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691.8-2015 重点单位(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第8部分: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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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2.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1)出入口、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 2)1 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3)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 地不宜低于3.5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 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4) 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1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 光源; 5)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电力弱电管理、论文,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 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6)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土0.5min内,应自动恢复至 预置设定状态; 7)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6.2. 2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

    1)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 2)人行道每个出入口安装两台摄像机,摄像机朝向相对,保证无盲区; 3) 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外。 6. 2. 3 同一建筑物、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人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 一致。 6.2.4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直接通小 区外的,应另行参照小区出入口标准,增加摄像机

    6.2.6视频安防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2)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 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 3) 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 人员的体貌特征; 4) 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 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 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5)1 地面机动车泊位、机动车停车场(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 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6) 公共租赁房每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 征。 7)顶层消防通道出入口处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2.7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的4分要求。系 充显示水平分辨力宜≥300TVL。

    6.2.9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 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6.2.10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 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土30s以内。 6.2.11具有16路(含)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宜按≥摄像机总数1/16(含) 的比例另配图象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应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 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6.3.1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6.3.1.1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6.3.1.2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 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6.3.1.3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6.3.1.4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6.3.1.5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 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6.3.1.6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 宜≥4G。 6.3.1.7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楼栋 1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6.3.1.8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 乎和通话。

    6.3.1.9管理主机应有访客来访(访客呼叫、 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 停电、门锁故障时间、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 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3.3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安装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 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6.4.1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分户门应 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

    6.4.2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2)住宅内报警探测器应合理利用主机报警防区; 3)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4) 小区的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应分别独立 设置报警防区; 5)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 6) 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6.4.31 住宅内人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6.4.4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6.4.5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 6.4.6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部位任意设防和撤防;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 为不可撤防模式;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6.4.7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 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宜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 同防区。

    6.4.8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

    6.4.10小区监控报警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

    6.4.11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相关要求

    6. 5 电子巡查系统

    6.5.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2) 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 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 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4)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6.5.2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个。

    6.5.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相关要

    6.6.1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面积应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 6.6.2监控中心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6.6.3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6.6.4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6.6.5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1x,宜设置空调设施 6.6.6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6.6.6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6.6.7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2)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32 监控中心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4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5) 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6) 机房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

    6.8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要求。

    .8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

    6.7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

    6.7.1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要求。 6.7.2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 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6.7.3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8.1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8.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 50343的要求。

    6.8.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

    垫片标准6.8.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

    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

    6.8.4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Q;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 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Q

    6.9.1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周界高度应≥1800mm,上沿宜平直。 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6.9.2小区周界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栅栏围墙应采用单根直径≥20mm、壁厚≥2mm 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竖杆间距应≤150mm 栅栏1000mm以下不应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

    9.4内置式防护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15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2mm的钢棒、 截面≥6mm×16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600mm×100mm。

    7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一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一2004第8章、GA308的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7.2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 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项目管理、论文,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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