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036-2019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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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分类

    5.3.1重要电力用户分类

    5.3.1.1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 电力用户分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一级重 要电力用户、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详细分类附录A 5.3.1.2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 力用户。 务平台 5.3.1.3 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a)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b)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c) 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d)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e)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3.1.4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a)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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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c)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d)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3.1.5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5.3.1.6除重要电力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户,统称为普通电力用户,

    5. 3.2 电力负荷分类

    5.3.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

    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b)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c)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d) 建筑高度为100m或三十五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e)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 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5.3.2.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或 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 特别重要的负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反

    a)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b)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主要有: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 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3.2.5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5.4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4.1各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

    5.4.1.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 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1.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重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 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1.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 同母线段。 5.4.1.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 备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 5.4.1.5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应同步配置应急电源接口,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5.4.1.6普通电力用户电源以电力负荷级别进行配置

    5.4.2各级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4.2.1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每个电源应承受100%的负荷;当一路电源 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并应增设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措施确保一级负荷供 电。 5.4.2.2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应能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5.4.2.3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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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4具有一、二级负荷的住宅小区、别墅区、超过500户及以上的大中型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应采 用10kV双重电源(公共电网)或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提供双重电源的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源应 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如确因走廊建设或电网规划原因无法同步完成10kV双重电 源建设的,可采取单电源建设的过渡措施,并同步建设自备电源。 5.4.2.5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住宅小区中的一级负荷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二级负荷宜配 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和小区的正常供电电源有可靠的连锁。 5.4.2.6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6.5供电电源点确定的

    5.5.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 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 5.5.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5.3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5.5.4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由规划部门审批路径时同时确定 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电源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迁回供电。 5.5.5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kVA及以下时,可就近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 5.5.6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超过600kVA,工业用户小于5000kVA、商业用户小于8000kVA、住 宅小区小于10000kVA时,应接入配电站房等电网公共连接点。农村地区和非缆化城网可根据当地电 网情况,T接架空电网公共连接点。 5.5.7为统筹利用变电站10kV间隔资源,应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用电负荷及特点确定是否批复客户专 用间隔接入。具体规范见表1,

    表1客户专用间隔接入规范

    5.8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的接入系统部分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 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 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5.6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贝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客 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6.2220V/380V电压等级

    5.6.2.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5.6.2.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 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10kV供电。 5.6.2.3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10kV 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5.6.2.4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商业服务网点、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等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 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计量箱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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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2.5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公共景观及消防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计 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5.6.2.6住宅小区内同一用电性质或集中用电,且用电总量在250kW以下的应结合配电室设计、建设, 加大配电室变压器的容量,由配电室低压供电,用电总量测算标准应不低于5.7.1.1的要求。 5.6.2.7住宅小区内同一用电性质或集中用电,且用电总量在250kW及以上的或商业面积2000m 及以上,建设单位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由小区内配电室10kV 或中压供电,其中用电总量测算标准应不低于5.7.1.1的要求。

    5.6.310kV电压等级

    5.6.3.1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10MVA时(含10MVA),宜采用10kV供电,无35kV 电压等级地区,10kV供电容量可扩大至15MVA。 5.6.3.2用户申请容量超过15MVA,应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生产特性兼 顾主要用电设备需要系数、同时系数等因素,并根据当地电网情况,确定采用高电压等级供电或采用 10kV多回路供电,若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供电容量不应超过40MVA,占用变电站10kV间隔不应 超过4个。

    5.6.4非线性负荷用户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 机卓打开 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 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5.7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 7.1住宅小区内低压电力用户

    5.7.1.1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建筑面积60m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60m以上、90m及以下的 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90m以上、140m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 户10kW;建筑面积140m以上的住宅,每增加40m,增配2kW;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宜按 10W/m配置; b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用电容量,但不应低于a)中的标准; 住宅小区内配套办公场所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要不明确时,可采用负荷密 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100W/m,需要系数取0.7~0.8; dy 住宅区内商场、店面、会所等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要不明确时,可采用负 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120W/m,需要系数取0.85~0.9; 以上条款未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房应按实际需要确定用电容量; 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但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 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计算负荷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 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容量 7.1.2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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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配电站房变压器台数不应超过4台。 8.3.3非住宅小区变压器台数的确定: a)应满足用电负荷对可靠性的要求。对于重要电力用户或有一级负荷的用户,应选择两台或多台 变压器供电; b) 对季节性负荷或昼夜负荷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经济的运行方式,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选择 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C) 非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d) 装单台变压器时,其额定容量S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S,考虑负荷发展应留有 定的容量裕度,并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即S≥(1.151.4)S; e)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当断开一台,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 用电; 配电站房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 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柱上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400kVA,单相变压器容量最大不超过125kVA。箱式 变电站单台容量不应超过800kVA

    6.1.1受电工程接入部分的设计,应以经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符合本标准 的相关规定。 6.1.2受电工程接入部分应纳入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建设,用户在建设项目前期应考虑供配电设施 (含站房配置、线路走廊、计量箱安装位置等)建设条件。 6.1.3受电工程接入部分建设应符合当地配电网规划要求,建设时可结合周边供电区域的负荷预测, 在用户建筑物内设置公用配电站房。 6.1.4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及繁华地区、街道狭窄地区原则上应按城市规划 要求采用电缆线路接入: 6.1.5架空线路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杆(塔)的设计应考虑到配电网发展的分支线 知配电变压器的接入。 6.1.6架空线路的接入,装设分界开关或隔离开关的电杆宜设置在电网公共连接点,架空线路的设 存合DL/T5220的规定。 kV电力电缆不得采用架空敷设。 针架设的双回及以上架空线路。 .1.9 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 据规划葡米 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 电力电缆采用穿管敷设时,低压电缆管材内径不应小于100mm 中压电缆管材内径不应小于150mm;电缆路径应设有明显的标识。 6.1.11电缆敷设应根据通信需求预埋电力通信管道,通信管道原则上埋在靠近建筑物侧的最上面。公 变出线与表下线路通道、强电与其它弱电的电缆通道均应严格分开。 6.1.12分布式电源可就近接入配电网,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要考虑系统短路电流水平、配电自动化系 统应用,配置继电保护装置,确保电能质量、人身和设备安全。

    6.210kV用户接入方式

    a)非变电站专线用户,应接入开关站、环网箱、环网室等10kV电网公共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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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架空进线方式包括: a)80kVA以上的用户配电站房应在接入点装设过电流闭锁型带接地保护断路器(简称柱上分界 断路器); b) 接入方式典型设计方案图参见附录B。 6.2.3通过电力系统变电站10kV专线间隔接入的用户,其接入间隔的建设标准应符合该变电站的建 设要求,间隔设置原则上应采用与变电站现有设备相同型号、相同厂家产品,各元件应按系统短路容量 进行校验。

    6.30.4kV及以下用户接入方式

    要求的情况下应装设总保护,若停电较敏感可设置 接地系统宜在低压计量箱表后装设中级 保护,用户均应装设户保。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同时应执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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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1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 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6.4.1.2配电线路的路径,应与城镇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协调,线路杆(塔) 位置应与城镇环境美化相适应。 6.4.1.3配电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在地质情况稳定、不易遭受雷击及台风袭击的地方,且应避开低 洼地、易冲刷地带和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段。 6.4.1.4乡镇地区配电线路路径应与道路、河道、灌渠相协调,不占或少占农田。 6.4.1.5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 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4.1.6新建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并在适当位置装设接地环,变电站出线2km必须全绝缘化。 6.4.1.7 绝缘导线线路应配套采取防止雷击断线的措施,绝缘水平按15kV考虑。在易遭雷击或大档 距跨越的局部线路可采用钢芯铝绞线,当采用钢芯铝绞线时,绝缘水平按20kV考虑。 6.4.1.8 无建筑物屏蔽的10kV绝缘线路在多雷地区应逐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断线,具体措施包 0kV架空绝缘线路除接地环外,宜对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避雷器和电缆终端的接线端 宜选用12m或15m环形混凝土电杆。低压线路宜采用不低于10m的环形 页应力型混凝土电杆,防止车撞脆断。对于运输困难或安装条件允许的 青况下, .4 10kV架空线路宜采用节能型铝合金线夹。导线承力接续宜采用对接液压型接续管,导线非 承力接续宜采用液压型导线接续线夹或其他连接可靠线夹,设备连接宜采用液压型接线端子。 6.4.1.12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方案,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 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6.4.1.13各地区在开展设计标准化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设计,以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恶 劣运行环境的影响: a)对铁路和高等级公路等重要设施,原则上要求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不允许横穿跨越,应优先 采用“分区供电为主、电缆下穿为辅”的方案;如现场确实不具备以上条件时,跨越段的架空 线路应采用独立耐张档,且架空导线须具有防脱落措施; 通过覆冰地区的重要线路应采取防冰措施; 沿海、盐雾地区应采用耐腐蚀导、地线,土壤腐蚀严重地区应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网; d) 多雷区和强雷区的雷电易击段应安装固定外串联间隙避雷器,对雷击故障仍难以抑制的雷电易 击段宜同时采取提升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加装架空避雷线或绝缘横担等措施; e) 大风速区应加大窄基塔、钢管杆的使用比率,同时应加强软基地质下的杆塔基础应用, 6.4.1.14架空线路的设计(杆塔选型与定位、导线线间距离与排列方式等)、施工(杆上配电设备的 安装)等应为实施配电网的不停电作业创造条件。

    6.4.2.1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应保证电缆路径最短: F c) 应便于敷设、维护;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6.4.2.2电缆线路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确定,且应征得 城市规划部门认可。小区内的10kV或中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连接电 缆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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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安全适用 6.4.2.4电缆引出地面应穿套敷设,不得裸露。电缆进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电缆 管时,出入口应封堵,电缆管应密封。 6.4.2.5供敷设电缆用的土建设施宜按电网远景规划并预留适当裕度一次建成。 6.4.2.6供敷设电缆用的地下设施或直埋敷设的电缆不应平行设于其他管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6.4.2.7电缆通道内所有金属构件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应满足承载力、防 火性能等要求。如使用单芯电缆,应使用非铁磁性电缆支架。 6.4.2.8电缆工井井盖应采用双层结构,材质应满足荷载及环境要求,以及防盗、防水、防滑、防位 移、防沉降、防坠落及防噪音等要求,在同一地区,井盖尺寸、外观标识等应保持一致。设置于人行道 的井盖荷载应不小于125kN,设置于非机动车道应不小于250kN,设置于机动车道的井盖荷载应不小 于400kN。可开启的沟盖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6.4.2.9电缆埋管应采用电力专用管材,应符合DL/T802(所有部分)的技术要求,管顶与其他地下 管线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电力管线位于人行道下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5m;电力管线位于车 行道下,最小覆土深度不小于0.7m。电缆保护管应内壁光滑无毛刺,应每隔50m~60m设置工作井, 电缆中间接头应设接头井,并有明显的电力标识。 6.4.2.10直埋、排管、电缆沟敷设的地下电缆,敷设路径起、终点、转弯及接头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m应设置一处电缆警示桩(块)或行道警示砖(块),当电缆路径在绿化隔离带、灌木丛等位置时 可延至每隔50m设置一处电缆警示桩。 6.4.2.11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不得有易燃气体 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6.4.2.12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 6.4.2.13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以及满足运行可 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6.4.2.14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 性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地段或道路边缘,也可采用直埋; b) 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且存在较频繁开 挖的地段,不宜用直埋; c)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范围内,不得采用直埋。 6.4.2.15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以及地下电缆与公路、铁道交 叉时,应采用穿管; b) 地下电缆通过构筑物、建筑物、广场的区段,以及电缆敷设在规划中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采 用穿管; c) 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量较多 时,可采用穿管。 6.4.2.16下列场所宜采用浅槽敷设方式: a)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 b) )通道中电力电缆数量较少,且在不经常有载重车通过的户外配电装置等场所。 6.4.2.17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采用电缆沟: 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应采用电缆沟; c) 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但不需要采用隧道,城镇人行道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 设,同时不属于上述情况时,宜采用电缆沟; d)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电缆,应采用理砂敷设的电缆沟。 6.4.2.18电缆隧道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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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以及穿越公 路、铁道等地段,采用隧道; c)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下,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 和通讯电缆管线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6.4.2.19在地下室水平敷设电缆时,应使用防火阻燃型电缆桥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 之比应小于40%;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通道处应不低于2.5m。 6.4.2.20垂直走向的电缆,宜沿墙、柱敷设;当数量较多时,应采用竖井。 3.4.2.21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并,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 在竖井两侧满足电气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当计量箱表前主干线须进入电缆强电井时,强电井应每 层设置防火防水封堵。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或防火材料做封堵,强电井与 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符合防火规范。强电井设置在电梯前 室或公共走道位置的,应增设防水门坎,高300mm,以防止公共场所打扫或冲洗地坪时,有水溢入井 内,造成漏电事故,分户门应安装门锁。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计量箱、分支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 竖井净深应不小于600mm,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操作、维护距离,并保证箱门能在不小 于90°的范围内自由开启和关闭。不相关的管道不得由强电并内通过(计量箱具体尺寸参照典型设计 准尺寸) 6.4.2.22电缆数量较多的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等处,宜在其下部设置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时,也 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 5.4.2.23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无条件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6.4.2.24电缆拐弯处、中间接头处宜设置相应的电子标识器或其它标识。电缆中间接头应采取防火防 爆措施。 6. 4. 2. 25 各种电缆敷设方式的建设标准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 6.4.2.261 供敷设电缆用的土建设施应按GB50217的规定做好防火措施。

    6.5.1分布式电源接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32015的相关规定,防雷和接地应符合GB14050的 相关要求。 6.5.2在分布式电源接入前,应对接入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并对接入的母线、 线路、开关等进行短路电流和热稳定校核,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动稳定校核。 3.5.3接入单条线路的电源总容量不应超过线路的充许负载;接入本级配电网的电源总容量不应超过 上一级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以及上一级线路的允许负载。 6.5.4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的 开断设备。 6.5.5当分布式电源接入容量合计超过本台区配电变压器额定容量的25%时,配电变压器低压总开关 应采用断路器。通过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在配变低压母线处装设反孤岛装置;低压总开 关应与反孤岛装置间具备操作闭锁功能,母线间有联络时,联络开关也应与反孤岛装置间具备操作闭锁 功能。 6.5.6分布式电源采用10kV专线方式接入时,专线线路应停用重合闸,或不设置重合闸。 6.5.7在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分布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按表5的规定确定,

    表5分布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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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8分布式电源接入后,其与公用电网连接处的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三相电压不平 衡、间谐波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GB/T12325、GB/T12326、GB/T14549、GB/T15543、GB/T24337 等电能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 6.5.9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相邻线路故障可能引起同步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开关误动时 并网点开关应加装电流方向保护。 6.5.10逆变器类型分布式电源接入380V配电网时,宜采用三相逆变器;分布式电源接入220V配电 网前,应校核同一台区单相接入总容量,防止三相功率不平衡情况。 6.5.11分布式电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应符合相关继电保护技术规程、运行规程和反事故措 施的规定,装置定值应与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合整定,必要时应按双侧电源线路完善保护配 置,防止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 6.5.12接入分布式电源的380(220)V用户进线计量装置后开关以及10(35)kV用户公共连接点处 分界开关,应具备电网侧失压延时跳闸、用户单侧及两侧有压闭锁合闸、电网侧有压延时自动合闸等功 能,确保电网设备、检修(抢修)作业人员以及同网其他客户的设备、人身安全。其中,380(220)V 用户进线计量装置后开关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20%U、10S,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大于85%U, 10(35)kV用户公共连接点处分界开关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20%、0.2S,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大 于85%。 6.5.13同步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开关应配置低周、高/低压保护装置,具备故障解列及检同 期合闸功能,低周保护定值宜整定为48Hz、0.2S。 6.5.14感应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开关应配置高/低压保护装置,具备电压保护跳闸及检有压合 闸功能,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K。分布式电源并网点电压保护动作时间应满NB/T32015的相关规定 6.5.15逆变器类型及同步机类型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功率因数应在超前0.95~滞后0.95范围内可

    6.6.1电动汽车充电桩总负荷超过所接入的配电变压器的容量30%时,或电动汽车充电桩容量合计达 到100kW时,宜采用10kV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当电动汽车充电桩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位设置的交流 充电桩,且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有预留时,可采用低压供电, 6.6.2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合理布设、三相均衡地接入低压配电网,避免低压系统中性点偏移、电压异 常,集中布设的充电桩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改善电能质量,非车载充电机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应安装相应滤波、电能质量检测装置,符合GB/T29316的规定, 6.6.3大型公用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应采用专用变压器,其不宜接入其他无关的负荷。对于用地性质为 租赁方式的充换电站,可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 6.6.4新建住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按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变 配电设备设置条件;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20%的充电停车位(其中快充停车位不应低于充电停车位 4%),应在建设初期配足变压器容量,且配电站房供配电设施及充电桩接入部分的电缆桥架、管沟需同 步建设到位。 6.6.5新建住宅小区的变压器应设置专用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低压供电线路。 6.6.6已建成住宅小区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 压干线供电,但应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校验不合格时,应对该低压线路进行增容改造 3.6.7集中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用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 安装的位置应方便后续检修和维护,且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通行。 6.6.8总配电箱由小区变压器直接供电,电缆分支箱由总配电箱供电。电缆分支箱内应为每路出线装 设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等动作功能的保护电器。 6.6.9地下二层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电缆分支箱宜设置在其上一层,低压电缆线路通过桥架敷设

    6.6.6已建成住宅小区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 压干线供电,但应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校验不合格时,应对该低压线路进行增容改造。 6.6.7集中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用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 安装的位置应方便后续检修和维护,且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通行。 6.6.8总配电箱由小区变压器直接供电,电缆分支箱由总配电箱供电。电缆分支箱内应为每路出线装 设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等动作功能的保护电器。 6.6.9地下二层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电缆分支箱宜设置在其上一层,低压电缆线路通过桥架敷设 全最底层相应电能计量箱。 6.6.10非车载充电机应有固定的区域,固定区域的停车位不宜少于2个,宜设在地面,无地面停车位 时,应设置在地下车库靠近出入口处的固定区域, 6.6.11充换电站的选址、供配电、监控及通信系统的建设应符合GB50966、GB/T297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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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受电部分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以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7.1.2用户自备电源与市电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1.3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永久性用电用户宜采用高供高量方式;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kVA以下的电力用户可采用高供低量方式。 7.1.4配电站房的土建设计应满足防火、防震、防渍水、防潮、防尘、防小动物、通风降噪、防盗等 各项要求,并应满足电气专业的各项技术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经济、适用、美观,且与周边整 体环境协调。

    7.2电气主接线的确定

    7.2.1确定电气主接线的基本原则

    确定电气主接线的基本原则: a)根据负荷等级、进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c)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条件下,宜简化电气主接线

    7.2.2配电室的电气主接线的确定

    7.2.2.1具有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配电室,10kV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 很高时,10kV侧可采用单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接线。用户的分配电室10kV侧可采用线路变 压器组接线。低压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7.2.2.2具有10kV两回路供电的配电室,10kV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用户配电室设有自备 电源时,10kV侧可采用单母线接线。用户的分配电室或采用高供低计的配电室,10kV侧可采用线路 变压器组接线。低压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设置两台以上变压器时,低压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 线。 7.2.2.3单回供电的配电室,10kV侧宜采用单母线接线,当采用单台变压器时,10kV侧可采用线路 变压器组接线。低压侧根据变压器台数及实际情况,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或单母线接线; 7.2.2.4住宅小区的配电室的电气主接线方式的选择可参考附录C。

    7.2.3开关站、环网室的电气主接线的确定

    3.110kV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当电源采用电缆双环网接入模式时,宜采用单母线 两段独立的单母线,4回进线)方式; 3.2住宅小区的开关站、环网室的电气主接线方式的选择可参考附录C。

    .3.1非线性负荷设备的主要种类: a) 换流和整流装置,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 b) 金部门的轧钢机、感应炉和电弧炉; c) 解槽和电解化工设备; d) 容量电弧焊机; 频装置; f) 他大容量冲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 3.2 用户因畸变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不对称负荷和分布式电源对公用电网造成污染的,应 是交有关评估报告,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选 宁治理。 .3.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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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7.5.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应能及时反应设备和线路的故障和异常运行状态,并应尽快切除故障和恢复供电。 7.5.2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7.5.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的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宜采 用成熟可靠的微机保护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4285和GB/T50062 的规定。

    7.5.4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配置宜按表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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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装置配置

    注:非有效接地系统,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配置。

    7.5.5 备用电源的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投入备用电源: b) 工作电源故障或断路器被错误断开时,自动投入装置应延时动作; c) 手动断开工作电源、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和备用电源无电压情况下,不应启动自动投入装置; d)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e) 自动投入装置动作后,如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到故障上,应使保护加速动作并跳闸; f) 自动投入装置中,可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g) 一个备用电源或设备同时作为几个电源或设备的备用时,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在同一时间备用 电源或设备只能作为一个电源或设备的备用。

    7.6.1电能计量点设置

    .1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 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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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2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10kV供电用户,应在10kV侧计量;受电变压器容量 在315kVA以下(不含315kVA)10kV供电用户,原则上应在10kV侧计量,在10kV侧计量确有困 难的,可在0.4kV侧计量。 7.6.1.3具有两路及以上线路分别来自不同供电点或多个受电点的用户,应满足在不同运行方式下每 路电源只配置一套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且各路电源进线柜应预留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取样回路,若 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可只装一套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且各路电源进线柜应预留电源监测终端(考 核电能表)取样回路及其相应的安装位置。 7.6.1.4用户一个受电点内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装设计费电能计量装置。但在用户受电点内 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经批准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 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计算,分别计价: 7.6.1.5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在其电网并网点、自备电,发电关口装设送、受电电能计量装置;自 备电厂自发自用电、厂用电量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其一进行装表。 7.6.1.6专线供电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点,预留电能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位置。 7.6.1.7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根据运营模式设置计量点:1)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在供用电设施 产权分界处设置关口计量点;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上网电量、发电量、用电客户自用电量应分别设 置计量点;3)自用电从发电设备外获取工作电源的,发电设备自发自用电量和外部工作电源用电电量应 分别设置计量点。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 线接线方式,其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 之间应采用四线连接;接入中性点非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其电流互感 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应采用六线连接

    6.3电能计量装置配置

    7.6.3.1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应满足防雨、防潮、防紫外线和防振动等要求。 7.6.3.2电能计量装置安全性、封闭性应满足安全、运维、防窃电、日常巡视的需要,相关技术规范 支安装要求见附录D中的D.1至D.3。 7.6.3.310kV供电用户,在10kV侧计量的应采用高压计量柜,在0.4kV侧计量的永久性用电用户 应采用低压计量柜,0.4kV侧计量的不具备安装计量柜条件的临时性用电用户可采用杆上分体式计量 箱;380V/220V供电用户,应采用低压计量箱。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 级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表7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级

    .6.3.4具有正、反可达电的计 电量以及含家限无动电量的电能表。 7.6.3.5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专用电压、 电流互感器, ,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7.6.4用电信息采集

    7.6.4.1专变受电设施应装设用电信息采 需要。用户三级负荷应配置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可控制的断路器,带分励脱扣,常开辅助接点。用电信息 采集终端安装规范的要求见附录E 7.6.4.2用户受电装置应具备交流模拟量采集专用的互感器二次绕组,该互感器二次绕组可以是采集 专用互感器的二次绕组或其他非电能计量用互感器(如进线柜或避雷器柜、馈线柜、联络柜的电压、电 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交流采样回路不得接入电能计量用二次回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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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4.3综合配电箱和住宅小区内配电站房的低压柜,应根据线损管理的要求在电气低压侧安装用电 信息采集终端,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有关关口计量技术要求。 7.6.4.4专变用户应预留回路状态巡检仪安装位置,其安装规范见附录D。 7.6.4.5根据建筑结构特点及电、水、气表的分布方式和安装位置等因素,考虑与现有能源采集系统 的融合接入,合理选择多表合一信息采集方案。多表合一信息采集安装规范见附录D。

    7.7.1用户需要备用、应急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 办商确定。用户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 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7.7.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急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a) 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b) 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c) 重要电力用户、生命线工程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d) 一级负荷的用户应增设自备应急电源,二级负荷的在市电没有提供应急电源的情况下用户应配 置自备应急电源。 7.7.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配置外接应急接口,且应急接口宜地面一层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 位置: a) 省市机关、防灾救灾、电力调度、交通指挥、电信枢纽、广播、电视、气象、金融、计算机信 息、医疗等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 b) 重要电力用户; c)具备一、二级负荷的住宅小区。 7.7.4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应急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 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应急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7.7.5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为: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重要负荷的120%;自备 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 防止倒送电 7.7.6自备应急电源的种类包括: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UPS不间断供应电源、蓄电池、干电 池和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7.7.7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当充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储能电机型不 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7.7.8自备应急电源工作的时间应按用户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 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池和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7.7.7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当充许申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 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储能 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7.7.8自备应急电源工作的时间应按用户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 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7.8.1配电自动化配置应遵循“采用标准化设计,开展差异化实施”原则。 7.8.2馈线自动化的模式应根据配电网络结构和一次设备的现状,结合通信基础条件,合理选择馈线 自动化实现模式(集中型、就地型或分布型),实际使用可能是其中一种模式或几种模式。 7.8.3公共配电站房宜配置“三遥”站房配电自动化终端,配电自动化终端规格应按终期规模选择。 7.8.4配电自动化终端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应符合DL/T721的规定。 7.8.5配电通信网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通信方式: a)配电骨干层通信网宜采用光纤专网; 王线八网笨名

    配电骨十层通信网宜采用光纤专网; 配电接入层通信网络可采用光纤专网、配电线载波、无线专网、无线公网等多种通信方式; 对通信通道质量要求较高的馈线自动化区域宜采用光纤专网通信方式; 具备遥控功能的配电自动化区域宜采用光纤专网通信方式; 配电通信采用无源光网络时应使用专用纤芯。 配电自动系统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遵循《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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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0kV及以下供电、用电容量不足8000kVA且有调度关系的用户,可利用电能计量采集 集用户端的电流、电压及负荷等相关信息,配置专用通讯市话与调度部门进行联络。 9.2其他用户应配置专用通讯市话与当地供电公司进行联络。

    a) 受电电压在10kV及以上的专线供电用户 b) 有多电源供电、受电装置的容量较大且内部接线复杂的用户; cJ 有两回路及以上线路供电,并有并路倒闸操作的用户; d) 有自备电厂并网的用户; e) 重要用户或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等。

    7.10受电部分线路走廊

    7.10.1为避免电缆的迁回,避免占用10kV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10kV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 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连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7.10.2中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最终电缆数量(包含充换电设施)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7.10.3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 分层隔离。 7.10.4住宅小区的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 7.10.5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其它区域应采用非金属保护管, 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7.10.6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或者9根及以下备用1根,9根 以上备用2根)的保护管,作为事故抢修应急备用孔。 7.10.7用户红线内的线路走廊除7.10.1至7.10.7规定外,应满足6.4线路走廊的规定,符合GB50217 和GB50061的规定。

    7.11配电站房有关专业的要求

    7.11.1电房选址要求

    7.11.1.1防涝用地高程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城市防洪堤内时,防涝用地高程取城市内涝防治水位; b)在城市防洪堤外时,防涝用地高程取当地内涝防治水位和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大者。 7.11.1.2符合下列情况的配电站房及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其室内地面高程应高于当地 防涝用地高程: a)省市机关、防灾救灾、电力调度、交通指挥、电信枢纽、广播、电视、气象、金融、计算机信 息、医疗等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配电站房和用备用发电机房,且应设置在城市超设防标准 情况下的应急防涝排涝措施: b) 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室(箱)等10kV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满足配网规划及用户管线 规划的要求,目应设在便于线路进出的位置: c) 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地面土0.00标高低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配电站 房、备用发电机房、消控中心; 新建住宅小区的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 电设施,且应设在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位置。 7.11.1.3除上述7.11.1.2中a)、b)、c)之外的配电站房和备用发电机房,宜设置在地面一层及 以上。当建设条件受限,无法建设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或有地下多层时,且满足下 列要求,配电站房和备用发电机房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于防涝用地高程及地下一层的正常标高: 地下二层的层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地下一层: c)地下室的出入口、通风口的底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土0.00标高及防涝用地高程; d)电缆进出口应按终期进出 ,其进出线预理管应符合GB5010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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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厂辅市制配电拍房和备用发 7.11.1.4配站房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和上述场所相贴邻。 7.11.1.5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站房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要求。当配电站房附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 应设置在住户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且应与住户相隔一个自然层,变压器 室内应有有效防震、降噪消声措施,并经过环保验收达标方可正式投运, 7.11.1.6高层、超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宜根据负荷分布和供电半径要求在建筑物中间避难层、设备层 或层设置,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7.11.1.7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的选址宜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对于低压供电半径可通过负 荷矩校核确定,并经计算在满载负荷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 长,但不得大于250m。

    7.11.2配电站房土建专业的要求

    与其它相邻建筑物应满足消防安全的间距,且不应小于6m 7.11.2.2配电站房板下净高不宜小于3 梁下净高应保证配电装置距梁底不小于0.8m。当配电 装置采用下进下出方式时, 7.11.2.3配电站房的屋面 防水和隔热措施,且屋面不应有建筑伸缩缝。 7.11.2.4 或地下室时,应设置设备搬运通道(包括设备二次搬运通道) 足搬运设备的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当搬运通道为吊装孔或 尺寸和吊装荷重应满足吊装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吊钩与 便于设备运输的位置,公共配电站宜与道路邻近或相通。设 ,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配电站房的疏散通道门的最 高度宜 1.2 的供配电设施,设备基础应考虑抬高措施,原则上要求设备基础面高于 施防止积水淹没供配电设施。 通风口、排水管道、电缆管沟、室内电梯井、楼梯间等,应增设防止涝水倒 应设置闭合挡水槛或防水闸;地下室配电站房的的门应设置挡水门槛,地下室 中八载求法 下室排水系统连通,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 7.11.2.8 配电站房的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地面一层及以上公共配电站 房应设置水浸装置,地下一层配电站应置集水坑,宜配置一用一备的潜水泵。 7.11.2.9配电站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宜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位于地下一层配电站房、自然通风不满足 要求的专用配电站房及公共配电站房,应装设通风系统和空调装置。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的配电装置 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7.11.2.10配电站房宜采用化学灭火方式,防火应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 7.11.2.11民用建筑内配电站房的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站房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b) 配电站房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 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M c) 配电站房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 火门; d) 配电站房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 配电站房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配电站房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内级防火门。 7.11.2.12配电站房的面积大小应为满足电气设备布置要求的一个或多个不同几何矩形的有效使用面 积叠加的总和,其矩形有效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开关站的有效使用面积宜选宽度为4.5m或宽度为8.5m的两种几何矩形面积,开关站的有效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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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环网室的有效使用面积宜选宽度为4m或宽度为7.2m的两种几何矩形面积,其有效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80m; C 新建住宅配电室的有效使用面积宜选宽度为4.5m或宽度为7.2m的两种几何矩形面积,其二 台配电变压器配电室的有效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四台配电变压器配电室的有效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200㎡; 用户配电站房的有效使用面积可按所选设备类型对照7.11.2.12中a)至c)的规定预留: 新建住宅配电站房的电气设备布置方案的选择可参考附录C。

    .11.3配电站房照明要

    7.11.3. 1 配电房站的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低压电源。 7.11.3. 2酉 配电站房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且全部为备用照明。 7.11.3.3 配电站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7.11.3.4 配电站房内设备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操作通道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3.0 m。 7.11.3.5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7.11.4配电站房智能辅助监控系统相关配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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