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26-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6部分:涂料制造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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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50/T 867.26-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26部分:涂料制造企业

    4.5.1企业应根据涂料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危险性设立生产操作岗位,编制岗位操作规程。应编制但不局限于下列岗位的操作规程: a)生产作业岗位; 辅助作业岗位; 公用工程岗位。 4.5.2 企业对于未纳入岗位操作规程的设备应单独编制操作规程。 4.5.3 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 b) 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 c) 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处理方法; d)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紧急停车操作程序; 接触化学品的危险性; g) 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4.5.4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产或投用前,进行“四新”评审并编 制操作规程。

    不锈钢板标准4.6.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4.6.1.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识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 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4.6.1.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安 全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6.1.3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6.1.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 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 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4.6.1.5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h。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 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生产车间负 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4.6.1.6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h。 4.6.1.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 进行检查,并签字。

    4.6.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6.2.1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接 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 得本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其后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6.2.2新设立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 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具有2年及以上化工行业相关工作经历; c)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2.3 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a) 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 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 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c)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6.2.4非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6.3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4.6.4一般从业人员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6.4.2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非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6.4.3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1年以上(含1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 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6.4.4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6.4.5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4.6.4.6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6.4.7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具 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4.6.4.8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当 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4. 6.5 相关方人员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 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4.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4.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条件。 4.7.3企业应对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 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7.4相关方应遵守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用品

    4.8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4.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生产和使用。

    4.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4.8.2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 定备案。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企业应按规定对其安 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编制相应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8.3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 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4.8.4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规定。 4.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 出审查申请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4.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 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8.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整改。 4.8.8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 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4.8.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峻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 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细则》的要求。 4.8.10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向相 关部门甲请安全设施峻工验收或备案。 4.8.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可以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可以对职业病防护 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4.9.1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 生产。 4.9.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台账。

    4.10.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10.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 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 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4.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 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应接入危化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4.12.1危险源识别

    4.12.1.1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险源识别,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 态、不良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 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4.12.1.2宜建立电子信息平台管理危险源档案。 4.12.1.3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和电子设备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和监控,重大 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AQ3035的技术规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4. 12. 2风险辨识

    其中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 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4.12.2.2应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 分级管理。 4.12.2.3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4.12.3.1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 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 征评定其风险级别。

    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 征评定其风险级别。 4.12.3.2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4.12.3.3企业成立风险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应包括生产、技术、设备、电气、仪表、 安全、工程等部门的人员,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a)熟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 b) 具备涂料专业知识和经验; c) 熟悉风险评价方法; d)其他。 4.12.3.4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a)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常规和异常活动;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d)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f)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g)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h)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4.12.3.5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 法有: a) 工作危害分析(JHA);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预危险性分析(PHA);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f) 故障树分析(FTA); 事件树分析(ETA); h)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4.12.3.6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a)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b)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c)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d)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12.3.7企业应重点但不局限于对以下生产工艺过程、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 a)树脂、基料、固化剂的生产工艺过程,包括合成或热炼、稀释、压滤、检验、上槽 (入库); 成漆生产工艺过程,包括配料混合、分散研磨、调漆(色)、检验、过滤、包装、 入库; c) 固体树脂溶解工艺工程; 稀释剂、辅助材料的配置工艺过程; e) 树脂储罐区、溶剂储罐区的物料储存、物料进出(或装卸)过程; f) TDI及其他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过程; g) 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电热棒加热、电感应加热等系统; h) 停水、停电、停蒸气; i) 停仪表气源; j) 工艺参数偏差; k) 其他。

    4.12.4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和实施

    4.12.4.1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分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不同 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12.4.2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 b)替代; c)工程控制措施; d)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e)个体防护。 1.12.4.3 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12.4.4 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计划,宣传和实施。 1.12.4.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 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4. 12. 5 变更管理

    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培训和告知相关从业人 员。

    4.13.1.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 作。 4.13.1.2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 4.13.1.3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 理素质。

    4.13.1.4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 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13.1.5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h应急值班 4.13.1.6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13

    4.13.2.1应急预案的编制

    4.13.2.2应急预案的修订

    4.13.2.2.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 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4.13.2.2.2应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现行有效版本应发 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13.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a)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b)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1)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c)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f)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g)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13.2.2.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 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13.2.2.5修订应急预案时应保存修订记录。

    4.13.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13.5.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 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4.13.5.3先期处置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a)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b)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c)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d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e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 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f)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13.5.4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13.5.5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 及个人的物资给予补充。

    4. 13. 6应急评估

    4.13.6.1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当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4.13.6.2企业应当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4.14.1.1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 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惠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惠 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4.14.1.2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 设施的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B)。 4.14.1.3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a)企业应按照GB/T6441和其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影响本单位安全的潜在风险和触 发条件; b) 危险因素应按照本单位存在的增加疾病或死亡发生可能性的各种因素进行确定; c) 企业应按照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危险因素、风险程度、危害程度等确定风险等级 4.14.1.4安全风险隐惠排查形式包括: a) 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b) 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c)专业性排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各系 统进行的检查; d)季节性排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 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 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e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惠、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 运力量安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

    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h)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1.14.1.5企业应按照“日、周、月”排查制度"的要求,根据安全风险隐惠排查形式编制 相应检查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隐患排查清单 非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惠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急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14.1.6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a)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h,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检间隔不得大于1h; b) 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2 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c)3 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1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应结合岗位 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1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d)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e) 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f)当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 查。 4.14.1.7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 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4.1.8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 主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14.1.6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

    4.14. 2隐患治理

    4.14.2.1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4.14.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 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14.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日、周、月”排查制度是指对隐患日常排查的周期、内容和排查的层级管理等予以具体化、制 度化,建立隐患班组日排查、部门(车间、工段)周排查、经理(厂长、矿长)月排查的三级排 查治理制度。

    4.14.2.4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 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4.2.5企业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14.2.6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4.14.2.7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a) 评价报告和技术结论; b)评审意见; c)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d)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竣工验收报告。 4.14.2.8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 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 告

    4.14.2.8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 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 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14.3验收与评估

    4.14.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14.3.2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 急惠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惠的 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14.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4.4.1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惠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4.14.4.2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 急惠排查治理情况,其中,重大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 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4.4.3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 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

    4.15.1.1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 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 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4.15.1.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满报。

    4.15.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 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 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15.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5.2.1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接受询问等。 4.15.2.2事故发生单位应对照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 环节、漏洞和隐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15.2.3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和企业发生的未遂事故 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4.15.2.4企业应按照GB/T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 事故统计分析。

    4.16.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档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 修订的效力。 4.16.2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和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 记录的有效管理。

    5.1.1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 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5.1.2全厂性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宜统一、集中设置,并位于散发可燃 气体、蒸气的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仓储设施、装卸站及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人员 集中场所及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丘地区,应避免布 置在窝风地段。 5.1.4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地段,并宜位于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等散发地点的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 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 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上述场 所的措施。 5.1.6消防废水池可与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置。消防废水池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25m。

    a)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b)生产区内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生产设施或可燃液体的储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 从

    5.1.10溶剂型涂料制造企业控制室、化验室、变配电室、机柜间等不得与设有甲、乙类 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及外墙应为无 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5.1.11长度不大于50m的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 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扶梯,作为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闪点大 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闪点大于45℃ 至闪点小于60℃)、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1个扶梯。 5.1.12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 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或导流槽(沟)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沟)应汇集到专用的污水池。相互 抵触的液态物质储存容器应分别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排水(排污)管(沟)、污水池,并有 可靠措施避免同时发生泄漏时散发出的气态物质发生反应

    5.2.1工厂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5.2.2生产设施、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5.2.1工厂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表1生产设施、仓库、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

    5.2.3厂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b)主要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路面内缘转 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5.3.14使用的各类溶剂原料容器应加盖封闭存放,不应无序乱堆:应随时将

    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放入带盖的装有阻燃液体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不应舌 乱放:应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废物、油迹、漆垢等,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5.4.1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分别符合GB2893、GB2894的要求,工业管道安 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危 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Z158的规定。 5.4.2企业应在生产区的入口、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 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4.3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4.4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4.5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 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5.4.6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的要求设置职 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4.7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5.4.8企业应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确保无破损、变形、严 重褪色等,保存检查记录,

    5.4.1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分别符合GB2893、GB2894的要求广播电视影视标准,工业管道安 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危 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Z158的规定。 5.4.2企业应在生产区的入口、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 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4.3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4.4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4.7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5.6.1厂区的各类建筑物、露天装置、储罐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设施及防雷装置应符合 B50057的要求。防雷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5.6.2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使 玻保护各建筑物及风帽、放射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独立避雷针 架空避雷线(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Q,

    5.7.1生产区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符合GB12158 和HG/T20675的规定。使用、贮存、输送、装卸、运输易燃溶剂、溶剂型涂料及树脂、产 生可燃性粉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反应釜、稀释罐或釜、分散机、研磨机、配料缸

    药品标准调漆缸、拉缸、贮罐、输送泵、灌注设施和易燃液体管道以及过滤器、流量计等管道附件等)、 装卸场所以及产生静电积聚的生产设施都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5.7.2静电导体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在通常情况下应不大于1MQ。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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