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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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回用于农由、林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一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 4.5.2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及时清掏,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应满足 国家或地方标准。 4.5.3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79的规定。 4.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

    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 集中处理设施时,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DB33/T1196等要求。

    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 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医药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 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DB33/9732021

    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应根据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要求, 组织实施处理设施改造工作。 6.3按照监测要求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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