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068-2021 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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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 能; b 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温度控制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 C 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有无滑行撞击现象; d 检查常闭式防火门开、关功能,有无卡阻现象; e)手动启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控制装置,检查防火窗开、关功能,有无卡阻现象。 5.3.5每年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查: a)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备用电源转 换功能; b) 常开式防火门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C 常闭式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 d 活动式防火窗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e)全部防火门监控器及其配接的现场部件启动、反馈功能; 防火卷帘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控制功能检测。 5.3.6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设备、零配件应立即更换,并应恢 复正常状态。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消防产品

    5.4.1各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 少于10个。 5.4.2每周检查不带锁定的明杆闸阀、方位蝶阀等阀类的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阀类开关后是否 有泄漏现象。

    a)应对不少于10%的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对损坏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对喷头上的异物应及时 清除,无法清除的应予以更换,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b)检查湿式报警阀锈蚀状况,各个部件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压力开关动作是否灵活并能迅速反 馈信号,主阀复位是否到位,警铃动作是否灵敏; c)对固定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带锁定的闸阀、碟 阀等阀类的锁定装置位置是否正确,开启是否灵活,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阀类开关后是否有泄漏 现象; d 检查电磁阀,并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e 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f)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5.4.4每年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进行一次动作信号反馈功能检查。

    .1购置火火器时燃气标准规范范本,使用单位应留存维修手册,维修手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a 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灭火器维修建议; d 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e)关键零部件说明。

    1购置火火器时,使用单位应留存维修手册,维修手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a)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b) 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灭火器维修建议; 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e)关键零部件说明。

    5.5.2使用单位应按照维修手册要求,对照灭火器使用情况,将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送灭火器生产 企业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报废处理。 5.5.3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者达到下列维修年限时,应 按照程序报修: a)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b)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 满2年。 5.5.4使用单位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 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5.5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5.5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辨识; b 筒体被火烧过; C) 筒体有严重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d) 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i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经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 月钢印无法识别: j)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10年,二氧化 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12年;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1)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5.5.7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 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照附录B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或 场所火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照附录B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5.8灭火器档案应记明灭火器类型、配置数量、出厂时间、维修时间、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 员)、维修单位是否有灭火器生产厂家授权、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5.9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 置。

    5.6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5.6.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一 般应在48小时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6.2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等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 位实施屏蔽。 5.6.3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5.6.4使用单位与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各自做好维修记录,并保持至产品报废。

    6.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维 应在48小时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2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等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 实施屏蔽。

    6.5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

    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5.6.6产品使用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 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5.6.7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 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 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5.6.8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申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 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 5.6.9产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 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不得任意弃置, 5.6.10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和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 1%的备品。且每种类型备品数量不得少于4个。 5.6.11每月对不少于10%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查看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并排除探测器的故障。 5.6.12每年应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相关消防产品开展以下检查: a)对每一只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进行一次火灾报警功能检查,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所 有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及确认灯显示功能; b)对每一只模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

    5.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7.1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有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 a)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C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d)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5.7.2 使用单位应按本文件5.7.1和第6章的规定建立系统产品档案,并应有电子档案备份。 5.7.3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5.7.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产品 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巡查记录应按照附录C的内容填写。 5.7.5每月对灯具进行一次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检查。

    6.1单位应明确消防产品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产品巡查、检测、维修、 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产品正常使用。 6.2单位应建立纸质消防产品管理档案,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6.3消防产品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各类消防产品情况,附有必要的产品照片、图表,并根据情 况变化及时更新。

    6.4消防产品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产品负责人和管理人情况; b)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标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情况

    c)消防产品使用说明书; d)消防产品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由采购方提供的合同、发票; e)消防产品巡查记录,检测、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检测和维修保养合同及其他需装入 档案材料; f 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1 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要存档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2) 已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特种设备标准,要存档自愿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3)取得鉴定认证证书的产品,要存档鉴定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4)其他类产品,要存档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需取得的检验报告。 6.5消防产品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等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2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

    c)消防产品使用说明书; d)消防产品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由采购方提供的合同、发票; e)消防产品巡查记录,检测、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检测和维修保养合同及其他需装入 档案材料; f 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1 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要存档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2) 已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要存档自愿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3)取得鉴定认证证书的产品,要存档鉴定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4)其他类产品,要存档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需取得的检验报告。 6.5消防产品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等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2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

    6.6消防产品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

    附录A (规范性)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记录表 .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记录表见表A.1.

    附录B (规范性) 灭火器检查记录表 灭水器检查记录表见表B1。

    B.1灭火器检查记录表见表B.1。

    表B.1灭火器检查记录表

    漆包线标准附录 C (规范性)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巡查记录 C.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巡查记录见表C.1。

    表C.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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