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963-2020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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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应设有声或光指示器,用以显示系统是在准工作状态还是需要充装。

    灭火系统应符合5.4要求。

    灭火系统应符合5.4要求。

    具有火灾危险的设备包括: a 排烟罩、集气室、管道和过滤器及其相连的烹调器具,包括深油炸锅、炉灶、烤炉、平底锅及类似 的盛油器具; b)专用的装运油脂设备; c)安装于排气系统的能源回收设备。

    具有火灾危险的设备包括: a 排烟罩、集气室、管道和过滤器及其相连的烹调器具止回阀标准,包括深油炸锅、炉灶、烤炉、平底锅及类似 的盛油器具; b)专用的装运油脂设备; C)安装干排气系统的能源回收设备

    4.3.1为使经认可的系统获得满意的保护效果,应参考制造商的安装和维护手册中给

    3.1为使经认可的系统获得满意的保护效果,应参考制造商的安装和维护手册中给出的限制和应 件

    9632020/ISO15371:

    4.3.2烹调器具、单个排烟罩和直接连接至排烟罩的排气支管应由同一系统可同时操作的系统来进行 保护。 4.3.3为防止位置接近而导致两处或更多处的火灾同时发生,应采用下列某种系统进行保护: a)能同时操作的多个单独的系统; b)能保护所有可能同时发生火灾的区域的独立系统。 4.3.4任一可能导致火灾从一个区域传播至另一个区域的火灾危险,应视为单一火灾危险

    4.4.1所有系统应具有手动启动方式,或兼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 4.4.2系统的自动和手动启动方式,外部的控制头或释放装置,应分离并相互独立,以使其中之一失效 时不致影响其他操作。 4.4.3使用释放机构时,应为机械探测器和远程手动控制使用一条单独管路。远程手动控制应安装在 管路上所有探测设备之前,以使得某一故障不致妨碍其他的操作。 4.4.4自动探测和系统启动应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一致。 4.4.5系统正常动作必需的装置应与系统同时动作。 4.4.6任一手动启动装置的操作应能完成系统所有操作。 4.4.7每个系统至少应有一个手动启动装置。 4.4.8所有操作装置的设计、布置、安装或保护应使其不受机械、环境或其他条件影响而导致系统失效 或误操作。 4.4.9应配备声或光指示器以显示系统操作状态、人员响应需求和填充需求。 4.4.10灭火系统应连接火灾警报系统(若配有),在灭火系统启动时,除了能提供灭火系统的功能外, 还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4.11手动启动装置应布置于容易到达的出口通道。当使用手动启动保护相关的烹调器具时,手动 启动装置应安装于地面以上1000mm~1450mm之处,并应在其保护的危险区域设有警示标志。 4.4.12保护共用排气管道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使用远程手动启动。 4.4.13除4.4.14规定外,手动启动装置的启动方式应为机械式的,不应依靠电源启动。 4.4.14 如果设有备用电源或接4.5规定进行监控,则应充许使用电源进行手动启动。

    4.5.1对下列设备的监控,应设计为能显示故障或失效: a)自动探测系统; b)电气启动回路; c)供电系统。 4.5.2被监控装置或设备的故障信号指示应能给出及时和明确的提示,并应与施放信号指示或火灾信 号指示有明显区别

    4.5.1对下列设备的监控,应设计为能显示故障或失效!

    4.6.1火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置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4.6.2如果外部环境温度超出制造商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温度维持在许可的范 围内。 4.6.3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不应位于可能会受到机械、化学或其他损害之处。 4.6.4若预期产生化学或机械暴露而导致损害,应配有围壁或防护装置类设备。 4.6.5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便于检香,维修和充装

    4.6.1火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置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4.6.2如果外部环境温度超出制造商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温度维持在许可的范 围内。 4.6.3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不应位于可能会受到机械、化学或其他损害之处。 4.6.4若预期产生化学或机械暴露而导致损害,应配有围壁或防护装置类设备。 4.6.5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便于检香,维修和充装

    GB/T28963—2020/ISO15371:2015

    4.6.6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位于靠近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处,但其自身不应暴露于火中。

    .1所有喷嘴的设计、布置、安装或保护应使其不受机械、环境或其他会导致其失效的状况的影响 .2喷嘴应连接牢固

    4.8.1当系统保护两个或更多排烟罩和/或集气室时,其安装应确保保护排烟罩、集气室和位于排烟罩 下方的相关烹调器具的所有系统能同时操作。 4.8.2当按系统认可的探测器布置安装时,应允许单个的探测装置保护多个器具。 4.8.3各排气管口应至少安装一个经制造商认可的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 4.8.4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安装在被保护的各烹调设备上方,并经制造厂认可。感温探测器或易 熔元件应位于排气管口,或在排气管口内部300mm内,并应按本要求安装在被保护的设备上方。 4.8.5如果管件或其他管道穿过排气管道或排烟罩,则贯穿处应采用连续外部焊接或应使用经认可的 装置进行密封,保证水密性

    4.9共用排气管道的保护

    4.9.1共用排气管道应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保护: a)所有单独的排烟罩、排气管和器具的保护系统应同时动作; b)同时操作任一排烟罩、排气管和器具的保护系统且系统能保护整个共用排气管道。 4.9.2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布置于分支排气管与共用排气管的连接处。 4.9.3与共用风管相连的各分支风管的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的启动,除能启动共用排气系统或所有 独立的系统,还应与火警报警控制面板相连, 4.9.4使用共用排气管道的器具,其所有燃料源或热源应能在任一保护系统启动时关闭。 4.9.5应保护各排气系统中的点火设备,并按制造商推荐配备经认可试验的独立探测系统。 4.9.6对可移动的烹调设备应确保在烹饪期间与喷嘴保持正确的相对位置。

    5.1烹调器具灭火试验

    5.1.1.1火火系统单元应满足其用以保护的各类烹调器具的覆盖面积及喷嘴布置限制规定。若采用经 过深油炸锅试验的喷嘴覆盖面积及喷嘴布置限制规定的烹调器具,能满足任何其他烹调器具的要求,则 不需进行更多试验(见5.1.2)。对采用不同于限制规定的喷嘴覆盖面积及布置的烹调器具,应进行灭火 试验。 特定灭火试验方法按5.1进行。系统喷放期间的喷溅附加试验按5.2进行。 仅用于排烟罩、风管和烤炉试验的油脂应为新的或使用过的植物压榨油或精炼的动物脂。 5.1.1.2对烹调器具试验时,灭火系统单元满足: 烹调器具中的明火应在1min内完全熄灭; 系统释放10s后,烹调器具上方不应产生大于初期的火焰火球; 深油炸锅、炒锅和炉灶的油脂在20min内或直至油脂温度降低到低于其自动点火温度至少 33.3℃后(取两者之长者)不应复燃:

    5.1.1.1火火系统单元应满足其用以保护的各类烹调器具的覆盖面积及喷嘴布置限制规定。若采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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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除深油炸锅、炒锅和炉灶外的其他所有烹调器具的油脂5min内不应复燃。 5.1.1.3除有其他说明外,所有灭火试验都应在采用最小灭火剂量和最低喷放速率的条件下进行,并按 制造商安装说明书的附件数量和符合的管子尺寸和长度,采用其最天管子限制来安装灭火系统,以达到 最小喷放速率。 5.1.1.4瓶阀组件或驱动气瓶,应由驱动气体加压至21℃时的公称工作压力[见6.2k)]。用于试验的 瓶阀组件或驱动气瓶,应在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所指定的最低储存温度条件下放置至少16h。也可以 选择将贮压单元加压至较低压力,以模拟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的压力。 5.1.1.5灭火试验应在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允许的最不利的喷嘴位置和方向,喷嘴充许安装的最大和 最小高度下分别进行。飞溅试验应在制造厂安装说明书中充许的最不利的喷嘴位置和方向,喷嘴充许 安装的最小高度下进行。 5.1.1.6 6烹调器具试验烹饪区域,其长度和宽度应符合安装说明所指定的最大覆盖面积和尺寸。 5.1.1.7 独立喷嘴保护多个烹调器具时,应按制造商安装说明逐一进行试验。 5.1.1.8 若满足下列条件,大型烹调器具不应由多个喷嘴进行保护: a) 被多个喷嘴保护的深油炸锅总烹调表面积不超过0.55m; 各喷嘴的覆盖面积不超过其单独应用的覆盖面积。下列情况例外: 当采用覆盖特定烹调表面区域,被证明符合深油炸锅的要求,则可用于保护总烹调表面积 大于0.55m的深油炸锅; 2)烹调区域总表面积0.55m的要求不适用于倾斜式煮/蒸平底锅。 5.1.1.9 9每一灭火试验进行之前,烹调器具应清理干净并盛装新的烹调油

    5.1.2.1试验所使用的深油炸锅应为天然气、内烧或电子商用深油炸锅,深度至少为230mm,具有制 造商的安装说明指定的烹饪表面积。对于带有完整的滴油盘或类似配件的深油炸锅,应按制造商安装 说明要求将滴油面积计入烹饪面积。 注:某些电子油炸锅的加热元件在灭火试验期间由于高温而被损坏,因此,灭火试验一般使用天然气或丙烷作为燃 料的油炸锅。 5.1.2.2所有按照5.1.2.1和5.1.2.3~5.1.2.8进行试验的深油炸锅应确保其平均加热速度不小于 7℃/min且平均冷却速度不应天于3℃/min。确定平均加热和冷却速度时,应在最天输入能量下加热 未加盖油炸锅中的液体油脂。将油脂从260℃加热至315℃所需的时间通常用于计算烹调器具的温 升。当液体油脂温度达到325℃时,应立即关闭油炸锅的热源。然后应监测液体油脂的冷却温度。当 油脂温度重新回到315℃时,在315℃~260℃之间测量冷却速度,单位为℃/min。炸锅在整个试验期 间的环境温度应为(21土5)℃。监测油温的热电偶应按5.1.2.6安装。 5.1.2.3多槽式深油炸锅和分槽式深油炸锅应在制造商的安装手册所充许的喷嘴的最不利的位置和方 向上分别进行试验。 5.1.2.4对分隔槽式深油炸锅,当邻近自发点燃的一个或多个槽充满液体油脂,并被加热至175℃ 190℃时,应进行试验。当灭火系统启动时所有槽的热源应能同时关闭。 系统启动后如果油沫从相邻的槽翻滚人燃烧着的槽,相邻槽的油温应降低至油沫不再翻滚或应具 有防止油沫翻滚人燃烧着的槽的方法。 5.1.2.5油炸锅应充入新的、未使用过的液体油脂,直至油面高度低于油炸锅顶部边缘75mm (见5.1.1.9)。当使用按5.1.2.1指定的深油炸锅试验时,液体油脂的自燃温度应不低于363℃。试验期 间,自燃温度应不低于358℃,且2min自由燃烧应在油温363℃时开始。在油温为175℃~190℃ 时,带有内置式滴油盘或类似配件的深油炸锅的油面高度应位于锅壁和滴油盘的分界面。在油温为 288℃~315℃时,任何情况下,各类型炸锅的油面高度距油炸锅顶部边缘不应小于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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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6试验期间测量油温的热电偶位置应低于油层表面25mm。热电偶距油炸锅任何表面的距离 应不小于75mm。 5.1.2.7油炸锅内的液体油脂应由其热源加热直至发生自燃。如果油脂温度达到363℃尚未自燃,应 人工将其点燃。持续加热深油炸锅并使火焰自由燃烧一段时间,时长应不少于2min。自由燃烧之后, 应关闭热源同时人工启动灭火系统。 5.1.2.8灭火剂完全喷放后,深油炸锅应符合5.1.1.2的要求

    5.1.3.1灭火试验所使用的平底锅金属壁厚应不小于2mm,且深度应为25mm。 5.1.3.2平底锅中应注入深度为6mm的液体油脂。 5.1.3.3平底锅中的液体油脂经其自身的加热源加热直至发生自燃。在烹饪区域完全引燃火焰后,使 火焰自由燃烧至少1min,期间热源持续加热,然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单元。 5.1.3.4灭火剂完全喷放后,平底锅应符合5.1.1.2的要求

    5.1.4.1试验所使用的炉灶表面应为电子、天然气或丙烷点火的商用炉灶或由炉灶燃烧器制成的模拟 可变炉灶。当制造商采用背部搁板保护炉灶时,则应使用制造商安装说明所指定的用最大尺寸的背部 搁板在最低安装高度进行试验。炉灶烹饪表面应为制造商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所指定的最大覆盖 面积

    5.1.4.2试验应使用下列容器

    a)从其内部测量,顶部直径为330mm~360mm,且边缘高度为45mm~60mm的铸铁煮锅; b)顶部直径为255mm土6mm,且边缘高度为180mm~200mm的不锈钢锅。 5.1.4.3所有试验容器都应分别进行灭火试验。 5.1.4.4铸铁煮锅试验时,煮锅中应注人深度为25mm的液体油脂。不锈钢锅试验时,锅中应注人深 度为100mm的液体油脂。油面高度应在油温为288℃~315℃之间时测量。 5.1.4.5液体油脂的自燃温度应不低于363℃。在油温为363℃时,应开始2min自由燃烧,自燃温度 不应低于349℃。测量油温使用的热电偶应位于油面下方12.5mm以下且与试验容器内壁距离不小 于75mm之处。 5.1.4.6试验容器应放置在燃烧器上最不利灭火处。对于煮锅试验,应在与煮锅相邻放置直径255mm 的锅,使之位于经确定最难灭火处。应将试验容器所用炉灶调至最大位置并将油脂持续加热直至发生 自燃。自燃后,保持炉灶最大强度让火焰自由燃烧不少于2min。自由燃烧不少于2min后,关闭热源 并启动平系统单元

    .1.4.7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炉灶表面应符合5.1.

    5.1.5燃气辐射烤炉

    5.1.5.1应使用燃气辐射商用烤炉或模拟燃气辐射商用烤炉进行试验。烤炉的加热源下方应有至少 2.5mm深的滴油盘。灭火系统单元用于燃气辐射烤炉的覆盖面积和喷嘴布置要求与其用于电子烤炉 时成功灭火的要求相同。 5.1.5.2包裹牛排和油脂的薄塑料纸,例如食品的塑料包装,应置于远离烤炉的平面上。塑料纸上覆盖 6mm半固态油脂,然后将低脂牛排置于覆盖油脂的塑料纸上部,覆盖面积应为烤炉烧烤区域的80%~ 90%。滴油盘应注人3mm液体油脂。

    9632020/ISO15371:

    顶端高度至少达到900mm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 5.1.5.4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烤炉表面应符合5.1.1.2的要求。

    5.1.6.1应使用商用电烤炉或模拟商用电烤炉进行试验。

    5.1.6.1应使用商用电烤炉或模拟商用电烤炉进行试验。 5.1.6.2试验方法与5.1.5.1~5.1.5.4的燃气辐射烤炉试验相同

    1.7熔岩、浮石或人造石

    5.1.7.1对于熔岩、浮石或人造石烤炉,应使用与成功的熔岩烤炉灭火试验的相同的覆盖面积和喷嘴布 置要求。应使用燃气或电加热的上述烤炉,且基于成功的两种热源灭火试验的灭火系统单元适用于两 种热源。 5.1.7.2应使用熔岩、浮石或人造石商用烤炉代替加热燃气辐射盘,或模拟的熔岩、浮石或人造石商用 烤炉进行试验。 5.1.7.3除了由加热的熔岩、浮石或人造石烤炉代替加热燃气辐射盘,试验方法与5.1.5.1~5.1.5.4的 燃气辐射烤炉试验相同。无论试验选择熔岩、浮石或人造石,烤炉均应覆盖两层

    5.1.8天然木炭烤炉

    5.1.8.1应使用商用炭烤炉或模仿商用炭烤炉进行试验。 5.1.8.2包裹牛排和油脂的薄塑料纸,例如食品的塑料包装,应置于远离烤炉的平面上。塑料纸上覆盖 6mm半固态油脂,然后将低脂牛排置于覆盖油脂的塑料纸上部,覆盖面积应为烤炉烧烤区域的80%~ 90%。滴油盘应注人3mm液体油脂。 5.1.8.3应按安装说明的最大深度要求将木炭块装人燃料炉。任何情况下,木炭深度应不少于两层 炭块。 5.1.8.4加热木炭块至被灰煨覆盖。此时,塑料纸、油脂和牛排应位于烤炉烤架上的正常烹调位置。烤 沪将会迅速被火焰包围。应使火焰自由燃烧直至烹调区域完全被高度为900mm的火焰包围,充许火 陷燃烧至少30S。当烹调区域完全被火焰包围30S或更长时间后,启动灭火系统。 5.1.8.5灭火剂完全喷放后,木炭烤炉应符合5.1.1.2的要求

    进行试验。试验使用的材应为预定用于烧烤 炉的。 5.1.9.2除燃料深度为制造商指定的最大深度且不小于75mm和使用木材代替木炭的烤炉外,试验方 法与5.1.8.1~5.1.8.5的天然木炭烤炉试验相同

    5.1.10.1应使用商用立式烤炉或模拟商用立式烤炉的烤炉进行试验。炉膛应与烤炉架合成一体,并位 于烤炉高度的中部左右。滴油盘应位于炉正下方。炉膛底部应向下朝滴油盘倾斜,并有开口允许炉 堂中的油脂排出。炉膛也应与炉正上方的全封闭保温腔合成一体。炉膛由内部通道与烤炉顶部相 通,以排放油脂蒸气。烤炉应与油脂收集器合成一体 5.1.10.2炉膛下方的滴油盘应注人经预热的油脂。炉膛内表面、排放通道和烤炉背面的油脂收集器应 涂上液体油脂,最小量为1.5kg/m。 5.1.10.3油脂涂完后,将低脂牛排置于烤炉架上覆盖面积为烹饪面积的80%~90%

    焰完全覆盖滴油盘后,再使烤炉自由燃烧30s~60s后开启灭火系统单元。 5.1.10.5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立式烤炉应符合5.1.1.2的要求

    3/T289632020/ISO1

    5.1.11.1应使用链式商用烤炉或结构相似的链式商用烤炉进行试验。炉膛底部应向下朝滴油盘倾斜, 并有开口充许炉膛中的油脂排放。 5.1.11.2炉膛下方的滴油盘应注入经预热的油脂。炉膛内表面、烹调部分和油脂收集器应涂上液体油 脂,最小量为1.5kg/m。通过旋转链条,将油脂喷溅至链式烤炉的所有区域。此后,停止转动链条,链 式烤炉面积的80%90%将会被含脂肪的碎肉(即70%瘦肉的肉类)覆盖。 5.1.11.3滴油盘和炉膛的油脂应使用烤炉燃烧器和火炬加热,或仅用火炬加热至烤炉充分被火焰包 围,一般需要2min~3min。再使烤炉自由燃烧30s~60s后开启灭火系统单元。 5.1.11.4灭火剂完全喷放后,链式烤炉应符合5.1.1.2的要求

    5.1.12.1应使用制造商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中规定用最大和最小尺寸的炒锅进行试验。炒锅尺 寸由高度和直径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决定。 5.1.12.2试验使用的热源应为电子、天然气或丙烷燃料商用炉灶。 5.1.12.3应使用最小和最大的典型炒锅分别进行灭火试验。 5.1.12.4用于试验的每个炒锅的液体油脂的深度应距炒锅顶部边缘75mm,或最低油层厚度为 25mm,取大者。油层厚度应在油温为288℃~315℃之间时测量。 5.1.12.5油温为362℃时应开始2min自由燃烧,液体油脂的自燃温度不应低于349℃。测量油温使 用的热电偶应位于油脂表面以下12.5mm,且距容器内壁不小于75mm。 5.1.12.6炒锅应置于炉灶上被证明最不利实现灭火处。对最小尺寸炒锅的试验,应在与最小炒锅相邻 的最难实现灭火处放置最大尺寸的炒锅。试验炒锅的炉灶火力应调至最强位置并不断加热油脂直至产 主自燃。自燃后,在最强火力下使火焰自由燃烧不少于2min。之后,关闭热源并启动灭火系统单元, 5.1.12.7灭火剂完全喷放后,炒锅应符合5.1.1.2的要求,

    5.2.1深油炸锅飞溅灭火试验

    5.2.1.1当按5.2.1.3~5.2.1.10试验时,灭火系统单元应: a) 能使深油炸锅内的明火完全熄灭; 灭火系统单元启动期间不发生燃着油脂飞溅和明显的油滴出现在周围表面区域。 5.2.1.2 试验使用的深油炸锅应符合5.1.2的规定。 5.2.1.3 飞溅试验时试验喷嘴应采用最大喷射率。 注:最大喷射率一般通过使用最大管子尺寸、最小管子长度、最少的T型管和弯头数量,且储气瓶和驱动气瓶处于 灭火系统预期的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来获得。 5.2.1.4 喷嘴应按制造商的安装说明所指定的最低高度安装,且位于最可能产生热油飞溅的方向。 5.2.1.5 油炸锅应按5.1.2.5注人液体油脂。 5.2.1.6 试验期间的油脂温度应使用热电偶测量,安装按5.1.2.6的规定。 5.2.1.7 应按5.1.2.7加热液体油脂。 5.2.1.8 火焰应自由燃烧至烹饪区域完全包围在高度约为900mm的火焰中至少2min。2min后关 闭热源并手动释放灭火系统单元。

    5.2.1.9当烹调区域完全包围在火焰中时,应启动灭火系统单元,观察喷放效果,确定

    9632020/ISO15371:

    的要求。油炸锅边缘溢出泡沫和邻近喷嘴周围的表面区域充许有残余的灭火剂散落。 5.2.1.10灭火剂完全喷放后,深油炸锅应符合5.1.1.2的要求

    5.2.2.2试验用的深油炸锅应符合5.1.2规定。 5.2.2.3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射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 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 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射率。 5.2.2.4喷嘴应位于按制造厂的安装说明所指定的最低高度,且位于最可能产生热油飞溅的方向。 5.2.2.5油炸锅应注入液体油脂至油面高度低于油炸锅顶部边缘75mm处。油面高度应在油温为 177℃~191℃时测量。 5.2.2.6试验期间的油温应使用按5.1.2.6安装的热电偶测量。 5.2.2.7为探测油脂飞溅,在油炸锅周围和侧面应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0mm的金属平板,其表面铺 设一层厚度不超过1.6mm的钠盐类干粉。使用自身热源加热炸锅内液体油脂至油温达到177℃~ 191℃。之后灭火系统单元喷放3s~5s。为防止油沫溢出边缘影响试验结果,喷放结束后应将金属平 板从炸锅周围移开。 5.2.2.8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2.1的要求。油炸锅边缘溢出泡沫和邻近喷嘴周围的表面区 域允许有残余的灭火剂散落。

    5.2.3炉灶表面飞溅灭

    .2.3.1当按5.2.3.2~5.2.3.7进行试验时,火火单元应: a)能使铸铁煮锅内的火焰完全熄灭; b) 启动灭火系统单元后不发生燃着油脂飞溅和明显的油滴散落在铸铁煮锅外面。 5.2.3.2 试验使用的炉灶应按5.1.4,铸铁煮锅按5.1.4.2a)。 5.2.3.3 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射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 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 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射率。 5.2.3.4铸铁煮锅应按5.1.4.4注人液体油脂。 5.2.3.5试验期间的油温应按5.1.4.5测量。 5.2.3.6铸铁煮锅置于炉灶上直至油脂发生飞溅。煮锅用炉灶的火力应调至最强位置,加热未加盖煮 锅中的油脂至发生自燃。自燃后,在炉灶最强火力下自由燃烧至少2min,再关闭热源并开启灭火系统 单元。 5.2.3.7 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3.1的要求。

    5.2.3.5试验期间的油温应按5.1.4.5测量

    5.2.3.6铸铁煮锅置于炉灶上直至油脂发生飞溅。煮锅用炉灶的火力应调至最强位置,加热 锅中的油脂至发生自燃。自燃后,在炉灶最强火力下自由燃烧至少2mi:再关闭热源并开启 单元。 5.2.3.7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3.1的要求

    2.4炉灶表面亮饪温度飞溅试验

    5.2.4.1当按5.2.4.2~5.4.2.6试验时,不应产生直径大于5mm的油滴飞溅范围。 5.2.4.2试验要求按5.1.4.2、5.1.4.4和5.1.4.5。 5.2.4.3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射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 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 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射率。 5.2.4.4铸铁煮锅应注入液体油脂至油面高度低于铸铁煮锅顶部边缘25mm处。油面高度应在油温 为177℃~191℃时测量。

    GB/T28963—2020/ISO15371:2015

    5.2.4.5为探测油脂飞溅,在油炸锅周围和侧面应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0mm的金属平板,其表面铺 设一层厚度不超过1.6mm的钠盐类干粉。使用自身热源加热炸锅内液体油脂至油温达到177℃~ 191℃。之后灭火系统单元喷放3s5s。 5.2.4.6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4.1的要求

    5.2.5炒锅飞溅灭火试验

    5.2.5.1当按5.2.5.2~5.2.5.6进行试验时,灭火单元应: a) 能使炒锅内的明火完全熄灭; b) 启动灭火系统单元后不发生燃着油脂飞溅和明显的油滴散落在炒锅外面。 5.2.5.2 试验使用的炒锅应按5.1.12。 5.2.5.3 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射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 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 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大压力来获得最大喷射率。 5.2.5.4炒锅应按5.1.12.4注人液体油脂。 5.2.5.5 5试验期间的油温应按5.1.12.5测量。 5.2.5.6 5炒锅置于炉灶上直至产生油脂飞溅。炒锅用炉灶火力应调至最强位置,加热未加盖炒锅中的 油脂至其发生自燃。自燃后,在炉灶最强火力下自由燃烧至少2min,再关闭热源并开启灭火系统 单元。 5.2.5.7 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5.1的要求

    2.6炒锅烹调温度飞测

    5.2.6.1当按5.2.6.2~5.4.6.6试验时,飞溅油滴的面积不应超过直径5mm范围。 5.2.6.2试验使用的炒锅应按5.1.12。 5.2.6.3试验要求按5.1.12.4~5.1.12.6。 5.2.6.4应使用喷嘴或多个喷嘴的最大喷射率进行试验。通过采用最大管子直径、最小管子长度和最 小T型管和弯管数量,储气瓶或驱动气瓶应放置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至少16h或加压至与灭火系统 单元预期的最大工作温度时相应的最天压力来获得最大喷射率。 5.2.6.5炒锅应注入液体油脂直至油面高度低于铸铁煮锅顶部边缘75mm处。油面高度应在油温为 177℃~191℃时测量。 5.2.6.6为探测油脂飞溅,在炉灶前方和侧面应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2mm的金属平板,金属板上铺 设一层厚度不超过1.6mm的钠盐类干化学品。使用自身热源加热炒锅内液体油脂至油温达到 177℃~191℃。之后灭火系统单元排放3s~5S。 5.2.6.7应观察喷放效果,以确定符合5.2.6.1的要求

    5.3排烟罩和排烟管道(全尺寸)灭火试验

    烟罩的尺寸按安装说明中规定的最大尺寸,见图

    6.3.2.1排烟罩的尺寸按安装说明中规定的最大

    B/T28963—2020/ISO1

    当安装说明制定使用类似单层滤油网的其他型式的滤油网时,滤油网的支架不要求是“V”型的。

    5.3.4.1排烟管道应为矩形或圆形的,用于矩形排烟管道的灭火系统单元试验,也可使用截面周长等于 或小于矩形排烟管道的圆形排烟管道。使用圆形排烟管道的灭火系统单元试验时仅可使用圆形排烟管 道,见图1。 5.3.4.2排烟管道截面周长按安装说明规定的最大值。 5.3.4.3矩形排烟管道的截面周长推荐使用1.24m、1.90m、2.54m、3.17m、3.81m、7.62m,也可选用 更大或更小的截面周长。圆形风管的直径应为0.61m、0.81m、1.02m、1.22m、2.40m或更大。矩形 排烟管道应采用最长边水平安装且垂直端和水平端比率应为1:2土10%。 5.3.4.4排烟管道长应为6.1m、15.2m或22.9m,或灭火系统单元制造商指定的其他中间长度。如果 使用22.9m,灭火系统单元安装应不受最大排烟管道长度限制。沿着排烟管道至少每2.4m应设置通 道人口,便于检查排烟管道和涂油。为防止油脂泄漏,排烟管道段连接点应使用密封垫圈。垫圈材料应 便用能承受试验产生的热暴露的耐热材料。为保证排烟管道的完整性,至少每2.4m应对排烟管道进 行支撑。 5.3.4.5为使试验用液体油脂流至滤油器表面,在排烟管道长度每隔3m应朝排烟罩方向向下倾斜 25.4mm至76.2mm。排烟罩和水平方向排烟管道应使用0mm900mm的升管相连,在连接处排烟 管道的底部,应使用高度为12.5mm的挡板,以使一定量的油脂在试验期间存留在排烟管道内。 5.3.4.6为调节通过滤油网和排烟管道的气流速度,排烟管道的出口应配备排风机和调气闸板

    5.4灭火系统单元试验

    5.4.1.1灭火系统单元的典型试样应符合5.4.2规定。 5.4.1.2排烟罩和排烟管道的灭火试验时,应使用试验喷嘴的最小喷射率。 5.4.1.3为达到最小喷射率条件,灭火系统单元应使用与附件数量和管子尺寸和长度相关的最大管件 限制规定来安装。钢瓶和驱动气瓶应充至额定容量,钢瓶和驱动气瓶应采用驱动气体加压至21℃下的 公称工作压力[见6.2k)]。试验前,经充装的试验用钢瓶和驱动气瓶应预先在最低贮藏温度下放置至 少16h。也可采用干燥氮气或干燥空气作为试验用灭火系统单元的驱动气体,在室温下对钢瓶和驱动 气瓶进行降压充装,以模拟最低工作温度代替在最低储存温度下放置16h。 5.4.1.4按5.4.1.3所述试验步骤,喷嘴应布置在安装说明书所允许的与能实现灭火的最不利位置和 方向。 5.4.1.5用于涂覆烹调器具的试验用燃料油应为新的合成防沫蔬菜压榨油。全比例试验中,用于涂覆 物压耀油或经提炼的动物油脂

    5.4.1.6温度测量

    排烟管道内部距排烟管道入口3.6m及6.1m处应装设热电偶。此热电偶应为K型(镍镉铝合 金),带有0.82mm或0.52mm的金属丝焊接的裸珠焊点连接,直径不大于1.27mm。热电偶应布置 在排烟管道横截面的中心,并应连接至图表记录仪或其他等效的热电偶温度监测装置

    5.4.1.7深油炸锅

    每次全尺寸试验时,深油炸锅都应位于排烟罩之下正对排烟管道入口下方。深油炸锅与排烟罩人 口之间的距离应便于试验装置的安装。在按5.4.3.3开始30s倒计时之前,深油炸锅应完全被火焰 包围。

    GB/T28963—2020/ISO15371:2015

    5.4.2 一般试验程序

    5.4.2.2排烟罩和排烟管道(全尺寸)试验应使用5.1.2.1中的深油炸锅。 按5.1.2.1的要求使用深油炸锅的场所,也可以使用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所指定的由厚度不小于 2mm金属片制成且深度不小于230mm的烹调表面积相同的炸锅。 5.4.2.3排烟罩及排烟管道(全尺寸)试验的试验装置应符合5.3.2~5.3.4的要求。 5.4.2.4灭火系统单元应按照安装说明书中所指定的最大覆盖面积要求进行试验

    5.4.2.5燃料涂覆

    试验用燃料油应加热至其液化并注人用于均一的涂覆排烟管道和集气室内部表面的装置,例如用 常规方式加压的9L容积的高压水灭火器。使用灭火器时,为达到喷射率,释放装置应不使用灭火器自 带的释放装置。排烟管道和集气室内表面应均匀涂覆油脂,最小量为1.5kg/m。特别是在大尺寸的 排烟管道中,为了按要求获得持续火焰时,可使用附加的油脂。其他使用油脂的方法如果能达到相同的 结果也可以采用。滤油网过滤区域的涂覆最小量为3.7kg/m。这可以通过对每一片滤油网喷油雾、 浸油或撒布固体油脂来实现 5.4.2.6排烟管道气流试验应在下列气流/调气闸板条件下进行: 排烟管道出口始终开启,点火后关闭辅助排风机: 系统即将启动时,通过调气闸板关闭排烟管道出口; C 通过辅助排风机的,使排烟管道内风速达到150m/min~300m/min。为获得下述的适当喷 射率,应在安装无油过滤网后,调节风管内气流。使用风速仪或风压计之类的仪器来校核气流 速度及进行调节。为确定排烟管道内风速,最少应设置9个测量点取平均值。应在排烟罩下 游进行测量,并通过将排烟管道横截面分为16等份来确定风速。测量仪器应位于划分后的各 部分边界的交叉点上。若有被判定能提供等效结果的方法,则也可以作为测量风速的选择。

    5.4.3燃料的点燃及灭火系统单元的操作

    5.4.3.1炸锅、排烟罩及排烟管道应通过外部火源点燃。火源包括燃气燃烧器、丙烧燃烧器、手持丙烧 火炬或类似器具。前期的试验表明,用于排烟罩下方的外部热源,其输出热量在15800kJ/min~ 21100kJ/min之间的可用于点燃排风罩区域及排烟管道。深油炸锅中油脂的点燃应使用炸锅自身的 或外部的火源。类似柴油或汽油燃料的易燃液体,不应作为排烟罩和排烟管道的点火源使用。 5.4.3.2当3.6m处的热电偶温度达到至少871℃或当6.1m处的热电偶温度达到至少649℃时,即 为点燃发生。一般情况下,3.6m处的热电偶的读数会在427℃~482℃之间短时波动后迅速升高。 5.4.3.3发生点燃时,应立即关闭点火源。所有点火源都关闭后,且当6.1m处的热电偶温度稳定在 482℃以上或当其继续上升时,应开始30s倒计时。若关闭点火源后温度下降,则不应开始30s倒计 时。当温度开始降低时应暂停倒计时,当6.1m处的热电偶温度稳定在482℃以上或当其开始上升至 超过482℃时恢复倒计时。 5.4.3.430s倒计时结束后,应手动启动灭火系统单元

    5.4.4.1除了5.4.2和5.4.3所述试验外,经目视确定当集气室和过滤网火达到最大强度而发生点燃 时,应进行集气试验。在火焰最强时手动启动系统,残余火星应自行熄火。集气试验中,排烟管道出口 应开启,且按5.4.2.6c)应使用辅助排风机。 5.4.4.2灭火试验前,应在集气区域进行喷放试验,为保证灭火剂能覆盖过滤区域,使用气流应按 5.4.2.6a)及c),

    T289632020/ISO153

    5.4.5.1系统启动后火焰应被熄灭,同时应能证实温度迅速降低并在任何情况下温度都不再升高。记 录仪器的常规波动应忽略。在不增加灭火剂的情况下,残余火星应自行熄灭。 5.4.5.2灭火后应检查排烟管道和排烟罩。为验证试验结果,系统中应存留一定量的油脂,油脂应能维 持火焰一直燃烧

    6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

    6.1按4.3.1要求机电标准规范范本,应提供安装、操作、充装、检查和维护说明手册用作自动灭火单元或预制灭火系统单 元的检查和试验

    9632020/ISO15371:

    许其保留使用; 11)所有灭火系统单元在使用后或经检查后和维护程序所指定的应强制充装; 12)从贮存容器中排出的任何灭火剂均应强制丢弃。 对使用后重新充装的系统详细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内容: i)要求说明、警告和警示; i)服务设备说明; Ⅲ)预期服务程序说明; 2) 提供所有可替换部件的部件编号清单; 3)应指出下列内容: i)不应使用灭火系统附带的压力表来测量是否已达到预定充装压力; i)当压力源为高压气罐,气体压力高于充填压力时,应使用减压器。 对所有设备维护要求的说明。 制造商名称或标签、或等效的标识, 每页上的日期栏和签字栏。 材料信息,“安全数据表”及警告说明。 各灭火系统单元也应提供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客户有需求时也应提供。若此类手开 系统中,则各系统应附有用户手册

    火火系统单元应按6.3提供用户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指出该手册不应视为具体的安装、操作和维护细节; b) 明确指出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能通过联系制造商获得; C) 说明系统应至少每年经有资格及经过训练的人员进行检查; d 关于着火之前及之后的系统维护所需程序的信息: e) 所有者应确保每月进行检查的要求: 正确位置; 启动装置无故障; 3)封条完整(若配有); 4) 无明显物理损坏或存在其他妨碍操作的情况; 压力表(若配有)在可操作范围内; 6) 喷嘴位于正确的位置、无损坏且所配的吹开帽位置正常; 7 烹调设备未经移动; 声明对系统的修改,应在与培训过的具有资质的系统设计人员参照具体的安装维护手册进行 商讨后,才能实施。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或等效文字: “本系统由经测试的部件,按具体的安装手册的要求而构成。当准备改变系统设计或被保护区 域时,应与系统设计者协商。系统喷放后应咨询授权的安装人员和系统设计者。”

    8.1试验报告应尽可能全面,应包括任何在试验中观察到的现象和试验中的难点进行注释。 有测量单位应表述清晰

    B/T28963—2020/ISO15371:2015

    试验报告应给出下列基本信息(若适用):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b) 委托方的名字和地址; 受试灭火系统的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1 一份制造商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的拷贝; e) 一份用户手册的拷贝; 对每一试验: 1)试验日期; 2 试验操作者; 3) 受试产品和组件的商品名称和识别代码: 4) 使用的烹调器具(例如:深油炸锅)的型式、尺寸和准确细节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包括受试烹调器具的最大 尺寸; 5) 各试验所用管子附件的详细信息; 6 试验中灭火剂的喷射率,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7) 各试验中灭火剂的用量; 喷嘴型式、位置及高度; 9 试验中灭火剂的喷放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10) 试验中灭火介质储存容器及驱动气瓶(若配有)的喷放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名 对被测设备的观察和相应的分类; 关于试验的任何其他注释和现象

    8.2试验报告应给出下列基本信息(若适用)

    试验报告应给出下列基本信息(若适用): a)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b) 委托方的名字和地址; c) 受试灭火系统的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d) 一份制造商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的拷贝: e) 一份用户手册的拷贝; f) 对每一试验: 1)试验日期; 2 试验操作者; 3) 受试产品和组件的商品名称和识别代码; 4) 使用的烹调器具(例如:深油炸锅)的型式、尺寸和准确细节,包括受试烹调器具的最大 尺寸; 5) 各试验所用管子附件的详细信息; 6 试验中灭火剂的喷射率,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7) 各试验中灭火剂的用量; 喷嘴型式、位置及高度; 9 试验中灭火剂的喷放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10) 试验中灭火介质储存容器及驱动气瓶(若配有)的喷放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对被测设备的观察和相应的分类; h 关于试验的任何其他注释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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