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64-2019 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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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2.1.8切割金属粉尘

    高温电弧的热量使工件切口处的金属部分或局部融化,并信 助动量排除熔融金属产生的粉尘钢丝绳标准

    paint dust

    喷漆作业过程中油漆过喷产生的

    焊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2.1.11蓄热式热氧化炉

    weldingdus

    由耐火材料衬里炉膛和若干个气或油燃烧器、换热器等组成 换热器采用陶瓷蓄热床的热氧化炉,常用RTO表示。

    2.1.13吸附浓缩装置

    VOCs气体进入吸附区其组分被吸附材料吸附后,成为净化 气体排放;当吸附区吸附材料接近饱和时,以5%~10%的吸附风 量的高温气体进行脱附再生,形成VOCs浓缩气体的装置,

    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soundtransmissionloss

    墙或间壁一面的入射声能与另一面的透射声能之差的分贝 数,隔声量等于透射系数的倒数取以10为底的对数再乘以10,单 位为dB。

    具有吸声衬里或特殊形状的气流管道,可有效降低气流中的 噪声。

    降低机器设备振动传递的弹性支承。

    vibration isolator

    vibration isolator

    noise barriers

    专门设计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通常是针对 某一特定声源和特定保护位置或区域设计的。 固体废物处置

    solid waste

    丧失原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 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液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 见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固体废物 2.1.23般工业固体废物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7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 方法翻转法》GB5086.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 法》HJ557及《固体废物》GB/T15555.1~GB/T15555.12鉴别方 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hazardous waste

    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7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 法翻转法》GB5086.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557及《固体废物》GB/T15555.1~GB/T15555.12鉴别方法 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将固体废物非永久性的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

    将固体废物烧或采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 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 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

    3.1.1船厂宜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和中水回用等措施进行污 水处理

    3.1.3输送、贮存、转运腐蚀性介质的废水管道、管件、阀门、检查

    3.1.3输送、贮存、转运腐蚀性介质的废水管道、管件、阀门、检查 井、水池(槽)、容器等,应采取防渗漏、耐腐蚀措施。

    1除一般生产废水,其他生产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 或达到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才能排入厂区污水管道; 2预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型药剂; 3废水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采取浓缩、脱水处理, 并应防止渗漏和散落,妥善处置。 3.1.5污水处理工程宜采用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 3.1.6修船厂的码头、拆解堆场等污染场地初期雨水应收集处 理,并应符合当地环 保护部门要求

    3.2.1码头和船坞的含油废水,主要由造船、修船过程中设备试 运行和船舶试航产生,可集中收集。废水含油浓度相对较高,其水 质为:石油类 200mg/L ~ 500mg/L,CODcr 500mg/L ~ 1000mg/L。

    生。石油类小于200mg/L。 3.2.3电装车间酸碱废水,主要由蓄电池充电过程产生,pH值为 2~4。 3.2.4修船厂机电工场酸碱废水,主要由部件化学清洗过程产 生。其水质为:pH2~11、CODcr400mg/L~800mg/L、石油类 50mg/L~200mg/L、表面活性剂40mg/L~100mg/L。 3.2.5一般生产废水主要由火工校正、密封试验、冷却等工段产 生。CODcr不大于200mg/L。 3.2.6生活污水主要是职工日常生活排水,包括浴室、食堂、办公 楼、厕所用水等。其水质为:CODcr 200mg/L~400mg/L、BOD: 100mg/L~200mg/L、SS 100mg/L~300mg/L、氨氮 20mg/L~ 35mg/L、TP2mg/L~8mg/L动植物油20mg/L~40mg/L。 3.2.7洗衣废水主要由船八集中洗衣房产生,其水质为:CODc 600mg/L~1000mg/L、BOD。200mg/L~400mg/L、Ss 300mg/L~ 600mg/L.LAS 60mg/L~100mg/L。 X 13.3生产废水处理 I含油废水处理 3.3.1含油废水收集和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试运行、船舶试航等产生的含油废水应纳入含油废水 处理站,经油水分离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2机加工车间、储油罐等处的含油废水应就近设置隔油池或 废油贮存设施,经预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3船坞、码头等试验、试航场地应就近设置隔油池或废油购 存设施以及浮油回收设施: 4隔油池或废油贮存设施应采用非开式; 5含油废水宜采用槽车输送、集中处理方式。

    用隔油十混凝气浮十多级物理综合分离工艺;含油废水深度处理 时,可采用隔油干混凝气浮十多级物理综合分离干活性炭吸附/过 滤工艺,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 的有关规定执行。 3.3.3含油废水处理站应设置具备隔油和沉砂功能的调节池 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取6h~10h,池底坡度宜取0.01~0.02,并 应坡向污泥斗,污泥斗倾角不宜小于45°,有效水深不宜大于3m。 池应设不燃或难燃材料盖板。 3.3.4寒冷地区含油废水处理站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构筑物及 处理设备宜设加热设施。 3.3.5油泥、废油等回收油类物质应妥善储存,并应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处置。 XXV 3.3.6含油废水处理站火灾危险性等级应根据分离废油种类确定。 Ⅱ酸碱废水处理 3.3.7 酸碱废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化学中和法,处理后出水水质 pH值应为6~9。 3.3.8 酸碱废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利用厂区或车间内的酸、碱废液进行相互中和; 2/应设置酸碱废水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取4h~8h; 3应设置独立的酸、碱废液储存池,储存量应按最大一次倒 槽量确定; 4酸碱废水中和池应设加药区与中和反应区,中和反应区应 具备搅拌功能,进出口应设置pH自控装置,宜采用连续流方式。 3.3.9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pH值达标后,处理方式应根据废水 水质及排放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水含油浓度较高时,应采用油水预分离或进入含油废 水处理站; 2当出水含油浓度较低,但仍不能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或接管标准时,应进入污水处理站。

    3.3.6含油废水处理站火灾

    3.4.1船厂污水水质可按表3.4.1确定。

    表3.4.1船厂污水水质

    3.4.2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排水量,并应留有10%~ 20%的余量,小时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排水量确定, 3.4.3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指标应根据尾水排放去向,按相应标 准确定。

    3.4.4污水处理站总体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远离办公或生活区,靠近污水排放口;应根据船厂建设周期统一规 ,确定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2处理站机房、电控间及值班操作室宜采用地面建筑形式; 3当处理站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时,应有单独用房,并应满 足通风排气要求。

    3.4.5污水处理站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2格栅工作台两侧过道宽度不宜小于0.70m。工作台 过道宽度:当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宜小于1.50m,人工清除时不1 于1.20m。

    3.4.14当船厂污水提升至调节池时,应设集水并。集水并有效

    3.4.19采取固定床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时,填料上部应留不, 0.30m的集水区,下部应留不小于0.50m的布气区,填料高度 小于2.00m。

    3.4.20生物反应池进出水口应采取防止水流短路措施,宜分格 串联布置。当设计水量大于10.0m3/h时,生物反应池宜分组并 联运行

    3.4.20生物反应池进出水口应采取防止水流短路措施,宜分格

    生物反应池主要设计参数应符

    1当采用A/O生物接触氧化脱氮工艺时,氧化池容积 应小于0.50kgBODs/m3:d,固定填料充填率应大于60%,

    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10m/m,蜂窝填料孔径不应小于35mm,漂 浮型填料充填率宜为20%~50%,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 准《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9的有关规定 执行; 2当采用A/O活性污泥脱氮工艺时,污泥负荷不应大于 0.10kg BODs/kg MLSS· d,MLSS 宜为 3000mg/L~4500mg/L, A/0各段停留时间比宜为1:3~1:4,污泥回流比宜为50%~ 100%,混合液回流比宜为100%~300%,缺氧池内溶解氧浓度不 应大于0.5mg/L; 3当采用A/O脱氮除磷工艺时,污泥负荷宜为(0.05~ 0.12)kg BOD, /kg MLSS · d,MLSS 宜为 3000mg/L~4000mg/L, A/A/O各段停留时间比宜为1:1N:B~1:1:4,污泥回流比宜为 50%~100%,混合液回流比宜为100%~300%,厌氧池内溶解氧 浓度不应大于0.2mg/L,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厌氧 缺氧一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的有关规 定执行; 4 当采用 SBR工艺时,处理周期不应小于 6h,排出比宜为 30%~50%;SBR工艺污泥负荷应按处理周期内有效曝气时间计 算,污泥负荷数值可按活性污泥工艺规定,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 行业标准《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I577的 有关规定执行; 5当采用MBR浸没式工艺时,处理污泥负荷宜为(0.05~ 0.15)kgBODs/kgMLSS·d;当采用中空纤维膜时,MLSS宜为 6000mg/L~12000mg/L;当采用平板膜时,MLSS宜为6000mg/L~ 20000mg/L;其他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HJ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2二次沉淀池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沉淀池宜设置多座并

    3.4.24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0m,澄清区高度不应小于 1.50m,缓冲区高度不应小于0.30m。 3.4.25采用泥斗排泥时,每个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阀门和排泥管 泥斗倾角:方斗不应小于60°,圆斗不应小于55°。 3.4.26沉淀池宜采用重力或气提排泥。重力排泥的净水头不应 小于1.2m,排泥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气提排泥管内流速应 大于0.7m/s,排泥管管径不得小于80mm。 3.4.27沉淀池出水槽宽度应大于200mm,出水槽前宜设浮渣挡 板及撇渣装置。 3.4.28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排放池,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排放水 泵15min出水量。当排放水池兼具消毒功能时,其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排放水泵30min出水量。排放池出口应设置污水计量装置 和监测采样点。 XV/化学除磷、消毒, 3.4.29船厂污水经生物除磷后,出水磷含量仍达不到除磷要求 时,可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除磷设计应包括药剂和药剂投加点的选择,以及药剂 投加量的计算; 2化学除磷药剂宜采用铁盐或铝盐; 3化学除磷采用铁盐或铝盐时,可选用前置沉淀工艺、同步 沉淀工艺或后沉淀工艺: 4铁盐或铝盐作为絮凝剂时,药剂投加量为去除1mol磷需 要1mol铁(Fe)或1mol铝(Al),并应乘以2倍~3倍的系数,该系 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5化学除磷设备应符合计量准确、耐腐蚀、耐用及不堵塞等 要求。 3.4.30 污水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受纳水体的要求 确定

    泵15min出水量。当排放水池兼具消毒功能时,其有效容积 小于排放水泵30min出水量。排放池出口应设置污水计量 和监测采样点。

    时,可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除磷设计应包括药剂和药剂投加点的选择,以及药剂 投加量的计算; 2化学除磷药剂宜采用铁盐或铝盐; 3化学除磷采用铁盐或铝盐时,可选用前置沉淀工艺、同步 沉淀工艺或后沉淀工艺; 4铁盐或铝盐作为絮凝剂时,药剂投加量为去除1mol磷需 要1mol铁(Fe)或1mol铝(Al),并应乘以2倍3倍的系数,该系 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5化学除磷设备应符合计量准确、耐腐蚀、耐用及不堵塞等 要求。 3.4.30 污水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受纳水体的要求 确定

    .4.3T 片自不求 3.4.32污水采用氯剂消毒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量宜为5mg/L~10mg/L(按有效氯计); 2污水投加氯剂后应采用混合和接触,接触时间不应小 于30min; 3消毒剂投加点应设置在沉淀池出流或消毒接触池入口的 管(渠)道内,管(渠)内宜加装混合器。消毒接触池应采用折流式, 隔板间距不应大于800mm。 3.4.33污水消毒紫外线剂量及照射渠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GB50014的右关规行

    3.4.38采用机械曝气器时,生物反应池混合全池污水体积所需

    3.4.39进水泵和回流泵应为杂质泵,排水泵可用清水泵。

    泉宜选用螺杆泵或隔膜泵。

    升泵应自灌引水。地下泵房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同时应设置 通风设施。

    至调节池的提升泵应按最高时流量确定,调节池提升泵流量应 安平均小时流量确定。

    并至调节池的提升泵应按最高时流量确定,调节池提升关

    3.4.42当污水处理站配置鼓风机时,宜设置单独的风机房,风机

    房应米用隔南产 友 3.4.43鼓风机选型应根据使用风压、单机风量、运行管理和维修 等因素确定,同一供气系统应选用同类型鼓风机。应设置至少同 风量的两台鼓风机,一台备用

    3.4.43鼓风机选型应根据使用风压、单机风量、运行管理和

    等因素确定,同一供气系统应选用同类型鼓风机。应设置至少同 风量的两台鼓风机,一台备用

    3.4.44鼓风机应根据产品要求设置回风管、柔性连接管、闸

    止回阀、减振垫、消声器等,每台鼓风机出口应设有防止气水回流 的安全保护装置。

    3.4.45鼓风机工作压力应根据空气扩散曝气器浸没深度

    出风管路系统压力损失和实际使用时阻力增加等因素计算 确定。

    3.4.49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污泥脱水设备。污泥脱水机应折 泥量和脱水要求确定,可选用叠螺式、板框式或离心式污 水机,

    3.4.50污泥脱水机房内应设有凝聚剂配制投加装置、污泥

    反应装置,设备起吊、室内通风和泥饼转存设施,宜设有泥饼和凝 聚剂临时储存场地

    建筑、通风、电气与自动控制设计

    3.4.52污水处理站可设置于室内,建筑物构造尺寸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门宽度应满足最大设备搬运,不得小于900mm,门宜向外开启 2 经常操作的处理构筑物顶部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0m; 3处理站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00mm,操作平台宽度不得 小于600mm。 3.4.53污水处理站也可设置于室外,可分为地上式、半地埋式和 全地埋式三种,建筑形式和构造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总体设计许可条件下,宜采用半地埋式; 2全地埋式处理站不宜布置在主道路或重载地坪下; 3构筑物顶部应设置设备吊装孔、操作检修孔,孔内净尺寸 不得小于700mm。 3.4.54调节池、生物反应池和污泥池池底坡度宜大于1%,泵吸 水坑深度不应小于300mm,调节池、生物反应池和污泥池应设集 水坑。 3.4.55室内污水处理站应设供冲洗用水栓,操作室宜设洗涤盆 室内污水处理站地面宜设明沟、集水坑。 3.4.56处理构筑物上部宜设顶盖,经常操作、维护的处理构筑物 上部宜设轻质盖板,其周围应有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安全栏杆。 3.4.57室内污水处理站内应有供新风和排气措施,处理构筑物 宜采用密闭形式,室内换气次数应为(6~8)次/h。 3.4.58废水预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均宜采用双电源供电。当有 应急电源时,应急电源应满足进水泵或排水泵用电负荷要求。 3.4.59污水处理站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 (PLC),且应设置故障、高液位报警装置。 3.4.60污水计量装置应具有显示、储存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功能。 XI超越管和高程布置

    1门宽度应满足最天设备搬运,不得小于900mm,门宜向外升启 2 经常操作的处理构筑物顶部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0m; 3 处理站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00mm,操作平台宽度不得 小于600mm,

    3.4.53污水处理站也可设置于室外,可分为地上式、半地

    时,超越管道不应超越消毒接触

    3.4.62污水处理站应从污水调节池一次提升自流到全部处 筑物。

    3.5.1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水质、水量、排水状况确定,可选择厂

    5.1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水质、水量、排水状况确定,可选择厂 内生活污水、相对洁净的生产废水、建筑屋面雨水和广区内污水处 里站出水。

    3.5.2中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

    水质标准》GB/T3196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

    3.5.3中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收集区域现有水后

    和预期水质变化经测定、调查后确定。采用船厂污水时,可按本标 准表3.4.1中指标取值;当中水水源为二级处理出水时,设计进水 水质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标准确定。

    3.5.4中水严禁作为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或生活饮用水。 3.5.5中水用途分类可按表3.5.5确定

    表3.5.5中水用途分类

    3.5.6当中水作为绿化、冲厕、道路清扫、冲洗等杂用水时,其7

    3.5.6当中水作为绿化、冲厕、道路清扫、冲洗等杂用水时,其水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的有关规定;当中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回用时,其水 质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的有关规定。

    质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的有关规定。 7 3.5.7当中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回用时,其水质除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 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循环水系统换热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型式、浓 缩倍数、水处理药剂等因素确定。 3.5.8当中水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无相应标准时,可通过试验类比调查或参照天然水水质标准 确定。 3.5.9当中水回用于船舱压载水时,其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中微生物含量指标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船舶 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中对微生物浓度的规定。 3.5.10对于向厂区内多用户供水的中水处理系统,应按用水量 最大用户水质标准确定;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

    3.5.7当中水作为循环冷却7

    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永水质》GB/T19923白 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循环水系统换热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型式、深 缩倍数、水处理药剂等因素确定。

    3.5.9当中水回用于船舱压载水时,其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中微生物含量指标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船舟 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中对微生物浓度的规定。 3.5.10对于向厂区内多用户供水的中水处理系统,应按用水量 最大用户水质标准确定;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

    1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应根据船厂总体规划,从全局出发,正 确处理污水排放与污水再生利用的关系,以及集中与分散、新建与 扩建、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调查论证确定: 2中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水质、水量和中水用 途,经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3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设计规范》GB50335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的有关规 定执行或相似成功运行的工程实际参数确定

    3.5.12中水处理工程必须确保水质安全可靠,严禁中水进

    3.5.12中水处理工程必须确保水质安全可靠,严禁中水进入生 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中水输配水系统必须采用独立系统。 3.5.13中水回用系统宜由污水收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中水 输配、用户用水管网等组成,中水回用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综合 确定。

    3.5.14中水处理工艺及主要构筑物形式应根据中水水源水

    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宜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1 二级处理十过滤十消毒; 二级处理十混凝十沉淀或气浮十过滤+消毒; 2 3 二级处理十混凝+沉淀或气浮十膜分离←消毒; ? 预处理士MBR开消毒。 3.5.17 当中水水源为二级处理出水时,宜采用“混凝十沉淀或气 浮十过滤十消毒”工艺;当中水水源为船厂污水时,宜采用“预处 理+MBR+消毒”工艺。

    1污水混凝时絮凝时间宜为10min~15min,其他设计参数 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 的有关规定执行; 2混凝沉淀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沉淀区表面水力负荷宜 取(1.0~3.0)m/m:h,斜板(管)间距(孔径)不宜小于80mm,板 (管)斜长宜取1000mm,斜板(管)倾角宜采用60;斜板(管)上部 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 3当采用气浮时,其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当无条件时 溶气水压力可采用0.20MPa~0.35MPa,回流比可采用10%~

    15%,气浮区表面水力负荷可采用(3.60~7.20)m/m:h,其他 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3.5.20膜分离工乙且米用微滤、超 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的有关规定执行。 3.5.21当对中水回用水质有更高要求时,可增加深度处理单元 技术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深度处理单元技术可采用活性炭吸 附、臭氧氧化、离子交换和膜分离等。 VI中水处理构筑物 3.5.22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厂区总体规划、中水水源、中水用 水位置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3.5.23中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 量确定,自用水量可采用平均日供水量的5%~15%。 3.5.24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 联系列设计。任一构筑物或设备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应满 足供水要求。各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在寒冷地 区,各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3.5.25中水处理站应设清水池,容积应根据中水回用用途确定 不应小于日供水量的15%20%,并应设有保洁设施。 3.5.26中水处理站内应设置加药贮药间,固定储备量可按最大 投药量的30d用量计算:加药贮药间和消毒剂制备贮存间宜与其 他房间隔开,并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站内应设有值班、化验等

    3.5.25中水处理站应设清水池,容积应根据中水回用用途确定

    3.5.27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

    3.5.28当采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应有

    储容量和溢流排放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 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诸容量和溢流排放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

    MI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MI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3.5.29中水回用系统设计和运行应保证供水水质稳定水量口 靠和用水安全。工业用水采用中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为备用 备用系统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的有关规定执行。

    3.5.30中水管道应有防渗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

    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中水”字样。水池(箱)、阀 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公共场所及绿化 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3.5.31中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

    3.5.31中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 不得小于1.0m;交叉埋设时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中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 水管道的上面,其垂直净距均不得小于0.4m。

    3.5.32中水回用系统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中水处理 站水电耗用应单独计量。中水处理系统宜采用仪表监测和自动 控制。 3.5.33 中水处理系统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用水点,应设置取样

    3.5.32中水回用系统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中水

    3.6.1污水处理及中水处理应选用低噪风机、水泵,且采取降噪 和减振措施,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 竞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E 12348的有关规定。 3.6.2污水处理臭气应有效收集,尾气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排 浙坛准西书

    .6.2污水处理臭气应有效收集,尾气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排 妆标准要求。

    3.6.2污水处理臭气应有效收集 电线电缆标准,尾气排放应满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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