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395-2014 水电工程设备铸锻件检验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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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无特定要求时,铸锻件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碳素钢铸件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见附录A、附录B,低合金钢铸件牌号、化学成分、力 学性能见附录C、附录D。 b) 碳素钢锻件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见附录E、附录F,低合金钢锻件牌号、化学成分、力 学性能见附录G、附录H。

    4.4.1.1铸钢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缩松、缩孔、欠铸和穿透性缺陷,铸钢件上的黏砂、夹砂、飞边、毛 刺、浇冒口和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加工面上允许存在机械加工余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 4.4.1.2I、II类铸钢件主要受力部位的加工面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可选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进行 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GB/T9444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GB/T9443的规定执行。

    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2.1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4.4.2.2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

    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应圆滑过渡。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50%,整修处应圆滑过渡。 c 缺陷整修后,应经复验,并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 4.4.2.3必要时,锻钢件表面可进行磁粉探伤方法或渗透探伤方法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JB/T8468的 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JB/T9218的规定执行

    铸钢件:1类铸钢件关键部位质量等级应达到GB/T7233.1评定的2级标准,II类铸钢件关键部位 质量等级应达到GB/T7233.1评定的3级标准。 锻钢件:I类锻件质量等级应达到GB/T6402标准中的3级,

    4.6.1铸钢件不允许存在裂纹。锻钢件不允许存在白点、裂纹和残余缩孔。 4.6.2使用工况有高温强度、低温韧性、晶粒度、夹杂物、金相组织等特殊要求时,按相应的检验方法 检验并验收。

    不允许补焊的部位不得进行补焊。允许补焊的部位,补焊处理应按JB/T5000.7的规定执行,补焊 后的铸钢件质量应符合图样及技术要求规定

    I、Ⅱ类锻钢件不得补焊。 对于其他类别有缺陷的锻钢件,补焊修复的焊接结果应满足同一材料牌号的力学性能要求。补焊后 应经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必要时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以确保补煌区的质量,

    据类别不同而设定不同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表1不同类别铸钢件的检验项目

    5.2.1钢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 5.2.2 化学分析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制取。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GB/T20066的规定执行。 5.2.3 化学分析方法应按GB/T223系列的规定执行。 5.2.4 对两炉以上合浇的铸钢件,以“权重法”分析结果为准进行验收。 5.2.5 化学分析结果应符合4.3要求,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T222执行。 5.2.6 必要时,可在铸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成品分析可以代替熔炼分析。

    5.3.1铸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

    铸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按GB/T11352规定执行。 5.3.2锻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 锻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按JB/T5000.8规定执行。

    a 拉伸试验方法按GB/T228.1规定执行。拉伸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1个拉伸 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4.3要求。 6) 冲击试验方法按GB/T229规定执行。冲击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3个冲击 试样进行试验,3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4.3要求,其中允许最多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 且不低于规定值的2/3。

    a)洛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0.1规定执行。 b)布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1.1规定执行。 c)里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17394规定执行。 5.4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检验 铸锻件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逐件检验。 5.5表面质量检验

    c)里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T7394规定执行。 5.4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检验 铸锻件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逐件检验。 5.5表面质量检验 铸钢件的表面质量应逐件目测检查,铸钢件表面质量应符合4.4.1要求。锻钢件表面质量应符合第 4.4.2条要求,探伤检查应符合4.4.1.2和4.4.2.3要求。

    铸钢件的表面质量应逐件目测检查,铸钢件表面质量应符合4.4.1要求。锻钢件表面质 4.4.2条要求,探伤检查应符合4.4.1.2和4.4.2.3要求。

    铸锻件内部质量检验用超声探伤方法检查,探伤检查结果应符合第5.5节 5.7其他

    发现锻钢件有白点时,则与该锻钢件同一熔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钢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 5.8复验

    发现锻钢件有点时,则与该锻钢件同 同炉热处理的锻钢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 5.8.1.1从同一批量中取两个备用拉伸试样进行试验。如两个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则该批次铸钢件的 拉伸性能仍为合格。否则应按5.9处理。 5.8.1.2从同一批量中取3个备用的冲击试样进行试验,该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该平均 值应符合规定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2/3。则该批铸 钢件的冲击值仍为合格。否则应按5.9处理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充许进行复试验。 5.8.2.1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两试样复试结果均应满足规定要求。否则应按 5.8.2.2力学性能检验如因白点和裂纹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在以热处理条件下交货的锻钢件,若锻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可对 重新热处理,按原规定进行试验。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可将铸钢件和试块重新进行同炉热处理,然后 验。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应逐件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4.4要

    a)检验合格的锻钢件,均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炉号、件号、材料牌号及其他 标识。 6) 大中型锻钢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文件指定部位打印标识。若未规定,可由生产厂家确定部位, C)小型成批锻钢件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做出标识。

    a)检验合格的锻钢件,均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炉号、件号、材料 标识。 大中型锻钢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文件指定部位打印标识。若未规定,可由生产厂家确 小型成批锻钢件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做出标识。

    6.4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包括: a)生产厂家名称或标识。 b)合同号。 c)图号和零件名称。 d)材料牌号及材料标准号。 e)熔炼炉号。 f)件号。 g)热处理状态。

    h)主要外形尺寸及重量。 i)组批号数量。 检验项目及结果(包括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 k)产品合格证。 1) 出广日期。 6.5其他 必要时,对关键铸锻件力学性能、化学成分进行复验

    经机械加工的铸锻件表面应进行保护,并根据运输条件要求进行包装,防止在运输和保管过程 腐蚀。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碳素钢铸件化学成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碳素钢铸件化学成分

    DL/T1395201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碳素钢铸件力学性能

    DL/T 1395201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低合金钢铸件化学成分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低合金钢铸件化学成分

    Cr≤0.30%,Cu≤0.25%,Mo≤0.15%,V≤0.05%,残余元素总量不大 方无要求,残余元素含量不作为验收依据。

    医院建设标准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碳素钢锻件化学成分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碳素钢锻件化学成分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碳素钢锻件力学性能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低合金钢锻件化学成分

    DL/T1395=2014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低合金钢锻件力学性能

    环境标准DL/T 1395 2014

    DL/T139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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