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2864-2021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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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51/2864-2021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m)。 3.13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4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5 封闭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6 密闭airtight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7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1首2023年1月1日起, 柔物排放限值 染物排放限值。

    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DB51/2864—2021 单位:mg/益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3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 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 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式中: C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n"; C实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g/; 0基一一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 8; 0实一一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 2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DB51/ 28642021

    4.2.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 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2.2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 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5.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矿区开采应使用配备除尘器的钻机或湿法作业。进出矿区专用道路应硬化,其他道路原则上应 需要开采的临时路段,应定时清扫、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5. 2. 2 破磷

    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封闭空间中进行,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 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物料输送设备应密闭或置于封闭通廊内,转运点应安装除尘设施。

    各类物料应储存在封闭料场(仓、库)中。各粉料库 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 开配备陈生 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5. 2. 8 包装与发运

    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沉 尘。散装水泥采用密闭罐车运输。 新建企业包装车间全封闭。

    5.2.9厂区道路和车辆运输

    DB51/ 28642021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7.8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竣工资料,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 物的测定。

    8.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3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水泥工业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8.5水泥工业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8.6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四川省水泥工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 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A.1规定的限值。

    DB51/ 28642021

    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A.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 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硬度标准,距离地面1. 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GB1543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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