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58-2021 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pdf

  • GB 40558-2021  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50.3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1-10-08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环境安全EHS,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在装货前,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船舶提供以下货物信息: BCSN; 货物的分组; 货物的危险性分类(如适用); UN编号(如适用); 货物的总量; 积载因数; 平舱程序(必要时); 移动的可能性、静止角(如适用); 以证书形式提供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的附加信息 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 货物可能产生的有毒或易燃气体(如适用); 货物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以及耗氧性(如适用): 货物的自热特性以及平舱要求(如适用); 遇水反应释放的易燃气体(如适用); 放射特性(如适用); 货物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承运船舶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装货前,托运人应以 下贝物信息: BCSN; 货物的分组; 货物的危险性分类(如适用); UN编号(如适用); 货物的总量; 积载因数; 平舱程序(必要时); 移动的可能性、静止角(如适用); 以证书形式提供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的附加信息: 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 货物可能产生的有毒或易燃气体(如适用); 货物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以及耗氧性(如适用); 货物的自热特性以及平舱要求(如适用); 遇水反应释放的易燃气体(如适用); 放射特性(如适用); C 货物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承运船舶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5.2.1.1防止船舶结构超负荷

    当分布以避免应力过大,从而引起负率 甚至整个船体结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查阅船舶装载手册或使用配载仪获得。当 满舱满载时同轴电缆标准,其构造一般适于装载积载因数为1.39m/t~1.67m/t的货物

    5.2.1.2保持船舶稳性

    性,计算结果应表明稳性足够。 5.2.1.2.2当有可能产生移动的散装货物装载在二层舱中或货物处所只有部分装满时,应设置具有足 够强度的防移板或防移箱。 5.2.1.2.3高密度货物应优先装载在底舱处所。当需要将高密度货物装载在二层舱或上层货物处所内 时,应确保其下的甲板不超负荷,且船舶稳性不应低于《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最小允许值

    2.2.1装卸货物前,船舶和码头应共同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就船岸安全检查事项进行协商禾 ,并进行检查。“船岸安全检查表”和填写指南参见附录D。 2.2.2装货前,应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使其适于拟装的特定货物。货物处所内的污水管系、测深

    系及其他管系应处于良好状态, 5.2.2.3装货期间,应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人污水排放系统。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货物 处所设备受到损坏。在完成装载后,应检测货物处所设备有无损坏, 5.2.2.4在装载或卸载期间,应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并将空调系统设为内部循环,以防止粉尘进人起居 处所或其他舱室;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与甲板机械和室外助航仪器的活动部件之间的接触

    5.3.1.1在装载、载运和卸载固体散装货物之前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涉及货物操作、货物安全、人员安 全、应急程序等方面的所有程序、须知和注意事项。 5.3.1.2船舶内部安装传送带系统的自卸式散货船,船长应进行货物作业区域的日常操作性火灾安全 风险评估。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考虑预计的船舶、货物操作条件,涉及货物的防火与探火系统、火灾控 制和抑制的有效操作等因素。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应包括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进行定期评 古的时间间隔 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

    5.3.2中毒、腐蚀和室息危险控制

    5.3.2.1当载运具有下列特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特别注意人身保护,和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根据货物 特性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一 易于氧化,可能造成耗氧、散发毒气或烟雾并可能自热; 不易氧化,但可能散发毒性气体,尤其是在潮湿时; 一潮湿时对皮肤、眼睛、黏膜或对船舶结构具有腐蚀性。 5.3.2.2应注意货物处所及其毗邻处所可能缺氧、或可能存在毒性或室息性气体,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 关闭状态的空货物处所中可能缺氧并危及生命 5.3.2.3进人船上封闭处所之前,应遵守船上制定的关于进人封闭处所的安全程序。在经测试可安全 进人的货物处所中仍可能存在缺氧或存在有毒气体的局部区域。 5.3.2.4载运散发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或易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船舶应配备可测量 货物处所内气体和(或)氧气浓度的仪器。 5.3.2.5紧急情况下进入货物处所,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和穿着防护服,在负责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由 经过训练的人员进行。

    5.3.3粉尘危害控制

    5.3.3.1暴露在粉尘中的人员,应配备呼吸器、防护服,使用防护膏并采取人体清洗和外衣清洁等防护 措施。 5.3.3.2装卸可能产生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固体散装货物时,货物处所应进行通风,以防止形成充满 粉尘的空气。扫舱时,除保持通风外,还应用水龙进行冲洗,不准许清扫

    5.3.4易燃气体控制

    装载可能释放天量可燃气体,并足以构成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时,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 处所应进行有效的通风,并使用气体探测仪对处所内的空气进行检测

    处所内有毒气体、蒸气或粉尘含量维持在安全水

    5.3.5.2货物处所按下列方式通风

    自然通风:通过空气管道和/或其他开口进行空气流通; 机械通风:通过动力进行通风; 表面通风:仅在货物表面进行通风 持续通风:不间断进行通风。 5.3.5.3通风条件: 固体散装货物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要求持续通风时,应持续通风; 若维持通风可能会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则可中断通风,但中断通风可能造成爆炸或其他危险 的情况除外; 用于装载需要持续通风的货物的货物处所应装有能打开的通风口;

    自然通风:通过空气管道和/或其他开口进行空气流通: 机械通风:通过动力进行通风; 表面通风:仅在货物表面进行通风: 持续通风:不间断进行通风

    5.3.5.3通风条件

    若维持通风可能会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则可中断通风,但中断通风可能造成爆炸或其他危险 的情况除外: 用于装载需要持续通风的货物的货物处所应装有能打开的通风口; 通风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排出的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进入居住处所和工作 处所

    5.3.6.1船舶在运输中对货物进行熏蒸,应遵守船上制定的熏蒸程序。 5.3.6.2当熏蒸中使用如磷化氢等可释放有毒气体的熏蒸剂时,船长应考虑熏蒸剂的严重毒性,并考虑 尽管采取预防措施,熏蒸剂仍可能会进入起居处所。特别是如熏蒸剂在熏蒸时从货物处所泄漏,应考虑 到熏蒸剂通过管隧、管道和其他管线包括甲板上或甲板下的布线管路,或者可联通货物处所或机舱隔间 的除湿系统进入机舱的可能性。 5.3.6.3应对舱底、货物管线系统和阀门等潜在的隐患区域进行检查。在开始熏蒸前,应核实通风扇叶 和关闭装置正确设置,包括所有连接机舱和管隧/箱型枞桁材的舱壁,或其他会因为泄漏而进人会产生 危险的空间的开口(例如门和人孔)是否关闭并密封,确认已经关闭并张贴了危险警告。 5.3.6.4航行期间,应至少每隔8h对下列位置进行检查并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的读数应记录在航海日

    起居处所; 机舱; 船舶导航设备指定使用区域; 经常出入的工作和储存场所,如崩楼空间; 靠近航行途中进行重蒸操作的货物处所

    起居处所; 机舱; 船舶导航设备指定使用区域; 经常出入的工作和储存场所,如楼空间; 靠近航行途中进行熏蒸操作的货物处所。

    5.4.1.1货物应尽量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以防止货物移动。 5.4.1.2如使用散货船以外的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当货物装入多层甲板船的底舱处所时,应进行平 抢以便货物重量均匀分布在舱底结构上。在二层舱中装载货物时,应关闭二层舱盖。货物应平舱至两 眩,或者利用具有足够强度的纵向隔板进行稳定。如果二层舱中装载煤,应紧紧封闭底舱以防空气从底 舱升到二层舱的煤中

    5.4.2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殊要求

    5.4.2.1基本要求

    附求A、附求B和附求C中列出的固体散

    GB40558—2021

    些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确定货物的静止角

    4.2.2静止角不大于30°的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

    装载这些货物的船舶,应按照《国际散 容物安全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运输。在确定防移板和防 移箱的尺寸和加固方法,以及自由货面的稳性时应考虑货物的散货密度

    1.3静止角大于30°但小于或等于35°的非黏性固

    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h)不应超过B/10,其中B为 单位为米),△h的最大允许值为1.5m

    5.4.2.4静止角大于35°的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

    Ah不应超过B/10,Ah的最大允许值为2.0m

    6.5A组固体散装货物

    5.5.1除专门建造或装有专用设备的船舶外,船舶只能装载水分含量不超过1ML的A组固体散装货 物。除罐装或类似包装的货物外,不应将含有液体的货物配装在相同货物处所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 上部或与之相邻的地方。 5.5.2航行期间,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液体流入载有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处所,特别是某些接触 海水会对船体或机械产生严重腐蚀的货物。航行期间,用水冷却A组固体散装货物会使货物的水分含 量极易超过其TML而产生危险,如需冷却宜采用喷酒方式。 5.5.3应确定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船舶货舱污水阱应清洁、干燥并用粗麻布盖好防止货物进人, 载运时应密封舱盖。应定期检查货物,避免货物形成流态。 5.5.4如果货物不是在5.5.5要求的船舶中运输,遵守以下规定: a) 航行期间应将货物的水分含量保持在TML以下; b) 不应在降水期间装载货物,但如果货物的实际水分含量远小于TML,不会由于降水而超过 TML,则可以在降水中装卸,如降水后对水分含量是否超过TML存在疑问,应进行附加的试 验室试验: ) 在货物装卸期间,应关闭已装载或准备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不在使用的舱盖: d 如果货物处所的全部货物在同一港口卸完,可在降水中卸货。 5.5.5水分含量超过TML的货物应用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运输。专门建造的船舶应设有 永久性结构限界,其布置可将货物的移动限制在充许的范围内。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应安装专门设计 的可拆卸的分隔物,以将货物的移动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专门设备应能抵御高密度散装货物的流动 所产生的冲击力,且能将货物在舱内流动所产生的潜在横倾力矩减少到允许的安全水平内。防移分隔 物不应由木材制作。船舶结构中围闭货物的构造应加强。 5.5.6载运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航行期间应定期检查货物表面的情况,如果观察到货物上面有 自由液面或流态货物,船长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移动和船舶倾覆,并考虑请求紧急进入避难地。 5.5.7对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取样与试验要求如下: 为获得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取样和试验。在装货港, 托运人应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一份经签署的TML证书,和一份经签署的水分含量证书或声 明。如果货物拟装多个货物处所,则水分含量证书中应载明装入各舱中的每种细颗粒货物 的水分含量。 b) 货物取样人员应经取样程序培训,并在熟悉货物特性和适用取样程序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取样。 在取样前,应外观检查拟装船的货物,对受到污染、性质或水分含量与大宗货物明显不同的部

    分应分别取样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不适于交付船舶运输的部分货物不准许装运。 在取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品质和特性的变化。取样后,进行水分含量试验的试样应立即存放 在密封容器中,并做出标记。取样所用方法应考虑货物种类、颗粒分布、货物的组成成分及其 差异、货物的储存方式、货物的装运或装载方式、需测定的特性和整批货物中水分分布的差异 等以下因素。 d)测定TML的取样和试验应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之内进行,如货物成分或性质因故发生变化: 应再次进行试验。测定水分含量的取样和试验应在装货之日前7天之内进行,如取样和试验 到装货期间遇到大的降水可能改变货物的水分含量,应进行核对试验。冻结的货物试样,应在 全部解冻后测定其TML或水分含量 当从平整的货堆中取样,样品应在基本均布的格点上采集。应将货堆形状画出并划分成区间, 根据拟装运货物的数量,每区间内包括125t(货重不超过15000t)、250t(货重超过150001 但不超过60000t)或500t(货重超过60000t)。取样人员应在每一区间的表面下约50cm处 提取200g样品。用于测定水分含量的样品,提取后立即装人密封的容器中,以便运往试验 室。应在试验室将样品充分混合,得到具有代表性的试样。 船长可在船上或岸边利用下述辅助方法近似测定货物的流态可能性: 1)取一坚固圆筒或类似容器(0.5L~1L),将物质的试样盛到容器的一半; 2 用一只手提起容器,从高度约0.2m处砸向一硬表面,以1s~2s为间隔,重复25次; 观察货样表面是否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如果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则在 装货前应要求托运人进行附加的试验室试验,

    5.6.1.1.1不相容货物不应同时装卸。 5.6.1.1.2装完一种货物后应立即关闭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装其他货物之前和卸货后,应清除甲板 上的货物残余物 5.6.1.1.3有毒的货物不应装载在能使毒气渗入起居处所、工作区或通风系统的货物处所。有毒货物 印货后应检查货物处所的沾染情况,在装载其他货物特别是食品前,应彻底清洗受到沾染的货物处所并 进行检验。 5.6.1.1.4装载腐蚀强度足以损害人体组织或船舶结构的货物,应在装货前采取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 印货后应严格检查船舶,在装载其他货物之前清除残余物。 5.6.1.1.5货物处所的舱盖应可以随时打开,在紧急情况下,应能迅速打开。 5.6.1.1.6在危险区域应严禁烟火,并设置禁止烟火”标识

    5.6.1.2.1食品应与有毒的货物“隔离”,与感染性物质“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与放射性物质“隔 离”,与腐蚀性物质“远离” 5.6.1.2.2当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相容物质同时散装运输时,其隔离应符合5.6.4的要求。除此之外: 某一具体货物也可能需要与增加其危险性的其他货物隔离, 5.6.1.2.3在同一货物处所中载运不同隔离等级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适用于各等级中最严格的规定 对所有货物进行隔离。

    GB40558—2021

    该处所的围闭应为防火防液的。 5.6.1.2.5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包装危险货物同船运输时,其隔离应符合5.6.3的要求

    5.6.2.1第4.1、4.2和4.3类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凉爽和干燥,“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货物处所内的电器设备和电缆应保持良好 工作状态,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如舱壁用作隔离,则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及导管处应作密封处 理,防止有害气体和蒸气泄漏。散发出的气体能与空气形成可爆混合物的物质,应积载在有机械通风的 处所

    5.6.2.2第5.1类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凉爽和干燥,“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与其他可燃物质“隔离”积载。装货前,应保 正货物处所清洁,使用不可燃的系固和防护材料。如必须使用木质衬垫,应使用尽量少的干燥垫舱木。 应采取措施,防止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渗人其他货物处所或污水肼(沟)等处

    5.6.2.3第7类物质

    5.6.2.4第8类物质或具有类似性质的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干燥,装货前货物处所应清洁干燥。应防止这类物质漏人其他货物处所、污水沟、 污水阱及舱壁护板间的缝隙。卸货后应清扫货物处所,用水龙管冲洗后再进行干燥处理,避免此类物质 的残渣对船体结构造成腐蚀

    5.6.2.5单一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单一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

    单一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

    5.6.3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的隔离

    5.6.3.1隔离有以下儿种方式

    远离:有效的隔离,以使不相容的物质在发生意外时不产生危险反应。若垂直投影的最小水平 距离间隔不小于3m,则可装在同一货物处所或甲板上,示意见图1a); b 隔离:在舱内积载时,装于不同的货物处所中。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可以垂向隔离,示 意见图1b);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垂向或水平分隔。如果甲板不是防火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 整个舱室作纵向隔离,示意见图1c); d)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仅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示意见图1d)

    c)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d)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

    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

    图1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隔离示意图

    表2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隔离表

    5.7.1.1按IMOEmS的要求 的应急措施,见附录F。 5.7.1.2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失火时,船舶应采取适当的应急消防措施。 5.7.1.3对于在事故中可能需要运用相关医疗急救方面的指南,可参阅IMO/WHO/ILOMFAG

    5.7.2应急措施表结构

    6.2和6.3不是对固体散 适用于某些固体散装货物。具体适用情 兰中标出

    6.2.1.1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货物处所应保持清洁干燥。 6.2.1.2 货物应保持干燥,不应在降水期间装卸 6.2.1.3 在装卸期间,应关闭已装载或准备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不在使用的舱盖。 6.2.1.4 在装卸期间,应在甲板上和货物处所附近区域设置“禁止烟火”标识,并严禁所有烟火。 6.2.1.5 应配备用以探测货物产生气体含量的探测仪,记录测量结果并保存在船上。 6.2.1.6 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和记录货物温度以监测自热情况。 6.2.1.7 在货物装卸完成后,应用封条将舱口封牢。航行期间应定时检查货物处所中的冷凝情况。 6.2.1.8 装运过此类物质的货物处所,在消除污染前不应载运其他货物。 6.2.1.9 应使货物在舱底均匀铺开,使重量平均分布,防止舱底受力过度。在航行和装卸期间,确保不 把货物堆起。 5.2.1.10该货物具有吸湿性,易形成悬空表面从而降低卸货期间的安全性。若货物已变硬,应根据需 要进行平舱以避免形成悬空表面。

    6.2.2.1货物处所内应至少有两部独立的风机进行通风。总通风量按空舱计每小时至

    2.2.1货物处所内应至少有两部独立的风机进行通风。总通风量按空舱计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 2.2.2通风系统不应使排出的气体进人起居处所。 2.2.3货物处所和机舱间的舱壁应为气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6.2.2.4船舶在码头期间,当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关闭时,应持续进行机械通风。 6.2.2.5航行期间,应持续进行机械通风, 6.2.2.6航行期间,应根据需要进行通风,但仅限于进行表面通风。 6.2.2.7航行期间,不应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进行通风

    6.2.3防止货物污染

    6.2.3.1卸货后,货物处所应经两次清扫。 6.2.3.2 不应使用水清洗存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 6.2.3.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该货物的粉尘进入机器处所和起居处所 6.2.3.4 应防止该货物进人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阱。 6.2.3.5 卸货后,应检查货物处所的污水阱和排水孔,清除阻塞物。 6.2.3.6 卸货后,货物处所应彻底清洁并清除货物残余物。 6.2.3.7 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6.2.4.1除按IMOSOLAS的要求配备呼吸器外,还应配备至少两具自给式呼吸器。 6.2.4.2可能接触该货物粉尘的人员应佩戴护目镜或其他等效的眼睛防尘保护用品和防尘口罩,应根 据需要穿戴防护服。 6.2.4.3在对货物处所进行通风并测试氧气含量前,不应进入载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

    5.3.1.1装卸废金属应根据货物的尺寸采用磁铁或抓斗进行。 5.3.1.2装货前,应根据货物和装载操作的要求准备货物处所。容易被货物砸坏的区域,包括甲板和舱 口围板应使用垫舱木加以保护。舱口下区域的内底上应铺上一层废金属以缓冲任何掉落货物的冲击。 应向装卸人员说明,不应在离货堆太高的位置释放货物。 6.3.1.3装卸时,宜在船舶的中心线堆成一堆,然后利用坡度使货物滚入两端和两侧,尽量使两和前 后端的货物重量均匀分布。 6.3.1.4废金属中的旧机器可能有污垢和废油,在抽排污水阱的水时,应注意避免海洋污染。在清洗货 物残留物前,应清除货物处所舱底和舱底污水阱的污油。 5.3.1.5靠近货物的人员应注意货物中的碎玻璃和锋利的锯齿状边缘。在关闭舱盖前检查是否有可能 刺破船侧的锋利突出物。

    6.3.2甘蔗生物质颗粒

    6.3.2.1关闭装载该货物的舱盖后,临近空间在通风前有较高风险会发生氧耗竭和生成一氧化碳。 使毗邻货物处所的其他封闭处所与货物处所之间进行了密封,人员进人这些封闭处所前仍应进行通风, 5.3.2.2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以及毗邻或直接与货物处所相通的处所内,不应使用如热卤灯的照 明。其他方式的照明应以去除保险丝的方式切断电源。 6.3.2.3在操作和清扫该货物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高浓度粉尘。 6.3.2.4载运该货物的货舱舱口应为风雨密,以防止进水

    6.3.3.2电气设备和电缆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要善保护,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 6.3.3.3如果舱壁用作隔离,则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及导管处应作密封处理,以防有害气体和蒸气 通过。 6.3.3.4在装卸货期间,应关闭或遮蔽通风系统并将空调系统调至内循环模式,以便最大限度减少粉尘 进入起居处所或船舶的其他内部处所。 6.3.3.5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粉尘与甲板机械可移动部分及外部航行设备(例如航行灯)接触的 程度。 6.3.3.6人员进人封闭处所前,应测试证明该处所内的氧气含量达到正常水平,不存在有毒气体,且货 物上面的空余处所进行了足够通风和空气循环。 6.3.3.7应配备测量货物处所内氧气和易燃气体的设备。该设备应适合在无氧环境使用,并经鉴定可 在爆炸气体中使用的安全型设备。航行期间,应定时测量货物处所中的气体浓度,记录测量的结果并保 存在船上。

    6.3.5.1船舶装货的要求包括:

    6.3.5.4卸货前及卸货过程中的要求如下

    6.3.6黑色金属钻屑、削屑、旋屑或切屑

    6.3.6.1装货前,货物处所的舱底应干燥,并拆除货物处所内的木质防潮护板和衬垫料。装货期间,应 使用滚压机或其他设备将货物压实。装货后应平舱,消除堆尖并压实。 6.3.6.2装货前和装货期间应在货堆内200mm~350mm之间的深处测量温度。装货前,货物的温度 不应超过55℃。装货期间,如果货物处所的温度超过90℃,应停止装货,在温度下降到85℃以下之前 不应继续装货。货物温度在65℃以下并保持稳定或在8h内呈下降趋势,船舶才能开航。 6.3.6.3航行期间,应每天监测和记录货物表面温度。货物温度应不进人货物处所即可进行测量,需要 进人时,应满足6.2.4.1的要求。 5.3.6.4卸货前,将主舱口打开并经充分通风后,允许佩戴自给式呼吸器且经过培训的人员进入装有该 货物的货物处所,或允许使用合适的呼吸器的人员进人。 6.3.6.5卸货后,在冲洗货物残留物之前,应清除舱底和货物处所舱底污水阱的污油

    6.3.7.1已知的精矿粉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参见附录G。 6.3.7.2在装货过程中,应进行平舱,使该货物表面峰谷之间的高度差不超过船舶宽度的5%,且货物 从舱口的边界均匀坡向舱壁,在航行途中不出现剪切面塌现象。 6.3.7.3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舱底污水阱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遮盖以防止货物进入。测试装载该货 物的货物处所的污水系统,确保其工作正常。

    6.3.8硫化金属精矿

    6.3.8.2在进人货物处所时,应满足6.2.4.3的要求,为测量氧气和该货物可能散发的有毒气体,在载运 亥货物期间应在船上配备气体测量仪器,并能在无氧状况中使用。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和记录货物处 所中各种气体的含量,并保存测量结果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6.3.9硫化金属精矿.腐蚀性的

    5.3.9.1货物处所应满足6.3.7.3的要求,在进入货物处所时应满足6.3.8.2的要求 6.3.9.2如果船舶没有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装运该货物应按IMOSOLAS的规定得到相关主管 部门同意。 6.3.9.3卸货完毕后,应冲洗掉所有残余物,并对货物处所进行干燥处理。湿的货物灰尘或残渣会生成 腐蚀性的硫酸,对人员和船舶构成危险

    6.3.10.1装货前,应对货物处所进行彻底清扫并用清水冲洗。 6.3.10.2货物处所的平舱板和内底应涂刷石灰水或涂上油漆以防止腐蚀,上部应完整涂漆。 6.3.10.3货物处所内不适用于爆炸性空气中的电路,应通过拆除该系统保险丝以外的方式,在该处所 外部的位置切断电源。应隔离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内不适用于爆炸性空气中的电路。货物处所的通风 机应装设防火星网。 6.3.10.4 应定期抽取货物处所的污水,以防水/酸溶液聚集。 6.3.10.5与该货物或粉尘接触过的货物处所和其他结构不能清扫。卸货后,货物处所和其他结构应用 清水清洗,除去货物残留物。然后,应使货物处所充分干燥。湿粉尘或残余物将形成高度腐蚀的硫酸, 对人极度危险并腐蚀钢板。参与清洗的人员应穿裁防护服护目镜和口贸

    6.3.11.1装载煤符合下列要求:

    a)装货前,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船长提供货物特性说明资料以及安全装卸 程序建议,特别是货物水分含量、含硫量及尺寸,并说明货物是否会释放甲烷或自热; b) 装货前,船长应确保: 1)所有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阱清洁干燥。除去废弃物残留或原先的货物,包括可拆卸的货 物压条; 2) 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无缺陷,电缆和电气设备在爆炸性气 体中或在完全隔离时能够安全使用; 船舶应配备仪器设备,以便不进入货物处所即可测得空气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浓度,及 货物处所舱底污水的pH值。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修和校准。船上人员应接受仪器操作 培训; d) 船舶应配备量程为0℃~100℃的温度测量仪,以便在装货和航行途中不进入货物处所就可 测得煤的温度; e 在货物区域或邻近处所内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警告标识。除货物处所 已完全通风且甲烷气体的含量经测量表明安全外,不应在靠近货物处所和其他毗邻处所进行 燃烧、切割、铲凿、焊接和其他产生火源的作业; 离港前,应对货物表面进行合理平舱直至延伸到舱壁并得到船长认可,以防形成积存气体的坑

    洼及空气渗入煤砖中。进入货物处所的通道应充分密封。托运人应确保船长得到装货码头的 必要合作; g) 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内货物上方空间气体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并记录监测结果。 监测的频率取决于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及通过对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所取得的信息; h 货物处所装完货离港后24h之内应进行表面通风。在此期间,每个货物处所应选定一个取样 点对货物处所内气体进行一次测量,并在气体监测前的适当时间内停止通风: 1 如果离港24h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则应关闭通风口并监测货物处所 内的气体。否则,应保持表面通风并监测货物处所中的气体,在甲烷含量低至可接受水平之 前,应遵循这一程序; j 如果在未通风的货物处所内产生了相当浓度的甲烷,则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安全装卸程序建 议或6.3.11.2采取措施; K 船长应保证货物释放出的气体不在临近的封闭处所内积聚; 1 应定期监测工作处所,如物料间、木工间、通道、管隧等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这些处 所应充分通风; m)在载运该货物期间,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如果监测的pH值表明存在腐蚀性危 险,应在航行途中经常泵出舱底污水,以防内底和污水系统中积存酸性物质; n)在航行途中,如果货物的特性与货物声明中有差异,船长应将差异报告托运人。 11.2如果托运人已经说明货物易释放甲烧,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申烧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 0,应采取JT/T1122中的安全措施。 11.3如果托运人已经告知货物可能发生自热,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一氧化碳含量增加,应 JT/T1121中的安全措施。 11.4使用重力自卸式散货船装载煤时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 货物处所的舱壁不必是防火防液的,且6.3.11.1h)不适用; b)船舶经营人制定要求船舶遵守的货物操作和卸货程序; c)货物处所通风时,确保额外的空气不会进入货煤本身内部;

    a) 货物处所的舱壁不必是防火防液的,且6.3.11.1h)不适用; b)船舶经营人制定要求船舶遵守的货物操作和卸货程序; 货物处所通风时,确保额外的空气不会进入货煤本身内部; d)由于舱底传送隧道上方货物漏斗的底部存在非气密的卸货门粮油标准,使用下述通风方式: 1)如果在隧道内发现甲烷,“正压”通风(在隧道内供气比排气量大以去除甲烷气体); 2)如果隧道内发现 非气比供气量大以去除一氧化碳)

    6.3.12.1货物处所污水阱应清洁、干燥并适当盖好,以防止货物进人。 6.3.12.2因该货物会释放甲烷,货物处所应使用适当的气体探测器定期测试并在必要时对货物表面进 行通风。

    6.3.13木球团、木片

    ....
  • 相关专题: 海运  

相关下载

专题: 医院建设标准 | 安全阀标准 |市政管理 |船舶标准 |混凝土结构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