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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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照明标准规范范本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 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 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

    .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排污单位应对周边环境空

    中醛开展监测,最低监测频次为年。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环境空气开展监测。对于废 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2.3、HJ/T91、HJ442.8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 展环境空气、地下水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2.2、HJ194、HJ664、HJ164、HJ610要求设置监测 点位,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 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 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 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6.1.2.2~6.1.2.4记录相 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接日(或批次)分生产线记录原 原辅用料(木材、胶黏剂、固化 中剂、防水剂等)使用量等。

    6.1.2.3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或批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综合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 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技术标准6.1.2.4废气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HJ1206—2021

    按班次(或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 崔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 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819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 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体育标准,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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