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63-2019 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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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G 63-2019  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2.0.12厂拌热再生hotcentralplantrecycling

    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运至拌和厂(场、站),经破碎、筛分后,以一定的比例与再生剂 新沥青材料、新集料等进行热态拌合,形成新的混合料铺筑路面的技术,

    建筑CAD图纸2.0.13厂拌冷再生centralplantcoldrecycling

    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或无机回收料运至拌和厂(场、站),经破碎、筛分后,以一定的 比例与新集料、再生结合料、水分进行常温拌合,铺筑形成路面结构层的沥青路面再生技术,

    采用专用的就地热再生设备,对沥青路面进行加热、翻松,掺入一定数量的新沥青、新 历青混合料、沥青再生剂等,经热态拌和、摊铺、碾压等工序,实现旧沥青路面面层再生的 技术

    在基坑工程的施工阶段作为基坑支护结构使用,在使用阶段作为地下室结构外墙,通过 与地下室各层梁板连接形成地下空间整体结构的地下连续墙

    3.0.1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园林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应遵循 规划先行、统筹实施、减排为主、综合利用的方针,本着保护环境和适度适量的原则开发和 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 3.0.2各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范围内总平面图设计、竖向标高设计、土(石 方平衡设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内容,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的要求。 3.0.3各项工程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本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 利用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建设工程 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筑废弃物控制计划和减量措施、现场分类和综合利 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其中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筑废 弃物控制计划和减量措施以及综合利用方案内容可参照附录B、D、F、H、J、L编制。审查 处置计划时可参照附录C、E、G、I、K、M进行审查。 3.0.4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包含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园林和 水利工程中两个或以上类别的,其减排设计与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相应 章节的规定。 3.0.5建(构)筑物非承重结构部位应优先采用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产品,非竖向承重结构构件可采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 3.0.6建筑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3.0.7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0.8除运往其他工地继续使用外,工程泥浆应经过沉淀、晾干或者采用固化措施后方可 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 3.0.9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验收应与对应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并按制定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式整理验收资料。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现 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4.1.1竖同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原始的地形地貌,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合理确定场地标 高及建筑布局,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土(石)方平衡。 4.1.2规划设计阶段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地下车库错峰共享停车位的机制。 4.1.3车库设计时应提高停车空间利用率。宜优先考虑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车库,减 少因建设地下车库而产生的土方量。 4.1.4占地面积15,000m2及以上的拆除重建类项目在拆除阶段应在现场进行建筑废弃物 加工处理并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合理处置, 4.1.5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非承重结构部位应采用建筑废 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非坚向承重结构构件可采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

    4.2.1详细规划、各拆除重建类规划(棚改、城市更新、房屋拆迁等)申应包含项目建筑 废弃物排放处置方案。方案应包含项目拟排放的各种建筑废弃物数量、排放处置方式等内容, 4.2.2政府投资类项目、土石方开挖量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大型社会投资项目宜在规划设 计阶段采用地面方格网土方平衡计算方法计算土(石)方排放量。 4.2.3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及城市更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时,宜实现场地内土 (石)方平衡。 4.2.4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设计应结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进行相应的设计以减少土 (石)方排放量。对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新开发区域,在规划设计阶段宜将整体或局 部路网高程提高,以场地土(石)方(含地下空间土(石)方)平衡的原则确定场地周边路 面标高。 4.2.5对规划布局必须开挖的场地,宜采用台地方案解决地面高差问题。用地自然坡度小 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自然坡度为5%~8%时 宜规划为混合式。

    4.2.3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及城市更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时,宜实现场地内土 (石)方平衡。 4.2.4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设计应结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进行相应的设计以减少土 (石)方排放量。对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新开发区域,在规划设计阶段宜将整体或局 部路网高程提高,以场地主(石)方(含地下空间(石)方)平衡的原则确定场地周边路 面标高。

    4.2.5对规划布局必须开挖的场地,宜采用台地方案解决地面高差问题。用地自然坡度小 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自然坡度为5%~8%时, 宜规划为混合式。

    4.2.7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及年均降雨量等因素合理选择城市雨污排水方式。如果抽 排方式有利于减少土方开挖量且运维成本可行,可考虑采用

    4.3.1场地及景观设计

    1场地平整时宜保留并利用原始地形地貌。 2竖向设计宜利用地形设置多高程的出入口。 3景观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现场工程渣主营造微地形以减少主石方排放量。 4宜利用场地现有建筑废弃物营造环保特色景观。 5室外非车行地面铺装(活动广场、人行道、停车场及花槽等)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产品。 6应对场地种植表土进行保护和利用,确需改良时应采用再生细骨料与表土混合以形 成透水透气性较好的改良表土,改良后的土壤应符合绿化工程种植土土质相关标准的要求

    在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并满足上部建筑抗倾覆和滑移稳定性的前提下,基础和地下室底机 应尽量减少埋置深度

    4.3.3基坑支护与地下室设计

    基坑支护形式宜有利于减少土石方的开挖量。 2当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时,地下室外墙与地下连续墙宜采用“二墙合一”形式。 3应优化地下室设计,减少设备管线高度,降低地下室层高。 4在满足施工操作空间的前提下,应减少地下室外墙与支护结构之间的距离,

    4.3.4主体建筑设计

    公共建筑中的可变空间宜采用大空间设计,空间分隔采用可重复使用或易拆装的灵 活隔断(墙)。 2既有建筑改造应避免大拆大建,宜优先考虑翻新改造再利用,并保留原有承重结构 并赋予其空间更适宜的使用功能,

    1宜选择耐久性好、易维护、可重复利用或经回收再处理后又可以重复使用的装修材

    2宜多采用成品内隔墙板、组合门窗及标准外避阳等预制构件。 4.3.6混凝土主体施工时宜使用高精度模板,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取消墙面及顶棚找平砂 浆

    2宜多采用成品内隔墙板、组合门窗及标准外遮阳等预制构件。

    4.4.1基础砖胎膜、地下室侧壁外防水层的砌体保护层、雨污排水系统的检查井、管沟 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砌筑。 4.4.2基坑和垫层应采用工程渣土或再生骨料回填,地下室底板的排水沟应采用建筑废 物综合利用产品砌筑。 4.4.3地下室顶板上的滤水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回填。 4.4.4非竖向承重主体结构可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 4.4.5内部空间的分隔墙宜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4.4.6以下构筑物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造: 1承受荷载要求较低的景观墙、围墙、挡土墙 2小型景观构筑物(花池、假山)。 3园区道路、广场及停车场透水稳定层。 4管槽和基层。 5景观水池、排水沟。 6雨水花园、浅草沟、屋顶花园。 屋顶绿化种植池、蓄水层。

    4.5.1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及城市更新用地面积在20方平方采及以上时,宜实现场地内土 (石)方平衡。 检查方法:核查场地规划图或建筑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规划验收证明材料。 4.5.2对规划布局必须开挖的场地,宜采用台地解决地面高差问题,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 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 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检查方法:核查经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和完工后的地形图。

    4.5.3城市开散空间宜布置在填方量较大的区域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验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4.5.8建筑工程室内外的排水沟垫层,应采用

    4.5.9地下室顶板上种植土层以下的滤水层反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4.5.10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非承重墙体砌块或墙板宜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产品。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4.5.11渗蓄层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承重要求较低的景观墙、围墙、挡土墙

    Z 小型点式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亭廊、花架、花池、假山) 3非车行地面景观铺装(活动广场、人行道、生态停车场及绿化花槽等)面层材料。 4园区道路、广场及停车场垫层。 5景观水池、排水沟。 6雨水花园、浅草沟、屋顶花园。 7屋顶绿化种植池、蓄水层。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检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 抽查:垫层填料每500m检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2小型点式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亭廊、花架、花池、假山) 3非车行地面景观铺装(活动广场、人行道、生态停车场及绿化花槽等)面层材料。 4园区道路、广场及停车场垫层。 5景观水池、排水沟。 6雨水花园、浅草沟、屋顶花园。 7屋顶绿化种植池、蓄水层。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检查3个样品,不足500m3的按3 由查:垫层填料每500m检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5.1.1道路桥梁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性能进行减排与综合利用 设计。

    5.1.2道路桥梁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验收应符合《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 术规范》GB/T50743、《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552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 质量验收规范》CJJ1、《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SJG48及其他现 行标准的规定

    5.2.1道路选线应与沿线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相协调,避免深挖造成土(石)方外运。

    5.2.1道路选线应与线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相协调,避免深挖造成主(石)方外运。 5.2.2道路桥梁工程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计,不同工程区段间土(石)方应交换利用 以满足工程区段内的土(石)方平衡,避免过度开挖

    5.3.1设计中应考虑建筑废弃物中转站的用地与位置,建筑废弃物中转站应采用密封形式, 各类建筑废弃物应按设计要求分类收集、存放并加以处置。 5.3.2道路线型设计应考虑平、纵、横多截面挖填方的组合与匹配,在满足设计线型的基 础上少挖多填。 5.3.3浅层轻微损伤的高速公路及主、次干路的沥青路面宜采用就地热再生等工艺方法进 行信

    5.3.4采用厂拌冷再生工艺方法处理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可用于高速公路和一

    层,宜用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的下面层、基层以及二级公路的中面层和三四级公路的 各结构层。

    5.3.5采用铣刨、开挖等方式从道路基层上获得的旧无机结合料宜再生利用于各等级道路 其昆

    5.4.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回收利用,难以在现场进行分类的可交由 专业机构处置

    5.4.2混凝土道路及桥梁维修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进行

    1破碎加工的再生细骨料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渣土可用于场地回填, 2混凝土、砖块经破碎、筛分等方式处理后的再生骨料可用做道路的垫层,经试验段 验证合格可用做基层,也可作为各类砌块的原材料。 5.4.3道路垫层、基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或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回填。 5.4.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现场加工设备宜布置在建筑废弃物产生的源头。 5.4.5沥青路面在翻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回收再利用,再生后的沥青混合料应根据其 性能与应用部位匹配使用。 5.4.6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辅道、人行道、路沿、隔离带、花槽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 煌全和用产点锦盆

    1破碎加工的再生细骨料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渣土可用于场地回填 2混凝土、砖块经破碎、筛分等方式处理后的再生骨料可用做道路的垫层,经试验段 验证合格可用做基层,也可作为各类砌块的原材料。 5.4.3道路垫层、基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或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回填。 5.4.4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现场加工设备宜布置在建筑废弃物产生的源头。 5.4.5沥青路面在翻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回收再利用,再生后的沥青混合料应根据其 性能与应用部位匹配使用, 5.4.6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辅道、人行道、路沿、隔离带、花槽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 人用

    5.4.6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辅道、人行道、路沿、隔离带、花槽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 综合利用产品铺筑

    5.4.6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辅道、人行道、路沿、隔离带、花槽等部位应采用

    5.5.1道路垫层和基层应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或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1道路垫层和基层应采用建筑废弃物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5.2旧路面材料应进行综合利用。

    .5.4建筑废弃物分类及资源化利 检查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现场加工设备位置并现场核对。 5.5.5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辅道、人行道、路沿、隔离带、花槽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 综合利用产品铺筑。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6.1.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深基坑应采用有利于减少土(石)方开挖量的支护形式 6.1.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在构筑物中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6.1.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深基坑应采用有利于减少土(石)方开挖量的支护形式

    6.1.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深基坑应采用有利于减少土(石)方开挖量的支护形式

    6.2.1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条件因地制宜选择线路敷设方式。城 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路,中心区以外宜采用高架线路,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路。 6.2.2车辆维修基地及停车场设计,场地条件许可时宜选择地面设置。 6.2.3设计时应考虑区域间土(石)方平衡,并对原有场地内产生的拆除物废弃物加以利 用。

    6.3.1设计应结合地质、环境和施工工艺确定地下线路理藏深度。城市轨道交通明挖地 结构在满足地下管线布设与规划要求下宜减少埋深。 6.3.2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停车场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控制建设规模、层数和理置 深度。 6.3.3地下室外墙应紧贴基坑支护桩墙,或采用二墙合一支护形式。 6.3.4区间隧道宜采用暗挖(盾构、矿山法或顶管等)工法,避免明挖, 6.3.5场站建筑设计造型应简约,减少装饰性构件。建筑中可变空间宜采用大空间设计 空间分隔宜采用可重复使用或易拆装的隔断(墙)

    6.4.1基坑回填料、地下室底板垫层、地下室顶板回填层及路基回填材料,应采用工程渣 土或再生级配骨料。

    土或再生级配骨料。 6.4.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车站建筑、停车场工作用房、车辆段用房、出入口、风 亨等建(构)筑物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

    6.5.1基坑回填料、地下室底板垫层、地下室顶板回填层及路基回填材料,应采用工程渣 土或再生级配骨料。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3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6.5.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车站建筑、停车场工作用房、车辆段用房、出入口、风 亨等建(构)筑物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5.1基坑回填料、地下室底板垫层、地下室顶板 反回填层及路基回填材料,应采用工程渣 土或再生级配骨料。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6.5.2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车站建筑、停车场工作用房、车辆段用房、出入口、风 享等建(构)筑物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7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

    7.1.1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选择有利于减少土 (石)方排放的管线走向、埋深和施工工艺,如减少埋深或采用暗挖法等。 7.1.2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的非主要受力构件、砌体、回填料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产品。

    7.2.1各类市政管线和综合管廊宜与城市更新、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和地下空间同步规划 设计、同步建设,避免重复开挖。综合管廊的设计净空尺寸应适度预留扩容空间。 7.2.2城市核心区和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干道等不适合分期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综合管廊 的形式规划建设。

    7.2.3排水管道规划定线时应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顺坡方式以减小管道埋深。

    7.3.1地下管网设计应与道路土(石)方工程充分协调以减少土(石)方的挖运量 7.3.2各类管线的明挖管槽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及管槽开挖深度等因素综合确 定,但不应采用放坡开挖的方式。

    7.4.1电缆沟、检查并、管道基础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发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砌筑。 7.4.2管槽基底垫层、管槽回填应采用工程渣土或再生级配骨料填筑。 7.4.3综合管廊底板上的排水沟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底板的垫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回 填和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

    7.5.1管沟垫层、基础、回填及并室等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砌筑。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7.5.2电缆沟盖板宜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制作。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块沟盖板抽查3个样品,不足100块的按3个样品抽查。 7.5.3管沟和综合管廊的垫层、基础回填料等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回填的密 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7.5.4综合管廊底板上方的排水沟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个样品,不足500m按3个样品抽查。 7.5.5综合管廊底板上方的排水沟垫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回填和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5.2电缆沟盖板宜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块沟盖板抽查3个样品,不足100块的按3个样品抽查。 7.5.3管沟和综合管廊的垫层、基础回填料等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回填的密 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7.5.4综合管廊底板上方的排水沟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

    7.5.5综合管廊底板上方的排水沟垫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回填和再生骨料混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填抽查3处,不足500m按3处计。

    8.1.1园林工程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建筑废弃物 就地消纳的地形并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 8.1.2园林工程中现场主(石)方及外来用于营造微地形的工程渣主经改良后应符合园林 工程相关标准中对种植土土质的要求。 8.1.3园林工程中建(构)筑物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设计应参照本标准第四章“建 筑工程”的规定执行。

    8.2.1规划设计阶段应考虑与周边的建设工程统筹协调工程进度、土(石)方挖填平衡以 及中转临时堆放场地等事项,

    及中转临时堆放场地等事

    8.2.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或改建园林工程时需要配建地下停车库的,挖出的土(石)方宜 在本园林工程中通过堆山造景等方式就地消纳处置

    8.3.1工程渣土堆填方式宜采用台地与挡土墙结合的形式 8.3.2园林工程的洼地、坡面及储水地层等蓄水构造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8.3.3湿地构造应采用再生砌块、再生骨料等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8.3.4园林工程配建的非传统水源绿化浇灌设施,其泵站、雨水收集池、清水池及沟槽等 配套构筑物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8.3.5在满足海绵城市设计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园林工程应积极受纳无污染的外部建筑废 弃物

    8.4.1园林工程的活动广场、园路及地面停车场的基层应采用再生级配骨料铺筑。 8.4.2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地面停车场的地面砖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8.5.1园林工程的堆山造景、挡土墙、围墙、蓄水洼地、储水构造以及生态造景应采用建 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或工程渣土。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检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 品抽查;工程渣土或再生骨料每500m检查3处,不足500m3的按3处抽查。 8.5.2园林工程的活动广场、园路、地面停车场的基层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地 面停车场的地面砖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3检查3个样品,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8.5.1园林工程的堆山造景、挡土墙、

    9.1.1水利工程建设应优先采用低冲击开发技术,设计中应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的使用范围、部位、技术要求、特性指标和注意事项。 9.1.2供水水库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9.1.3在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类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既有建(构)筑物拆除的,拆除物 中可利用部分应加以利用

    9.2.1改建、扩建的堤防、护岸工程以及非供水水库的临时性工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宜利用原有的场址以减少土方挖运量,并根据需要合理利用原有项目的建筑废弃物。 9.2.2堤线或岸线应充分利用现有堤防设施,结合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大坝轴线应因 地制宜并直线布置在农田占用少且建(构)筑物拆除量小的地带,并应与沿江(河)市政设 施相协调。

    9.2.3在满足总体设计和地质条件的前提下,引调水、排水等隧洞的走线应符合线路最短 原则。

    9.2.3在满足总体设计和地质条件的前提下,引调水、排水等隧洞的走线应符

    9.3.1无明确防渗要求及非结构受力的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9.3.2经检测符合《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填筑要求的开挖土(石)方,应在大 项、临时道路、导流围堰填筑中使用。如因施工次序、技术或进度要求等原因不满足大坝填 筑条件时,宜在其他部位使用。 9.3.3在对大坝的下游排水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建筑废弃物宜通过库外微地形塑造的方式 消纳处置

    9.4.2河床防护砌体、石笼填料、排水棱体、基础垫层、临时道路路面、路基填筑以及基 填料应采用对水质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填筑。 9.4.3土石坝、海堤、湖堤、河道等工程中的护坡应采用对水质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 用产品

    9.5.1经检测符合《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填筑要求的开挖土(石)方,应在大 坝临时道路、导流围堰填筑中使用。如因施工次序、技术或进度要求等原因或不满足大坝填 筑条件时,宜在其他部位使用。 检查方法:根据施工图纸,核查开挖的土石方运输记录和大坝填筑材料进场记录、施工 记录。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3处,不足500m的按3处抽查。

    螺纹标准9.5.2河岸景观带应采用对水质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或

    检查方法:核查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核查材料进 场记录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批材料检查一次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每500m用料抽查3处,不足 500m的按3处抽查

    9.5.3河床防护砌体、石笼填料、排水棱体、基础垫层、临时道路路面、路基填筑以及基

    层填料应采用对水质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填筑。 检查方法:核查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核查材料进 场记录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批材料核查一次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每500m用料抽查3处,不足 500m的按3处抽查。

    市政管理9.5.4土石坝、海堤、湖堤、河道等工程中的护坡应采用对水质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 用产品

    9.5.4土石坝、海堤、湖堤、河道等工程中的护坡应采用对水质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综合木

    检查方法:核查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记录 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批材料核查一次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每500m用料抽查3个样品, 不足500m的按3个样品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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