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39-2018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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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了规范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满足火力发电厂生产、生 活需要,本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制 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水工设施及 系统的设计。 1.0.3火力发电厂的水工设计应积极应用经实践或工业试验验 证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4火力发电厂的水工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为30年,除临时 结构外,火力发电厂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50年。

    0.3火力发电厂的水工设计应积极应用经实践或工业试验验 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0.4火力发电厂的水工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为30年,除临日 构外,火力发电厂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关 年。 0.5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全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以水作为冷却介质门窗标准规范范本,通过与热源的热量交换后把热量排入自 然水体,或在冷却设施中通过热水与空气直接接触以水蒸发方式 为主把热量排人大气中的冷却方式

    air cooling

    以空气作为最终冷却介质,直接或间接地把热源热量通过与 空气的对流换热或辐射换热方式传递给大气的冷却方式,热水或 蒸汽与空气不直接接触。

    2.0.3主机冷却系统

    maincoolingsystem

    火力发电厂湿冷机组和空冷机组的汽轮机凝汽冷却系统的统 称,由主机凝汽器、冷却设施、水泵、管道等设施组成。主机冷却系 统有湿冷系统和空冷系统两大类型,对于湿冷系统,分为直流供水 系统、混流供水系统、混合供水系统、循环供水系统;对于空冷系 统,分为直接空冷系统和间接空冷系统。

    2.0.4辅机冷却水湿冷系统

    采用湿冷方式,用于冷却火力发电厂辅机设备或辅机冷却 内冷却系统·由湿式冷却设施、水泵及管道等组成,

    2.0.5辅机冷却水空冷系统

    2.0.5辅机冷却水空冷系统

    采用空冷方式,用于冷却火力发电厂辅机冷却水的冷却系统, 由空冷设施、水泵及管道等组成。

    河流在枯水季节来流量较小时.采用冷却水排水顶托或掺混

    水的直流供水系统称为混流供

    2.0.7混合供水系统

    一台机组同时存在直流供水和循环供水两种供水系统,可消 合运行,称为混合供水系统。丰水季节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枯水季 节采用湿式循环供水系统;或枯水季节将所取天然水体的冷却水 与冷却塔冷却后的冷却水掺混在一起的供水系统。

    2.0.8厂区给水系统

    plant area water supply system

    火力发电厂厂区内工业给水系统、化学生水系统、循环水补3 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回用水系统的统称。

    reclaimed water system

    提供未经污染的废水或经处理合格后的污废水用于火力发 电广输煤系统冲洗及除尘、煤场喷洒、干灰调湿、灰场喷洒、场 中洗及脱硫工艺用水等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或场所的给 系统。

    兼有排放烟气功能的自然通风间接空冷塔。

    watercollectingdevices

    带高位收水装置并设置中央集水槽的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去 塔。高位收水装置由设置在淋水填料下方的收水斜板、防溅器、收 水槽等部件组成。

    2.0.12循环水泵房

    主机冷却系统的供水泵房,包括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水泵房、衍 不供水系统的供水泵房。

    2. 0. 13净水站

    rawwatertreatmentplant

    以原水处理设施、贮水设施、水泵房等生产及其附属设施、道 路、净水站设于厂外时围墙构成的区域。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方式

    2.0.15全厂零排放

    水外,火力发电厂不外排其他水

    3.0.1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应有完整和正确的基础资料,在不同 设计阶段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基础资料及 其深度规定》DL/T5507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搜集相应 深度的水文、气象、地质、测量、环保等资料·充分掌握并正确使用 设计基础资料。

    3.0.2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在确定水源的供水能力时

    虑当地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情况及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在确定水源、取水量和取水地点时.应开展相关的论证工作,取得 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并应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 的批复意见。

    3.0.3选择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同

    .0.3选择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同 意文件。贮灰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的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0.4在水工设计中,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废水、废渣、温排水、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 响。火力发电厂污废水的处置方式、噪声及粉尘浓度的控制必须 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应执行建设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意见。

    3.0.5在水工设计中,应执行国家节能降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应做到安全可 靠、节约能源和经济合理。水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51106的有关规定。

    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和防止排水污染环境。火力发电厂节水设

    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节水设计规程》DL/T5513的有 关规定。

    质、类型与规模,水源情况、气象条件及环保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在水源条件充许的情况下或水资源丰富地区,宜 采用湿冷系统,在内陆干旱指数大于1.5的缺水地区,主机和给水 泵汽轮机排汽宜采用空冷系统。空冷机组的辅机冷却水宜采用湿 冷系统。当主机及辅机冷却水系统采用湿冷系统会对周围环境产 生较大影响时,应采用空冷系统或王湿联合冷却系统,

    3.0.8火力发电广可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或海湾等水体的自然

    水面冷却循环水,也可根据自然条件新建冷却池。当利用水面冷 印时,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水温的变化对工业、农业、渔业、水利、航 运、海洋、海事和环境等的影响进行论证,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书 面同意文件。水面冷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 冷却设让规范》GB/T50102的有关规定。

    3.0.9火力发电厂补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水源情况、取水

    水规模、当地地形及地质条件、水域及陆域现状及规划、水利及航 首管理部门要求、环保要求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 用多水源供水的补给水系统宜采取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的措施。

    艺及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等因素确定,应采用分质供水 区地形高差大时,根据工艺设施及给水系统设施承压能力要求 可采用分区供水,

    3.0.11厂区污废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排水水质、回用或排

    3.0.11厂区污废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排水水质、回用或排

    改水质要求等条件确定.应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不宜回用的废

    布置.以及雨水排水的最终出路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与排洪设放 目协调。雨水的综合利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经济发展水平

    3.0.13水工的系统设计与布置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 设规模统筹考虑,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工建(构)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和布置。当条件 合适时,水工设施宜分期建设; 2火力发电厂的取排水设施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 程建设规模、水源、地形与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规划和 布置;当施工条件困难、占地及布置受到限制、分期建设在经济上 不合理时,补给水系统的取水设施及中继升压设施宜按规划容量 一次建成; 3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合理地选 择建(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缩短给排水管沟的长度,并满足施 工、运行及安全、稳定和扩建等要求: 4厂区外水工设施的规划布置不应占基本农由,并应满足城 乡规划的要求; 5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 效能。

    择建(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缩短给排水管沟的长度,并满足施 工、运行及安全、稳定和扩建等要求: 4厂区外水工设施的规划布置不应占基本农由,并应满足城 乡规划的要求; 5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 效能。 3.0.14水工各工艺系统中,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 控制。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 为400mm及以上的水泵出口阀门、直径为600mm及以上的其他 阀门应装有电力驱动装置。对于长距离输水管道,直径为800mm 及以下的其他阀门也可采用手动。 3.0.15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 象、原材料供应,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3.0.16设计冷却池、输水渠道等可能发生渗漏的储水、输水设施 时,应分析渗蒲引起的地下水水位上升对附近农田和建筑物的影 响,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14水工各工艺系统中,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 控制。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 为400mm及以上的水泵出口阀门、直径为600mm及以上的其他 阀门应装有电力驱动装置。对于长距离输水管道,直径为800mm 及以下的其他阀门也可采用手动。 3.0.15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 象、原材料供应,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3.0.15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

    3.0.17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DL/T5057等建筑结构工程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与水接触 部位应提出建筑材料、混凝土的抗渗、抗冻和构造等专门要求,取 排水设施中的取排水枢纽建筑、渠道、输水隧洞、防洪、防波堤等 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 DL5180、《水工隧洞设计规范》DL/T5195、《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 范》TS154一1和现行国家标准《提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等的有关规定。 海边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 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S151的规定执行。 3.0.18水工建(构)筑物的布点、选线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 件,不宜建在滑坡、岩溶强烈发育地带、活动断层的地区,应避开遭 受地震时可能产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动等危险 地区以及洞穴、欠固结填土地区和采矿塌陷区。确实无法避开时, 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当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建(构)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 和稳定,在基础四周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3.0.19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与周围的建筑群体及环境 相协调。 3.0.20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 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0.21水工建(构)筑物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进行设计。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 状况采用基本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进行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状况采用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 久组合,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和整体结构的抗倾 抗没抗浮及地其其础承裁能的验算需要雪设防的结构尚应

    3.0.21水工建(构)筑物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阝

    进行结构的抗震承载能力的计算; 2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变形值 不应超过所采用规范规定的充许值或设备充许变形值; 3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计算; 使用上充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计算。 3.0.22除贮灰场和防波堤外,水工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按 二级执行。 3.0.23地震设防烈度为V度及以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做抗震 设防,设计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 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及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 抗震设计规范》DL5073、《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JTJ225等标准的规定执行。 水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及抗震措施烈度调整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24取水建(构)筑物、水泵房、地下水水源地和贮灰场等与厂 区应有道路连接,并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新建专用道路标准可 按表3.0.24的规定选择。

    表3.0.24专用道路标准

    3.0.25水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设计规划容量与分期建设容量分别进行火力发电厂 主机冷却系统的优化计算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 2应考虑技术先进、运行安全、施工方便、满足工期等因素: 并应符合国家技术政策; 3宜采用动态经济分析方法;当进行局部范围方案的经济比 较时,可采用静态经济分析方法,方案比较的回收年限可按5年~ 10年考虑; 4应按电力工程概算指标并参照当地价格和工程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投资费用: 5年运行费用应包括水泵与风机实耗电费、水费、水处理费 动态经济分析时的大修理费、静态经济分析时的折旧费、汽轮机微 增出力引起的补偿电量的电费等; 6年运行费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汽轮机年利用小时数; 2)宜按发电成本计算水泵、风机等耗电的电价;汽轮机微增 出力引起的补偿电量的电价宜按发电成本乘以0.8~ 0.9的折减系数后进行计算; 3)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同类型机组的特性资料确定汽轮机微 增出力;湿冷机组计算时,宜按多年逐月平均水文、气象 参数进行;空冷机组计算时,宜采用典型年小时气温气象 条件进行计算,气温间隔宜采用2C;其计算时间可根据 工程所处地区条件确定; 4)联合供水的水费宜按各方协商一致的水价进行计算; 5)火力发电厂大修理费提取率根据工程技经指标选取,可 取2%;当燃机电厂循环供水系统配置的是机械通风冷 却塔时.大修费率可取3.5%。

    4.1.1火力发电厂的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火力发电厂的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量充沛可靠; 2 原水水质较好; 3 采用直流、混流或混合供水系统的火力发电厂宜靠近 水源; 4 应考虑水源的综合利用及取排水对水域的影响; 5 应考其他用户对火力发电厂取水水质、水量和水温的 影响; 取排水设施的设置应能满足保护区及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7滨海发电厂所在地的淡水资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海 水淡化工艺制取淡水: 8生活用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或地表水; 9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已建机组的排水; 10缺水地区或环保不充许外排水时,淡水循环水系统的排 水可作为其补充水及化学补给水处理系统的水源; 11缺水地区建设燃用高水分褐煤的电厂可采用煤中取水技 术获得水源。 4.1.2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生产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应严 格控制使用地表水.宜利用城市再生水和其他废水.坑口电厂应首 先使用矿区排水。

    4.1.3当有不同的水源可供火力发电厂选用时.应根据水

    质和水价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单一水源可靠 保证时,应另设备用水源。

    4.1.4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在下述情况下,仍应保证其满

    1当从天然河道取水时,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 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97%的最小流量考虑;对于单机容量 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考 虑;同时均应扣除取水口上游必须保证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 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2当河道受水库、湖泊、闸调节时,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其保证率为97%的最小调节流量考 虑: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 95%的最小调节流量考虑:同时均应扣除取水口上游必须保证的 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 3当从水库、湖没、闸坝取水时.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及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97%的枯水年最小供水量考 慧;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 95%的枯水年最小供水量考。 4.1.5当采用天然河道作为水源时.应对包括地下河段在内的河 流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根据河流的深度、宽度、流速、流 司、包括悬移质及推移质的泥沙和河床地形及其稳定等因素.结合 取水型式对河道在设计保证率时的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充分 论证,当不能得到可靠的分析论证结论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4.1.6当火力发电厂自建专用水库或拦河闸坝取水时,对于单机 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其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 100年的重现期,校核洪水标准不应低于1000年的重现期;对于 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其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 于50年的重现期.校核洪水标准不应低于100年的重现期。水库 及闸坝的洪水设计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I 50201、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的规定。

    1当从天然河道取水时,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 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97%的最小流量考虑;对于单机容量 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考 虑;同时均应扣除取水口上游必须保证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 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2当河道受水库、湖泊、闸调节时,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其保证率为97%的最小调节流量考 虑: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 95%的最小调节流量考虑:同时均应扣除取水口上游必须保证的 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 3当从水库、湖、闸坝取水时.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及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97%的枯水年最小供水量考 慧;对于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保证率为 95%的枯水年最小供水量考虑

    流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根据河流的深度、宽度、流速、流 向、包括悬移质及推移质的泥沙和河床地形及其稳定等因素.结合 取水型式对河道在设计保证率时的可取水量及排水向流进行充分 论证,当不能得到可靠的分析论证结论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其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 100年的重现期,校核洪水标准不应低于1000年的重现期;对于 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其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 于50年的重现期.校核洪水标准不应低于100年的重现期。水库 及闸坝的洪水设计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I 50201、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的规定。

    4.1.7当采用海水作为水源时,应对滨海水文、当地港航现状与 规划、水域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海生物资源等进行全面的调 查研究,并应结合海岸类型、海床地质、海流流向、泥沙运动等因素 对取水水质、取排水对当地海产资源及排水对海水水质与海域生 态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工程特点和水源条件可分阶段进行 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

    .1.8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该地区目前及必须保

    的各项规划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后 确定取水量,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的各项规划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

    .1.9当采用城市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现状租

    规划来水量及水质情况、处理工艺及运行情况、出水水量及出水水 质情况、其他用户情况等分析确定可供电厂使用的水量,并应达到 设计保证率的要求。荐不能确定再生水源的供水保证率,应设置 备用水源。当再生水有多处来源.且水量充足时,可不设备用水 源,否则应按本规范第4.1.3条取水保证率要求设置备用水源。 备用水源的供水量应根据市政污水收集系统及污水处理厂的检修 及故障失常情况确定。

    +.1.10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补给范围、达

    件、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水量.并结合矿井开采规划和疏干方式 分析确定可供电厂使用的矿区稳定的最小排水量。

    2.1 火力发电厂的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I 凝汽器冷却用水: 2 除凝汽器以外的其他附属设备的冷却用水; 化学水处理系统用水; 4 工业用水; 5 除灰渣系统用水; 6 烟气脱硫系统用水:

    7 输煤系统用水; 8 生活用水; 9 消防用水; 10 其他用水。 4.2.2 供热机组的冷却水量应按最小热负荷时的凝汽量计算。 4.2.3 湿式循环水系统的水量损失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冷却塔的蒸发损失; 2 冷却塔的风吹损失; 3 循环水系统的排水损失。 4.2.4 湿式冷却塔的蒸发损失水率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不进行冷却塔的出口气态计算时,蒸发损失水率可按 式计算:

    1当不进行冷却塔的出口气态计算时,蒸发损失水率可 式计算:

    表+.2.+系数Kz

    2对进入和排出冷却塔的空气状态进行详细的计算时,蒸 损失水率可按下式计算:

    4.2.5装有除水器的湿式冷却塔的风吹损失水率宜采用

    数值: 1 机械通风冷却塔宜取0.1%; 2 自然通风冷却塔宜取0.05%。 4.2.6 湿式循环水系统的排水损失水量应根据对循环水水质的 要求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2.0业式价 要求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 有关规定。冷却池的排水损失水量应根据对循环水水质的要 算确定,

    1用于凝汽器等表面管式热交换设备的冷却用水应采取去 除水中杂物及水草的措施;当水中含砂量较大,且砂粒较粗、较硬 时,宜对冷却用水进行沉砂处理; 2带冷却塔的湿式循环供水系统的补充水中悬浮物含量超 过50mg/1,时宜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不宜超过 20mg/L,pH值不应小于6.5且不宜大于9.5;

    3间接空冷系统的补给水宜为除盐水; 4工业用水中转动机械轴承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宜小于 250mg/l(以CaC(),计).pH值不应小于6.5且不宜大于9.5.悬 浮物的含量宜小于50mg/L 5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要求; 6生活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利用城 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的要求; 7回用水水质应根据回用水用途确定;当回用水系统的供水 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按最高要求确定。

    4.3.1火力发电厂设计中的水务管理除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的规定,并 应满足火发电广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的规定,并 应满足火方发电厂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3.2火力发电厂设计应对各类供水、用水、排水进行全面规划 综合平衡和优化比较.应严格控制耗水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厂址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火力 发电厂主机冷卸系统和辅机冷却水的冷却方式; 2除各1.艺系统采取合理的节水工艺和用水设备外,应优化 用水流程,提高复用水率和废水回收率;各种废水宜按照水质条件 优先考直接回用,不能直接回用的废水·应根据各工艺系统对水 质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废水处理方式经处理后回用; 3火力发电厂应根据水源条件及环保要求确定废水排放方 式;燃煤发电厂在受纳水体没有纳污条件下宜采用废水零排放.在 严重缺水地区或环保不充许外排水的情况下.应采用全厂零排放

    4.3.2火力发电厂设计应对各类供水、用水、排水进行全面规划

    4.3.3火力发电厂节水设计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发

    4.3.4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耗水指标宜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

    用的相关工艺方案计算确定。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 火力发电厂,其设计耗水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节水 计规程》DL/T5513的规定。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 力发电厂,其设计耗水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

    4.3.5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取水流量及年取水量应按现行

    。火力发电厂水量计量装置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发电厂节水设计规程》DL/T5513的要求。水量计量装置和小 监测装置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用水和排水的特点、介质的性质、便 场所和功能要求进行选择。

    5.1.1发电厂湿冷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水源条件和规划容量,通过

    统,否则直来用循环或混合供水系统。 5.1.2当采用直流或混流供水系统时,汽轮机的额定背压宜对应 冷却水全年平均计算温度。冷却水全年平均计算温度宜根据多年 逐月平均水温统计资料,在修正无效低温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确定;冷却水的最高计算温度应按多年水温最高时期频率为10% 的日平均水温确定,多年水温最高时期可采用夏季3个月,并应将 温排水对取水水温的影响计算在内;混流供水系统还应按多年最 小月平均流量时的运行工况进行校核计算。 5.1.3当采用循环供水系统时,汽轮机的额定背压宜对应冷却水 全年平均计算温度。冷却水全年平均计算温度宜为经修正无效低 温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的冷却塔年均出塔水温;确定冷却 水的最高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 平均气象条件;主要用于夏季调峰的电厂宜留有适当的裕度: 2气象资料应采用最近5年炎热时期的逐日平均值,每年最 炎热时期可以3个月计算。

    5.1.4当采用混合供水系统时,汽轮机的额定背压宜对应冷却水

    水温及与河流枯水时段相应的最高月平均气温时的气象条件计算 得到的高值确定。

    5.1.5当采用冷却池循环供水系统时.汽轮机的额定背压对应的

    1深水型冷却池宜采用多年平均的年最热月月平均 温和相应的气象条件: 2浅水型冷却池宜采用多年平均的年最炎热连续15 自然水温和相应的气象条件。

    5.1.6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宜采用单元制或扩

    大单元制供水系统。每台汽轮机可配置2台或3台循环水泵,其总出 力应为机组的最大计算用水量。在设备条件许可,并经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时,水泵可采用静叶可调或采用变速电动机驱动。采用单元制或 扩大单元制供水系统时,每台汽轮机宜采用1条进、排水管沟。

    5.1.7采用母管制供水系统时,当达到规划容量时,集中安装在 循环水泵房中的循环水泵不应少于4台,且可不设备用,可根据工 程情况分期安装。水泵的总出力应满足冷却水的最大计算用水 量。达到规划容量时的进、排水管、沟不宜少于2条,可根据工程 情况分期建设。当其中一条停用时,其余母管应能通过75%的最 大计算用水量。

    5.1.7采用母管制供水系统时,当达到规划容量时,集中安装在

    5.1.8冷却塔可不设备用。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上的汽

    轮发电机组,每台机组宜配1座自然通风冷却塔。

    布置和水泵性能采用液压缓闭止回蝶阀或电动蝶阀,且水泵和出 口阀门的电动机应有联锁装置,

    5.1.10直流供水系统的排水在不影响发电厂经济运行条件下,

    水泵切换系统应遵循阀门 、管路系统最简单、阻力最 设置原则。当其中任一联络阀门发生故障时.通过阀门的切

    小的设置原则。当其中任一联络阀门发生故障时.通过阀

    换,系统还应保证供水量不小于最大计算用水量的50%。 5.1.12直流供水系统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凝汽器宜采 用低位布置。

    5.1.13凝汽器或凝汽器出口管的顶部应设有放空气的装置;直 流供水系统及冷却池循环供水系统中,凝汽器的顶部宜设有抽真 空的管路及装置。

    5.1.13凝汽器或凝汽器出口管的顶部应设有放空气的装置;直

    5.1.14当循环水压力母管及排水沟为

    管、沟时,凝汽器进出水管路暂以单母管系统连接,另一条进水管 应装上阀门。初期按单管路系统运行引起水泵水量的变化应进行 校核.并应满足最大计算用水量的需要。

    5.2湿冷系统的优化计算

    5.2.1湿冷系统的优化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系统布置,采用对各个可变参数的不周组合,通过 水力、热力及经济计算·进行多方案的比较; 2汽轮机背压以及凝汽器和水泵参数的优选应与制造广密 切配合; 3在冷即水最高计算温度的工况下.应保证汽轮机的背压不 超过满负荷运行的最高充许值·计算时,凝汽量宜采用汽轮机在相 应背压时的数值: +直流、混流供水系统应根据多年月平均的水位、水温和温 排水影响,件结合汽轮机特性和系统布置进行优化计算,确定凝汽 器面积、冷却水量、循环水泵和进排水管沟的经济配置: 5循环或混合供水系统应根据多年月平均的气象条件,并结 合汽轮机特性和系统布置进行优化计算,确定凝汽器面积、冷却水 量、循环水泵、进排水管沟、冷却塔的选型及经济配置。

    5.2.2湿冷系统优化计算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下列

    取水地点及取水方式:

    3水能回收方式; 4补给水水源的选择; 5冷却塔的塔型和位置等。 5.2.3 湿冷系统的优化计算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布线标准,对下列主要参 数在一定变化幅度内作为变量进行组合计算: 1冷却水量; 2凝汽器的换热面积、流程数、壳体与背压个数.凝汽器内冷 却水管的材质、管径、壁厚、根数和长度等; 循环水泵及所配电动机的规格、台数; + 进排水管、沟的材料、断面尺寸、条数; 5取、排水建筑物的规模; 6白然通风冷却塔的高度、淋水面积、进风门高度等主要几 何尺寸.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风机规格、格数和有关几何尺寸.冷却 塔塔内供水高度、填料型式、填料高度及布置

    5.2.3湿冷系统的优化计算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对下列主要参

    5.2.+优化过程的水力、热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直流或混流供水系统时的水文条件和当采用循环 或混合供水系统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第1 款的要求进行计算:

    5宜采用汽轮机在额定进汽量下的排汽参数;计算背压对微 增功率的影响时,汽轮机出力宜采用铭牌功率作为基准; 6进排水管、沟的流速范围可按本规范第10.1.6条的规定 选取。

    5.2.5优化过程的经济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宜采用年费用最小法.年费用计算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年费用宜按下式计算:

    蝶阀标准NF=P(AFC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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