静电接地连接的铝合金等 易导电材料制作,并与导静电接地系统连接。 5.3.8.5采用输送暖风进行危险品物料干燥、抽湿(风)、除尘和空气调节通风等易聚集静电的设施时, 立在进出口部位设置消除静电装置。 5.3.8.6危险性工房和场所中所有的固定和移动的生产设备、工装器具、线路防护管等均应采取可靠 的泄导静电措施。爆竹生产线装混药机的化工原材料输送带和托辊应选用阻燃防静电材料。

    5.3.9现场视频与安防监控系统

    5.3.9.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按照AQ4101设置完善的视频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5.3.9.2危险品生产区的1.1级工房及场所应设置现场视频系统。设置的视频摄像头位置,应在上风 可或者粉尘较小的环境,能摄取如烟火药装混药、造粒等危险工序的像素全景。 5.3.9.3在1.1级和1.3级生产工区和危险品仓库区需观察的区域,应安装现场全景视频,并与红 外传感器组成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5.3.9.4所采用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标准数据通信接口。监控设施的视频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15 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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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9.5有可燃可爆粉尘或气体产生的危险性工房,视频摄像头不应安装在室内,且与危险性建筑物 的距离不小于5m。视频摄像系统的传导电缆应采取防雷接地导电措施。视频摄像电缆接线头应密封, 不应裸露接触粉尘、气体和透水。 5.3.9.6危险性生产岗位用于操作控制的现场视频,应与生产调度室视频监控同步显示。危险性工房、 危险性生产区、危险性仓库区设置的视频摄像系统,应汇集于生产调度室视频显示,应用于调度现场生 产活动,也应用于安全防范监控 5.3.9.7危险品生产工房和各类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现场温度、湿度显示装置,并接入调度室监控系统。 5.3.9.81.1级危险性工房、库房及晒场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干燥工房应设置独立的温度报警连锁 装置,并接入调度室监控系统。 5.3.9.9烟花爆竹原料库房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等存放危险物资的库房和中转库大门 前,可安装夜间活动物体移动感应提示照明及电铃报警装置。 5.3.9.10对下列危险场所应设置视频采集设备,监控作业人员数量、作业行为、危险品(药物、半成 品、成品)滞留量、工房用途等: a 每间人员多于5人的危险性工房; b 联建建筑物,每栋累计人员多于10人的危险性工房: c)1.1级工房、药物、半成品、成品仓库、中转库的出入口; d 成品、半成品和药物的晾晒场出入口; e 危险生产、储存区的出入口、主要人员通道和危险品运输通道: f 采用远距离或遥控操作的作业设备。 5.3.9.11成品、药物总库库区围墙周界和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

    5.3.10生产调度与广播通讯系统

    5. 4. 1 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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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1危险品仓库区消防蓄水池水量,应按照GB50016中甲类仓库的规定执行,消防延续时间按3 1计算。保护半径覆盖整个生产区或仓库区。 5.4.2.2消防储备水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宜超过48h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 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量;当采用自备水源时,应设置消防蓄水设施。 5.4.2.3危险品生产工房和中转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GB50016中甲类建筑物的规定执行。 当单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可按2h 计算

    5.4.3废水处理系统

    5.4.3.1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应做到清污分流。对外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5.4.3.1危险品生产区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房,应设计水冲洗设施及排水沟汇集系统。废水经排水 沟全部收集于污水池沉淀过滤后方可排除出。 5.4.3.3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不低于三级的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沉淀及过滤的沉 渣应定期挖出销毁。污水沉淀或过滤池的设计应满足污水固体物的沉淀规模和便于清除固体废渣。

    6.1.1烟花爆竹生产应遵守GB11652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 6.1.2危险品生产的各工序应分别在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 设专人管理,加工需要时,应按照限定药量领取并登记。V人 6.1.3制作产品所使用的烟火药为多品种时,限定药量应按照GB11652中烟火药混合工序的限定药量 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限定药量小于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限定药量等于单发(枚)的产 品含药量。 6.1.4危险品生产工房中每次限量药物或含药构件加工完后,应及时将制作好的半成品或成品运送至 中转库或规定的储存库房。不得超药量生产。 6.1.5作业结束后剩余的烟火药和其他危险品,应退回一级中转库储存并登记,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 存药洞过夜。 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孔火线等危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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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7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黑火药、亮珠等危险物品的岗位,应使用铜、铝、木、竹等不易产生火花 的工器具,不应使用铁器、合金钢、玻璃、瓷器等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器具,也不应使用不导电的塑料、 蒙胶、化纤材料等工器具盛装)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不应超过容器边缘。 6.1.8危险品作业应在工作台上进行,不应在地面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作台 宜靠近窗口,应设置导静电橡胶或木质工作台面,且高于窗口。工作台使用的垫面应紧贴工作台面,其 间不应有积留药粉的空隙。 6.1.9直接接触烟火药、黑火药、亮珠等裸药的危险工序,应按照规定设置导除静电装置,导除静电装 置应设置在操作者易接触的位置。进行作业前,首先应进行人体静电消除。 6.1.10半成品及成品的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 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6.1.11危险品生产作业时,作业场所不应问门、闫窗,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6.1.12容易产生静电的粉粹、筛分、混药和装药等工序,宜采用保持地面潮湿或工房机械水雾化增湿 等方式,使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65%左右。 6.1.13容易产生静电的粉碎、筛分、混药和装药等工序,作业完成后,物料应静置2min~3min 再进入下一道工序。 6.1.14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作业方法

    6.2.1生产烟花爆竹的化工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符合有关化二 量标准方可使用。

    1生产烟花爆竹的化工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符合有关化工原材 示准方可使用。 2化工原材料的使用应符合GB10631的规定。 3开启化工原材料的包装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

    6.2.2化工原材料的使用应符合GB10631的规定。 6.2.3开启化工原材料的包装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 是否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或者原材料受潮、变质等现象时,不应用于生产。

    6.3.1原材料的粉碎、筛选工序每次处理的化工原材料总量不应大于200kg。 6.3.2原材料粉碎、筛选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确保环境和设备性能符合 安全要求。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严防混入可增加药物感度的物质。 6.3.3粉碎氧化剂、还原剂时,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 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材 料。 不 6.3.4氯酸盐等高感度的物料应专机粉碎,操作人员在离开粉碎机房后才能开机。 6.3.5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防止粉尘浓度过高。作业人员操作中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6.3.6原材料在粉碎作业进出料时,必须断电停机。 6.3.9完成粉碎和筛选后,应在盛装的包装物显眼处贴上标签,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6.4.1原材料的称量工序,每栋工房定员1人,工房内处理的原材料总量不应大于200kg。

    a)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6)称量应准确,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的限定药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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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称量,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还原剂及其他原材 料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做标识。 6.4.3不应在称原材料的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6.5.1烟火药混合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机械化混药生产设备。淘汰手工混药的作业方式 6.5.2烟火药混药操作人员应根据工房限定药量领用原材料,及时编贴标签。 6.5.3烟火药全自动混药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6.5.3.1药物混合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先进行试运行,检验设置的故障报警停机联锁、温度和 相对湿度感应报警监控联锁是否正常;检查电气自控设备连接控制室和调度室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显 示。 6.5.3.2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混药工房,不应开机;开机后作业人员严禁进入。 6.5.3.3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待物料冷却后再进行作业。 6.5.3.4烟火药混合作业结束后,烟火药移出至人工取料口,由控制室确认生产线停机后才能取料送 至下道工序; 6.5.3.5生产时启动禁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报警告示系统。 6.5.3.6烟火药、黑火药、光色药、引燃药、笛音剂、爆炸药、引火线药等药物混合,每栋工房限定 药量应符合GB50162的规定。 6.5.4烟火药混合好后,宜采用不易产生静电的竹、木、纸等材质的容器,或者采用易导静电的铝合 金材质的容器盛装,及时标识,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 6.5.5烟火药混合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6.5.6不得在烟火药混药工房进行其它工序作业

    6.6.1烟火药调湿应控制好物料的温升,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 擦撞击。自然散热效果不理想时,可采取强制散热措施。 6.6.2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的pH值应为58。 6.6.3严禁使用甲醇进行蘸尾药调湿作业。

    6.7.1药粒、开包炸药和药柱制作,采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采用干 法作业的限定药量为5kg,采用湿法作业的限定药量为20kg。 6.7.2烟火药的裸药造粒或制作药柱操作前,应先用对应的溶剂湿润造粒机或压药柱机与烟火药接触 的部位。 6.7.3烟火药裸药造粒和开包炸药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6.7.3.1生产前应检查造粒机和电动机空负荷情况下的运转是否正常,造粒机与电动机的抗爆隔离墙 密封是否完好,造粒机最大转速是否控制在35r/min以下,造粒机转鼓的角度是否调节到位。 6.7.3.2严格按照限定药量领取各种拟混合原料,所用溶剂应事先配置好,完成造粒后必须送至中转 库,才能进行下一轮造粒作业。 6.7.3.3采用有机物作溶剂的,应保持工房通风良好。 6.7.3.4禁止使用甲醇作为溶剂进行烟火药造粒。 6.7.3.5工作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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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3.6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裸药造粒或制作药柱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 机处理或紧急撤离避险, 6.7.3.7生产作业完成后,应采用溶剂清洗造粒机或压药柱机内壁。 6.7.4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开 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 6.7.5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 6.7.6制作药柱作业应采用湿药筑压成型,作业工房内的存药量按照GB50162限定药量的1/2计算

    6.8.1烟火药药物的干燥,应采用日光和干燥工房方式,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6.8.2采用日光晒场干燥应符合以下要求: 6.8.2.1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限定药量不大于1000kg; 6.8.2.2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cm~35cm之间,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 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不小于80cm; 6.8.2.3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 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6.8.3采用干燥工房干燥药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6.8.3.1每栋干燥工房限定药量500kg,工房温度不应超过50℃,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 措施,风速应小于等于0.5m/s; 6.8.3.2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室内升温速度应小于等于30℃/h; 6.8.3.3应对湿度进行监测并及时排湿。 6.8.3.4药物堆码符合GB11652的要求,烘架之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等于1.0m; 6.8.3.5采用移动式烘架时,烘架应设置刹车防撞装置。 6.8.3.6干燥工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 6.8.4药物在于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常温时收取,

    6.9装药和筑(压)药

    6.9.1装药和筑(压)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每栋工房的限定药量:装药按照GB11652中药物混合 定量确定,筑(压)药按照GB11652中药物混合定量的1/2确定。 6.9.2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应垫以接 地导电橡胶板。 不 6.9.3裸药效果件的装、筑药作业中出现简体变形、简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 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装错的内筒效果件严禁用铁质勾钎勾取。品质不合格的效果件应日清 日处理。 6.9.4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应采用酒精湿润后再行轻缓 适度分离。

    6. 10 插引、串引、安引、钻孔

    6.10.1烟花产品的钻孔、串引工序采用机械化无药钻孔、串引、组盆生产工艺时,引锭应与作业机械 由防火隔墙隔离放置。控制机械作业速度和温升,避免引燃引火线。 6.10.2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或手工钻孔工序,每栋工房的限定药量按照GB11652中药物混合定量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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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3钻孔作业的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6.10.4有药半成品封口必须密封严实,严防药物外泄。 6.10.5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g的半成品,不应进行钻孔操作。单个含药量大于5g,或者 含有黑火药、光色药的半成品不应进行手工钻孔操作。 6.10.6有药半成品采用机械钻孔作业时,钻孔机械的转速应小于或等于90r/min。 6.10.7无药部件插引、串引、安引工序,切割引线的刀片应锋利,引锭与作业人员应有防火墙隔离, 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6.11有药半成品、成品的干燥

    6.11.1有药半成品、成品干燥应在专用的晒场、干燥工房或者烘房进行。 6.11.2 制成的有药半成品、成品的干燥,不应与裸药干燥在同一晒场或干燥工房内进行。 6.11.3 成品和有药半成品干燥房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 6.11.4 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散热冷却时,不应翻动,应冷却至常温后收取。 6.11.5 干燥工房中成品、半成品堆码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架码高度小于等于150cm; b 距离地面高度大于等于25cm; 与热源距离大于等于20 cm

    6.12.1烟花爆竹各种类产品的组装、包装定员定量应满足GB11652要求。 6.12.2操作时,效果件内筒(或球体)应单层摆放,不应多层堆积存放。 6.12.3各种类产品在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危险品药尘。组装过程中散 落药物应及时处理,不得踩踏和摩擦。

    6.13.1生产引火线的工房,其定员、限定药量应符合GB11652的规定。 6.13.2爆竹引火线生产应采用湿法机械制引工艺,淘汰干法工艺。 6.13.3烟花用引火线干法生产时,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 引机隔离。 6.13.4干法生产引火线当机械运转时,作业人员与制引设备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6.13.5干法生产引火线时,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使工房内空气相对湿度不低于65%。作业结束后, 墙体和地面应清洗。 6.13.6纸引火线上浆、绕引生产工序,引锭与作业人员应由密封的隔墙分离。 6.13.7安全引火线上漆工序,出引卷转速小于等于40r/min。 6.13.8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日光晒场应设置防雨淋措施。干燥后的引火线,应散热 至室温后方可收取。

    a)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性能,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b)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必须盘起束紧。 C) 开机前做好准备工作,全面检查设备,清除粉尘,试运行检查是否有异常 d)工作中入烘引线严格限量,分类堆码,严格控制温度,定时排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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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未干燥达标的引线,严禁堆砌存放入库。 6.13.11割引、捆引、切引不应在晒场、散热间操作。切、割下来无法利用的引火线的废弃物,应及 时放入水中,及时销毁。

    6.14.1生产黑火药的工房,其定员、限定药量应符合GB11652的规定。 6.14.2生产黑火药的硝酸钾应单独粉碎、筛分,严格去除金属、石块等杂质。炭粉和硫磺粉可进行二 元混合,磨碎和筛分应严格去除金属、石块等杂质。作业过程应设独立控制室。 6.14.3用于混合炭粉和硫磺粉的球磨机内,应使用木质球体和铜质球体,不应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铁 质等材料。 6.14.4用于混合粉状硝酸钾、炭粉和硫磺粉生产黑火药的球磨机内,应使用木质球体。制成的粉状黑 火药出料时应避免药尘飞扬。应采用人机隔离远程控制操作。 6.14.5黑火药潮药装模工序宜采用防爆机械化工艺。若采用手工操作,不得采用铁质工具。筛除粉状 黑火药中杂质的操作动作宜轻缓,控制黑火药粉尘飞扬,应有个人防尘保护。装模操作平台位置应宽松, 避免药粉撒落。人工运输动作平稳。工房内不应设置电力设施和线路。保持65%以上的空气相对湿度, 严格控制火花和静电产生。 6.14.6黑火药机械压片工序压药作业时,应缓慢升压,使药物均匀受压、均匀受热,工作温度小于设 计温度,工作压力小于设计压力。机械压药结束后应停机10分钟后再进行人工操作。出料作业应轻缓, 避免烫伤。凉药时间不少于12h,再进入下道工序。 6.14.7黑火药药片的破碎、粒径分筛和成品的分级精筛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分级作业。机械运行速度应 亚格控制,保障运转设备的润滑良好,控制设备工作温升。作业场所应保持65%以上的空气相对湿度。 6.14.8黑火药成品的抛光作业工序,应在转速可控的木质转鼓机内进行,在物料的安全温度范围内 泰加工艺用水。待物料温度降低到室温时出料。作业过程应设独立控制室。 6.14.9黑火药生产中各岗位应有个人防尘保护措施。每个工序严格控制火花和静电产生。生产工房应 有水冲洗设施,作业结束后对工房中的黑火药粉尘进行湿式清除。

    6.15礼花弹产品制作

    6.15.1生产礼花弹类产品除应满足GB11652要求外,还应满足AQ4121技术要求。 6.15.2制作礼花弹的药物和礼花弹球体的干燥,宜设置温度自动控制的干燥工房。如采用日光干燥药 物的,晒场应设置满足通风、防雨要求的晾棚。 6.15.3礼花弹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 6.15.4礼花弹装球时,两只半球体合球不得猛烈碰合,只能用手轻轻拍震、按压吻合,球体合拢后 严禁进行强烈敲击。 6.15.5当球体有较大变形、球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 强行装入。 6.15.6装球、合球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防球体跌落、撞击。装球过程中如有药物掉落,应及时清除 干净,不得踩踏和摩擦。 6.15.7礼花弹装球合球工房地面宜铺设便于清洗、不易聚集静电的橡胶垫,以防带药物件跌落。 6.15.8礼花弹和小礼花类产品的盛装工具,或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 直径(高度)的1/2。礼花弹球体应单层放置。 6.15.9糊好的礼花弹和小礼花类产品应在专用晒场按限定药量进行晾晒、干燥。 1510礼花弹安装外引水线和发射兹合时应密封不漏兹,不恋形,不开裂

    6.15.10礼花弹安装外引火线和发射药盒时,应密封不漏药,不变形,不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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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11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 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点火线与快速引线应连接 点火头处应有保护套。

    6.16.1抢险品生产 用说明书。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涉药机械设备,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设备安全 论证。 6.16.2生产企业应有符合GB50161规定,满足其生产的品种及生产规模的建(构)筑物,防爆、防 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 6.16.3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GB/T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影响操作人员 的安全出入。与墙体等物体之间有相应的距离,便于检修和维护。 6.16.4特种设备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制造,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 期间应定期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符合安全要求。 6.16.5应根据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技术指导,制定本企业的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严禁 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 6.16.6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所采用的物料应是安全性能良好的药物替代 品。 6.16.7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严禁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及时消除生产现场粉尘聚 积和监控、报警设施失灵等故障。 6.16.8发生故障或运行异常应立即断电停机,并设置警示标志。设备检维修前应首先切断电源,对设 备、机械、传输带中剩余烟火药进行清理。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 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撤离无关人员。检维修结束应进行现场清理。 6.16.9检维修后的机械设备应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并使用安全性能良好的药物替代品进行试运 行,调试正常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 6.16.10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从事易产生火花的作业时,严格执行AQ3022相关规定,制 定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16.11烟花爆竹企业防静电设施(包括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等)应按照AQ4115要求,定期进行 相应的防静电检测、检查和维护,符合防静电要求。应建立相应检查和维护档案。

    6.17运输、装卸、搬运和储存

    6. 17. 1广内运输

    6.17.1.1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电动车、板车、手推车。工房之间的物品搬运亦可采用肩挑、 手抬(提)等方式。 6.17.1.2运输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应符合载货汽车技术标准,并经年度安全条件审验合格,车辆进入 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速度小于等于15km/h,装载量应 不大于核定载质量的80%: 6.17.1.3使用运输危险品的防爆电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是有四个车轮行驶车辆,包括驾驶人独立座位,使用动力电池作为唯一能量来源,专用于烟 花爆竹企业内部载物运输的电动车辆。 b)车厢板应铺垫防静电胶板和设置档板护栏,以防危险品滑落。 c)运输电动车辆应以专线、专车、专用、专人驾驶的管理方式实施。驾驶人员应具有搬运,保管、

    特种作业证,上岗前应有驾驶培训。 d)应设置专用电动车辆的停车棚。 e)车辆及车棚内应配备灭火器和相应消防器材。 F)电瓶车电量不足时禁止使用,应及时充电

    6.17.2装卸和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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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7.2.1危险品在装卸和搬运作业前,应进行人体静电消除。 6.17.2.2危险品装卸和搬运前应打开仓库相应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门前安全和 方便的位置。 6.17.2.3在仓库内装卸和搬运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等危险品时,进入库房人员定员 2人,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 6.17.2.5成品仓库内装卸和搬运烟花爆竹成品,进入库房人员不应超过8人;进入1.1级成品仓库 人员不应超过2人。 6.17.2.6危险品应单件装卸和搬运,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 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8.1新产品投产之前,或者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的,或者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进行 武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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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2新产品或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质量抽检的燃放试验,燃放试验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规定 位置燃放。 6.18.3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6.19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7.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量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理台账目录参考附录B。

    7.1.3生产企业的危险品作业应遵守GB11652中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严禁超员、超机、超量、 超范围、超核定生产能力的行为,以及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的行为。 7.1.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格工作时间,严禁疲劳生产。 7.1.5应设立生产调度室,全面调度企业的生产活动,在事故状态下指挥员工紧急撤离和事故应急处 置。 7.1.6在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内和围墙外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各建筑物 佳工房标识牌。危险性作业场所、库区的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应设有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和撤离方向指 示标志。 7.1.7应根据生产工艺,明确各危险工房中单位产品(单个、单只、单筒、单饼、单件、单箱等产品 的含药量,并根据工房(中转库)限定药量要求,将其折算成易于识别的单位数量标识在工房(中转 车)的显著位置(最大充许存放个数、只数、筒数、饼数、件数、箱数等)。 7.1.9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仓库,应根据储存产品的单位箱含药量,计算库房内烟花爆竹产品的 合计药量,不得超过该库房规定的限定药量。并将其折算成易于识别的限定药量的单位总箱数,标识在 诸存仓库显著位置。 7.1.10企业在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期间,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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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1采用自动化机械生产工艺的生产场所,工房的限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数按照工艺设计要求执 行。 7.1.12严禁将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部分工房、仓库、生产线或某 个烟花爆竹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7.1.13企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设备检维修、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票证管理、审批

    7.3.1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周岁。 7.3.2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身体残疾、或有精神障碍的员工,不得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 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等接触易燃易爆物质岗位的工作。 733严禁未成年人参与一切形式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

    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DB43/T1786—2020

    DB43/T1786—2020

    7.3.4怀孕期间和哺育期间的女性,不应从事接触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工业粉尘岗位的工作。 7.3.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 坊全放一挂证上岛

    7.3.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 7.3.6企业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基本技 能,方可上岗就业。从事新工种、新工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易燃易爆 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防静电危害培训。 7.3.7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实行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7.3.8生产企业调度室应设专职调度人员,调度人员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熟悉厂 内外地理环境和厂内各个生产环节,具备调度生产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7.3.9与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企业应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企业应当组织与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患职业禁忌症者,不 应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7.3.10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 7.3.11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具备识别岗位危险征兆并及时处置的能力。当判定有爆炸风险且无法处 置的,必须快速撤离,不得滞留危险地。 7.3.12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参与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可能发生较大爆炸或可能产 生殉爆以及燃爆风险的应急处置。 7.3.13严禁员工酒后进入厂(库)区。严禁未成年人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库)区

    7.4.1危险品作业岗位已设置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进行危险品作业前,应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如有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得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 7.4.2企业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使用。 7.4.3用于配制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应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更衣,不应穿戴有 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7.4.4在有传动设备和机械输送设备岗位工作的员工,应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女工应束缚好长发和 衣角,避免卷入设备造成伤害。 7.4.6对眼睛有明显刺激影响的化学品和粉尘作业环境,作业人员应配备封闭式护目眼镜 7.4.7进行烟花爆竹试验性燃放和废弃危险品销毁作业,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护面头盔。 7.4.8采用化学中和法或水侵泡法等方法销毁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进行防化学伤害专业知识培训。 根据对应的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穿戴防化学危害的防护服装和手套、护目镜等。

    7.5.1生产企业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7.5.1.1烟花爆竹产品应有符合GB10631规定的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和流向 登记标签要求医院标准规范范本,礼花弹产品符合电子编码管理要求。 7.5.1.2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严格按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供货。 7.5.1.3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危险级别、类别标注应与实际相符。 7.5.1.4严禁将本企业产品标注为其他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标注本企业名称贴牌 销售。 7.5.2批发企业在组织烟花爆竹商品进货时,应对产品的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量、燃放性能

    7.5.1生产企业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7.5.1.1烟花爆竹产品应有符合GB10631规定的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和流向 双证标然西一礼龙游产只控合由子编研能西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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