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290-2021 造(修)船舶企业明火作业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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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审批人应按照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见附录A)进行审批:按照规定的明火作业范围、等级和 审批权限,履行明火作业审批职责。 4.3.2审批人应了解掌握生产计划和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状况。 4.3.3审批人应掌握明火作业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现作业现场存有火灾隐患的,不予审批。待隐 惠消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审批。

    4.4.1动火人是明火作业的直接责任人。作业前应确认作业环境安全,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和个人防护 装备。 4.4.2应携带明火作业审批单、《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有效凭证。 4.4.3应遵守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定,规范使用作业工具。 4.4.4明火作业完毕应切断明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和气源,确认作业现场无遗留火种

    4.5.1监护人对明火作业负有现场监护的责任。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火星溅落区域的范围,选择合 理的监护地点,避免出现监护盲区。 4.5.2明火作业前、过程中及结束后应对动火点四周、上下及隔层进行认真核查,确认作业现场易燃 可燃物已清理,确认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4.5.3明火作业监护过程中应不间断巡视,不得无故擅离岗位。监护时应配备或携带有效消防器材 确保发现事故苗子能及时处置、发出报警等危险信号,

    电缆标准规范范本5明火作业相关器具安全要求

    5.1.1电焊机应保持良好绝缘,外露带电部分有完整的防护罩。 5.1.2电焊机电源线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进入有限空间的电焊机电源线经过钢板锋口处应有防割裂 保护措施。电焊线的敷设应采取防挤压、磨损措施。 5.1.3电焊机动力电源线和工作电源线均应采用多股电缆软线,配电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5.1.4电焊机接地线不得利用各种动力管线、物料管线、吊车轨道、厂房金属结构等金属导体搭接起 来作为接地回路。

    5.2.1固定敷设的供气管道、焊钳和割炬用橡胶软管应符合GB/T2550的规定。 5.2.2氧气和天然气、乙炔、丙烷管道等动能源软管,应有明显的色标,不得更改管道识别色。天然 气或乙炔管道上应安装干式回火防止器。 5.2.3供气软管的敷设应做好防挤压、磨损措施。橡胶软管应定期进行查漏试验,定期进行检查检 漏,明确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软管应粘贴合格标识,不得使用未经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软管。 5.2.4软管接头应安装牢固,外观完好。 5.2.5气瓶存放应符合GB/T34525的规定。 5.2.6气瓶应远离热源和明火作业点。乙炔、丙烷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与明火作业点 相距不应小于10m。 T

    5.3.1电焊钳的操作、防触电保护措施及机械要求应符合GB9448的要求

    3.2使用割炬点火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割炬的气密性,对存在漏气的割炬应及时更换。 3.3焊钳、割炬的孔道应保持清洁、畅通。点火时不应指向易燃可燃物,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 溅。

    5.4.1作业现场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明火作业等级合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选择、最低 配置基准等可参照GB50140相关要求。密闭空间宜选用水基型灭火器。 5.4.2作业现场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5m。 5.4.3作业现场应配备可靠的消防水源,选取合理的给水方式,给水设施应接至造(修)船舶上,并 应满足扑救船舶最不利点火灾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6明火作业等级划分、审批权限、内容和要求

    6.1.1船企应结合现场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危险性和危害性划分明火作业等级,等级分为一、二、三 级。具体分类见附录A,船企可根据实际生产条件变化调整等级划分。 6.1.2一级明火作业即在特别危险区域或防火重点部位,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的场所 进行的明火作业。 6.1.3二级明火作业即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明火作业区域相邻的部位,以及可能引起燃烧并 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的明火作业。 6.1.4三级明火作业即一、二级作业以外的一般明火作业。 6.1.5非等级明火作业即除上述一 、三级外,在陆地室外无可燃物的指定场所明火作业

    6.2.1一级明火作业审批由施工部门负责人申请,工程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船企安全部 建造师(监修师)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船企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审核批 6.2.2二级明火作业审批由施工部门相关负责人申请,驻船主管安全员及主管建造师(监 审核批准。

    建造师(监修师)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船企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6.2.2二级明火作业审批由施工部门相关负责人申请,驻船主管安全员及主管建造师(监修师)进行 审核批准。 6.2.3三级明火作业审批由施工部门相关负责人申请,生产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6.2.4非等级明火作业由船企根据作业部位和作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由生产部门自行核查并备案。 6.2.5明火作业审批时间即为作业起始时间,有效期限是从明火作业批准时间开始至明火作业结束的 时间,用年月日时分来表示。一级明火作业有效期限不宜超过4h,二级明火作业有效期限不宜超过 8h,三级明火作业有效期限不宜超过24h。 6.2.6明火作业审批流程图见附录B。

    2.4非等级明火 明确规定。由生产部门自行核查并备 2.5明火作业审批时间即为作业起始时间,有效期限是从明火作业批准时间开始至明火作业结 间,用年月日时分来表示。一级明火作业有效期限不宜超过4h,二级明火作业有效期限不宜超 ,三级明火作业有效期限不宜超过24h。 2.6明火作业审批流程图见附录B。

    6.3.1明火作业审批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作业区域或场所、作业内容、动火人和监护人信息、有效期 限以及作业现场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要素。 6.3.2作业结束后,经动火、监护人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签字确认,并将审批单交安全监管部 门存档。 6.3.3由于工作环境或条件发生变更而中止作业、作业等级调整、内容更改、审批单有效期限过期 等,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3.4船企应统筹安排明火作业,在喷涂、清油、舱室或管线泵压试验、可燃气体检测等作业时,应 避免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交叉作业。

    7.1明火作业前的安全规定

    7.1.1作业前应按照明火审批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7.1.2明火作业应明确作业地点、时间、范围、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7.1.3作业前,应对有可燃气体或油污类舱室的场所进行不间断通风、情性气体置换、清洗、测爆, 确认安全。经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应在4h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明火作业中止 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经测爆合格,方可施工。 7.1.4作业现场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应彻底清洗。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 道不能焊割。 7.1.5作业现场有可燃内装饰材料或者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1.6作业部位与其他施工作业相毗邻的,应确保安全,避免交叉施工。 7.1.7作业现场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7.2明火作业中的安全规定

    范围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遂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 实,熟悉掌握明火作业相关器具的操作原理和使用要求,确保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消除 动火点周边存在的火灾隐惠。 7.2.2监护人应不间断巡查作业点四周,防止火花飞溅产生危险。 7.2.3安全部门应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对动火人、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7.2.4作业现场应采取合理通风方式,严禁用氧气通风降温。作业过程中视情开展定期或跟踪测爆 7.2.5发现火灾隐惠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管材标准7.3明火作业后的安全规定

    7.3.1作业结束后应当对作业点四周进行检查,不遗留火种隐患,清点作业设备和工具,关闭电源、 切断气源、妥善放置。将作业申请单交回审批人员处。 7.3.2作业完毕后应将焊割具和皮带拉出舱外,关闭各类动能源阀门,监护人应对明火作业部位及四 周进行彻底的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止发生阴燃或者气体泄漏。 7.3.3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可燃物,应将剩余焊条、切割余料等带离现场

    8.1作业现场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灭火演习,消防应 急疏散演练,熟悉船舶逃生线路,熟练掌握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 3.2明火作业现场发生火灾时,火灾发现人应第一时间报警。现场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利用配置的 消防器材、设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同时组织现场其他人员及时疏散,在指定集合点清点作业现场人数。 船企应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积极营救被困人员。 8.3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船企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及时提供船舶内部构造资料和灭火救援所 需的技术数据,作业现场负责人应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开展被困人员施救,说明起火部位、起火物特性、 进入途径、现场消防设施情况等。 3.4船企应及时、如实报告火灾情况,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对复杂的火灾事故提供 支术支持,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人员。 8.5船企应总结吸取火灾事故经验教训,改进各项管理制度,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录A (资料性) 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 表A.1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

    表A.1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

    表A.1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明火作业的等级分类。

    bs标准表A.1明火作业的等级

    表B.3明火作业审批流程图(三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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