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ASE GT 008-2019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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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标准编制说明

    T/CPASEGT007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条款释义

    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 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是《特种设备安 全法》的要求。但是,到自前为止,除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间 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中对严重事故隐患有过6条说明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 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有过原则规定外,没有一部特种设备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对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有过详细、系统的描述或分类,这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带来困难。 因此,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隐惠分类分级》是更好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隐患惠管理制度的重 要举措,明确事故隐患类别、级别,方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达到防止、预 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的基本思路

    ,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的产 敬隐忠邮级别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可直接实施处罚的定为严重事故隐患;责令限期 改正而逾期未改正实施处罚的家电标准,定为较大事故隐患:其他隐患作为一般事故隐患

    2.优先考虑特种设备本质安全

    把《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处罚条款作适当分类,优先考虑本质安全,分为设备类条款、管理类 条款和人员类条款。 (1)设备类条款:如第八十四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管理类条款:如第八十五条第1款: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特种 设备。 (3)人员类条款:如第八十六条第2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检测和作业的特种设备。 在本隐患标准中,严重事故隐患共17条,其中设备类条款10条,管理类条款7条 在本隐患标准中,较大事故隐患共17条,其中设备类条款2条,管理类条款12条,人员类条 款3条

    某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由特定或特殊的使用环境造成的,标准中定义了环境类事故隐患

    4.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留有充分自主权

    本事故隐患标准是作为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升本隐患 规定的隐患级别,但不能降低隐患级别。同时符合本标准5.4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 准的基础上,应制定或细化隐患目录,并建立与本目录的对应关系。

    T/CPASEGT007一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条款释义

    5.当一个隐患同时满足本标准的不同条款时,事故隐患按最直接的表述记录 在记录一个隐患时,该隐惠可能同时满足本标准的不同条款,如热水锅炉当作蒸汽锅炉使用, 它既满足一级事故隐患的第7条“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又满足一级事 故隐患的第9条“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 炉使用”。最直接的表述应该是一级事故隐患的第9条,

    三、事故隐患分级条款说明

    第1条: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说明: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许可和超许可范围生产的属严重事故隐患。在用特种设备按 规定需进行设计鉴定而未鉴定的、设备本体或零部件按规定需进行型式试验而未进行的均属本条 款范围。 第2条: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 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说明:未经检验包括未经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进口管件应经过型式试验合格(见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公告)。 检验不合格指在用特种设备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或者压力管道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等。检验不合格设备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因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3条: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说明: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已列人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 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能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人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自录的产品。 国家经信委在2009年发布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 第67号),2012年发布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2012年第14号), 其中明确将工业锅炉58项列人了高耗能淘汰产品;国家发改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将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部分起重机械、简易电梯列入淘汰类设备。质检总局也在2011年发布《关于注销新列人淘汰目录 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其中: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 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 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第4条: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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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说明:报废的特种设备是指经检验无法满足安全性能要求,且无修理或改造价值而判废或 者已到使用期限的特种设备。如继续使用到使用年限应予报废的气瓶或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 第5条: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释义: 超标缺陷是指超过国家标准或特种设备检验标准的缺陷或经过安全评定结论为必须停用,修理 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缺陷。 第6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 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2.说明:如气瓶等到使用年限必须报废而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压力容器主体结构采用搭接 结构或十字焊缝等必须报废的。 第7条: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释义: 1.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 八条第二款。 2.说明: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属于严重事故隐患,包括压力容器(含气瓶、 罐车等)超过允许充装量。 工业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按TSGD0001一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 道》第四十条执行。 第8条: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 失效或失灵。 释义: 1.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 八条第二款。 2.说明:安全附件(按《特种设备目录》)是指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 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产品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 防止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吊具 门机及其联锁装置等。 特种设备或其零部件有型式试验要求,且型式试验不合格但继续使用的属本条款范围隐患。 第9条: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 用的。 释义: 1.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中(六)。 2.说明:条例对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 罚规定。其中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是指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10条: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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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说明:特种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留下危及安全的缺陷,埋下事故隐患。一且发现就需 要立即消除。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针对批量产品或同一性质缺陷的产品。特种设备有批量和非批量制 造之分,对于批量制造的压力容器(空气储罐、制药机械、造纸机械、气瓶等)、电梯、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都可能产生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同一性质的缺陷。 第11条:特种设备出现敌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惠,继续使 用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2.说明: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失效和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 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第12条: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释义: 1.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 十八条第二款。 2.说明:责令整改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对使用单位提出的 限期整改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违法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时,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以书面形式发出“检 验意见书” 第13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和《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十同题的意 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2.说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并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在未查清事 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前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14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2.说明:充装单位应取得相应充装许可后方能从事充装活动。无证或超范围充装均属本条款 范围内隐惠。 第15条: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2.说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指对超期气瓶、非产权气瓶和未经检验的进口气瓶进行 充装以及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超装、错装等。 第16条: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2.说明:特种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留下危及安全的缺陷,埋下事故隐患。一且发现就需 要立即消除。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针对批量产品或同一性质缺陷的产品。特种设备有批量和非批量制 造之分,对于批量制造的压力容器(空气储罐、制药机械、造纸机械、气瓶等)、电梯、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都可能产生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同一性质的缺陷。 第11条:特种设备出现敌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惠,继续使 用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2.说明: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失效和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 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第12条: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释义: 1.依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 十八条第二款。 2.说明:责令整改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对使用单位提出的 限期整改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违法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时,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以书面形式发出“检 验意见书” 第13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和《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十同题的意 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2.说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并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在未查清事 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前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14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2.说明:充装单位应取得相应充装许可后方能从事充装活动。无证或超范围充装均属本条款 范围内隐惠。 第15条: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2.说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指对超期气瓶、非产权气瓶和未经检验的进口气瓶进行 充装以及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超装、错装等。 第16条:气瓶,移动式压五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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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2.说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装单位充装前后应进行相关检查并做记录。 第17条: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说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

    第1条: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应标准规定。 释义: 计量器具的使用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充装量的识别。而充装量是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 用的关键因素。 第2条:电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释义: 1.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 260号),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说明:明确改造包括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 第3条: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说明:特种设备在投人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 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投人使用。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 投使用。 第4条: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 地维护、修理,定期进行检验,部分特种设备还需要进行能效状况评估,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 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文件资料和使用过程中的历次改造、修理、自行检验检测、检验等过程文 件资料作为依据。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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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还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5条: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 则》中的2.4.2。 2.说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 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 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以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未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3.11。 2.说明: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 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该证明文件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电梯可以置于轿厢内。使用登记 标记应当结合检验合格标记,证明该设备能够合法使用。置于显著位置,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第7条: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2.说明: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 装卸用管的检验和试验。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 问题,需要经常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定期做好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隐患, 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 义务,也是提高设备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 (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安全附件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 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 集处理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 电类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 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联锁装置等。 第8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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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压力管道、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 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 释义: 1.该条款是根据不同种类特种设备特点确定的专项条款。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压力管道、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是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若监控不到位可能导致缺陷扩大,引发特种设备事故。 第15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2.4.2、2.4.4。 2.说明: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 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16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2.说明: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有义务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 培训。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基本要求外,还有针对装置情况、生产工艺和具体设备的其他要求, 只有达到这些要求,才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因此,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特种 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生产、 经营和使用单位应针对具体的设备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持续的培训、教育, 提高执业水平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第17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释义: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2.说明: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违 反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行为,

    有关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和超过检验周期的

    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和超过检验周期本身不是隐患,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检验 和超过检验周期的才是隐患;造成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才是隐患。

    (1)安全阀缺失或失灵:一级事故隐患; 安全阀逾期未校验:二级事故隐患。 (2)安全阀缺失或失灵:设备类隐患; 安全阀逾期未校验:管理类隐患。 (3)安全阀起跳不是隐患,造成安全阀起跳的原因才是隐患。

    3.有关气瓶充装的说明

    T/CPASEGT007一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条款释义

    (1)气瓶充装前后无记录:二级事故隐患; (2)气瓶充装前后不检查:一级事故隐患; (3)气瓶充装前后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检查:一级事故隐患。 4.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前检查发现问题的说明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前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一、二级事故隐患焊接标准,属于三级事故 急惠。 (2)气瓶由于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不作隐患统计,使用报废气瓶属于一级事故隐患。 (3)充装有缺陷的气瓶是一级事故隐惠。 (4)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又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是一级事故隐患。

    5.电梯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说明

    电梯按不同的用途分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液压电梯、消防员电梯、电引和强 制驱动电梯,其对应的检验规程也各不相同。 (1)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属于二级事故隐患。 (2)在用电梯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属于一级事故 隐患。 (3)电梯在检验中有不超过5个C类整改项,且使用单位已就整改项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并提出监护使用意见,这些整改项属于三级事故隐惠

    6.管道防护层、保温层破损

    无缝钢管标准要停用修理的属I级隐患

    T/CPASEGT007一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编制说明

    T/CPASEGT007—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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