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02.5—202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5部分: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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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口棕色玻璃瓶或带聚四氛乙烯衬垫

    5.1.4便携式冷藏箱

    具备温度显示功能(或内置温度计),保存温度应能保持4℃以下。

    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需经过检定或校准,确保溯源有效性

    数据标准5.2.2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DB4401/T102.5—2021

    点位布设应具代表性,真实反映地块的污染状况,符合HJ25.1、HJ25.2、HJ25.5及DB4401/T102.1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2采样孔位置与深度

    采样孔位置与深度应依据地块实际情况,符合HJ25.1、HJ25.2、HJ25.5及DB4401/T102.1等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4.1样品保存按照GB/T32722、HJ/T166及方法标准中的要求执行。采样现场、运输过程、实验室 详品存放区均应配备冷藏设施,确保样品采样后4℃以下避光保存。 6.4.2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样品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损失、混淆和沾污。 6.4.3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6.4.4样品的交接流转应及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交样人、接样人、交接时间、样品数量、样 品状态、保存条件、样品编号和分析项目等信息

    6.5.1样品采集记录

    DB4401/T102.52021

    位信息、采样工具、盛装容器、采样量、保存条件、样品唯一性标识、采样位置(深度范围)、样品 质地、样品颜色和气味、采样日期和时间、钻孔柱状信息、采样人员、校核人员等信息。钻孔柱状信 息应明确各地层深度、地层地质结构、土壤分层情况、岩芯土壤污染情况等。

    土壤采样过程中应对采样点位置、钻孔过程、采样过程、样品及岩芯箱等关键信息拍照或录像记 录,所有影像资料均应含有钻孔编号、采样单位名称、采样日期等信息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样点位置:应能体现对照点及地块内钻孔位置定位信息; 钻孔过程:应能体现钻孔作业中开孔、套管跟进、钻杆更换和取土器使用、土样采集、设备 清洗等操作环节: c)采样过程:应能体现采样工具、采集位置、土壤装样过程等关键信息; 1样品及岩芯箱:应能体现整个钻 土层的结构特征、岩芯深度等信息

    6.6现场质量控制样品

    一般情况下可不采集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平行样。当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有要求,或列 部质控工作有要求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设置独立的试样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同时根据区域功能和 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 生影响。

    7.2.1建设用地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按GB36600执行。指定方法以外的分析方法,如适用性 两足要求,也可采用。方法检出限一般应低于GB3660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四分之一。 7.2.2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人员培训和方法验证。方法验证包括方法涉及的技术能力、设施 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 (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正确度、精密度)等内容,同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 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方法验证可参照HJ168的规定开展。方法验证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 并附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过程可追溯

    7.3.1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使用的器具、材料、试剂纯度等应符合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7.3.2检测活动开展前的空白检验结果一般要求低于方法检出限。分析方法有规定时,按分析方法执 行。 7.3.3分析所用的标准物质应优先选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保存条件应符合标准物质证书要 求,并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使用。当没有有证标准物质时,也可以用纯标准物质配制,

    DB4401/T102.5—2021

    7.5.1仪器性能检查

    7.5. 2 空白试验

    7. 5. 2 空自试验

    7.5.2.1每批样品(不超过20个)应做一个空百试验,测定结果申目标物浓度应不天于方法检出限。 分析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7.5.2.2使用石英砂作为空白试样时,空白试验结果计算中取样量取实际称量值,干物质含量以100% 计。

    校准曲线至少需5个浓度梯度(空白除外),浓度覆盖范围合适,且最低点浓度应接近方法测定下 限。目标物相对响应因子(RRF)的相对标准偏差(RSD)或校准曲线相关系数按照分析方法要求执行。 连续进样分析时,每批样品(不超过20个)应测定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分析方法有规定的, 按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曲线校正点目标物测定值的相对偏差(RD)或相对误差(RE)的绝对值应满 足分析方法要求,否则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当分析方法未规定相对偏差(RD)或相对误差(RE)计算公式时,参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 相对偏差(RD)计算公式如式(1):

    RD(%) × 100%

    RD(%) × 100%

    DB4401/T102.52021

    式中:X一一该中间浓度点验证的测定值; x一一为该浓度点的验证测定值与曲线绘制初始测量值的均值。 相对误差(RE)计算公式如式(2):

    式中:x一一该中间浓度点验证的测定值;

    7.5. 4且标物定性

    RE (%) = Xu×100%

    7.5.4.1质谱法:目标物以保留时间和标准质谱图进行比较定性, 7.5.4.2气相色谱法:目标物以保留时间定性。 7.5.4.3液相色谱法:目标物以保留时间定性,必要时可采用标准加入法、不同波长下的吸收比、紫 外光谱扫描等方法辅助定性。

    7.5.5.1使用质谱法定量时,在对目标物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定量离子的峰面积采用内标法进行 定量。当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定量离子有干扰时,可使用辅助离子定量。 7.5.5.2使用气相色谱法或液相色谱定量时,在对目标物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目标物的峰面积或 峰高采用外标法进行定量。 7.5.5.3分析高浓度样品后,应防止高浓度样品对仪器产生污染。在样品的注射间隙用溶剂冲洗进样 注射器,必要时进行空白检查。

    7.6. 1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7.6.1.1精密度控制

    7. 6. 1. 2正确度控制

    析正确度控制可选择有证标准物质检测及基体力

    7. 6. 1. 2. 1有证标准物质

    当有合适基体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宜采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正确度控制,标准物质样品的分析测 试结果应在标准物质保证值范围内。 对有证标准物质样品分析测试合格率应达到100%。出现不合格结果时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当的纠 正措施,并重新分析该批次样品。

    7.6.1.2.2基体加标试验

    基体加标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DB4401/T102.5—2021

    a 每批样品(不超过20个)应测定一个基体加材 可的试祥制 备和分析条件下进行。基体加标应在样品提取前加入,加标量可选取曲线最低点、第二低点 或中间浓度点。加标液浓度宜高,体积应小: 基体加标回收率范围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结果合格率应达到100%。当出现不合格结果时, 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对该批次样品重新分析测试; 若出现基体效应影响基体加标回收率,应采取措施减少基体效应后重新检测。当基体效应无 法消除,基体加标回收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开展基体加标平行试验和空白加标回收率 试验。如基体加标平行样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40%,且实验室空白加标回收率满足分析方法 规定的基体加标回收率范围,可判定检测结果可以接受,报告中标注存在基体效应; d 基体加标回收率控制范围,分析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当分析方法无明确 规定时,基体加标回收率控制范围见附录A。

    7. 6. 1. 3 空自加标试验

    标量可选取曲线最低点、第二低点,或中间浓度点

    7. 6. 1. 4 替代物的回收率

    如前处理过程中加入替代物,实验室应建立替代物加标回收控制图,按同一批样品(20至30个样 品)进行统计,剔除离群值,计算替代物的平均回收率p及标准偏差s,替代物回收率应控制在p土3s内, 替代物质量控制图与原始记录同步归档。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照分析方法执行,

    7.6.2实验室外部质量

    靠性和可比性。实验室间比对宜采用统一制备的样品开展

    7.7.1测定结果小数位数与方法检出限一致,最多保留3位有效数字;分析测试结果小于方法检出限 时,以未检出或ND表示,并在报告中注明方法检出限

    7.7.2未检出数据的计算

    7.7.2.1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计算和质控比例统计方法如下: a)当参与计算的两个值均为未检出时,相对偏差不需要计算,按符合参与质控比例统计; 当一个值未检出,一个值检出且小于4倍检出限时,则相对偏差不需要计算,按符合参与质控 比例统计; C 当一个值未检出,一个值检出且大于等于4倍检出限时,未检出样品以目标化合物质量或质量 浓度的实际测量值参与相对偏差计算和统计。 7.7.2.2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a)当两个值均为未检出时,则均值报未检出; b)当一个值未检出,一个值检出时,未检出值以1/2检出限参与均值计算。

    勘探标准7.7.2.3加标回收率计算

    原样品未检出时,原样和加标样以目标化合物质量或质量浓度的实际测量值参与回收率计算。 7.3应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 试结果,不得选择性地舍弃数据或人为干预测试结果。原始记录应有分析人员和校核人员的签名、日

    DB4401/T102.5—202

    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储存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以防止记 录丢失、失效或改。签发人员应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 7.7.4监测报告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报告审核人员、报告签发人员应对记录和数据的准确性、逻辑 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保存、样品流转与运输和分析原始记录等。原 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的记录。质控样品测试结果符合要求,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 核。

    8.1应根据需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监测工作纳入年度质量监督计划,也可根据任务特点开展不定期的质 量监督。 8.2质量监督范围和内容应涵盖土壤环境监测任务的关键技术环节。对于易出现错误或易忽视的监 测环节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应加强质量监督,增加监督频次。 8.3质量监督的程度和频次应与被监督人员的资格、经验、培训和技术知识以及所承担的监测任务相 适应。

    实验室在完成分析测试任务后,应对其最终报出的所有样品分析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 全面、综合的评价,并提供质控数据统计表,内容包括:空白试验数据、精密度数据和正确度数据, 及各指标数量、合格率等。质控数据统计表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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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标准 土壤标准
  • 相关专题: 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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