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29-2020 城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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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箱体顶板平均标高大于规划地面标高的地下式污水处理

    facility layer

    地下箱体负二层储水构筑物之间的腔体道路标准规范范本,用于安装敷设管道 管件、阀门或水泵等设备设施的空间。

    2.0.7操作层设备用房

    buildingarea of operationlayer 置的合围或隔断空间

    2.0.8操作层处理区

    作层上除设备用房外的区域或空

    structure area ofoperationlayer

    access channe

    access channel

    连接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操作层及室外地面的车行通道

    ventilationshaft

    连通地下箱体内部与室外,用于新鲜空气输入和污浊空气排 出的建筑物,分为进风井和排风井

    land utilization rat

    所有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与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 积之比。

    2.0.12地下空间利用率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实际用于污水和污泥处理的总体积与地 空间建(构)筑物总体积之比,

    从安全角度或为远期提标增加的设计余量

    3.0.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3.0.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 工程专业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所在区域功能定位、周 边的环境影响敏感程度、用地面积、卫生防护距离、上部空间利用 等因素综合论证设计方案

    3.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形式应根据地块开发要求、地面使

    功能、经济能力、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排水管网进水高程和持 文水位等统筹规划,宜采用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并应与城市 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地下空 等专项规划设计相协调

    3.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规划年限 的人口规模、用水量和管网收集率等通过水量预测确定,并应留有 余量。

    3.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规划年限

    3.0.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和

    要求控制;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规模布置用地,统一规划,分期建 设;地下箱体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设备宜分期安装 用设施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

    3.0.5供电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宜采用双电

    息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应满足防腐、防潮、防爆、通风、除臭等要 求。

    防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应急安全系统等设施应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投运。

    3.0.9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选择古地面积小、布置紧凑、便于运

    3.0.13污水处理厂收集的臭气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气排放 应满足环评要求,厂界和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同时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3.0.1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根据施工工序、安全操作和防

    3.0.1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根据施工工序、安全操作和防

    3.0.15地下箱体内应设置逃生警示标识和出入口标识。生

    域的构筑物、设备、管线等应设置明显标识,设备和管道标识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 有关规定。

    查、设计优化、辅助施工和运行管理

    4.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设备起吊、通风、消防、车辆

    4.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设备起吊、通风、消防、车辆

    4.1.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处理

    4.2厂址和总平面布置

    4.2.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 布置,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和运行维护 的要求。

    1厂址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 求; 2厂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并应有良好的排水 条件; 3 厂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应良好,并应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价。 4.2.3 厂区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宜与通风

    井、除臭系统排气筒等统筹布局。办公室、化验室和食堂等的位 置,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通风系统通风井和除臭系统 排气筒应远离建筑和周边敏感设施,控制水平间距宜不少于10m 或者高差不小于5m。

    影响。地下箱体通向厂区地面的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宜为4m,双车道宜为6m~7m; 2车行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并应满足运送污泥和设备 的大型车辆通行的要求: 3车行道坡度不宜大于11%,通道敬开部分宜采用透光材 料进行封闭; 4人行道宽度宜为1.5m~2.0m; 5进出箱体的通道入口应设置驼峰,驼峰高度不应小于 0.5m,通道中部和末端均应设置横截沟; 6进出通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4.2.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规划和环保部门的 相关规定。

    4.3.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层平面应根据工艺、结构及管理的需求进行功能分区; 2各处理构筑物平面布置应紧凑,减少占地,提高地下空间 利用率; 3应结合地下箱体总体尺寸、工艺流程、构筑物埋设深度、设 备设施管理的便利性要求,将工艺流程上相邻、池深相近、尺寸相 配、有除臭要求或集中用电负荷的处理构筑物集约化布置; 4各处理构筑物池型和布置应结合结构柱网的间距和布置 统筹设计;

    4.3.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

    5各处理构筑物连接管渠,应简短、顺直,避免迁回; 6管线集中穿越的区域宜设置管廊; 7 应妥善布置疏散口、通风口、采光口、吊装口及检修口等, 并应与地面景观融合; 附属建筑物宜在操作层集中布置; 污泥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地下箱体主通道一侧; 10 污泥消化、堆肥及焚烧等处理单元不应布置在地下箱体内。 4.3.2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并结合地面景观设计,减少理设 深度; 2各处理构筑物和连接管渠的水头损失和标高应准确计算 并留有设计余量; 3出水应确保顺畅,不受洪水顶托; 4操作层的布置应满足管线连接、操作运行、车辆运输及人 员通行的要求。

    4.3.3需巡检维护的地下处理构筑物水池顶部应设置可打

    4.3.3需巡检维护的地下处理构筑物水池顶部应设置可打开的 活动盖板或观察窗,并应设置围栏防护、配置救生圈等应急救援设 施。

    力放空管直接接入放空泵房,且受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时,应在 总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放空泵房的集水池顶标高应高于所 处理构筑物的最高水位。

    击负荷的原则,减少配套设备类型和数量,确保维护简单、运行稳 定,并应留有设计穴余度

    进水管宜在进入地下箱体前设置闸门井,闸门并内宜设置

    4.4.2进水管宜在进入地下箱体前设置闸门井,闸门井内宜

    正向受压速闭闸。地下箱体内进水口应设置速闭闸,速闭闸应在30s 内全关闭,速闭闸启闭机及现场按钮箱应

    4.4.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粗格栅、细格栅及超细格机

    4.4.4生物反应池的曝气器和连接管配件应选用寿命长、维护方

    4.4.8鼓风曝气宜采用噪声小、效率高散热少、环境要求低

    风机。鼓风机和鼓风机房应设隔振、散热和吸声降噪,鼓风机 1m处噪声值应低于60dB。曝气风管宜采用优质不锈钢,外 位应隔热。

    4.4.9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流程简洁、化学药剂使用量少的原则

    4.4.10地下箱体内的加药间不宜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药剂 储罐应设置围堰

    4.4.11投加危险化学品时,药剂制备或储存设施应设置在 箱体外。

    4.4.12重力流后续处理构筑物池顶标高不得低于前续处理 物的最高水位标高。

    4.4.12重力流后续处理构筑物池顶标高不得低于前续处理构筑

    处置出路等因素合理选择。

    4.5.2污泥处理区应按远期规模统筹布置,土建宜一次建成、设 备可分期实施。

    4.5.2污泥处理区应按远期规模统筹布置,土建宜一

    4.5.3污泥处理相关构筑物及设施应集中布置,并宜与污水处理

    区域隔断。有爆炸危险的污泥处理设施不宜设于地下箱体内

    4.5.4地下箱体进出通道应满足箱体内污泥处理设备

    车辆进出的需要,脱水机、干化机等大型整体设备宜通过地下箱体 顶部起吊口出入。

    4.5.5污泥运输进出通道宜单独布置,宜将人员通行和巡检通道 分开设置

    4.5.5污泥运输进出通道宜单独布置,宜将人员通行和巡检通道

    GB50014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不少于2条可独立运行的处理线 并应设置1条全流程的备用处理线

    GB50014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不少于2条可独立运行的处理线,

    4.5.7污泥处置全流程及接料、装车、运输等过程应采取全

    4.5.8重要设备设施前应设置防撞设施或车挡

    4.5.9污泥装卸区域宜设置车辆出入过渡区,并宜设两道租

    5.1.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面建筑物的造型应简洁美观,应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

    5.1.2操作层设备用房和操作层处理区以及地下箱体内设

    义地自 廊层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超过1.5h的楼板分隔。防火墙 上开设门窗或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窗

    5.1.3地下箱体内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便于施 工维修的装修材料,地面材料应防滑和耐磨。 5.1.4地下箱体内宜采用天窗、侧窗、天井、光导管等措施引入自

    5.1.3地下箱体内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便于施

    5.1.4地下箱体内宜采用天窗、侧窗、天井、光导管等措施引人自 然光。

    5.1.4地下箱体内宜采用天窗、侧窗、天井、光导管等措施引入自

    .2.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面可设计为景观绿地、运动公园、停 车场等公共性质的场所,不宜做封闭的建筑物,不应设置为人员密 集型的场所。地面场所的相关设计应符合各专项设计规范的规

    5.2.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面可设计为景观绿地、运动公园、停

    植绿化种类确定,宜为0.5m~2.0m。当周边敏感设施有特殊要 求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5.2.3地上建筑宜包括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部分辅助生产

    5.2.3地上建筑宜包括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部分辅助生产配套 设施、不适宜布置在地下的生产设施及地下车间伸出地面的通风 井和出人口等。

    方,宜通过垂直交通与地下生产车间相连

    5.2.6地面构筑物通风井及消防疏散出人口等宜与地面建

    5.3.1地下箱体顶板防水等级应为一级,防水层中应至少有一道 为耐根穿刺防水层。

    5.3.1地下箱体顶板防水等级应为一级,防水层中应至

    5.4.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2地下箱体应为一级。

    1操作层设备用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等池顶操作层处理区的防火分区面积

    1建筑通风排烟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物或构 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环境条件,结合现行国家相关消防 安全、节能等方针政策,会同相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 定。 2操作层厂房区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防烟分区的划分 设备材料的选用等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 规定。 3无可燃物且无人员经常停留的地下箱体操作层处理区,可

    不设机械防排烟设施。 4地下箱体中机动车行通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可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5无可燃物且无人员经常停留的地下设施管廊层,可不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 6地下排水设施中超过两层或总高度超过10m的防烟楼梯 间及前室和地下箱体内部避难走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其 他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自然通风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系统进行防烟。 7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穿越机房及防火分区隔断处,均应设置 70℃熔断的防火调节阀,通风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8排烟风机前应设置排烟防火调节阀,当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排烟防火调节阀应熔断关闭,相应排烟风机应联锁停止 运行。 9消防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0消防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材料及配件,应防火不燃、防腐 防潮,并应适用于地下排水设施

    ..1地下式污水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含分 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6.1.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6.1.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含分

    6.2.1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1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不应低于P8。

    6.2.3当结构柱位于水池内或凸出水池壁板时,宜采用圆柱

    6.2.3当结构柱位于水池内或凸出水池壁板时,宜采用圆柱或设 置倒角

    6.3.1地下箱体宜按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地下箱体下设 置有桩基础时,地下箱体和桩基础宜作为整体进行空间分析,并宜 根据结构单元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等对结构内力的影响,计 人不同工况条件下各荷载组合作用

    6.3.2地下箱体上部荷载应 部使用功能确定。当地下 顶部有大型养木、重型设备 中荷载时,宜布置于柱丁

    6.3.3构筑物壁板应按满水工况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6.3.5地下箱体应进行结构抗浮计算,计算时不应计入设备及水

    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应满足抗浮抗力系数不低于 1.05

    6.4.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上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地下箱体结构 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6.4.1规定

    表6.4.1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

    6.4.2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构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2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构筑物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构筑 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的构筑物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 有关规定;抗震墙和框架结构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5.2地下箱体底板厚度应大于相连壁板厚度

    6.5.4当操作层楼(顶)板作为地下箱体外壁板的水平支撑时,不

    宜局部错层或大尺寸开孔。因工艺要求需要局部错层时,宜采用 斜向渐变方式错层或设置足够的抗侧力墙。需要局部开大孔时, 宜在孔边缘设置边梁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并宜采用结构整体空 间分析方法进行验算。

    6.5.5管道、箱涵及进出通道与地下箱体连接处应采用柔性止水

    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减小接缝两侧的局部沉降差,同时应采取确保 管道、箱涵穿越基坑回填土时的结构安全和变形控制要求的措施

    6.5.6钢筋混凝土墙壁的拐角及与顶、底板的交接处,当不

    工艺运行要求时宜设置腋角。腋角的边宽不宜小于200mm,并应 配置构造钢筋。

    6.5.7构筑物顶板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6.6.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6.6.2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胶比、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应根 据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箱体外水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 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 表6.6.2的规定。

    表6.6.2混凝士材料的耐久性要求

    注: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重量的百分比。

    5.6.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箱 体外水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

    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等级等条件综合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各部位钢筋的最小混凝土保

    6.6.4钢筋混凝土表面裂缝计算宽度限值应根据地下箱体外水 土、地下箱体内污水、地下箱体内气体环境对混凝土的作用等级等 条件综合确定。常规环境条件下,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 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2mm,且不得贯通。 6.6.5与污水、污泥接触或受污水、污泥水气影响的构筑物内表 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7暖通设计7.1一般规定7.1.1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区应充分利用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区,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然进风。7.1.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联合通风。7.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内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次沉淀池、储泥池等处理区和污泥浓缩脱水机房、除臭间、加药间等建筑物,应单独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满足事故通风的要求。7.1.4通风系统应按不同功能区域单独设置,通风系统横向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对于恶臭污染物难以完全封闭的地下空间,应统筹兼顾通风系统和除臭系统的流速场,合理组织气流,并应满足余热和余湿排除、臭气浓度控制的要求。7.2通风系统7.2.1机械通风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计算参数及全面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7.2.2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应符合表7.2.2的规定。表7.2.2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换气次数序号生产区域名称正常状态事故状态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操作层池、初次沉淀池、储泥池不少于6次/h不少于12次/h处理区等上方区域.19:

    7.2.3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等物质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 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 保证。

    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 连锁。

    点,且不能安装有效局部排风装置,应设置临时通风系统直接向工 作地点送风。

    风机的性能参数风量、压力、效率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 定。

    7.2.10当通风系统风量、风压调节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双速或变 频调速风机。 7.2.11通风机及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间区域,大型通风机应 预留检修场地及运输通道,并宜设置吊装设施及操作平台。 7.2.12通风设备进、出口风管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载 不应加在通风设备上。 7.2.13抗震支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7.2.14风管设计风速及压力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15风管尺寸、壁厚、管道材料、防火性能、防腐性能及严密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16地下箱体通风系统风管及配件应耐油潮、耐酸碱腐蚀,材 质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可采用玻璃钢或不锈钢;离子送风区域 的送、排风管材质应采用不锈钢;地面通风系统风管材质应采用镀 锌钢板。

    7.2.17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人员活动及通行区;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与可能 火花溅落地点的距离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7.2.18通风井应采取消声降噪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地面进风并应设在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地面进风井应设在 空气洁净的地方,并宜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进风口百叶应

    面对主导风向。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口的位置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进风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除臭排口上风向,并应远离除臭排 口; 3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进风口的高度应低于排风口; 4进风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得通过风口流入风道内。敲口通风并口部应设置防腐、防锈性能 好且满足强度要求的格栅网;地面通风井百叶及附属材料设计应 满足安全和防盗要求

    7.3.1地下箱体内建筑物、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区域应采用 机械排烟与自然排烟相结合的方式,

    7.3.2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内机动车行通道的消防设

    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当车行通道内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及补风 系统时,可与平时通风系统设备兼用,

    .3.3地下箱体闪超1

    螺纹标准7.3.4地下箱体内防烟排烟系统风管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系统附件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有关规定,且应耐油、耐潮、耐酸碱腐蚀

    门,不得由小截面的阀门拼接。

    7.3.6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由消防系

    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火灾时排烟风机以及与之相 关的加压送风机启动时,其余风机、空调系统均应停止运行。

    7.3.7消防通风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机房设计及设备系统 选型、管道、阀门、配件、保温材料的设计与安装林业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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