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431-2022 竹制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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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3/T 2431-2022  竹制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4.5.6UV紫外光固化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a)紫外光灯开启时,不应对视紫外光; b) 紫外光灯开启时,不应打开防护罩、检修设备及更换灯管; c) 设备进料及出料口,应安装紫外光防护设施; d) 紫外光灯防护罩完整,不应有紫外光透出; e) 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

    4.5.7除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4.5.8涂胶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b 启用涂胶机后,根据当班需要调整辊轮间隙,使涂胶量符合工艺要求; c) 涂胶穿芯时,手应距离辊筒30cm以上,不应手触辊胶: d 应加装安全装置工程施工数据,比如安全绳和链条防护罩,在对厚度1mm及以下薄片涂胶时,应在胶辊上 加装防护网: 清洗涂胶时,应切断电源。 4.5.9 打包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定期检验加热灯管; b) 定期检验温度显示装置; c) 设备工作时,不应从设备中取放加工物件。 4.5.10 干燥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检查DCS频率信号、VS马达调速信号是否准确; b) 启动前,检查窑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注意开、停车的先后顺序,发现设备有冒火、冒烟或异 常振动、串动和磨擦响声时,立即停车处理: c) 停窑密前,应减少进窑料量,并同步降低进窑烟气温度; d) 停窑后,将控制开关打至断开位置,调速器打至零位; e 停窑检修时,将控制盘选择开关打至零位,现场及控制室面板挂“检修牌”,且窑外有人监 护; f 操作工具及使用的材料放在指定的位置上; g) 干燥窑外面明显处,加装“有限空间”的相关标识。 4.5.11 高温碳化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启动前,检查窑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管道是否漏油; b) 碳化窑工作中,如果发现干燥窑冒火、冒烟时,应立即停止碳化,并及时处理; 停案前,应关闭加热阀门,并同步降低案内温度,

    d)停窑后,窑内温度不降至常温,不能打开窑门。 4.5.12链式干燥隧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启动前,检查蒸汽管道是否有漏气现象; b) 停止加热时,应关闭加热阀门; C 停机后,控制开关打至断开位置,调速器打至零位。 4.5.13 脱模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进料口安装防护装置; b 气压系统不应有漏气现象; c) 机器未停时不应取放加工件和模具: d 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 4.5.14 碳化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纳入特种设备管辖,定期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报检修; b) 炉门应带有安全装置(如超压报警); 应安装至少两个压力表,并定期检修; d) 工作时气压不应超过设备工作压力; e 启动前,检查蒸汽管道是否有漏气现象,检查设备是否正常; 启动后,检查炭化炉是否有漏气现象,观察压力表气压是否正常。如果气压超过设定值时, 应立即停止设备,同时打开排气阀门; 停止碳化后,应关闭加热阀门,打开排气阀,当炉内气压为零时,才能打开炉门。

    d)停窑后,窑内温度不降至常温,不能打开窑门。 4.5.12链式干燥隧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启动前,检查蒸汽管道是否有漏气现象; b) 停止加热时,应关闭加热阀门; c) 停机后,控制开关打至断开位置,调速器打至零位。 4.5.13月 脱模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进料口安装防护装置; b) 气压系统不应有漏气现象; c) 机器未停时不应取放加工件和模具: d 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安装位置便于操作。 4.5.14 碳化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纳入特种设备管辖,定期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报检修; b) 炉门应带有安全装置(如超压报警); c) 应安装至少两个压力表,并定期检修; d) 工作时气压不应超过设备工作压力; e) 启动前,检查蒸汽管道是否有漏气现象,检查设备是否正常; 启动后,检查炭化炉是否有漏气现象,观察压力表气压是否正常。如果气压超过设定值时 应立即停止设备,同时打开排气阀门; 停止碳化后,应关闭加热阀门,打开排气阀,当炉内气压为零时,无能打开炉门。

    5.1.1应将容易发生重大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业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每 日巡查制度,落实严格管理。

    日巡查制度,落实严格管理。 .1.2有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如氧、乙炔气瓶库房、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仓库、化验室、加工房(车 同)、吸尘系统,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对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合GB15603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b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T13869的阻燃和防爆等级要求; C 危险物品要分类贮存,专库存放,不准混存和露天存放; d 氧气、乙炔瓶不能同贮一室,空瓶、实瓶应分开,根据GB/T34525要求,气瓶库周围10m内,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气瓶库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库(贮存间)内不应有暖气、 水、煤气等管道通过,不准有地下管道或阴沟; f)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设定使用范围,限量领用。对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 控装置;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应有降温和通风措施,库内温度不应超过30℃; 盛装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的容器不准散口,不准用塑料容器盛装。开启金属容器 时,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应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作业; i):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储存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

    DB33/T 24312022

    5.1.3物料集中部位,如原料、成品、半成品仓库,机器物料仓库等需满足以下安全性要求: a)火灾、竹粉尘爆炸易发部位一一生产场所的砂光机、吸尘器、滤尘室及通风管道; b)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安全间距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50016 的要求; C 滤尘室应单独设置,不应设在生产中心部位,且周围不应存在易燃化学物品,室内不应堆放 杂物和使用易燃的分隔和装饰材料; 可燃材质车间屋面顶板应无缺损、无缝隙;车间内不应吊设易燃、可燃材质的吊平顶,吊平 顶内不应敷设电缆、电源线路,并保持清洁无积尘; e) 通风管道、地弄(吸)、尘笼袋等应保持清洁,内外无积尘: f) 生产场所内应实行定置管理,通道、安全出口不应堵塞、封闭,应保持畅通;根据GB50016 要求,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1.4 人员聚集场所,如职工活动室、集体宿舍、食堂等需要满足以下安全性要求: a. 职工活动室、集体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应将疏散门 封堵、上锁; b) 集体宿舍内生活餐饮用火应严格管理,定点集中,统一使用。不应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取 暖火炉和明火电炉; C) 集体宿舍内电源线安装应规范,不应乱拉乱接; d 严禁出现“三合一”场所。

    5.2.1生产的明火作业应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做好安全措施。 5.2.2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生活需要,明确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域,并制订相关管理、操 作防火要求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5.2.3动火许可操作的主要内容及有效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凡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表”和“动火许可证”; b)“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部门、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 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C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 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4根据GB26164.1规定,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m,放置处距明火地点 不小于10m,不应卧放使用。 5.2.5氧气、乙炔瓶应有防回火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有效,定期检验,胶管、焊割炬 应保持完好。 5.2.6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置指定的地点,火线接地线应完整无损,不应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 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5.2.7应明确吸烟、火炉、取暖等火种管理措施。采用高温进行烘、蒸或使用火、退火、保温等作 业,应建立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2.8不应在车间、仓库、变配电室、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5.3消防器材和设施管理

    5.3.1根据单位生产规模、性质、建筑场所耐火等级,正确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报

    .1 仓库建筑防火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单位生产和储存物品的规模、性质,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b 仓库区与生活区和其他区域应有建筑分隔,原料、成品和竹废料等应分库存放: C 仓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仓库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蓄水池和具备足够的消防应急用水。根据GB50016规定,消防车 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e 库房或面积超过100m的防火隔间,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占地面积超过300㎡的多层库 房应设两个疏散楼梯。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库房内不应设有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 8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等蓄电池为动力的车辆应装 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内燃机为动力机动车辆不应进入库房内。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 不准在库区停放、修理。电瓶冲电应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 h 库房内不应设置采用动力电源的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和工具; 仓库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设计的标准。库房内不应敷设电源线和电气装置,不 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电闸箱(或电源装置)应设在 库房外,并安装防水装置。下脚竹废料仓库不应设任何照明装置; 进入仓库人员不应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物品。非仓库作业人员入库需办理出入审批、登记手 续。 5.2仓库堆放安全需满足以下要求:

    5.5.2仓库堆放安全需满足以下要求:

    a)依据XF1131,仓库堆放要求如下

    b)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堆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 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距不小于1m,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低于2m,垛与柱的间距不小 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C 原料入库前要落实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惠后,方准入库存放; d)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要交叉压缝,左右平直,上下整齐,装包不超出电瓶车宽度,并用 绳子捆扎; 电瓶车、铲车应行驶限速5km运输,不应超载。转弯、横过通道,进入车间时应先鸣喇叭, 能调换方向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原料、成品使用滑梯操作时,上下出货口应当设置安全警铃、滑梯两侧要有防护栏、滑梯顶 端要有碰撞设施;装卸区有标识,下滑时滑槽内不准有人,滑梯上下、前后应呼应:应先按 警铃,方可将物品下滑,现场应有人监护; 原料堆垛时,要平放,不竖放,上下包要交叉压缝,平整稳固,并在堆垛时随时检查; 竹原料卸包时,应有人现场监护,不应从平台上推下。使用吊车起吊装包时,地面操作人员 应离开禁区。堆垛上下应使用专用登高用具,不应在堆桩机上乘人,不应人员进出,卸包后 要香看桩脚是否牢固,放桩时应按 桩头边缘不应直立装包,防止包塌伤人。

    6.1作业环境与职业卫生

    6. 1. 1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管理控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生产场所应划定堆放区域,落实定置管理: 6 生产场所环境保持清洁、明亮、卫生,定期清扫高空积尘;保持地面清洁GB/标准规范范本,无油渍、杂物: C 生产设备的排列间距、墙距应符合要求,保持地面畅通,方便设备维修和操作安全,并定期 清扫,保持整洁; d 生产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占用,通道及安全出口应有明显标志,

    6. 1. 2粉尘控制

    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与控制手段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 竹制品企业作业场所内竹粉尘含量按GBZ2.1标准执行,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控制在1.0 mg/m,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控制在3.0mg/m; 竹制品企业应制定除尘、吸尘、滤尘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检查、检测各工序、 各工种的竹粉尘含量,控制车间送、排风量,保持车间微正压; 除尘、吸尘、滤尘等装置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竹粉尘悬浮物 废气的排发。并定期对产生的尘土,腐蚀物等设专人负责清除。

    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与控制手段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 竹制品企业作业场所内竹粉尘含量按GBZ2.1标准执行,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控制在1.C mg/m,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控制在3.0mg/m; 竹制品企业应制定除尘、吸尘、滤尘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检查、检测各工序、 各工种的竹粉尘含量,控制车间送、排风量,保持车间微正压; 除尘、吸尘、滤尘等装置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竹粉尘悬浮物 废气的排发。并定期对产生的尘土,腐蚀物等设专人负责清除。

    6. 1. 3噪声控制

    作业环境的噪声水平与控制手段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严格控制作业场所的噪声,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的竹制品加工机械设备和设施:

    b)依据GBZ/T189.8规定,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 (A)。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 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的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 (A); 竹制品企业应制定噪声源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毕业设计,定期对生产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查。对 噪声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竹制品企业在未达标前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整改达标,对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e 临时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其他人员,应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企业在招收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患有禁忌症者不应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b)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工种的从业人员发放保健津贴; 经常接触粉尘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竹制品企业对有毒有害工种的预防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竹制品企业应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发现有禁忌症,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脱岗疗养,对体检或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 按出勤计算; 定期测定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浓度,对超标的尘点、毒点、应制定治理计划,并予以实施; h)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作业人员的身 体健康; 凡出现急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应在诊断后14h内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现场调查,找出 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继续发生。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7d内会同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登记;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工作,听取防尘防毒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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