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CJ 001-2021 长沙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实施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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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6多信息复合标志灯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时,多信息

    复合标志灯的方向辅助标志的箭头指示方向应按疏散 预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疏散出口、安全出口。

    3.1.7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法兰标准,应选择特大型或大 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 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 标志灯。

    3.1.8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应选择带有米标的多信息复 合标志灯。

    3.1.8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应选择带有米标的多信息复

    3.2.1非火灾状态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显示安全疏

    散信息与所在楼层信息。

    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

    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控制通往该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 散路径上的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和方向 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按对应的疏散预案指向其它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 变。

    用防火分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疏散出口”指示标 志灯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灯的光源应急 点亮,并按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 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该区域内 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2.4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

    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代表 相应疏散预案的报警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 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安 全出口”、“疏散出口”指示标志灯的光源熄灭、“禁 止入内”指示标志灯的光源应急点亮,并按相应的蔬散

    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 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该区域内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 不应被改变。

    3.2.5火灾信息显示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确认后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控制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 志灯实时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显示 所在楼层、火灾发生部位等信息,方向辅助标志的箭头 应保持持续显示状态。

    3.2.6非火灾信息显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确

    后,应能手动控制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实时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显示所在 楼层等信息,并辅助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方向辅助 标志的箭头应保持持续显示状态

    4.1.1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

    4.1.1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 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 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 进行检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要求执行。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 陆术棕准进径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方 技术标准进行。

    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的相关规定。

    4.1.4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

    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 相关规定。

    4.2.1系统通信线、电源线的线型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相关规定;线径应根据现场布线长度及电流大 小选择。

    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系统线路明敷 设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并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利 管子连接处,均应作防腐蚀、密封处理,

    4.2.3线管在安装前要逐根进行外观检查:管体内外表

    面及端面有无裂缝;承口和插口袋工作面部位有无不应 有的蜂窝、气泡、浮浆积层和脱皮现象;承口倒棱处有 无混凝土环裂或伤痕:承口外导坡、插口止胶台内侧工 作面有无灰渣浮浆;插口端安装线内保护层的厚度,有

    无超过止胶台高度;保护层有无碰伤、脱落、裂缝或局 部外露环向钢筋;管子端面纵向钢筋切口处凹坑的填补 材料有无脱落。

    4.2.4密封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平面扭曲、肉

    眼可见的杂质及有碍使用和影响密封效果的缺陷。中、 小直径管道应采用无接头的密封圈;大直径预应力管道 充许采用有接头密封圈,该接头的材质不得低于母材的 性能标准,外观不得有硬结、死弯、偏心、刀痕、扭曲 等缺陷。

    4.2.5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

    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 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 有适当余量。

    4.2.6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

    4.2.7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

    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 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

    防护等级要求。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室外或 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潮湿场所内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2.8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

    4.2.8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 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 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2.9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03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3.1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 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 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 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 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3.3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电池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3.5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方向辅助标志的箭头指示方向与 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 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 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 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 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 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 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 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

    2)至内高度人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 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 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 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 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 志灯的标志面应与蔬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 4.3.6地面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 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 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 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 1mm。

    4.3.6地面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蔬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 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 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 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 1mm

    5.0.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 对系统进行调试。火灾信息显示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性 调试要求如下: 1非火灾状态下,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 灯应显示安全疏散信息与所在楼层信息,显示的内容应 与其安装的楼层(区域)一致,相应信息显示正确: 2在模拟火警状态下,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 标志灯应显示疏散标志信息、楼层信息和火警信息,相 应信息显示正确: 3其它系统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非火灾信息显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性调试要 求如下:

    1非火灾状态下,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 志灯应显示安全疏散信息与所在楼层信息,显示的内容 应与其安装的楼层(区域)一致,相应信息显示止确: 2在模拟火警状态下,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输 出,并控制配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点亮状态;应急照明配 电箱能切断主电源输出螺钉标准,并控制其所配接的自带蓄电池 灯具转人应急点亮状态: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 标志灯辅助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高危场所灯具点亮 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灯具点亮响应时间 不应大于5s。 3其它系统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5.0.2系统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 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 1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查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5.0.3 应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如下内容: 1 系统类型和功能选择; 系统线路设计检查; 3 布线检测,核查线缆的种类、敷设方式等: 4系统部件安装和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 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照明灯、出口标志灯、方向标志 灯、楼层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5系统功能: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火灾状态 下的系统功能;备用照明的系统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C 《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胡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附录A人员密集场所划分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 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 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 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 场所等。 人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 员 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密 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 集 公 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场 众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 所聚 公 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 集 共 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场 娱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 所 乐 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 场 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 所 务营业场所。

    (注:城市轨道交通按公众聚集场所划分。

    方便面标准附录B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例说明

    附录B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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