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31-2021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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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7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功能电路中标准插头与标准插座断开后,任何可触及带电部分之间,及 可触及带电部分与保护接地导体之间的电压应在1s内降到60VDC(或42.4VAC)以下。 6.1.1.8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压保护功能,过压 保护装置应能切断输出。 6.1.1.9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流保护功能,过流 保护装置应能切断输出。 6.1.1.10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采取针对短路电流的防护措施,例如,在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内部安装短 路保护装置断路器、熔断器或两者的组合。短路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分断能力来切断所连接的端口规 定的最大短路电流。 6.1.1.11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有接触器点烧结检测功能。 6.1.1.12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备防逆流功能(如在输出侧加装二极管),防止蓄电池电流倒灌。 6.1.1.13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备开门保护功能,当打开门或任一壳体时,造成带电部位露出,非车 载直流充电机应切断对电动汽车的供电,以防止直接触到危险带电部分。 6.1.1.14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电气系统安全性能应负荷GB/T33587中第7章相关要求,

    6.1.2.1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宜具备在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通信故障情况下的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 通信中断、非车载直流充电机输出能力与通信报文参数不匹配时,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2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充保护功能,当出现SOC达到100%且BMS未发送主 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5.1.2.3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压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充电电压超过最高充许电 玉值且BMS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5.1.2.4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流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充电电流超过最高允许电 流值且BMS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5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温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测量点最高温度超过最高 允许温度值且BMS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6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单体过压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单体电池最高电压超过单体最 高允许电压值且BMS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7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内部短路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内部短路告警且BMS 未发送主动停正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8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热失控告警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热失控告警且BMS 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9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BMS死机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BMS数据不刷新且未发送主动停止充 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4.1充电设备正常工作时,对以下因素引起的过热,可能降低电气、机械、绝缘或其他性能,引 起过热危险。 超过安全温度的可接触部位; 超过特定温度的部件、零件、绝缘和塑料材料; 一超过特定温度的结构和安装表面。 6.1.4.2充电设备可触及的表面温度应满足GB/T18487.1中11.6.3规定的要求。 6.1.4.3采用模式4的充电设备应具备内部过温保护功能,当内部温度达到保护设定值时,应采取降 功率或停止输出。 6.1.4.4充电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应通过使用适当的材料和元器件以及适当的 结构,限制元器件的最高温度或限制电路的有效功率来减小引燃的危险。通过使用阻燃材料、绝缘或者 提供足够的阻隔,减少引燃的火焰的蔓延。 6.1.4.5除金属材料外壳、陶瓷材料外壳和玻璃材料外壳以外,其它防火外壳材料距离起弧零部件(例 如非密封整流子和未封装的开关接点)的空气间隙应大于13mm。 6.1.4.6充电设备发出的噪声可能产生声压危险,充电设备在使用时的噪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 包括充电设备故障时报警,或安装在远处的零部件发出的声音)。根据充电设备不同安装场所和应用, 当噪声最大值不应超过80dB时,应提供必要降噪措施。 6.1.4.7充电设备表面或者在打开任何一个通往危险部位的门、盖子等防护措施之后,应在明显可见 位置提供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应清晰可见。如果警示标识是针对设备的特定零部件,应标注在零部件之 上或就近位置 6.1.4.8室外的充电站应配备必要的防雨和防尘措施,延长充电设备的使用寿命。

    6.2.1.1交流充电桩的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应符合GB/T18487.1、NB/T33002标准的规定。 6.2.1.2交流充电桩的介电强度应满足GB/T18487.1中11.4规定的要求。 6.2.1.3交流充电桩的冲击耐压应满足GB/T18487.1中11.5规定的要求。 6.2.1.4交流充电桩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压保护功能,过压保护装 置应能切断输出。 6.2.1.5交流充电桩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流保护功能,过流保护装 置应能切断输出。 6.2.1.6交流充电桩应采取针对短路电流的防护措施,例如,在设备内部部安装短路保护装置断路器、 熔断器或两者的组合。短路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分断能力来切断所连接的端口规定的最大短路电流。 6.2.1.7交流充电桩应具备开门保护功能,当打开门或任一壳体时,造成带电部位露出,交流充电桩 应切断对电动汽车的供电,以防止直接触到危险带电部分。 6.2.1.8交流充电桩电气系统安全性能应负荷GB/T33587中第7章相关要求。

    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6. 2. 2 机械安全

    6.2.3.1充电设备正常工作时,对以下因素引起的过热,可能降低电气、机械、绝缘

    3.1充电设备正常工作时,对以下因素引起的过热,可能降低电气、机械、绝缘或其他性能, 热危险。

    起过热危险。 超过安全温度的可接触部位; 一超过特定温度的部件、零件、绝缘和塑料材料; 一超过特定温度的结构和安装表面。 6.2.3.2充电设备可触及的表面温度应满足GB/T18487.1中11.6.3规定的要求。 6.2.3.3充电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应通过使用适当的材料和元器件以及适当的 结构,限制元器件的最高温度或限制电路的有效功率来减小引燃的危险。通过使用阻燃材料、绝缘或者 是供足够的阻隔,减少引燃的火焰的蔓延。 6.2.3.4除金属材料外壳、陶瓷材料外壳和玻璃材料外壳以外,其它防火外壳材料距离起弧零部件(例 如非密封整流子和未封装的开关接点)的空气间隙应大于13mm。 6.2.3.5充电设备表面或者在打开任何一个通往危险部位的门、盖子等防护措施之后,应在明显可见 立置提供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应清晰可见。如果警示标识是针对设备的特定零部件,应标注在零部件之 上或就近位置

    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充电站应具备电动汽车车主充电操作指引功能,如采用:在醒目位置张贴充电操作流程、使 信号提示使用人员需要注意事项等方式。

    7.3.1充电场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 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3.2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 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7.3.3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7.3.4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试验。

    .4.1充电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平台、用户APP之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T/CEC208中 相关要求,防止充电过程中通信报文与订单信息的篡改,充电运营平台及用户APP且应具备恶意攻击防 护功能。 7.4.2充电设备计费结算流程的设计应考虑防窃电功能,当充电设备发生意外断电,该次充电的计量 十费信息应能及时存储,待设备重新上电后,计量计费信息应及时上传充电运营平台进行结算。 7.4.3充电运营平台、用户APP应定期开展网络攻防演习,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并进行消缺。

    3.1.1.1充电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 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8.1.1.13城市公共充电站的配电系统应符合GB/T37295相关要求

    8.1.2接入电网要求

    a)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 b)谐波电压限值应不超过GB/T14549中第4章规定的允许值; 谐波电流允许值不应超过GB/T14549中5.1、5.2的规定。 8.1.2.2新建住宅小区在设计安装变压器时应考虑预留充电设施接入容量。 8.1.2.3充电设施宜就近接入公网变压器或用户自由变压器低压侧。 8.1.2.4现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考虑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不应超过80%。 8.1.2.5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技术手段加以完善,宜有限考虑对充电功 率和充电时间进行优化控制,必要时进行配电设施增容改造,增容时应结合周边负荷发展,适当留有裕 度。 8.1.2.6新建充电设施应根据规模在配电室预留专用馈线开关,开关额定电流不应超过400A,负荷电 流大于400A时,应另增加开关 8.1.2.7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负荷三相平衡的要求。 8.1.2.8居民区充电设备宜采用单独供电线路,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一条线路

    8. 2. 1一般要求

    8.2.2.1当充电站容量≥10MW时,宜设置监控室,且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 室宜设在一层平面,并且应为相对独立的单元。 8.2.2.2监控室宜与充电场所毗邻布置。 8.2.2.3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布置,如与高压配电室相邻,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8.2.2.4监控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2.2.5监控室门的位置和数目应考虑操作员的人数以及与监控室外的功能区域的联系,并满足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如消防)的要求。 8.2.2.6窗户设置应在操作员的视野之内,窗户的尺寸大小或视频监视设备的配置应能使监控室的操 作者对充电场所的环境一目了然。

    8. 3. 1一般要求

    8.3.1.1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国家彼岸 准GB50229、GB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有关规定。 8.3.1.2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3.1.3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5027的规定。 8.3.1.4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3.1.5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8.3.1.6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其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 8.3.1.7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灭火剂的选用应能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的影响。 8.3.1.8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的配置装有金属 刺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8.3.1.9根据不同的储能装置,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如没有专用灭火器,应根据起火物质特性配备用 于隔离的措施(如干砂覆盖) 8.3.1.10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 8.3.1.11 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8.3.1.12 2充电站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发生火灾或受到火灾威胁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8.3.1.13 室内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器。 8.3.1.14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GB50016的规定。 8.3.1.15电线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 华后,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8.3.1.16充电站防治白蚁的措施应按照国家及泰州市相关标准执行。 8.3.1.17城市公共充电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T37295相关要求

    8.3.2车库配建要求

    8.3.2.2既有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8.3.2.3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8. 3. 3配套系统要求

    8.3.3.14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

    a)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b)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8.3.3.15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内抽样标准,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3.3.16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C至25C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C,相对湿度宜控 制在45%至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8. 3.4 排风系统要求

    8.3.4.1充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署。 8.3.4.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8.3.4.3变压器室、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

    人孔标准8.3.4.1充电站的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署。

    .1充电站的机 4.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3变压器室、配电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 气过滤器 4.4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 4.5通风下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8.3.4.5通风下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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