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81-2021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管理与服务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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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日常维护、软硬件档案保管、 信息保密、权限管理; 离线备份数据应异地存放并建立针对离线备份媒介的管理制度,备份媒介按规定权限使用。
5.2.1.5数据接口保障
宜提供服务平台系统接口,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进销存流转接口; 一销售货款支付接口; 营销核算账目接口; 消费者身份认证/确认接口; 消费者关系管理系统接口; 一与网上银行支付接口; 与物流中心/配送公司接口; 平台数据分析系统接口。
5. 2. 2 物流服务
5.2.2.1物流服务运营商应取得网络货运牌照或相关资质, 5.2.2.2应建立健全货物处理程序。
5.2.2.1物流服务运营商应取得网络货运牌照或相关资质。
5.2.2.3货物装运配载应保证商品的安全,运输配送设施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5.2.2.4应向客户提供货物单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接时间、交接商品数目、交接商品名称、交 接商品价值、客户相关信息。 5.2.2.5在配送和交接过程中应遵守服务约定,对客户相关信息保密;对配送服务的投诉,应在1个 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5.2.2.6代收货款服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交回货款。 5.2.2.7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机制。
5.2.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应通过CNAS认可或CMA资质认定: 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机构宜具备与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服务能力和经验
5.3电子商务衍生服务
5. 3. 1代运营服务
5. 3. 2 营销服务
5.3.2.1应建立营销团队地基标准规范范本, 团队应具备电子商务营销的技能及基本知识。 5.3.2.2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应真实、合法、准确、清楚,不应虚假宣传或误导客户。 5.3.2.3不应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给未签署保密协议的非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要件的第三方 5.3.2.4应建立和执行消费者申诉和投诉服务响应机制。 5.3.2.5宜建立和维护商品销售和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5.3.3.1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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