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36-202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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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设计建筑designedbuildin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 ofbuilding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 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 2.0.18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 ofexteriorwall 包括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混凝土圈梁和抗震柱等热桥部位在 为,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的传热系数。计算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 单位为W/(m?·K)

    包括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混凝土圈梁和抗震柱等热桥部位在 为,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的传热系数。计算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 单位为W/(m?·K)

    太阳能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 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3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

    3.0.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本标准配 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市典型气象年的气象参数。当建筑所处地区 未列入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库时,应参照设区市的气象参数作 为设计依据,可按附录B

    4.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

    按限建巩物能耗情行 给构能耗凸生年建巩息能耗 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两类: 1甲类公共建筑一一单幢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建筑 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 建筑群; 2乙类公共建筑一单幢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或者 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的公共建筑,

    4.1.2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

    风,并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得热,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 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综 合的节能设计。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保温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 的用能需求

    立置,缩短能源、水和空气的输送距离,公共建筑中的冷热源机 房、高低压配电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房等宜靠近负荷中 心位置集中设置,并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 计标准》DB33/1092的要求。

    4.1.5公共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

    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的要求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并应合理布置和预留相关设施、管线的安装空间。可再生能源应 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

    4.2.1公共建筑的主体朝向应考虑大然采光、自然通风、太阳辐 射得热等因素,并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浙江省各地市 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参见附录B。

    时得热等因素,并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浙江省各地市 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参见附录B。 4.2.2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甲类公共建筑 本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2.3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应符 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时,必须按本 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整幢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70; 2申类公共建筑的东、西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50,南、北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3乙类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3%。 4.2.4甲类公共建筑平均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 也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平均窗墙面积比大 于等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王0.40

    4.2.2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甲类公

    4.2.4甲类公共建筑平均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

    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平均窗墙面积比大 于等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40

    .2.5申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限值应符合表4.2.5的规

    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 行权衡判断。

    .2.5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限值

    4.2.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在每个 开间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其中申类公共建筑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的可开启部分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

    外墙面积的10%,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 窗面积的30%。 4.2.7建筑中庭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宜设置机械通 风设施。 4.2.8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屋顶天窗 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尚宜设置挡板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 置遮阳; 2南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3屋顶天窗应设置固定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 遮阳; 4 建筑遮阳设施应兼顾通风及冬季太阳辐射得热: 5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保温 防水等性能;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参见附录A。 4.2.9 当公共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双层幕墙: 2玻璃幕墙宜采用双腔中空玻璃: 3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 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0%,且应 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璃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 数,并应符合第4.3.1条的规定。 4.2.10屋面的保温隔热宜采用下列措施: 1平屋顶宜采用不同构造形式的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等: 2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

    1平屋顶宜采用不同构造形式的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等; 2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 空间,屋顶可设置花架,种植攀缘植物,盆栽、箱栽植物等: 3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减少 外表面太阳辐射得热, 4.2.11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大窗、采光侧窗、下沉广场(庭院)

    导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4.2.12当公共建筑外墙采用砌体时,砌体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 4.2.13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及其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和

    屋顶透光部分的热工性能限值

    注:同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如全部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 周节中置遮阳措施时,该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允许增 加0.4W/(m2·K)

    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热工性

    4.3.3建筑物地下室外墙自室外自然地坪以下0.8m范围内,应 做保温处理,其热阻R不应小于1.0m2·K/W。与十壤接触的建 筑物地面,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R不应小 于 1.0 m?·K/W.

    4.3.4公共建筑门的节能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隔热保温节能措施,其中非透光外门 传热系数不应大1.5W/(m?·K),透光外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K); 2室内空调区域与非空调区域分隔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K)

    4.3.5公共建筑外窗和幕墙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类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7级要求,乙类 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要求: 2建筑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 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3级,安装部位高度大于 100m的透光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4.3.6建筑物外墙和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4.3.6建筑物外墙和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

    4.3.6建筑物外墙和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内空气露点温度。

    4.3.7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 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的有关规定计算: 3建筑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4.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1.1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调节应遵循通风优先、热湿调控 与之配合的设计原则,在保证全年室内热环境、空气品质的前提 下,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 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5.1.2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 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3条件充许时公共建筑室内宜增加风扇装置,采用风扇加自

    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3条件充许时公共建筑室内宜增加风扇装置,采用风扇加自 然通风的方式提高室内舒适度,减少空调运行时间。风扇运行不 宜影响室内照明,转速宜多档调节

    5.1.3条件充许时公共建筑室内宜增加风扇装置,采用风

    然通风的方式提高室内舒适度,减少空调运行时间。风扇运行不 宜影响室内照明,转速宜多档调节

    5.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 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暖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暖;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暖: 7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 供暖; 8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 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暖; 9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暖。 5.2.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 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集中供暖热源与燃气源,或者采用燃气燃料受到环保和 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 提供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 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 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6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C,或相对湿度控 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5.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5.2.4公共建筑宜采用热泵机组作为供暖热源,不宜采用燃油锅 炉作为供暖热源,

    5.2.5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炉 容量宜相等; 3条件许可时,锅炉宜充分利用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 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的炉型

    5.2.6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6的数值。

    表5.2.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5.2.7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1.4MW。

    5.2.8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

    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对于不回

    凝结水的单管供汽热网,应妥善处理凝结水的低位热能的利用问 题,排放温度应符合国家排水规范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宜设置水一水热泵提升凝结水的低位热能能级加以利用。 5.2.9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 负荷的要求。

    凝结水的单管供汽热网,应妥善处理凝结水的低位热能的利用问 题,排放温度应符合国家排水规范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宜设置水一水热泵提升凝结水的低位热能能级加以利用

    5.2.9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 负荷的要求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 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设计工况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2.11 的数值。

    2.11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

    续表5.2.11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COP(W/W)定频3.00CC≤50变频3.00活塞式、涡旋式定频3.20CC>50风冷或蒸变频3.20发冷却定频3.00CC≤50变频3.00螺杆式定频3.20CC>50变频3.205.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2的数值表5.2.12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活塞式、涡定频6.30旋式CC≤528变频6.30定频6.30CC≤528变频6.38定频7.00螺杆式5281163变频7.60组定频7.00CC≤1163变频7.09定频7.60离心式11632110变频8.06定频3.60CC≤50活塞式、涡变频3.60风冷或蒸旋式定频3.70CC>50发冷却冷变频3.70水(热泵)定频3.60机组CC≤50变频3.60螺杆式定频3.70CC>50变频3.70:18:

    5.2.13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 表5.2.13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 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 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 确定。

    5.2.14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 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 表 5.2.14的规定。

    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

    续表 5. 2. 14

    5.2.15采用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

    5.2.16采用蒸汽、热水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漠化 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

    表5.2.1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性能参数

    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5.2.18当采用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作为空调冷源时,经经济技 术比较可行时,可采用变频压缩、多级压缩或磁悬浮技术。 5.2.1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5.2.20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2.6,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8; 3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 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官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5.2.21空气源热泵或风冷制冷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5.2.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系统、多联机空 调系统或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与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2.23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联机 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的有关规定。 5.2.24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 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2级的要求; 2应用房间空调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 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应影响立面景观,文应利于与室 外空气的热交换,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室外机的 布置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 范》GB17790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092的规定。 5.2.25对有较天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天量余热的公共建筑,宜 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坏水水温宜控制在15℃C~35℃: 2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 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天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 时的建筑物的供热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 算确定;

    验对全机的换效器进滑扫 5.2.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系统、多联机空 调系统或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与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2.23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联机 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的有关规定,

    1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 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2级的要求; 2应用房间空调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 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应影响立面景观,文应利于与室 外空气的热交换,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室外机的 布置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 范》GB17790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 的规定,

    5.2.25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公共建筑,宜

    1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 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天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 时的建筑物的供热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 算确定:

    4当无余热、废热可利用时,辅助热源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供低温热水方式供暖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 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大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1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 应按一个供冷或供暖周期计算,且应考愿间歇运行的冷负荷附加 所选蓄能装置的蓄能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 负荷要求,并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 2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冷装 置的特性等确定: 3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有少量(小于 蓄冷(蓄热)量的15%)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可在系统中单设 盾环水泵取冷(热)。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 有一定量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机(锅炉); 4当采用蓄冷空气调节系统时,空气调节系统供回水宜采 用大温差供水,空调送风系统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5.2.28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5.3.1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5.3.1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

    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 设计温度。

    5.3.2应根据建筑的特点、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

    5.3.3集中空调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5.3.5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控制

    5.3.5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控制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暖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 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暖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暖工况转换 领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 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 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 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天 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 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5当采用变流量系统时,冷水机组的冷水出水温度不宜低于 7℃C,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C,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 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5.3.7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 采用变速调节。 5.3.8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图阶段水泵扬程应详细水力计算,并进行管路优化设计: 2水系统管路布置应顺、平、直,应采用顺水弯头或顺水三 通。最不利环路各管径比摩阻宜小于100Pa/m;其他支路比摩阻 宜小于300Pa/m,耳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供回水管长度不天于400m时,单位管道长度平均 阻力不应大于160Pa/m; 2)系统供回水管长度在400m与1000m之间时,超过400m 的大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30Pa/m,400m 内的小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60Pa/m; 3)系统供回水管长度1000m以上时,超过1000m的大管 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00Pa/m,400m与 1000m之间的中等尺度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 应大于130Pa/m;400m内的小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 阻力不应天于160Pa/m; 3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水力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 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 没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 令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天, 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 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5当采用变流量系统时,冷水机组的冷水出水温度不管低于 7℃,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C,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 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5.3.7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 采用变速调节

    5.3.8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图阶段水泵扬程应详细水力计算,并进行管路优化设计; 2水系统管路布置应顺、平、直,应采用顺水弯头或顺水三 通。最不利环路各管径比摩阻宜小于100Pa/m;其他支路比摩阻 宜小于300Pa/m,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供回水管长度不大于400m时,单位管道长度平均 阻力不应大于160Pa/m; 2)系统供回水管长度在400m与1000m之间时,超过400m 的大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30Pa/m,400m 内的小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60Pa/m; 3)系统供回水管长度1000m以上时,超过1000m的大管 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00Pa/m,400m与 1000m之间的中等尺度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 应大于130Pa/m;400m内的小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 阻力不应大于160Pa/m; 3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水力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

    宜超过15%。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 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冷水机组蒸发器、冷凝器水阻不宜大于7mH20,组合式 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阻不宜大于4mH20,柜式风机盘管机组表冷 器水阻不宜大于3mH2O,风机盘管表冷器水阻不宜大于2mH20; 5水系统各种阀件的选型,宜选用低阻力、流量系数大的 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阀阻力不应大于1mH20,水过滤器阻力不 应大于2.5mH20。具备流量调节功能的阀门宜采用等百分比流量 调节阀; 6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运行环境适宜的情况下优 先米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 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5.3.10系统水容量小的中央空调系统,宜在系统中设置缓冲水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 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5.3.12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 司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13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 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5.3.14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恰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

    5.3.12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

    5.3.12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5.3.12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 司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13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 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5.3.14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

    夏李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但 不宜大于10℃C; 2送风高度天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但不宜 大于15℃。

    5.3.15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 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 周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 算温度。

    5.3.16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

    5.3.17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且风机应达到现行 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的2级能效 要求,目通风及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较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要求降低20%以上。 5.3.18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 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新风入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总新风 比不低于70%设计,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且风机应达到现行 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的2级能效 要求,且通风及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较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要求降低20%以上。

    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新风入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总新风 比不低于70%设计,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5.3.19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 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武中:Y 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Vot一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一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一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h); Vsc一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20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 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 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设置CO2浓度检测装置的单一空间的独立 新风系统及相应排风系统,以及电机功率不小于3kW的全空气空 调系统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技术,且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 5.3.21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 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 利用新风系统。 5.3.22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23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 置风热回收系统: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 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官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设 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热回收装置的规定工况热交换 效率不低于表5.3.23的数值。热回收新风机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 小王0.45W/(m3/h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规定工况热交换效率限

    5.3.24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冷媒温 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 煤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 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 附录D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或“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3.25新风取风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5.3.25新风取风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通过风管直接从室外取新风,不得从汽车坡道、空调 机房内、楼道及吊顶里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取风口周围20来范围内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 口,应远离建筑物集中排风(烟)口、冷却塔(蒸发式冷凝器) 和其它污染源;新风取风口与污染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米

    5.4.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 0.05mK/W。 5.4.2风机盘管宜选用直流无刷型

    5.4.3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目动调节 风机转速的方式抗震标准规范范本,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 最小送风量。

    5.4.4空气调节系统中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 器》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 需要。

    5.5监测、控制与计量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 前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 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 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暖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5.5.3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 人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 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5.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土壤标准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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