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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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1207—2021续表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污单位使用聚氯乙烯树脂非甲烷总烃半年生产的日用塑料制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1半年品制造塑化、成型、模压排气年恶臭特征污染物°使用除聚氯乙烯以筒非甲烷总烃半年外的树脂生产的日颗粒物、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半年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年用塑料制品制造使用聚氯乙烯树脂非甲烷总烃半年生产的人造草坪制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造半年年挤出、喷丝、背胶、烘恶臭特征污染物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干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外的树脂生产的人颗粒物、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半年造草坪制造年度“、恶臭特征污染物°使用聚氯乙烯树脂非甲烷总烃半年生产的塑料零件及颗粒物、氯乙烯、臭气浓度°、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半年年配料、塑化、成型、浸恶臭特征污染物“使用除聚氯乙烯以渍、烘干、层压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颗粒物、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制品制造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印刷排气筒半年二甲苯“所有类别的塑料制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季度半年品制造烧法)排气筒年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气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筒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3: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含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有机溶剂的,监测指标可不包括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b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工业排污单位执行GB21902,以VOCs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需要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的,应监测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GB14554,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适用于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排污单位。“采用流延膜工艺的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采用其他工艺的废气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f特征污染物执行GB31572,污染物种类按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确定。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管控指标,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从其规定。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除监测生产工序排气简对应的监测指标外,还应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按GB37822、HJ/T55等设置监测点位。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7

    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机

    机电标准规范范本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 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 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 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3、HJ/T91、HJ442.8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 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610、HJ164、HJ964、 HJ/T166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5.1除表1~表6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 表1~表6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 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 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

    6.1.2.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参照6.1.2.2~6.1.2.4记录相关 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生产单元和生产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用料名称和用量: b)产品产量:

    c)新鲜水取水量、能源消耗量(电、天然气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 污泥产生量、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1.2.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 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记录危险 废物的具体去向,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819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 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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