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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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1209—2021

    应通过现场踏勘,补充和确认待监测企业内部的信息,核查所收集资料的有效性。对照企业平面布 置图,勘察各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核实其主要功能、生产工艺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重点观 察场所及设施设备地面硬化或其他防渗措施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 或地下水污染的隐惠。

    必要时,可通过人员访谈进一步补充和核实企业信息。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 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企业属地的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 所在地情况的人员,相关行业专家等,

    钢丝绳标准5.1.4重点监测单元的识别与分类

    对本标准5.1.1~5.1.3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 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查企业内有潜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将其 中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或设施设备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 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每个重点监测单元原 则上面积不大于6400m。 重点监测单元确定后,应依据表1所述原则对其进行分类,并填写重点监测单元清单,清单格式参 见附录B。

    表1重点监测单元分类表

    5.2.1.1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5.2.1.2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 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 径影响的隐惠点。 5.2.1.3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 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1)一类单元 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

    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

    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2)二类单元 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 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土壤裸 露处,并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 降位置确定点位。 b)采样深度 1)深层土壤 深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下游50m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 测点。 2)表层土壤 表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为00.5m 单元内部及周边20m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 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相应的影像记录并予以说明

    5.2.3地下水监测井

    a)对照点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 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 临近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发生季节性变化的区域可根据流向变化适当增加对照点数 量。 b)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并不应少于1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并(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 不应少于3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 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 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610和HJ964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 在单元内监测并数量,但不得少于1个监测并。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及HJ164的筛选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 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监测井不宜变动,尽量保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采样深度 自行监测原则上只调查潜水。涉及地下取水的企业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采样深度参见HJ164对监测取水位置的相关要求。

    a初次监测 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36600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

    HIL1019的要求进行,

    6.2样品保存、流转、制备

    土壤样品的保存、流转和制备按照GB/T32722、HJ25.2、HJ/T166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和流转按照HJ164、HJ1019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样品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污染物性 及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十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 要特性参数(包括测定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 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自行监测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 的技术人员,并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企业全部或部分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监测工 作的,应确认机构的能力满足自行监测的质量要求。 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需求,梳理监测方案制定与实施各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 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8.2监测方案制定环节

    HJ1209—2021

    企业应自行对其监测方案的适用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a)重点单元的识别与分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已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提供了重点监测单元清单及标 记有重点单元及监测点/监测井位置的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b) 监测点/监测井的位置、数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本标准5.2的要求; c)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d)所有监测点位是否已核实具备采样条件。

    8.3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环

    致,必要时可根据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 重金属快速测定仪等现场快速筛选仪器的读数或其他合理依据进行调整,应在监测报告中说明调整方案 并提供相应依据。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环节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还应满足GB/T32722、HJ164、 HJ/T166、HJ1019及所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的一般编制格式参见附录D,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适当调整,但至少应包括: a 企业执行的自行监测方案描述(至少涵盖重点监测单元清单,标记有重点单元及监测点/监测 井位置的企业总平面布置图,重点单元识别与分类过程描述,监测点位置、数量和深度的描述, 各点位监测指标与频次及其选取原因描述,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等方法描述等); b 监测结果及分析,各监测指标选取的分析方法及检出限应在报告中明确;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

    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见表A.1

    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见表A.1。

    表A.1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

    保企业内部 六价铬、砷和铁的浓度进行了定期监测

    吊环标准表C.1地下水监测井中污染物浓度监测值

    对监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本示例采用Excel的“线性趋势线"功能,也可采用其他类型走 结果如图C.1。

    图C.1污染物浓度监测值变化及趋势预测

    HJ1209—202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编制的参考格式

    HJ1209—2021 2)地下水 7.3样品保存、流转与制备 8 监测结果分析 8.1土壤监测结果分析 1)分析方法 2)各点位监测结果 3)监测结果分析 8.2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 1)分析方法 2)各点位监测结果 3)监测结果分析

    水泥标准规范范本9.1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9.2监测方案制定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9.3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10结论与措施 10.1监测结论 10.2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原因 附件: 附件1重点监测单元清单 附件2实验室样品检测报告 附件3地下水监测井归档资料(归档资料的要求参见HJ164) 附件4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或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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