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368-2016 核电厂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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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变更的安全重要性分类

    NB/T203682016

    .2分类方法建议如下: a)1类,变更可能对放射性后果或核电站设计与执照申请所依据的原则和准则产生重大影响。这 类变更可能包括设计基准变更,或为达到安全目标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变更,或运行规则改变。 1类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需要事先取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对现有运行执照的 修订或发放新的运行执照; b) 2类,变更包括安全相关物项或系统变更、运行方式和/或程序的改变,并且通常需要升版和 更新安全分析报告或其他执照文件。2类变更的特征是对核电站安全影响很小,对核电厂执照 所依据的原则无显著变化。2类变更对执照文件的结论没有影响。在2类变更的设计阶段,应 分析变更是否存在负面影响,比如安全特性降级或者可以预料的在进行变更时导致重大辐射风 险。对2类变更,营运单位应该遵守制定程序联系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C)3类,变更是指较小的变更,其特征如下:

    水电标准规范范本5.2.2分类方法建议如下

    )对安全后果没有影响:

    2)被变更的物项属于非安全重要物项且不在执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3)变更即使出现设计或实施偏差,不会导致安全风险显著增加; 4)仅在有要求时,这类变更才需要按要求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5.2.3对各类变更,管理变更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步骤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深度与广度 根据所变更的类别是有所差异的。 5.2.4应制定变更类别的判断准则并形成文件,来确定每个特定的变更的类别,以使正确的评估对安 全性的潜在影响。

    5.3.1在执行变更前应该进行初步安全评价,以确定所建议的变更是否对安全有影响以及是否在核电 广设计和运行的监管限制之内。这个初步安全评价应该由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的人员采用系统的方法执 行,同时由独立的安全专家进行审查。变更实施阶段的状态(包括放射性危害)和变更后的核电厂运行 都应该在这个阶段的评价中予以考虑。此时应引入6.2节所述的变更分类。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可查 阅所有拟变更的资料,以评价是否遵守建议的分类。 5.3.2根据初步安全评价的结果,有可能需要进行更加细致全面的综合安全评价。当这个补充评价是 必要时,其评价的范围和复杂性取决于该变更对于安全产生的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初步评价已经清 楚表明该变更不管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在变更后都不会造成任何安全后果,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 安全评价。 5.3.3综合安全评价应该包括评价在变更的实施期问和后续调试、测试、变更后核电厂的维修和运行 等期间该变更对于放射性危害的影响。这个评价应该包括变更后的核电厂物项及其相关系统对空间上相 邻的系统和电厂物项的影响,以及对相连接系统或支持系统(如电力供应)所产生的影响。 5.3.4应该通过综合的安全评价来证明变更后的核电厂可以安全地运行,并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安全 要求。应特别考虑如下所示内容: a)各种运行状况下都满足所有相关安全标准; 新增系统与(或)变更后的系统不会在任何运行工况下对其他与安全重要相关的物项产生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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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实施变更不会带来工作人员与公众所受剂量的明显增加(与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原 则相一致),也不会带来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 实施变更不会对电厂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引入其他新的风险; 已经充分的评价了变更后的系统与安全分析报告中所考虑的事故序列中每一个受到影响的事 故序列之间技术上的或运行中的关系; f) 变更后的系统的每一个确定的失效模式已经由适当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评 估中不仅考虑了对核电厂的直接影响,还考虑对与安全重要物项的影响,比如安全系统和安全 相关系统有关的物项: g) 潜在的外部事件的影响和(或)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质量不合格所带来的影响已经进行了评 价和(或)分析; h) 已经评价和考虑了环境的影响; 已经考虑了在实施变更的过程中对安全的影响和任何临时设备对正常运行的威胁,或者抵御预 计的运行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J) 已经审查了本变更与其他设计变更之间潜在的相互影响以保证在变更实施后对配置的可靠控 制,因为后续的变更可能取决于较早计划的变更是否已经完成: K) 已经考虑了对变更没有充分地实施所带来的潜在后果; 1) 在核电厂变更过程中出现的放射性废物会得到恰当的处理; m)任何安全相关的核电厂连锁的解除或者任何的运行限制的暂停都在变更实施之前得到了充分 评价,而且保证必要时恢复这些措施的后续步骤都已准备就绪。 3.5综合的安全评价应该包括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安全分析。如果用于概率安全分析的核电厂特 模型可用并且可靠,那么就应该进行定量评价以量化变更对于核电厂整体风险的影响,以支持决策过 或者提出相关的补充措施。

    5.4.1变更申请的范围、安全性影响和后果应该由不参与设计和实施的人员进行独立审查。这些审查 人员应该包括运行人员、工程人员、设计单位、安全专家和其他技术顾问或管理顾问的代表。必要时, 顾问人员可能还包括独立于变更的外部顾问(尤其是对于大的变更),以保证能够对变更的所有可能影 响核电厂安全相关的内容进行全面和充分深入的讨论。这些审查也应包括独立的确认和验证重大变更的 软件修改

    5.4.2提交给独立评价的变更申请应该遵循营运单位依据质量保证要求确定的准则。

    用确说明变更申请的功能要求和安全要求,而且应该说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信息量 的程度和复杂性;然而,提交的资料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设计描述和申请变更的理由; b) 材料清单、图纸或示意图: 部件和材料的技术规范; d) 适用法规,标准和安全分析报告的更新部分; e) 安全评价、运行限值和条件,(如果有); f) 对不利环境条件或运行工况的分析,包括对放射性废物、污染和照射产生的影响; g) 对制造、安装、调试方法的描述,包括验证和核查过程软件的方式方法; h) 核电厂运行状态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中某些实施变更所必要的部分的详细说明; i) 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说明; i 变更实施后执行的质量和功能鉴定试验大纲的描述; k) 对核电厂安全相关设备的维修计划变动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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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当变更确定后,应评价变更与核电厂整体设计要求和特点的兼容性。 5.5.2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该尽量减少变更与核电厂整体设计要求和意图之间的偏差。当这种 偏差无法避免时,应按照HAF102对这些偏差进行评价,并且应该证明这些偏差是可以接受的。应该 保证变更后的设计要求一旦确定后,这些变更设计要求是合理的,并保持和提供参与到变更实施的所有 各方(运行人员、承包商、监管人员)。 5.5.3变更的详细设计应该详细规定建造、安装、调试、设备质量验证、测试,包括测试验收准则, 以及运行期间的维修要求。这方面需要的信息类似于6.4.2中的技术要求。 5.5.4与核电厂配置相关的变更应该符合HAF102和相关安全导则要求。特别是,核电厂执行所有安 全功能的能力不应该被降低。

    5.6运行限值和条件的

    5.6.1如果必须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变更,这些变更被认为是1类变更。 5.6.2在对核电厂做出任何安全相关的变更或对安全分析报告做出任何变更后,必要时应该在经验积 累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对运行限值和条件重新评价和修订。定期试验和调试试验的结果也应在对运行限 值和条件的变更时分析和考虑。 5.6.3当需要临时变更运行限值和条件时,例如,为了在新堆芯上进行物理试验,特别应注意,确保 的这些变更的影响已进行了分析。变更后的状态,尽管是临时的,也应该进行与永久变更同等级别的评 价和批准。其中,如果永久性变更可作为一个合理的选择,那么相对于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临时变更,应 该首先选择永久性变更。按照规定,这些变更应该获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7.1对运行规程的变更应该按照类似于6.2节中描述的方式进行分类,而且对于1类和2类变 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价。 变更后的运行规程应该在使用

    5.7.2对核电厂规程的任何变更应该依照其编制的管理程序进行。变更后的运行规程应该在使用前边 行验证和批准。任何其他受到变更影响的运行规程也应该进行修订,操纵员应该接受针对修订后的规程 的培训。

    5.8.1在实施变更前,在一个有效的配置管理系统下,程序变更过程的组织机构要求准备到位来管理 硬件和软件的变更,包括硬件升级和等效替换。在对软件变更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保持严格的配置管理, 以解决同时进行的不同变更间产生的冲突。只有那些通过了完整变更过程的物项才能安装在核电厂设备 中。 5.8.2对于在计算机系统上实施的变更,特别是软件,配置管理的规程应该包括对全面的验证和批准 过程的规定,以建立改动对运行的适当性。 5.8.3软件故障更多情况下是系统性的而不是随机的,因此对在基于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中那些使用 余系统而这些穴余系统使用同一版本软件的,在变更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可能的共模失效。

    5.9不同变更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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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2作为实施变更的一部分,需要考虑对规程、培训和核电厂模拟机的规定做相应修订。修订的规 程可能包括正常运行的运行规程、应急操作规程、维修规程和试验规程。核电厂工作人员需要对核电厂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变更后的正常运行、应急运行、维修和试验进行重新培训。对核电厂模拟机配置的 修订可能在一些变更中也是必要的。这些支持措施或行动需要设计、施工、运行、维修和培训的工作人 员之间的紧密沟通和合作,以保证所有必要支持措施或行动能够有效地完成,来保证变更完成后核电厂 的安全运行。 5.9.3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以上的存在潜在冲突的变更恰好同时设计并在电厂的 司一部分或者相互关联的部分上执行,相关的管理规程应该准备到位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意味着 主要的设计图、安全分析报告和规程都应该进行严格控制。设计申请应该通过管理机构来安排,管理机 构应该追踪所有的影响核电厂的某部分或核电厂的工艺的修改申请,直到变更全部完成或者正式的放弃 为止。应该有一种途径来提醒核电厂中其他可能想变更核电厂或者核电厂的工艺的人员,需要对这些变 更行动进行沟通协调。

    6.1.1为了给安全管理提供一套有效的体系,应该建立一个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的适当的组织结构 必要时需要改进。不管采用哪种组织机构,都应该涵盖策略制定、运行、支持和审查在内的基本管理职 能。 6.1.2在开始运行之前,营运单位应该建立核电厂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如果有要求,这个组织机构 在实施前,应该依照核安全法规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当营运单位得到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的批准之后,任何对这个组织机构的计划变更,包括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安全相关岗位的变更,都 应该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对安全运行的影响,而且如果有要求,这些变更计划应该在实施前提交给国家核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6.1.3组织机构的变更应该仔细评价,以避免对组织机构的频繁变更而影响运行组织的稳定性。不管 何时在任何管理层次上进行组织机构重组,变更后的组织机构都应该能保证营运单位的所有职责继续得 以履行。 6.1.4为保证安全管理(包括提供足够的控制和监督)不会受到影响,还应该考虑进行一个独立的内 部审查。对安全有潜在显著影响的变更应报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 评价建议的变更、检查和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6.1.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的审查和修订,以保证管理层和工作人员都提前对组织 机构变更后的新任务和职能有全面的理解。特别是,在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方面,应该保证有足够的措施 来维持都有合适水平的接受过培训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新引进的管理体系都形成妥善的文 件,便于清晰准确理解岗位、职责和接口。重新培训的所有需求都应该明确,例如,对于每项新任务进 行分析,以确认是否需要培训,必要时安排关键人员进行再培训。

    6.2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

    6.2.1为了营运单位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 文件形式建立合适的运行管理大纲。

    形式建立合适的运行管理大纲, .2营运单位应该审查所有对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以确定其对安全的影响。并应按要求提交 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认可、备案。对运行管理大纲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类似大纲, 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这些相互影响的界限。

    6.3安全评价工具和流程的变更

    6.3.1在电厂的设计阶段、调试阶段和运行期间,需要对核电厂的安全做多次评价,来保证核电厂可 以在安全限制范围内运行并符合核安全法规在内的所有监管要求(包括执照条件)。评价的结果应该按 照要求提交给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或)批准。评价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取决于执行评价时所用的评价 工具和依据的基础数据。营运单位应该设法对所用的工具和数据进行改进。例子是新的安全评价方法, 如概率安全评价方法和新的在役检查技术。任何对现有的评价工具的变更都应该对其做安全方面的进行 评估,包括对其安全裕度的不确定性的评价,同时应该按要求将变更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审和 批准。 6.3.2对堆芯计算方法和事故分析方法的变更或中了学或热工水力学的计算机程序的变更,应该连同 充分的措述文件和鉴定文件一起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批准减认可

    6.3.2对堆芯计算方法和事故分析方法的变更或中了学或热工水力学的计算机程序的变更,应该连同

    7.1只实施一段有限时间的变更可以看作是临时变更。 临时变更的例子有临时劳路、跨接跳线、导线 拆除、临时设定的停堆整定值、临时法兰盲板和临时取消联锁等。这类变更还应该包括临时的用于维持 核电厂在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计划情况下的设计基准配置的临时构筑物和设施。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变

    核电厂在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计划情况下的设计基准配置的临时构筑物和设施。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变 更可以作为永久变更的过渡阶段 7.2除了已制定的规程明确地允许外,对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配置在没有授权人员的书 面命令或指令的情况下不得变更(比如使解除联锁或者安装跨接线)。这些的变更不应违反运行限值和 条件。任何变更都应该由能胜任的人来尽快做出审查,如果这样的变更被认为是永久性的或者重复性的, 如果有要求,应该按要求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7.3临时变更的数量应该保持尽量少。应该为临时变更的撤销或转换成永久变更确定一个时间限制。 7.4获得实施临时变更的批准的规程应该和永久变更的批准的规程一样。在授权计划将进行临时变更 的规程中,应该保证变更不涉及或不引起已批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改变(除非已独立证明了运行限值 和条件的改变是合理的),还应该保证变更不会产生没有经过审查的安全问题。在对提交的临时变更和 计划的永久变更的审查时,还应该考虑所有已有的临时变更和提出的变更的影响。 7.5核电厂管理层应该定期审查仍保留的临时变更,以考虑是否还需要保留,并检查运行规程、操作 指令、图表和操纵员辅助设备与已批注的配置一致。临时变更的状态应该定期(一般是每月)向核电厂 经理报告。审查那些临时变更是永久需要的,应该根据已经制定的规程及时转换。 7.6应该在实施临时变更的部位和任何相关的控制位置对临时变更清楚地加以标识。 7.7临时变更的规程应该允许对所有提交的紧急执行的变更进行快速的审查和评价。然而,这些紧急 措施既不应该降低安全水平,也不应该越过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步骤(如果有必要)。 7.8任何因为临时变更对运行的预防措施和限制应该在变更生效前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特别是对换 班的工作人员。 7.9应该建立一个合适的规程来控制电厂的临时变更。该规程中应该涵盖以下的方面: 高证径探拉

    a)对被允许启动、批准、执行和撤销临时变更的工作人员的进行授权: 6) 进行临时变更前要完成技术审查的要求,特别是安全审查的要求。关于对安全重要的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以及过程软件的临时变更,应该由未参与临时变更的设计或实施阶段的人员独立地 进行审查,同时应该按照要求在实施前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对文件资料的管理应保证所有的文件(比如运行流程图、运行手册、维修手册、应急规程)反 映临时变更的状况,从而保证当临时变更实施后核电厂继续安全地运行和维修; d)对临时变更进行清楚有区别的记录、挂标牌或贴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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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与运行人员的沟通,运行人员在实施过程初期的参与,主控制室的操纵员对临时变更的控制: f)临时变更的有效期和延长其有效期的控制规程; g)当变更撤消时,核查配置的复原和与人员的联络。

    B核电厂配置相关变更的实施

    8.1.1营运单位应该对变更的管理控制负责。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应该包括制定目标和建 立组织结构,任命项目经理,确定分工和职责,制定合适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分配充足的资源。 8.1.2核电厂变更的实施,包括所有必要的测试,应该根据电厂的工作管理体系、质量保证程序和合 适的测试规程来进行。变更的执行应该遵守通常的维修和管理规程,以及审查和评估中产生的所有特殊 要求。 8.1.3营运单位应该保证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涉及和实施变更过程中的承包商人员)具有经验、得 到适当的资格认定以及接受过任务培训。应该给受到变更影响的所有工作人员预留合适的时间让他们熟 悉这些变更

    8.2.1应该系统地考虑以下与变更相关的安全向题: a) 放射性照射,包括“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的考虑;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包括可应用的运输、去污和拆除(适用时); 减少污染扩散的必要规定; 变更期间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工业安全风险,例如高电压、高空作业、火灾和化学物或爆炸物的使用等; f) 使用人员防护设备进行作业和在狭窄拥挤的条件下作业。 8. 2.2 核电厂应该置于一个合适的安全运行状态下实施变更。需要变更的系统也应该置于安全运行状 态。 8.2.3如果已确认在变更期间存在与核电厂状态相关的潜在风险时,应该考虑制定特别的临时应急规 程。 8.2.4对软件变更的控制过程应该包括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基准版、运行版和改进版的安全;任何软件 的副本都应该严格控制。

    8.3.1应该通过包括在变更实施前、实施中和完成后三个时间段的检查、测量和评估在内的测试程序, 来验证变更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能力。测试和调试可能包括设备安装前的测试和设备合格鉴定。测试和 调试旨在证明变更满足设计基准假设条件和设计技术规格书。对复杂重大的变更项目,由于其可能涉及 在变更过程的多个阶段分别获得批准,应该有一个更加严格测试和调试大纲,以及获得批准的、准确的 调试计划

    就考虑该试验计划。试验的验收准则应包含设备本身性能的鉴定和设备在变更设计中的功能鉴定。试验 计划应该由核电厂运行管理层审查和批准,如果需要的话还应该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做审查和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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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3对运行规程、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过程软件的任何变更,都应该安排验证和生效。而且应该在 调试阶段完成。生效可以通过模拟机验证或特定的运行控制试验来实现。目的是确定变更的可操作性和 满足设计预期要求。如果因试验条件限制不能在变更实施后实施验证活动,应提前预先在专用的试验设 施上进行验证。变更设计中对在线监测手段和可测量性与可试验性的充分考虑是系统具备试验条件的关 键因素。在变更设计的最初阶段就应该充分考虑这些条件的要求。 8.3.4应该特别重视安全相关软件的变更。在软件载入系统前应进行全面的离线测试。软件可以不与 现场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下与系统同步运行以测试软件与设计和运行环境的兼容性。 B.3.5对一项变更最终获得批准投入日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各阶段调试完成和对设计内容中的所有信 息和试验得到验证。应该生成一个包括验收准则和调试结果在内的调试报告来协助任务的完成。调试报 告应该得到核电厂运行管理层、核电厂安全委员会和(或)调试委员会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以此作为允许变更后电厂的正常运行的依据。 B.3.6在核电厂验收变更的系统和设备之前,应将安装完工报告和调试试验验收报告交设计方审查和 验证与批准的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8.4.1将变更投人运行应该在核电厂运行管理层的控制下,按照涵盖整个变更过程的规程进行。将变 更投入运行状态是变更过程的最后阶段。 8.4.2为了保证在实施变更后对配置的可靠控制,其他设计变更的状况也应该进行审查,因为一个变 更可能是以某个更早计划的变更已经实施的假设为基础的。然而较早的变更可能由于核电厂计划停堆之 间的周期过长或优先顺序可能发生改变的原因而没有实施。

    4.3在变更投入运行之前固定资产标准,应该保证以下内容

    a) 所有收到核电厂变更影响的文件记录,例如安全分析报告、运行限值和条件、图纸、运行和应 急规程、周期性维修和试验规程、设备索引(通常用于在系统运行、停运和维修)已经更新并 可以使用。在变更完成前这些文件都不应该发布使用; b) 变更后电厂的实际配置已经得到验证,设计基准文件已经得到更新: 工作人员已经受过关于变更的培训; d) 已经审查了设计、调试、质量保证、试验和安装的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 8.4.4变更的完成应该包括检查在做出变更时使用的所有临时的连接件、规程和布置都已经移除或者 取消,以及核电厂已经完全恢复到运行状态。 8.4.5在线运行期间对计算机系统的变更,尤其是对其软件的变更,应该只有在详细充分论证是合理 时才被允许进行。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对可能需要改变的参数设置(比如停堆整定值和校准常数)的变更 应该只有在所使用的工程实施通过验证表明其可以完成目标的前提下才可以执行。对设施的参数变更的 内容因该限制在核电厂安全分析所证明是合理的范围内。 8.4.6应该对在模拟机和其相关计算机程序上的变更的影响做出评估。其中应该确定合适的变更是否 已加入模拟机的本身和对模拟机和其相关计算机程序的改动的影响是否已进行评价。 8.4.7库存的备用部件清单作为变更的结果应该进行审查和更新,以便获得必要的新备用件,处置或 者修改不再适用的备用件

    在组织机构变更期间,需要特别注意保持 安全有关安排的充分性,保证清晰确定计划的组织 更和评估了变更的安全有关问题。组织机构变更应该提前做好合理计划

    营运单位应该保证在变更的准备和实施中的所有阶段都有足够的质量保证要求正在实行。有关变 量保证要求应该遵从质量保证的有关核安全法规和相关导则。

    11.1应该进行培训以保证负责运行和维修的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变更后系统并且具有足够的知识能力 来以可靠安全的方式操作和维修变更后的设备。还应该考虑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接口。 11.2必要时,应该在变更后系统的运行、维修和调试前对相关工作人员完成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应 该根据变更的复杂性和变更对核电厂运行和维修的影响而不同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培训方式包括阅读材料、班前会或者正 规培训。 11.3应该审查变更对培训要求的影响,,而且必要时在变更过程的早期阶段应该对培训计划进行修订 11.4应该考虑在电厂做出了与安全相关的重要变更后对电厂工作人员中的某些工作组在重新履行职 责前进行再授权的需要。这种再授权应该按照针对授权人员对变更后配置的胜任能力的审查结果来进 行。 11.5在对管理体系做出变更前,应该对所有履行新的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

    该根据变更的复杂性和变更对核电厂运行和维修的影响而不同,培训方式包括阅读材料、班前会或者正

    12.1以下内容应通过文件管理体系来予以保证: a) 确认和更新所有受到变更影响的相关文件,保持与核电厂特定设计要求的一致性,以及准确反 映变更后的核电厂的配置: b)在核电厂寿期内,所有对设计的变更都基于电厂的实际状态,并反映在当前的电厂文件记录中: c)变更后的核电厂配置与运行执照中的文件记录和条件完全一致。 12.2在变更过程期间,所有核电厂相关文件的修订或编写应该遵循配置管理。对这些文件的修改应该 是可追溯到变更前,并且应该在正式出版前提交并获的批准。 12.3与变更相关的文件,特别是与安装和测试相关的文件,应该尽可能地及早更新。对所有文件的变 更职责应该清楚地分工,这些文件例如包括计算机画面在内的所有图纸、技术规格书、规程、安全报告、 运行限值和条件、设备和/或核电厂和系统的描述资料、包括模拟机方面的培训资料、供应商设备手册 和备件清单。 12.4变更后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和其他运行文件应该按获得批准的程序处理流程纳入核电厂文件中,而 且应该遵循与原始运行文件记录一样级别的审查和批准。 12.5过期文件应该明确标记为“作废”。 12.6与核电厂配置变更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应该以合适的方式保存,以便在核电厂的寿期内都可以获取 这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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