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067.416-2019 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基本技术条件 第416部分:多晶硅铸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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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晶炉的加 多晶炉加热元件的引出部分

    水冷系统应能使炉壳的筒体、封头的表面温升不超过5.3.6的规定;采用全水冷的电源装置(一般 应采用可循环冷却水),在水压不足或压力过高时应有指示或报警信号,关键水冷部位还应具备超温报 警信号。各路冷却水路应装设开关,以便调节流量方便维修。 对水冷系统水质的要求如下: a) pH值6~9; b) 氯离子浓度≤10mg/L; c) 碳酸钙浓度≤50mg/L(不加人化学试剂); d) 悬浮物≤10mg/L; e)溶解氧量≤10 mg/L

    多晶炉的抽气系统由真空机组、管道 系统、真空计等组成。系统中应设置安全阀门,在 发生停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关闭管道,以防

    多晶炉的充气系统通常是由气体流量控制单元来实现,并应具备安全防爆装置,在多晶炉产品技

    灌溉水质标准GB/T 10067.4162019

    参数中可具体规定不同的充气压力数值。

    5.2.9 测量、控制和记录

    5.2.9.1一般要求

    多晶炉的测量、控制和记录应符合GB/T10067.4一2005中5.2.9(除5.2.9.6以外)的各项规定和 5.2.9.2~5.2.9.11的规定

    5.2.9.2控制装置

    多晶炉应配备专门的控制柜,用来安装仪器、仪表和控制元件等。控制系统应配备速度控制单元 温度控制单元及功率部件、晶体生长控制器、冷却水温度显示、报警、运行状态报警装置和继电控制单 元等,

    5.2.9.3炉温控制系统

    多晶炉的炉温控制系统应具有自适应和自调节控制功能。对温度控制器如有不同要求可按

    5.2.9.4真空仪表

    配备真空检测仪器,用来测量0.1Pa~10000Pa

    5.2.9.5晶体生长控制器

    多晶炉应配备晶体生长控制器,以实现熔化、长晶、冷却等过程的全自动化。在多晶炉产品技术参 中应具体规定硅锭的允许偏差

    5.2.9.6加热系统

    多晶炉的加热系统通常是由变压器、电缆、电极、加热器、上部保温板、隔热保温笼、定向凝固块、下 保温板等部分构成,主要完成对多晶硅原料的加热熔化、定向凝固生长、原位退火、冷却等工艺过程

    5.2.9.7自动化水平

    多晶炉应采用计算机控制。产品的主要技术功能(速度控制、温度控制等)应完善可靠;辅助技术功 能(晶体计长、过程监控诊断等)应配置齐全。整个铸锭工艺过程可为用户提供使用方便,人机交互界面 友好,软件功能强大,实现铸锭工艺过程自动化控制或实现网络群控的软件

    5.2.9.8报警和保护装置

    多晶炉的运动部件应具有超程报警和保护装置,对长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漏硅和漏水事故应设 计预防装置。

    5.2.9.9环境保护

    多晶炉及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空 2012和GB16297—1996的规定

    5.2.9.10污水排放

    多晶炉及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一1996的规定。

    生产、配套零部件和使用过程噪声应符合GB12:

    在工作温度范围内,多品炉应能够满足晶体生长

    5.3.4空炉抽气时间

    多晶炉的压升率应不超过6Pa/h

    多晶炉炉体的表面温度应不超过35℃

    5.3.7加热能力和热炉抽气能力

    在炉温和多晶料都等于环境温度条件下,把质量等于熔料量的多晶料盛人,并装人炉内,启动 抽气系统。当炉内达到预定真空度时开始加热。应在具体产品技术参数中规定从冷态上升到硅料熔化 温度所需时间。

    6.3.8运动参数相对偏差和速度百分偏差

    多晶炉在其速度控制系统的调速范围内,各项运动参数的实际测量值与指示计的指示值(或显示 直)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5%;各项运动参数的速度百分偏差应不大于2%;各运动机构运转应工作灵 活,在正常铸锭工艺条件下应无明显振动

    多晶炉的保温罩部件以低速(速度范围下限)上升(或下降)作相对运动时的爬行量应在晶体炉产 术参数中具体规定

    多晶炉的铸锭功率能耗应在晶体炉产品技术参数中注明

    多晶炉其他方面的性能应分别符合5.2以及在具体产品技术参数和供货合同中的相应规定。

    GB/T 10067.4162019

    在具体产品中应列出供方规定的多晶炉成套供应范围,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a) 多晶炉主机; b) 控制装置; c) 加热电源; 加热及保温系统; e) 电源电缆; f) 抽气机组各组件; g) 充气装置; h) 钢结构平台及楼梯; i) 选配部件,如晶体移出机构等; j) 备件。 在具体产品标准中可对上述项目做必要的补充,并应列出各个项目的具体内客 量。 需方如对供方规定供应的项且有不同要求,可按9.2提出

    GB/T10066.1—2019中9.11.3的规定

    6.3额定加热功率的检查

    多晶炉使用的石墨加 收 电流之比.为发热体电阻.其 电源的额领定功率输出

    6.4加热能力和热炉抽气能力试验

    本试验的目的在于测定多晶炉的加热能力和热炉抽气能力,并检验多晶炉的热炉运行情况。 进行加热能力试验,把炉温设定在最高工作温度上,当炉室真空度达到6.5Pa时开始加热,并根据 品标准中规定的升温程序,把炉温升到设定值,保温30min,加热开始后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炉 温应达到设定值,炉室应在5.3.3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工作真空度。 停炉后应按GB/T5959.1一2019的18.5.2进行检查

    6.5运动参数相对偏差的测量

    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保温罩部件处于某一(任意选定)位置,取某一(任意设定)速度(指示计指示 直或显示值),用秒表和百分表(或千分表)测量该速度下保温罩部件上升(或下降)速度。测量5次,取 平均值。相对偏差按式(1)计算: 相对偏差一 指示值(或显示值) ·(1)

    [6.6速度百分偏差的测量

    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保温罩部件处于某 (任意选定)位置,用秒表和百分表(或千分表)每间 nin测量某一(任意设定)速度下保温罩部件上升(或下降)速度。测量5次,取平均值。速度百分 按式(2)计算:

    在保温罩部件以低速(速度范围下限)上升(或下降)做相对运动时,用千分表或用光栅爬行仪测 运动停顿到重新启动的最大蹦跳间隔数值

    将经过处理好的多晶硅料盛人璃中 增璃中的装料量等于熔料量。在正常铸锭工艺条件下,

    6.9环境排放污染测量

    对于环境中的油、气、水的排放,运行噪音和电磁辐射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多晶炉的检验应按7.2和7.3以及GB/T10067.1一2019中第7章进行

    多晶炉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触电防护措施的试验; b) 绝缘电阻的测量; c) 绝缘耐压的试验; d) 控制电路试验; e) 运动机构运转情况的检验; f) 运动参数及相对偏差的测量(包括速度百分偏差的测量和爬行量的测量); g) 水路系统的试验; h) 气路系统的试验; i) 联锁报警系统的试验; j) 极限真空度的测量; k) 空炉抽气时间的测量; 压升率的测量; m)配套件的检查,包括型号、规格和出厂合格证件的检查; 供货范围,包括出厂技术文件完整性的检查; 0)包装检查

    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GB/T 10067.4162019

    多晶炉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在型式检验条件下); o) 空炉升温时间的测量; 额定功率的测量; 最高工作温度的测量: 受热构件表面温升的测量; f) 加热试验(加热能力与热炉抽气能力的检查); g) 工作真空度的测量; h) 工业铸锭试验; ) 水流量的测量; ) 气体耗量的测量; k) 运动机构运转情况或动作情况的热态试验; 热态试验后的检查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除另有要求外(见9.2),多晶炉的铭牌上应标出下列各项: a) 产品的型号和名称; b) 电源电压,V; c) 电源频率,Hz; d) 相数; e) 额定功率,kW; f) 工作电压,V; g) 熔料量,kg; h) 主机质量,t; i) 产品编号; j) 制造日期; k) 出口产品中英文对照; 1) 制造厂名称(对出口产品应标明国名)

    多晶炉的订购与供货应按GB/T10067.1一2019中第9章的规定。

    需方有下列特殊要求时暖通标准规范范本,可向供方提出:

    需方有下列特殊要求时,可向供方提出:

    a)对单位制、电源电压、电源频率等的不同要求(见GB/T10067.1一2019中5.1.3.2); b)对使用环境的不同要求(见GB/T10067.1一2019中5.1.3); 要求在水冷系统中提供循环冷却系统或其中部分装置,如机械致冷装置,水冷却塔装置或水净 化装置等;应提出具体技术要求(见GB/T10067.1一2019中5.1.4); d) 对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附加要求(见GB/T10067.1一2019中5.3及5.4); 对涂漆的不同要求(见GB/T10067.1—2019中5.2.9); f) 对包装的特殊要求(见GB/T10067.12019中8.2); g) 对电源的不同要求(见GB/T10067.4一2005中5.1.7); h) 对供方规定项目的不同要求(见5.4); i) 对加长试验的时间要求(见6.5); 对铭牌的不同要求(见8.2)。 供方应尽可能满足需方的各项特殊要求,但实际可供需方选择的特殊要求项目由供方参照本部分 时由供需效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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