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PC/ZJG-03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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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XPC/ZJG-03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

    调查对象为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际存在的 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农村房屋建筑。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 范围之内。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 时点一致,为2020 年 12 月31 日。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依托乡镇、村基层组织人员进行的,应加强对调查人 员的培训,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调查,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采取购买 技术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承担调查任务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 优先选用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屋鉴定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能 力的机构,并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下开展调查。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应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调查及数据质量审核机构和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或审核调查数据: 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 调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和图件成果。 数据成果: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国的集房屋建筑各种要素信息为一体,反 映房屋数量、属性、抗震设防水平及空间分布的调查成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图件成果:全国农村房屋建筑承灾体分布图

    5.1.1根据调查工作责任主体与行业职责分工,参与调查的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分 为四级给排水管理,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各级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开展 5.1.2具体工作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数据调查、数据汇交和数据质量 审核,各级责任主体应按照不同阶段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5.2.1前期准备阶段,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成立不同层级、对应分工的调查工作 组,并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1国家级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 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框架下,组织 编制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2省级 在省级政府统筹协调下,按照国家和住建部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 区实际,统筹考虑地市级、县级调查任务,编制本地区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方案和 实施细则。 3地市级 在地市级政府统筹协调下,组织制定市级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预估调 查工作量,落实技术队伍和专家团队,进行调查人员调配、组织,并开展培训。 4县区级

    县区级负责调查工作的实施或协助展调查工作。 5.2.3基层调查人员完成房屋建筑调查相关培训,了解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 查方式,按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开展调查。 5.2.4调查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项调查要求,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 要求和调查时间。 1调查内容 列出调查清单,发放《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和《农村非住宅建筑 调查信息采集表》,结合软件系统移动端采集信息,必要时发放使用明白卡或说 明文件。 2调查区域 明确调查边界,合理划分工作区域和调查单元,避免出现交叉或空白 3规范要求 依据调查技术导则明确调查数据格式要求和填报标准,保证第一手调查数据 的准确性。 4调查时间 预估调查总量,安排调查进度,合理规划调查时间节点,保证有序推进。 5.2.5人员培训要求: 1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提前组织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场 工作调查要求和信息采集表填写要求,软件系统电脑端和移动端的使用与维护等 调查人员应提前知晓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并进行试调查。 2业务培训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合不同调查阶段,面向不同层 级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充分结合当地农村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在 通用性要求前提下对地方农村房屋建筑的特点、结构类型、建设情况和普遍存在 问题进行梳理,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调查工作的实效。

    5.2.5 人员培训要求:

    1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提前组织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场 工作调查要求和信息采集表填写要求,软件系统电脑端和移动端的使用与维护等 周查人员应提前知晓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并进行试调查。 2业务培训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合不同调查阶段,面向不同层 及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充分结合当地农村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在 通用性要求前提下对地方农村房屋建筑的特点、结构类型、建设情况和普遍存在 间题进行梳理,加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调查工作的实效

    5.3.1农村房屋建筑数据调查应包括内业收集数据、外业现场调查核实补充数据 以及现场调查后内业整理和自查数据等步骤 5.3.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业收集数据应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惠排查信息, 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农房抗震改造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易地扶贫搬迁、生态

    5.3.1农村房屋建筑数据调查应包括内业收集数据、外业现场调查核实补充数据 以及现场调查后内业整理和自查数据等步骤。

    5.3.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业收集数据应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惠排查信息、 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农房抗震改造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易地扶贫搬迁、生态

    5.4数据汇交和数据质量审核

    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相关规定进行。 5.4.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全国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工作 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5.4.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所 辖区域农村房屋调查数据的汇交和质量审核,指导下级开展相关工作。 5.4.4各级应建立数据汇交工作机制,明确内容、时间节点与责任人等,组成数 据审核专业小组负责本区域调查成果的审核和汇总。 5.4.5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本级农村房屋调查数据以及下级部门汇交的数 据,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5.4.6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通过本级质量审核的本级采集和下级汇交 的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向同级普查办进行横向汇交。如按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数据进行了修改更新,应及时向本级普查办汇 交修改更新后的数据。 5.4.7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部门提交的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核查 可视情况对下一级部门调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并抽查成果质量。 5.4.8核查实地调查的农村房屋建筑基础数据时,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依照第 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普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相关规定进 行。 5.4.9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应由专业技术队伍进行,并应遵循回 避原则,不得由参与同一批数据调查的机构和人员审核。 5.4.10数据质量审核应覆盖内业基础数据和外业采集信息的所有内容,质量审核 过程不覆盖原始数据,形成独立的质量审核成果。 5.4.11质量审核结果应同原始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如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 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该地区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第二次抽样 调查,直至比对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5.4.12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房屋调查任务的部门应在信息采集、数据质量审核 数据汇总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5.4.13上级部门对上报的调查数据,有质量核准的责任。

    上级部门对上报的调查数据,有质量核准

    5.5.1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农村房屋建筑调查的统筹协调,整合共享本级自然资 源、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的相关数据,并协同开展外 业信息采集工作。 5.5.2与本导则配套的培训教材对农村房屋调查中专业信息判断依据与标准的内 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6.1.1调查内容以房屋属性信息采集为主,软件系统移动端填写的内容详见《农 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详见附录A)和《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 表》(详见附录B),调查项目通过系统开发在移动端APP中内置。 6.1.2调查中首先通过调查软件移动端,在工作底图上实地获取房屋所在的地理 位置即空间信息,然后逐项填报或补充房屋属性信息,以及信息采集人、单位和 调查日期,填报完成后上传

    6.2农村住宅建筑调查

    6.2.1农村住宅建筑分为独立住宅、集合住宅,以及辅助用房。

    1独立住宅:独立住宅调查以建筑单体(栋)为单位填报,对于在各自宅基 也上建造且独立入户的联排住宅按照独立住宅分别填报,并在底图上标出分界线 2集合住宅:集合住宅调查以建筑单体(栋)为单位填报,不需逐户调查 本导则中集合住宅一般为统规统建项目,履行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等建造完成。 3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可不进行详细调查,但应在调查软件系统中,对工作 底图中对应图斑登记标识为“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统一归于同一户主名下, 并拍照上传。

    6.2.3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姓名,集合住宅还包

    区)名称、住宅套数等。 1建筑地址:房屋具体地址,确保准确详细。可直接填写或通过移动端APP 在底图中选取定位并进行核对确认。路(街巷)、号为选填, 2产权人(使用人)姓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应与不动产登 记证书一致。在难以获取产权人信息的情况下,可填报户主、使用人或承租人姓 名。同一栋房屋有多户居住时,可填报多个产权人或户主等信息。 3建筑(小区)名称:被调查建筑所在小区的名称。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房 政策性搬迁安置房等填写安置项目名称,如XX小区等。没有小区名称的填写 “无小区”。集合住宅有小区的应填写每栋建筑的楼栋号或名称。 4住宅套数:指成套住宅的数量,成套住宅是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 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6.2.4建筑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 和安全鉴定情况等。 1建筑层数:地面以上建筑主体主要层数,夹层及局部突出(如楼梯间,局 部突出小房等)不计入。 2建筑面积:建筑各层水平面积的息总和,以平方采为单位,精确到10平方 米。可通过现场简单测量、查询导入信息或由调查移动端自动生成获得。 3建造年代:指房屋建筑建成投入使用的年代。 4结构类型:结构类型按照结构承重构件材料简化分类,包括砖石结构、土 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选择砖石结构或土木结 构的,应在二级选项中继续勾选承重墙体、楼(屋)面主要材料,并填报是否为 底层框架砌体结构。 农房地域差异大,地方材料和建造方式多样,当上述结构类型不能涵盖时 可结合地方情况补充,勾选“其他”并简要说明。结构类型说明详见附录C。 5建造方式: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填写,主要包括自行建造、建筑工匠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等方式,若为其他方式需填报并进行简要说明。 自行建造指农户自行组织劳力,自已动手或请亲友、村民协助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指农户出资委托建筑工匠建造,通常为有经验的建筑工匠带几 个小工的小包工队形式。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指农户出资聘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6安全鉴定:根据现状房屋安全性鉴定情况选择填报“是否经过安全鉴定”, 调查人员无须现场对房屋开展安全性鉴定,而是根据已完成的鉴定或评估报告如 实填写鉴定结论。当调查农房未经过安全性鉴定,填报“否”。当房屋开展了安 全性鉴定,填报“是”并填报“鉴定时间”和“鉴定结论”。 调查填报的安全鉴定信息是指对现状房屋开展的鉴定:当房屋进行过不止 次安全性鉴定时,应填报最新一次安全性鉴定的鉴定结论;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中开展了安全评估或鉴定(指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惠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的专业安全性鉴定)的,应准确填报安全鉴定结论。调查时点前通过拆除新建或 维修加固实现房屋安全的,不填报改造或整治前的鉴定结论。 有安全性鉴定结论的优先填报鉴定结论,没有安全性鉴定结论但有安全性评 定结论的填报评定结论。 根据安全性鉴定结论勾选以下选项:口A级B级口C级口D级; 或者根据安全性评定结论勾选以下选项:口安全口不安全。 相关知识备注:农村住房安全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 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 房。 判定依据: 1)2009年~2017年,《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2019年修 订并更名); 2)2017年8月28日发布建村【2017】192号文,附件《危房改造认定表》; 3)2019年11月28日发布建村函【2019】20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6.2.5抗震设防信息采集项目包括专业设计、抗震构造措施、抗震加固和变形损 伤情况。 1专业设计:指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设计人员进行农房建筑工 程设计,或采用农房设计标准图集。本导则中所称标准图集指依据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规定,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制图,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正式发布供农户建房使用的标准图集。 对于选“是”的农房,可认为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要求 2抗震构造措施:当“是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选择“是”时,填报具体措 施,此项可多选。 圈梁、构造柱是农房中采用最普遍的抗震构造措施,用于砖、砌块墙体承重 的砌体房屋,可提高房屋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如果采取了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可在“其他”项下的二级选项中选择。 当房屋装修后不易直观判断构造措施设置情况时,可通过询问户主和当地工 丘等方式了解情况,确认属实后勾选填报,难以确定时不填,选取典型部位拍照 1~3张。 3抗震加固:是否进行抗震加固,对于实施了抗震加固且验收合格的农房 选“是”,并填写加固实施时间。 对于选“是”的农房,可认为基本满足加固实施时的抗震设防目标要求。 4变形损伤:有无明显墙体裂缝、屋面塌陷、墙柱倾斜、地基沉降等。主要 在现场通过观察进行判断,并与产权人或使用人充分沟通了解。当现场调查发现 存在变形损伤时,应拍照记录,选取典型部位拍照1~3张。变形及损伤情况的现 象详见附录D。 变形损伤为房屋现状情况,并非抗震改造之前的情况。 6.2.6抗震设防信息依据建筑所在地区、建造年代、专业设计、抗震加固情况以及 用途等在软件后台自动生成, 6.2.7抗震设防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进行抗震设防:根据房屋建筑调查信息、地震动参数区划和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综合判断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为后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奠定基础 2建造时抗震设防烈度:房屋设计建造或加固时依据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系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自颁布以 来经过多次修订,此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是指设计建造时采用的版 本,由建造年代对应推断。 3现抗震设防烈度:调查时房屋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对于村镇地

    6.2.7抗震设防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抗震设防烈度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的对应关

    4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房屋调查时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023中确定的设防类别,农村住宅房屋为标准设防类。

    6.3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

    6.3.1农村非任宅建筑调查以独立的单体房屋建筑为单位,当为连片建造的房屋 但有不同归属,并且有明显分界可划分时,应在底图上拆分,并分别填报。 6.3.2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建筑信息和抗震设防信息三部分 6.3.3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地址、房屋名称或单位名称、产权人(使用人)姓 名或机构名称等。 1建筑地址:房屋具体地址,确保准确详细,以便定位。可直接填写或通过 移动端APP在底图中选取定位并进行核对确认。路(街巷)、号为选填。 2房屋名称或单位名称:根据所有权和用途填写,如XX超市、XX村委会 XX宾馆、XX厂房、XX办公楼等。 3产权人(使用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根据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性质填写相 关信息。当为个人所有的出租或自营类时,填写个人姓名信息。当房屋产权单位 为政府、村集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时,填写对应的单位名称。 6.3.4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 筑用途和安全鉴定等。 1建筑层数:地面以上建筑主体层数,夹层及局部突出(如楼梯间,局部突 出小房等)不计入。 2建筑面积:建筑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以平方米为单位,精确到10平方 米。可通过现场简单测量、查询导入信息或由调查移动端自动生成获得。 3建造年代:指房屋建筑建成投入使用的年代。 4结构类型:结构类型按照结构承重构件材料简化分类,详见本导则第6.2.4

    农村非住宅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根据用途进行判断,一般为标准设防类,重 点设防类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和“具有外科手 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医疗用房”

    结构类型按照结构竖向承重构件(承担楼、屋盖荷载的墙或柱等)材料简化 分类,本导则中分为砖石结构、土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等大类。农房地域差异大,地方材料和建造方式多样,当上述所列结构类 型不能涵盖时,可结合地方情况补充,勾选“其他”并简要说明。

    本导则所称砖石结构指砖、砌块或石墙体承重的房屋,楼、屋盖类型包括现 尧混凝土(刚性楼盖)、预制板(半刚性楼盖)、木或轻钢(柔性楼盖)、石板 或石条(柔性楼盖)等。不同的墙体种类和楼、屋盖组合构成各类房屋。 现场对承重墙体和楼、屋盖类别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调查软件系统中填报 对于二层及以上房屋,存在各层采用不同类别楼、屋盖的情况,可以多选 砖石结构中,砖混结构、砌块砌体结构在全国农村房屋中占比最大。石墙承 重房屋在东南沿海和内陆山区有一定分布。几类常见的砖石结构房屋举例如下

    1砖混结构农房构造示意

    C.1.2砌块砌体结构

    C.1.3砖(砌块)木结构

    砖墙或砌块墙承重,木楼(屋)盖的房屋结构防火标准规范范本,通常建造年代较早。传统砖 木结构坡屋顶较多,木屋盖可为木屋架或硬山搁標,个别地区也有平屋顶做法

    由于石材存在天然缺陷,用做水平承重的石板或石条有突然发生脆性破坏的 可能性,当石结构房屋采用石板或石条作为楼盖或屋盖时,在楼屋面板类型项选 择“石板”。

    .1.5底部框架砌体结

    则所称土木结构包括生土结构房屋和木结

    北京标准规范范本C.3混杂结构(砖/砌块/土/石/木等混合承重)

    本导则所称窑洞按照建造工艺的不同可以分为靠崖式窑洞、下沉式窑洞和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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