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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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得低压配电设计。

    4.2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 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 时,相邻的两段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4.2.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 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规定的IP2X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 南体人主 E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规定的IP×X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钢结构设计图纸,其他部分 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 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16. 标准资料网

    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 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 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人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 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人的措施。 4.3.8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 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人配电室内的措施

    门的同意。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R一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 路的电阻(Q): I.一一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 的动作电流(A)。 5.2.6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 间应有选择性

    表5.2.9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2 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Q)。 2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 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 辅助等电位联结

    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I)TT系统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合下式的要求: RAI,≤50V (5.2.15) 式中:RA (2)。 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 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 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 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IV)IT系统 5.2.19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 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50V (5.2.19) 式中:1一 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 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 阻抗值的影响。 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24. 标准资料网W

    5.2.22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Q); I 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5.3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I)SELV系统和PELV系统 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 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 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 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人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 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GB16895系列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 术要求》GB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 度的电源: 3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 的其他电源; 4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 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 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 即降低到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 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6

    人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 护套隔开; 3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 高电压绝缘

    受试验的绝缘 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 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2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头应不能插人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 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I)FELV系统 5.3.13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 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 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 可采用FELV系统。 5.3.14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II)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金电压。 28: 标准资料网

    6.1.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页何保扩 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 有关规定。 6.1.4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而且 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 监由性是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措施。

    6.2.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 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2.2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 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 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 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 能量。 规定:

    A.0.7的规定确定: 计入散热的影响。 列措施: 1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 度,不应超过3m; 2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2.6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 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条, 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 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6.2.7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 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 接线: 2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 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测量回路。 6.2.8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 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 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3

    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3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4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6.3.7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 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 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6.4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6.4.1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 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6.4.2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监视 有起火危险的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 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7配电线路的敷设 7.1一般规定 7.1.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场所环境的特征相适应; 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相适应; 3能承受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4能承受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他应力和导 线的自重。 7.1.2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人或因进人固体物带来的 损害; 3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 热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 损害; 7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行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 来的损害; 8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不应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求的控制回路; 34. 标准资料网WV

    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和《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 规定的耐燃试验要求,当导管和槽盒内部截面积等于大于 710mm时,应从内部封堵: 3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 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4电缆防火封堵的结构,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 的耐火极限

    7.2.1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 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 6mm; 规定; 管保护;

    4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管 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5不应将导线直接埋人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I)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7.2.2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可采用瓷夹或 塑料线夹布线 7.2.3采用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其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7.2.1的 规定。 7.2.4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其导 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屋内、屋外布线的导线最小间距

    的规定。 7.2.11金属导管和金属植盒数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下列要求: 于0.3m; 于1.0m; 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4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将金属导管与金属槽盒敷设在水 管的上方。 5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平行的净距。 7.2.12暗敷于地下的金属导管不应穿过设备基础;金属导管及 金属槽盒在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 的补偿措施。 7.2.13采用金属导管布线,除非重要负荷、线路长度小于15m, 金属导管的壁厚大于等于2mm,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 施后,可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外,不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 .2.14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数设于同一金属导管 或金属槽盒内。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 其截面积的40%,且金属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38

    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时,可采用基 本型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埋地下素土内 时,应采用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7.2.22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管 内截面积的40%。 7.2.23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同 侧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11条的规定。 面混凝土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基础。

    第2款的定 于钢索上: 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距不宜大于12m。 7.3.5在钢索上吊装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支持点之间及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7.3.5的规定;

    2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币 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PV265.COM .41

    p 1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升 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 距,不应小于50mm。 7.4.2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 管道的上方。 7.4.3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 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1.8m时,应加 遮栏。 7.4.4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 本规范表7.2.5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 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4.5桥式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 小于2.5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2.5m时,在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 兰。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机滑触线敷 在同一支架上。

    撑点间距宜为2m~3m。 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伸缩或沉降的措施。 6母线的连接点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 7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5.3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应不少于2处 接地干线相连

    7.6.1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 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应便于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应使电缆路径较短。 采用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2.5m。 50%。 点间距不宜大于2m。 规定: 1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 2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 时,可为0.30m; 4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7.6.17几组电缆托盘和梯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 缆托盘和梯架间应有满足维护、检修的距离。 7.6.18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 11kV以上与1kV及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 4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 .6.19本规范第7.6.18条规定的电缆,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 一层托盘和梯架上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定 PV265.COM 45·

    7.6.21电缆托盘和梯架在穿过防火增及防火楼板时 取防 火封堵。 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Ⅲ)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数设 7.6.23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其通道宽度和支架 最间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3的规定。

    7.6.24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 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 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人下水道。 7.6.25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敷设在控制电缆 的上层;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 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送道内不宜大于500mm

    数设方式 水平数设 系直款设 电力电缆 1.0 1.5 型料护套、钢带他装 控制电缆 0.8 1.0 钢丝铠装 3.0 6.0 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土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钢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30kg。 7.6.31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 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 自然通风。 7.6.32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 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 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7.6.33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 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其他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IV)电缆理地敷设 超过6根。

    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措施。 外径的1.5倍 体等处; 2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部分; 4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7.6.39理地数设的电缆间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最小净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 规定。 7.6.40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理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 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其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7.6.41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 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 超过热力管沟两侧各1m。 7.6.42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 基lm。 7.6.43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应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 宜超出接头保护盒两端0.6m~0.7m。 (V)电缆在多孔导管内数设 装电缆。 7.6.45多孔导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或塑料管。 ·48· 标准资料网

    表7.6.53矿物络缘电维允许最小弯曲半径(mm

    或“n"形。矿物绝缘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在温度变化大的场合: 2振动设备的布线: 3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之间。 7.6.55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除在转弯处、中间联结器两侧外, 应设置固定点固定,固定点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6.55的规定

    表7.6.55矿物绝缴电缴固定点问的量大间距mm

    井布线。 影响。 干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流量要留有裕度; 2分支容易、安全可靠; 3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规定: 1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避免邻近烟肉、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 设施; 3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共用同一电气竖井。 7.7.5电气竖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电气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检修门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 经井内。 .51·

    内容之间的协调。 本规范修订开展的主要工作:筹建规范修订编制组,制定规范 修订工作大纲:编制规范初稿和专题调研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 稿,并经历了起草、汇总、互审、专题技术会议讨论定稿,以及征求 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整理、汇总、分析等程序;编制规范送审稿,以及 完成送审稿专家审查意见的修改:完成规范报批稿。 本规范修订,与上版规范比较在内容方面的变化的主要情况: ·61 W.PV265.COM

    分支电缆敷设"的规定。 原规范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参编单 增尧、王厚余、冯宗恒、吕光大、宋正华、汤继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 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1总则 标准对特殊场所的低压配电设计的特殊要求,在下列现行国家标 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同样应该遵照执行,这些标准是: 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GB16895.13; 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16895.19; .65 W.PV265.COM

    3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V 3.1电器的选择 值的一定范围内正常工作。 保护器、插头和插座等)按用途分为“工业用”、“家庭和类似用途 用"的产品,并分别制定了产品标准,在选用时请注意。 6根据有关产品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 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GB14048.2—2008规定低压断路器 的“短路分断(或接通)能力”分为“极限短路分断能力”和“运行短

    流经故障回路的电流。 性线断开,这也是我们不希望的。 以用图1、图2来说明:

    39X0.5X3=58.5A 其他设计方面的间题。 系的基本要求。 必须严格执行。 择保护导体简单方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相导体截面积 比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偏于保守,此时,按式(3.2.14)选择保护导 体会更合理。 在低压线路上存在分布电容和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计算 机、电视、调光灯、电子镇流器、微波炉、电磁炉、变频设备等)会使 PE线上的泄漏电流很大,如果保护导体断线,则可能会对触及到 保护导体的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本条第5款对保护导体的 载面积作了专门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 17045(等同采用IEC61140:2001)中,对用电设备的最大保护导 74 标准资料网WV

    4.2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落地式配电箱底部适当抬高是为了防止水进人配电箱内 和便于施工接线。底部拾高后还应将底座四周封严医疗器械标准,以防止鼠、蛇 类等小动物爬人箱内裸导体上引起短路事故。例如某大酒店厨房 用的落地配电箱底部拾高后未封严,一老鼠钻进箱内,爬在母线上 造成短路。 4.2.2将原规范第3.1.6条中“并列的两段母线”改为“相邻的 两段母线”更为准确。本条规定是作为增强一级负荷配电可靠性 的措施之一,当没有一级负荷的母线发生故障引起火灾时,有一级 体形时,墙上应开通行门洞。 规定。 76

    图5同一配电箱或配电干线直接引出的不同回路 进线配电箱:2一末端配电箱:3一手持式电气设备:4一结构钢筋 5保护导体:6一固定式电气设备

    对于由同一配电箱或配电干线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 式电气设备供电的情况,由于上述同样原因导致的电击危险则容 易被忽略,如图6所示。 由同一配电箱1供电给不同的配电箱,其中一个配电箱给固

    图6同一配电箱或配电干线间接引出的不同回路 进线配电箱:2一配电箱:3一手持式电气设备:4一结构钢筋 5一保护导体:6一固定式电气设备

    5.2.12第5.2.11条规定的公式主要是说明为了使保护导体和 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所有与系统 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应该越小越好。事实上,由于相导体与大 地之间的接地电阻的阻值难以确定垫片标准,很难保证保护导体和与之连 护导体传导故障电压造成电击事故。 需设保护导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 low voltage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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