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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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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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应当对气瓶内表面进行洁净处理; (4)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内胆采用非金属材料的,应当按照本规程1.5 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 (5)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材料应当选用玻璃纤维、碳纤维或者芳纶纤维,承载层 应当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 2.5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且 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 (2)制造气瓶的金属材料,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批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 管、钢坏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 (3)制造纤维缠绕气瓶的非金属材料,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批进行力学性能以及 相关技术指标的测定; (4)无缝气瓶用的钢管或者铝合金铸锭,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按照GB/T5777 《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纵向和/或横向缺欠的全圆周自动超声检测》、GB/T 6519《变形铝、镁合金产品超声波检验方法》等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合格级别应当 满足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无缝气瓶用的钢坏或者不锈钢棒,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 照GB/T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验,不允许有白点、 残余缩孔、分层、气泡、异物和夹杂等缺陷,气瓶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 (5)制造气瓶承压部件的材料,应当在分割或者使用前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 具有可追溯性

    气瓶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气瓶设计为整体设计焊接钢管标准,制造单位对气瓶的设计质量负责; (2)气瓶的设计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 3)各类气瓶的最小爆破安全系数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气瓶疲劳寿命满足本规程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 (5)气瓶疲劳失效表现为裂纹扩展引起的未爆先漏; (6)气瓶盛装介质的特性、分类符合GB/T16163《瓶装气体分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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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基本要求 (1)无损检测的方法、比例、技术要求以及合格级别等由设计者在设计文件中 确定; (2)气瓶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 检测等。 3.3.2无损检测方法选择和要求 3.3.2.1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 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一般采用超声检测或者磁粉检测。采用超声检测时, 应当能够实现瓶体的自动检测;不能进行自动超声检测的瓶体部位,可以采用在线 磁粉检测。 3.3.2.2焊接气瓶的无损检测 (1)焊接气瓶瓶体(包括低温绝热气瓶内胆)的纵、环焊接接头,一般采用X射线 测;无法采用X射线检测的,可以采用超声检测; (2)焊接气瓶的射线检测比例分为全部检测和局部检测;采用局部射线检测的, 每条焊接接头的透照长度均不得少于该焊接接头总长度的20%,透照部位应当包含 每一个纵、环焊接接头的交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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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的合格级别不低于II级。 3.4气瓶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气瓶制造完成后,应当进行耐压试验;气瓶耐压试验合格后,应当按照产品标 准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3.5气瓶的爆破安全系数 气瓶的爆破安全系数,是指实际水压爆破压力与公称工作压力的比值,气瓶的 爆破安全系数应当大于或者等 气瓶的最小爆破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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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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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基本要求 (1)高压气瓶瓶体、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 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 (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气瓶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 不可拆气瓶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 (3)气瓶的直径和容积应当系列化 3.8.2无缝气瓶的瓶体结构 无缝气瓶的瓶体结构型式和尺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圆滑过渡; (3)开孔处于凸形端部的中心线上。 3.8.3焊接气瓶和低温绝热气瓶的瓶体结构 瓶体结构型式和尺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焊接气瓶瓶体和低温绝热气瓶内胆的纵向焊缝不多于1条,环向焊缝不 2条; (2)瓶体纵向焊缝焊接接头采用对接焊接接头型式,不允许带有永久性垫板 句焊缝焊接接头可以采用对接焊接接头、带有永久性垫板的对接焊接接头或者 焊接接头等型式;对于凸面承压的封头与筒体连接的环焊缝,允许采用搭接焊 头型式; (3)车用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以及盛装介质为腐蚀性、毒性危害程度为 危害或者高度危害的气瓶,其阀座以及接管焊接接头采用全焊透结构;

    3.8.1基本要求 (1)高压气瓶瓶体、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可以 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 (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气瓶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 不可拆气瓶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 (3)气瓶的直径和容积应当系列化 3.8.2无缝气瓶的瓶体结构 无缝气瓶的瓶体结构型式和尺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圆滑过渡;

    8.3焊接气瓶和低温绝热气瓶的瓶体线

    瓶体结构型式和尺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焊接气瓶瓶体和低温绝热气瓶内胆的纵向焊缝不多于1条,环向焊缝不多于 2条; 2)瓶体纵向焊缝焊接接头采用对接焊接接头型式,不允许带有永久性垫板;环 向焊缝焊接接头可以采用对接焊接接头、带有永久性垫板的对接焊接接头或者锁底 焊接接头等型式;对于凸面承压的封头与筒体连接的环焊缝,允许采用搭接焊接接 头型式; (3)车用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以及盛装介质为腐蚀性、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 危害或者高度危害的气瓶,其阀座以及接管焊接接头采用全焊透结构; 4)焊接气瓶(车用瓶除外)的开孔应当处于封头上,并且开孔的外沿与封头外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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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的距离大于瓶体外径的10%。 3.8.4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应当设计为大容积气瓶,并且其公称容积不得超过 1500L。 3.8.5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结构 溶解乙炔气瓶的壳体应当采用焊接或者无缝结构;壳体内应当充填整体式多孔 填料,在孔内吸附一定量的溶剂,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任何情况下,填料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者气瓶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者 产生损害; (2)任何情况下,溶剂不得与乙炔、填料、钢瓶或者气瓶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 不得影响乙炔气体质量; (3)填料内不应当含有石棉(包括蛇纹石纤维),填料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 洞以及填料与瓶壁的间隙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GB/T11638的要求。 3.9特殊规定 (1)无缝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时,气瓶的设计应当符合高压气瓶产品标准 的要求,制造钢印标志中的充装压力和充装系数应当按照充装介质确定; (2)盛装毒性为剧毒介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参考本 规程附件B中介质的LC5o确定,其设计压力应当高于在60℃时饱和蒸气压值所对应 的耐压试验压力; (3)盛装一氧化氮、氟、二氟化氧以及氟氮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采用非管制收底 结构的钢质无缝气瓶,盛装氢以及电子气体的气瓶优先采用非管制收底结构的钢质 无缝气瓶;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其水压试验压力不小于20MPa,在20℃时的 限定充装压力不大于3MPa,单瓶充装量不得超过5kg;盛装一氧化氮的气瓶,其耐 压试验压力不小于20MPa,在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大于5MPa; (4)碳钢气瓶盛装一氧化碳或者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时,对气体中的 水分进行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在基准温度20℃时,气瓶充装压力不得大于其公称工 作压力的50%;当充装干燥(水含量小于5×10°)并且不含硫分的一氧化碳或者一氧 化碳与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时,气瓶充装压力最高不应当超过其公称工作压力的 5/6,并且不大于13MPa; (5)气瓶集束装置的单只气瓶公称容积不得大于450L,总容积不得大于3000L。 3.10设计文件要求 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有 限元应力分析报告(采用分析设计方法时)和使用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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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任务来源、任务要求、设计依据的法规、标准和用户提供 的有关标准、技术参数、产品用途以及使用范围、主要技术参数、产品结构型式的 概述、设计文件种类、设计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采用企业标准的,需要提供标 准原文和符合本规程1.4要求的比照表。 3.10.2设计计算书 设计计算书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计算的目的、依据、计算参数、设计结构、材料的选取、热处理要求 (无缝气瓶); (2)设计壁厚计算、刚度计算(必要时)、容积计算、重量计算; (3)最大充装量计算、丙酮充装量计算(乙炔瓶)和最大乙炔量计算(乙炔瓶); (4)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开孔补强计算(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安全泄放量 十算(必要时)、内胆强度计算(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层计算(纤维缠 绕气瓶)、总的热传递计算(低温绝热气瓶); (5)有限元应力分析计算(必要时)以及产品标准要求的其他计算等。 3.10.3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结构、材料的选择、设计计算说 明、结构说明、气瓶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3.10.4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简介、设计标准、结构和性能、产品使用指南(气体 性质、充装、运输、储存、定期检验、颜色标志以及需要用户遵守的安全基本要 求等)。 3.10.5设计图样 设计图样包括设计总图、主要零部件图等。设计总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名称、分类,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产品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特性(毒性和爆炸危害程 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 (4)瓶体主要材料牌号和材料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公称容积、重量、名义厚度、几何尺寸、充装系数等; (6)气瓶设计使用年限;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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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1)阀门以及其他安全附件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2)气瓶标志位置以及内容; (13)包装、运输等要求。 3.10.6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采用分析设计方法时) 分析计算选用的软件应当是成熟的商品化通用或者专用工程计算软件,并且满 足计算的需要。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所用分析软件的说明; (2)结构尺寸、开孔尺寸等; (3)计算模型,包括计算区域、单元类型、材料参数(复合气瓶应当包括内胆 复合层材料参数)、网格划分、载荷条件,复合气瓶还应当包括零压力、公称工作压 力和最高工作压力、耐压试验压力、预紧力压力、设计最小爆破压力、含耦合或者 接触情况的位移边界条件; (4)计算过程,复合气瓶有限元应力分析,应当包括载荷的施加过程和使用的计 算方法; (5)计算结果,包括在载荷下计算区域内的应力情况(包括彩色应力等值线图); (6)计算分析,包括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数据整理、计算结果评定以及结论。 3.11设计文件鉴定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气瓶设计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以及相关标 准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制造单位新设计或者设计变更的气瓶(含气瓶集束装置)以及 进口气瓶,均应当进行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方可用于制造。 3.11.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由气瓶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其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3.11.2设计文件鉴定内容 鉴定机构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设计 图样、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采用分析设计方法时)、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是否满 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 3.11.3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设计文件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 3.11.3.1申请 气瓶投产(试制)前,制造单位应当向承担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提交《气瓶设计文 件鉴定电请书》(见本规程附 一式两份

    (10)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1)阀门以及其他安全附件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2)气瓶标志位置以及内容; (13)包装、运输等要求。 3.10.6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采用分析设计方法时) 分析计算选用的软件应当是成熟的商品化通用或者专用工程计算软件,并且满 足计算的需要。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所用分析软件的说明; (2)结构尺寸、开孔尺寸等; (3)计算模型,包括计算区域、单元类型、材料参数(复合气瓶应当包括内胆、 复合层材料参数)、网格划分、载荷条件,复合气瓶还应当包括零压力、公称工作压 力和最高工作压力、耐压试验压力、预紧力压力、设计最小爆破压力、含耦合或者 接触情况的位移边界条件; (4)计算过程,复合气瓶有限元应力分析,应当包括载荷的施加过程和使用的计 算方法; (5)计算结果,包括在载荷下计算区域内的应力情况(包括彩色应力等值线图);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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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3. 2受理 (1)鉴定机构收到制造单位提交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设计文件和资料 后,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 (2)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齐全时,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告知制造单位予以受理; (3)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时,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制造单位补齐。 3.11.3.3鉴定 (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的 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质量记录表、卡,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2)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进行鉴定工作,在相关工作质量记录表、卡上记录鉴定情况,并且签字。 3.11.3.4出具鉴定报告 3.11.3.4.1鉴定结论 设计文件鉴定结论分为“鉴定通过”和“鉴定未通过” (1)鉴定通过,指设计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能够用 于气瓶制造; (2)鉴定未通过,指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本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设计文件不能用于气瓶制造;鉴定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书面说明设计文件鉴定未通 过的原因或者情况。 气瓶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时,鉴 定机构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气瓶设计采用的企 业标准,存在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程1.5的要求申请技术评审。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规定,或者通过技术 评审的,结论为鉴定通过;未按照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结论为鉴定未通过。 3.11.3.4.2鉴定报告 (1)鉴定机构应当在气瓶型式试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设计文件的 鉴定工作,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本规程附件G); (2)设计文件鉴定结论为“鉴定通过”的,鉴定机构除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报告》外,还应当在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上加盖设计鉴定专用印章; (3)鉴定机构在完成全部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加盖设计鉴定印章的 设计文件(1套)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1份)寄送制造单位。 3.11.3.5设计变更 气瓶设计文件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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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气瓶的开孔数量或者改变开孔位置; (2)改变纤维缠绕气瓶直径或者端部形状; (3)改变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或者绝热方式; (4)有关气瓶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为设计变更的项目 制造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时,应当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供变更部分的设计文 件;设计变更后的气瓶设计文件,不得再次进行设计变更

    4.1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 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制造;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对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制造单位在气瓶制造前,应当根据本规程、产品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制 订完善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 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当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时机,对气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 试验,并且由相关人员做出记录或者出具相应的报告; (3)气瓶出厂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特种 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 (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气瓶 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 2气瓶分批与批量 4.2.1分批 气瓶产品制造分批进行,分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无缝气瓶分批,按照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同一热处 理工艺规程、连续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2)焊接气瓶分批,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热处理 工艺规程进行热处理的产品,为一批; (3)纤维缠绕气瓶分批,金属内胆按照本条(1)的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一规 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4)低温绝热气瓶分批,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 热工艺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5)溶解乙炔气瓶分批,瓶体按照本条(1)或者(2)的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 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填料制造工艺、连续制造的产品,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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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批量 气瓶的批量,是指每批气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限定的最大数量。气瓶的批量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大容积钢质焊接气瓶和大容积不锈钢焊接气瓶,50 只为一批; (2)正火处理的钢质无缝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500只(不包括破坏性检验用瓶) 为一批; (3)燃气钢瓶,2000只(不包括破坏性检验用瓶)或者同一条生产流水线一个生 产班次(不超过12h)的产量为一批; (4)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以同一条生产流水线一个生产班次(不超过12h)的产 量为一批; (5)其他气瓶,200只气瓶(不包括破坏性检验用瓶)为一批。 4.3无缝气瓶 (1)采用钢坏制造的冲拔瓶的冲拔、拉伸、收口等工艺,采用无缝钢管制造的 管制瓶的收底、收口等热加工成形过程,应当进行工艺评定,并且制定相应的工 艺文件; (2)瓶体的底部形状、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并且能够通过相应标 准规定的压力循环试验验证; (3)管制瓶在收底成形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不得进行焊接;底部内表面不应 当存在肉眼可见的裂纹、夹杂、未熔合等缺陷,工艺无法确保瓶底完全熔合时,应 当逐只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 4.4焊接气瓶 (1)焊接气瓶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角焊缝等承压焊缝,应当采用自 动焊; (2气瓶施焊应当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3)产品施焊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GB/T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等标 准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且根据评定的结果制定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 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记录和评定报告等技术档案以及焊接评定试样应当保存至该 平定失效; (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定期对焊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5纤维缩绕气瓶

    4.5.1纤维缠绕及回

    (1)纤维的缠绕线型(包括纤维缠绕角度、带宽、预紧力、缠绕层数等参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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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工艺评定,并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2纤维缠绕应当在适当的温、湿度条件下进行,环境温度范围为10℃~ 35℃,并且相对湿度不大于80%; (3)气瓶的固化,应当进行固化工艺评定,并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制定固 化工艺规程; (4)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固化炉内有效加热区域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并且定期 对其进行检测和评定,固化炉应当具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以及控制功能; (5)气瓶的固化温度和时间,不得影响内胆的性能。 4.5.2其他要求 (1)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内胆的能力,金属内胆的制造按照无缝气瓶的 要求执行; (2)气瓶所用内胆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 (3)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允许外购具备相应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生产的内胆, 并在出厂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内胆的制造单位。 4.6溶解乙炔气瓶 管 4.6.1溶解乙炔气瓶壳体制造 壳体采用无缝结构的,应当符合无缝气瓶的制造要求;壳体采用焊接结构的, 应当符合焊接气瓶的制造要求。 4.6.2溶解乙炔气瓶填料制造 (1)填料原料配比、料浆配制、灌装以及填料固化和烘干的工艺参数,应当经过 试验验证; (2)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填料固化以及烘干装置有效加热区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并 且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评定,填料固化以及烘干装置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以及记 录功能,固化温度记录应当存人产品档案。 4.7热处理 (1)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产品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定出热处理工艺规程和 重复热处理工艺文件,按批对气瓶进行整体热处理; (2)钢质无缝气瓶,应当采用连续炉进行热处理,经过热处理的气瓶,其力学性 能及其允许偏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制造的无缝气瓶、热加工成形的焊接气瓶封头,应当按照 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固溶处理; (4)铝合金无缝气瓶,应当采用周期炉进行固溶和时效处理,瓶体加热过程中不 允许有过烧现象,不同炉处理的同批产品力学性能及其允许偏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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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消除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气瓶,如果热处理后再次进行焊接,应当重新进行热 处理; (6)热处理装置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分布及其允许的温差范围,应当与所处理产品 的性能要求相适应,并且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一次性处理产品力学性能 的一致性;热处理装置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以及记录功能,热处理记录应当存入 产品档案。 4.8无损检测 (1)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气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 (2)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自动超声检测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 则设备,其检测部位、方法等要求应当符合气瓶设计文件的规定; (3)焊接气瓶纵向和环向瓶体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可以采用射线透照胶片或者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且应当分别符合NB/T47013(所有部分)《承压 没备无损检测》和GB/T17925《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的要求; (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并且实施无损检测工艺文件;从事气 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 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5)无损检测的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 4.9硬度检测 经过调质处理的钢质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铝合金无缝气瓶,应当逐 只进行硬度测定,测定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中,中小容积 钢质无缝气瓶硬度应当采用在线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4.10耐压试验 (1)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方法可以采用水压试验 或者气压试验,并且符合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等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 规定; (2气瓶耐压试验后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方法分为外测法和内测法,淬火加回火处 理的无缝气瓶以及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应当选用外测法测定残余变形率; (3)采用外测法进行气瓶耐压试验测定气瓶残余变形率时,试验前应当使用标准 瓶对水压试验系统校验,校验的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GB/T35015《气瓶外测法水压 试验用标准瓶的标定方法》的规定; (4)采用气压方式进行耐压试验时,应当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制定包 含升压程序和保证操作安全的作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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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气密试验 盛装有毒、易燃、助燃、腐蚀性介质的气瓶,安装瓶阀后应当按照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 4.12检验及检测设备 (1)气瓶焊缝检测用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的系统分辨率至少达到2.6LP(线对 数),像质计灵敏度、图像的畸变率、图像放大倍数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X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首次投用前,应当采用带有典型缺陷的样板或者抽取不少于 2批产品,与X射线照相法进行检测对比验证,对气孔、裂纹、夹渣等缺陷检出结 果应当一致;对比验证应当每4年进行一次; (2)无缝气瓶检测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设备,至少具备内表面纵向、横向,外表 面纵向、横向以及壁厚测定功能:所采用的超声人工缺陷样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的规定; (3)调质处理无缝气瓶的在线硬度自动检测设备应当具备自动磨平、硬度测定以 及数据采集、记录功能; (4)气瓶的耐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够自动识读每只试验气瓶的电子识读标志,实时 自动记录气瓶瓶号、实际试验压力、保压时问以及试验结果,记录应当存人气瓶产品 档案并上传至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 (5)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应当具有自动采集、记录试验数据,以及自动绘制压力 进水量曲线的功能; (6)压力循环试验设备应当具备连续进行压力循环的功能;应当能够调节和控制 循环压力、频率、保压时间,并且能自动实时显示、记录和保存压力循环波形、压 力循环次数、最大循环频率,以及每次压力循环的实际循环压力上、下限值以及对 应的时间等数据。 4.13气瓶存档及出厂文件资料 4.13.1气瓶存档文件资料 (1)气瓶设计鉴定文件资料、型式试验报告、各种工艺评定报告、工艺文件等技 术资料,应当作为存档资料长期保存; (2)气瓶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 等制造和检验过程的各种质量记录和报告,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 书等,应当作为产品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气瓶产品档案可以采用电子或者纸质资料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 瓶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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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2气瓶的出厂文件资料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按批出具产品批量质量 证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 要求,并且应当由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签字或者盖章。其中,产品质量合格证 应当注明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以及制造许可证编号。 按1.8要求装设电子识读标志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建设本单位气瓶质量 安全追溯制造信息公示网站,逐只公示出厂气瓶产品制造数据并确保其不可更改或 失效。每只出厂气瓶的公示信息应当包含本规程附录D中的气瓶标志、附录H中气 瓶产品数据表包括的各项气瓶数据,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检 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技术资料。气瓶产品质量信息公示后,制造单位不需要向用 户提供纸质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批量质量证明书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气 瓶)》(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制造单位的气瓶产品数据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制造信息平台)应当具有与充 装单位充装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充装信息平台)以及行业或地方监管系统实现对 接的数据交换接口。气瓶制造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 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5.1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新设计或者设计变更的气瓶和气瓶阀门均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 型式试验的气瓶不得出厂。气瓶配置的气瓶阀门应当先进行气瓶阀门型式试验,通 过后方可装配到气瓶上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气瓶集束装置所装配的气瓶及安全附件、管路、阀门,也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气瓶集束装置型式试验不包括集装框架的强 变、刚度系列试验。 5.2型式试验机构及型式试验人员 气瓶和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型式 式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获得气瓶或者气瓶阀门型式试验资质,在其核准项目范围 内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型式试验人员(以下简称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 书,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5.3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资料审查、抽样、试验、出具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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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报告和证书等。 5.3.1申请 制造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型式试验申请书》(见本规程附件J); (2)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需要提供标准原文和符合本规程1.4要求的比照表,或者 经过专业审查;其他产品标准只需提供标准编号); (3)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计算 书、设计说明书,制造技术资料包括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以及生产过程的 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气瓶上配置气瓶阀门的,申请气瓶型式试验时还应当提供气 瓶阀门的型式试验报告。 5. 3. 2受理 型式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 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程5.3.1的要求后予以受理。 5.3.3技术资料审查 5.3.3.1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产品标准是否适用: (2)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3)设计参数等数据的选用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设计采用的计算 方法是否正确:型式试验机构对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验证计算: (4)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 要求;审查企业标准是否存在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内 容,存在上述内容时,是否已按照本规程1.5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 5.3.3.2制造技术资料审查 制造技术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检验、试验的项目和要求符合相关气瓶以及气瓶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 5.3.4抽样 气瓶以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的试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采用 现场抽样方式确定,样品的抽样以及管理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K的要求。 制造单位提供用于抽样的样品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制造单位检验合格 的产品。 5.3.5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确认样品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后进行型式试验 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型式试验应当按照相关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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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和要求进行。新设计的气瓶和气瓶阀门的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本规程附件L规定 的项目,设计变更的气瓶所进行的型式试验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采用本机构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特殊项目经过核 准机关同意的除外)。 5.3.6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 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以下简称《试验报告》,见本规程附件M)。 型式试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判定原则如下: (1)“合格”,指样品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的结果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不合格”,指样品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的结果不符合本规程或者相关 标准的规定。 气瓶型式试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制造单位应当 更改设计,按照更改后的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 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 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经过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品并由型 式试验机构重新抽取样品,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修改设计并进行 试制后,由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机构重新抽取样品,再次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的气瓶或者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证书(气瓶、气瓶阀门)》(见本规程附件N),并且在型式试验证书公示网站上公示。 5.4重新型式试验 5.4.1气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当重新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1)按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12个月,重新制造的; (2)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缠绕、内胆制造等主要生产工艺的; (3)改变纤维、树脂生产单位、牌号的; (4)相关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或者修订后提出新要求的; (5)实施产品召回的; (6)监督抽查时检验不合格的

    5. 4. 2 气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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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1.1监督检验含义 气瓶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在气瓶制造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 下统称受检单位)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统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 依据本规程对气瓶制造过程或者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实施的现场监督以及对满足基本 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应当签订监检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监检不能代 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 1.2监检范围 (1)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的制造: (2)经过机动车辆登记部门同意的在用机动车车用气瓶的安装。 由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以及叉车上用作 盛装燃料的气瓶的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6.1.3监检机构含义 监检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6.1.4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气瓶的制造、安装质量负责; (2)在气瓶的制造、安装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提交生产计划,及时提 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 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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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上签字确认,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安装): (2)B类,是指对气瓶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一般在现场监 督或者实物检查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 续制造(安装),监检人员随后应当对该项目的制造(安装)结果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 查或视频核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按照规定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3)C类,是对气瓶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 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记录等技术资料,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本规程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人员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当本规 程相关条款或者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人员应当选 择B类。 监检项目的类别划分要求见本规程6.2和6.3。 6.1.10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1)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记录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人员签字 (章)确认的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 (2)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记录监检工作中的审查、检 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监检工作见证或者监检记录,应当注明监检方式。 批量制造以及其他采取抽查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抽查,并且记录抽查的瓶号 6.1.11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监检证书(电子版) 输入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同时应当将相关监检资料(含视频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 少于7年。 监检存档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证书; (2)监检完成后的监检记录以及监检人员签字(章)确认的有关监检工作见证,至 少包括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水压爆破试验报告; (3)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含产品数据表); (4)《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5)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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