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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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1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GB/T16895.3的规定和GB/T16895.21中关于自动切断电源所 要求的条件。

    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2.5: b) 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4mm。 4.3.3.3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导体: a) 金属水管; b) 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c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d) 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导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 e) 柔性的金属部件; f)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 4.3.3.4在保护接地导体中,不应串入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

    ppp4.3.4保护联结导体

    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GB/T16895.3的规定

    4.4.1总等电位联结

    4.1.1户内公共场所建筑的每个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 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

    4.4.1.1户内公共场所建筑的每个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物内 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 4.4.1.2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与就近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可 靠连接: a)电源进线箱内PE母排;

    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 .4.1.2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与就近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可 靠连接: 电源进线箱内PE母排; b)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c) 建筑物内各类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如水管、燃气管、空调管等; d) 电缆的托盘、梯架、槽盒、金属导管; e)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a)电源进线箱内PE母排; b)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c) 建筑物内各类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如水管、燃气管、空调管等; d) 电缆的托盘、梯架、槽盒、金属导管;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4.4.2局部(辅助)等电位联结

    4.4.2.1下列情况应作局部等电位联

    4,4,2,1下请元位用等电联错: a)公共浴室、盟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 b 配电箱或用电设备距总等电位联结端子较远,发生接地故障时,PE导体上的电压降超过50V 由TN系统同一配电箱供电给固定式和手持式、移动式两种电气设备,而固定式设备保护电器 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手持式、移动式设备防电击要求时。V 4.4.2.2在一个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2.2款 的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4.4.2.3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在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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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4.4.3.2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 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3.2款的规定。 4.4.3.3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 导体的电导; b)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 积的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C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3.2款的规定

    4.4.3.2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 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3.2款的规定。 4.4.3.3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 导体的电导; b)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 积的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3.2款的规定

    4.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5.1RCD的应用场所及配置方式

    4.5.1.1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

    4.5.1.1 下划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术端保护D: 属于I类的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 b)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d) 公共浴室、盟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4.5.1.2低压配电线路采用二级或三级RCD保护时,可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RCD。 4.5.1.3人体可接触的末端用电设备应装设RCD,因条件限制不能安装时,应在其上级开关安装RCD 并确保该用电设备在RCD保护范围内。 4.5.1.4应采用安全电压的用电设施,不应用RCD代替安全电压作为其防护措施

    4. 5. 2RCD的选用要求

    2.2不宜选用电子式I

    4.6.1公共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0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4.6.2公共浴室、盟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水型安全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Ⅲ。 开关应加装防溅盒。

    5. 1. 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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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技术方案 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5.1.1.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5.1.1.3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应取得相关认证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 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1.1.4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认可, 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5.1.1.5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妥善保管,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保管及期 限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1.1.6低压和特低电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GB50150及有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 5.1.1.7施工的工艺流程、施工要点、成品保护与安全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的要求,并满足技术方案要求。 5.1.1.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及认可签证。 5.1.1.9用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工艺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如不能满足工艺的环境要求,应采取附 加的安装措施 5.1.1.10验收前应对用电设施、配电线路设置标识,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5. 1. 2 电气施工

    5.1.2.2用电设施的接地应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以上需 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1.2.3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型号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GB50303 的规定。 5.1.2.4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放热焊接、压接器、夹具或其他机械连接器连接。采用夹具 时,不得损伤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5.1.2.5配电箱中裸带电部分至外壳接地部分和不同的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不应少于 20mm

    5.1.2.6RCD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RCD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标识时,应按产品标识接线,不得反接; b) RCD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型式中应正确接线,应严格区分中性线(N线)和保护线(PE线);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RCD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灭弧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 要求; d) RCD安装后,除应检查接线无误外,还应通过试验按钮和专用测试仪器检查其动作特性,并应 满足设计要求。 5.1.2.7RCD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应进行串接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调配合。 5.1.2.8RCD投入运行前,应检验RCD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正常运行。 5.1.2.9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并保存RCD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5.1.2.10插座安装完成后,应全数检测插座接线是否正确及RCD动作情况,并检测插座的RCD动作时 间,不合格的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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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 1一般要求

    5.2.1.1用电设施验收应符合GB50254和GB50171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1用电设施验收应符合GB50254和GB50171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2电缆验收应符合GB50168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3配线工程验收应符合GB50575和GB50303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 2. 2质量标准

    2.2.1接地装置安装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接地装置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外墙饰面遮蔽,且应有明 显标识,并应全数检查;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全数检查。 2.2.2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需做等电位联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的连接应可靠; b) 等电位联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方式时应按照GB50303的要求; CJ 需做等电位联结的卫生间内金属部件或零件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应设置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 联结导体连接,并应设置标识;连接处螺帽应紧固、防松零件应齐全; d) 当等电位联结导体在地下暗敷时,其导体间的连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 2.2.3配电箱、开关、插座、电气线路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用电设施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 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用电设施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与相应接地 装置可靠连接: c) 配电箱内的RCD应检验其工作特性,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d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 e) 埋地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灯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埋地灯的接线盒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X7的防水接线盒,盒内绝缘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 处理。

    5.2.3.1验收记录应符合GB50303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息服务平 a) 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记录; 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等电位联结测试记录; d)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e) RCD检测记录; f)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5.2.3.2 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及材料的厂家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安装技术记录 试验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5.2.3.3验收记录应归档,并长期保存。 5.2.3.4质量验收记录当地方标准有统一规定时,按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方无统一标准时,质量验收

    式验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5.2.3.3验收记录应归档,并长期保存。 5.2.3.4质量验收记录当地方标准有统一规定时,按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方无统一标准时,质量验收 记录可参照附录表A.1《接地装置安装质量验收记录表》、表A.2《建筑物等电位联结质量验收记录表》, 出可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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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 1±一般要求

    6.2.1.2产权单位应配备常用运行测量仪器,巡视时宜携带相关资料表格。 6.2.1.3定期巡视每周应不少于一次。 6.2.1.4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6.2.1.4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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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设备带缺陷运行; e)其他特殊情况下。 6.2.1.5发生故障时,应进行故障巡视,查明故障发生地点和原因。 6.2.1.6为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工作,可由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巡视。 6.2.1.7 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h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 常周期进行巡视。 6.2.1.8巡视工作应留下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B,也可自行编制。

    6.2.2巡视范围如下!

    a) 定期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线缆、密集母线及沿线桥架、槽盒; 2) 各级开关、开关箱、控制箱; 3) 仪表及数据; 4) 用电设备; 5) 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 6) 标识牌、警示牌。 b) 特殊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线路及设备; 2) 缺陷近期有可能发展的线路及设备; 3) 新投运、大修预试后、改造和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线路和设备; 4) 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线路和设备; 5) 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提高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线路及设备。

    6.2.3巡视内容如下:

    a)线路周边环境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线缆、密集母线及沿线桥架、槽盒对周围地面、天花、墙面及其他物体距离是否满足规定 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电线、天线等其他导电物体; 2) 是否存在电力设施被擅自移作它用的情况: 3)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钩挂杂物,私拉电源的情况; 4) 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5) 可能影响线路安全的其他情况。 b) 线路本体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桥架、槽盒结构本体有无形变、倾斜、掉落、严重污移等缺陷或隐患; 2) 电缆沟盖板有无破损,是否存在电缆沟道严重积水、有无带腐蚀性的物品进入电缆沟等缺 陷或隐患; 3) 支架、螺栓等固定金具、附属设施是否清洁,有无锈蚀、裂纹、损伤、放电痕迹等异常现 象; A 4) 导体(线)有无裂纹、损伤; 5) 是否存在温度超标、通风不良、杂物堆积等缺陷,缆线孔洞的封堵是否完好; 6) 机械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系统或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缺陷和隐患; 7) 线缆终端头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牢固,有无过热、放电、变形等现象; 通道内线缆支架、螺栓、隔离措施等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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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10)接地是否良好; 11)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配电箱柜、开关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外壳有无倾斜、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移等情况,柜门关闭是否正常; 2) 套管有无裂纹、破损、严重污移等情况; 3) 各类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是否有下倾、歪斜、松动,开关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跳闸、 发热、烧坏现象,引线接点、线缆终端是否良好,电缆搭接头相间和对壳体、对地距离是 否满足要求; 4) 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5)开关的命名、编号、分合闸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控制把手与指示灯位置是否对应; 6) 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接地是否良好; 8) 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1 仪表数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仪表、信号、保护装置数据是否正常显示,电流、电压、频率等电气量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有通信功能的仪表,通信是否正常; 3) 记录运行规程规定的数据,如负荷、保护动作等。 用电设备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外观有无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移等情况; 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3) 临时用电RCD是否运行正常,有无跳闸、发热、烧坏现象; 4) 人可能接触的临时用电设备及导线,是否悬挂警示牌或有相应安全措施; 5) 彩灯对地面距离小于2.5Ⅲ时,是否采用特低电压供电或有其他防护措施: 6) 接地是否良好; 可能涉及户内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的其他情况。 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接地线和接地体连接是否可靠,接地线绝缘护套是否破损,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锈蚀 23 ,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是否可靠接地,接地标识是否清晰。

    6. 3. 1一般要求

    6.3.1.1产权单位应对运行的设备、装置、线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试验。 6.3.1.2对于新增、改造、检修后的设备、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按照GB50150的要求进行交接试验 没备浸水后应进行检修,试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6.3.1.3在进行与温度和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如绝缘电阻等)时,应同时测量被试品的温度和周围 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绝缘试验应在被试验品及仪器周围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条 件下进行。 6.3.1.4测量绝缘电阻时,采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设备的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电压等级选用应满足 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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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设备电压等级与兆欧表的选用关系

    6.3.1.5工作前应检查试验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所需工器具应逐一清点、核对 6.3.1.6试验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及标识牌。 6.3.1.7试验完毕后,确保拆除部分恢复连接且接触良好,拆除安全围栏、警示牌,整理安全工器具 检查无遗漏。 6.3.1.8用电设施的清扫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时间宜安排在雨季到来之前

    6. 3. 2试验周期

    6.3.2.1RCD动作试验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6.3.2.2开关动作试验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6.3.2.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6.3.2.4其他试验周期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6.3.2.1RCD动作试验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6. 3. 3记录表格

    式验记录表格应包括气象条件、工作人员、试验时间、试验任务等基本情况,并记录试验结果, 轮。格式可参照附录C,也可自行编制。

    3.3. 4. 1开关设备动作

    应定期试验,以保证开关在通过故障电流时可靠

    6.3.4.2绝缘特性试验

    6.3.4.3接地电阻测试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本标准第4.3.2.5款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场所,阻 与设计相符。

    7.1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产权人对用电安全负主体责任。产权人应履行对 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定期巡视、维护、检修等职责,及时消除触电安全隐患保温标准规范范本,但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 全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引发人身触电的安全责任。 7.2产权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7.3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产权范围内的用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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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安全用电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7.5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安全用电 条件。满足安全用电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产权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资金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6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7.7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用电设施人身触电应急预案。 7.8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产权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监管机构对用电 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整改处理意见。 7.9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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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

    edi标准DB44/T 21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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