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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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4.1电石炉出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4.2各种物料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石灰、炭材等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等 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4.3配料、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4.4石灰窑、干燥窑和电石生产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5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5.1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 存放和运输。 5.5.2电石炉炉气净化除尘灰应密闭输送至炭材干燥窑处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二次扬尘的处置措施。 5.5.3除尘灰如采用车辆外运,在装车过程中应采取抑尘措施,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苦盖,或采用罐车 等方式运输。 5.5.4除尘灰贮存、处置场应采取抑尘措施。电石行业贮存、处置场周边应采取防止除尘灰自燃的措 施,应构筑防止除尘灰流失的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5.5.5氨的装卸、贮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监测装置。 5.5.6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及电石堆场等地面应硬化,道路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 便化的厂区地面应米取绿化等措施。 5.5.7因工艺需要设置的废气应急旁路在非应急情况下应保持关闭,并定期检查烟道、阀门等,保持 旁路系统的密闭性。

    5.6.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 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5.6.2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6.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 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记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包括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钙镁磷肥标准5.7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A制定 地方标准。

    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意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 应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

    GB 41618=2022

    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 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1.2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7.1.5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 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 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7.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7.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 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7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麦3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GB416182022

    GB416182022

    8.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 许可证。

    纸箱包装标准GB 41618=2022

    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A.1

    蝶阀标准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A.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炉窑露天设置或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炉窑或 噪作工位下风向5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1263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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