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949-201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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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63/ 9492011

    6.1.1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相应类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得购买 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锅炉和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锅炉。 6.1.2锅炉及锅炉房内的压力容器,其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锅炉 及压力容器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 6.1.3严禁购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或者 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报废的锅炉。 6.1.4购买进口锅炉时其锅炉制造资质、性能、出厂文件等应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

    水电标准规范范本6.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化学清洗

    6.2.1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GB50016、GB50045以及DB63/451的有关规定。 6.2.2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的安装(包括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并督 促其办理告知后方可施工。当锅炉需要进行化学清洗时,应委托有清洗资质或清洗能力的单位承担,按 照TSGG5003的要求进行清洗。 6.2.3使用单位应督促锅炉安装(包括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和化学清洗单位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 6.2.4使用单位应组织对锅炉安装(包括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化学清洗和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 的竣工验收,在验收后30日内接收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安全和节能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2.5严禁将非承压锅炉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6.2.6燃气(油)锅炉燃烧机的维护保养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3.1新装或移装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 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6.3.2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6.3.3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移装或者过户的,应向登 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6.3.2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6.3.3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移装或者过户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6.3.3.1锅炉进行改造和重大维修时,在完成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3.3.2使用单位拟长期停用锅炉的,应对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 登记证交登记机关保存,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重新启用时,应经定期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DB63/ 9492011

    移装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锅炉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b 锅炉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移装完成后, 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3.3.4锅炉产权发生变更时,原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 销,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4.1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惠,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 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2锅炉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受压部件解体处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6.6.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6.6.2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6.3锅炉作业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6.6.4锅炉、附属设备及其系统应在额定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运行。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 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6.5使用单位应按照TSGG5001的规定,做好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锅炉水(介)质应符合GB 576或GB23971的规定。 6.6.6使用单位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资金投入,提高设备安全 性能和节能效率以及管理水平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和附属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锅炉安全、节能运行

    6.9.1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包括水(介) 质处理检验。 6.9.2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TSGG5002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对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6.9.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和水处理系统不得继续使用。

    9.1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月向检验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包括水 处理检验。 9.2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TSGG5002的规定,做好定期检验的准备和配合 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9.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和水处理系统不得继续使用

    DB63/9492011

    7.1.1 使用单位应按照TGSG0002的要求配置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并记录相关数据 7.1.21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 7.1.3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能效测试。 7.1.4使用单位应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 7.1.5锅炉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分析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7.2.1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2.1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2.2锅炉、湿式除尘及脱硫设备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锅炉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

    发生锅炉事故后,使用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立 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使用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使用单位按规定接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 处罚等。

    10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及时向安全监察人 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 的条件。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并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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