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8-202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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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397282020

    表1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潢黄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 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式中:P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P实一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卖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3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原料天然 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气。在任何时候,酸气进入火 4.4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无影响评价产件路宝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P实一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3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原料天然气最大硫含量及天然气净化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 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气。在任何时候,酸气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4.4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5. 1 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压罐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

    GB397282020

    表2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控制要求

    ①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采用压力罐或低压罐: b)采用固定顶罐,采取油罐烃蒸气回收措施: c)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采用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 式;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并对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表3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特别控制要求

    现有原油储罐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排放控制改造的,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检修期,企业应将 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 2. 3. 1浮顶罐运行要求

    GB397282020

    5.2.3.1.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5.2.3.1.2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 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5.2.3.1.3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5.2.3.1.4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5.2.3.1.5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可开 启。 5.2.3.1.6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1.7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 料液面下。

    5.2.3.2固定顶罐运行要求

    5.2.3.2.1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5.2.3.2.2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5.2.3.2.3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 2. 3. 3储罐维护要求

    5.2.3.3.1外浮顶罐不符合5.2.3.1条以及固定顶罐不符合5.2.3.2条规定的,应在90天内完成修复或排空 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3.2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5.2.3.1条要求的,应在 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3.3.3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控

    5.3.1装载方式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出料管 罐(槽)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5.3.2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控制要求

    和2号稳定轻烃装载排放

    5.3.3.1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27.6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对装载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5.3.3.1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27.6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

    GB397282020

    5.3.3.2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5.2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

    5.3.3.2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大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装载真实蒸气压≥5.2kPa的原油和2号稳定 轻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90%

    5.4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

    5.4.1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排水应采用密闭 管道集输,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4.2重点地区散开式油气田采出水、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储罐排水、原油储罐 排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若其开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浓度(以碳计)≥100umol/mol,应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对设施采用固定顶盖进行封闭,收集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超过120mg/m3。收集废气中 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c)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5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排放控制要求

    5.5.1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或质 量占比≥10%的天然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5.5.2泄漏排放管控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种类按GB37822执行。 5.5.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设备或管线组件发生了泄漏,应开展修复工作: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密封点泄漏检测值超过表4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展

    表4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认定浓度

    5.5.4泄漏检测、泄漏源修复和记录要求按GB37822执行

    5.5.4泄漏检测、泄漏源修复和记录要求按GB37822执行。

    5.5.4泄漏检测、泄漏源修复和记录要求按GB37822执行

    5.6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除5.2、5.3、5.4规定外,生产装置和设施有组织排放废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超过120mg/m3; b)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废气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 不低于80%。重点地区生产装置和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处理设

    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5.7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GB397282020

    5.7.1在气由内将气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5.7.2在需要采取原油稳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区块内,将油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至 原油稳定装置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5.7.3对油气田放空天然气应予以回收。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不能燃烧直接放 空的,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7.2在需要采取原油稳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区块内,将油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至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液体; b)VOCs和天然气进入火炬应能及时点燃并充分燃烧; c)连续监测火炬及其引燃设施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 等),编制监测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5.8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8.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WS/T757一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 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5.8.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应按 照GB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VOCs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 5.8.3进入VOCs燃烧(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烧处理有机废气的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5.8.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装置或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的生产装置或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装置或设施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8.5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 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8.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5.9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

    GB397282020

    油气集中处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气凝液的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边界非甲烷总烃浓 4.0mg/m3。

    6.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2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 定执行。 6.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6.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5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排放二氧化硫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5、 以及HJ/T56、HJ57、HJ629、HJ1131的规定执行。 3.6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散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内烷为校准气体)。 6.7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固定 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HJ38的规定执行。 6.8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T55以及HJ604的规定执行。 6.9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 物的监测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7.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污染物任意1h平均浓 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4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污染物任意1h平均浓度 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6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未按本标准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 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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