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5-3112-2016 民用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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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光伏接线箱PV connecting box

    保证光伏组件有序连接和汇流功能的接线装置。该装置能够 保障光伏系统在维护、检查时易于分离电路,当光伏系统发生故障 时减小停电的范围。

    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2.0.11 直流主开关 DC

    安装在光伏方阵输出汇总点与后续设备之间的开关,包括隔 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0.12直流分开关DC branch sv

    安装在光伏方阵侧,为维护、检查方阵,或分离异常光伏组件 而设置的开关,包括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utilityinterface

    光伏系统与电网配电系统之间相互联接的公共连结点。

    2.0.14并网逆变器

    将来自太阳电池方阵的直流电流变换为符合电网要求的交流 电流的装置。

    2.0.15 孤岛效应

    2.0.15孤岛效应islandingeffect

    islanding effect

    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 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

    2.0.16电网保护装置

    orotectiondeviceforgrid

    监测光伏系统并网的运行状态,在技术指标越限情况下,将光 伏系统与电网安全解列的装置

    2.0.17应急电源系统

    当电网因故停电时能够为特定负荷继续供电的电源系统。通 常由逆变器、保护开关、控制电路、储能装置(如蓄电池)和充电控 制装置等组成,简称应急电源。

    3.0.1太阳能利用应根据建筑的风格与立面要求、气候特点及日 照分析结果,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 美观以及与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等因素,进行光伏组件的选择与布 置。 3.0.2光伏系统的电缆线管道、信号传输线等管线应安全、隐蔽 集中布置、便于安装和维修维护,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同步 施工,不得影响户内功能和破坏立面效果,并做好墙面、屋面等部 立的防水构造设计。 3.0.3安装在建筑物上或直接构成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太阳能光 伏组件,应有防止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既有 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 全的复核,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 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3.0.4太阳能光伏系统,宜设计安装计量装置;住宅建筑宜做到 分户计量,便于管理。 3.0.5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系统各组成部件 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 书。

    3.0.2光伏系统的电缆线管道、信号传输线等管线应安全、隐

    集中布置、便于安装和维修维护,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同步 施工,不得影响户内功能和破坏立面效果,并做好墙面、屋面等部 位的防水构造设计。

    伏组件,应有防止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既有 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 全的复核,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 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3.0.4太阳能光伏系统,宜设计安装计量装置;住宅建筑宜做到

    4.1.1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 程设计的一部分。

    4.1.1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

    行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20047.1 的相关规定。

    4.1.5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 警示标识。

    4.1.5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

    4.1.8独立光伏系统,应满足《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

    4.1.8独立光伏系统,应满足《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 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

    4.2.1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4.2.1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下列两利

    1并网光伏系统: 2 独立光伏系统。 4.2.2 光伏系统按是否具有储能装置,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 有储能装置光伏系统; 无储能装置光伏系统。 4.2.3 光伏系统按负荷形式,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直流光伏系统; 2 交流光伏系统; 3 交直流混合光伏系统。 4.2.4 并网光伏系统按是否充许通过上级变压器向主电网馈电, 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 逆流光伏系统; 2非逆流光伏系统。 4.2.5并网光伏系统按其在电网中的并网位置,分为下列两种系 统: 1集中并网光伏系统: 2分散并网光伏系统。

    4.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

    4.3.1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 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的类型, 4.3.2光伏系统中设备及其部件的性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相关要求,并应获得相关认证。 4.3.3光伏方阵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4.3.1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

    1根据建筑设计及其电力负荷,确定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 数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可安装场地面积: 2根据光伏组件规格及安装面积,确定光伏系统的最大装机 容量;

    3根据并网逆变器的额定直流电压、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 围、光伏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及其温度系数,确定光伏组件的 串联数(称为光伏组件串); 4根据总装机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光伏组件串的 并联数; 5根据尽量采用最佳倾角,且便于清除灰尘,保证组件通风 良好的原则确定光伏组件的安装方式。

    4.3.4光伏接线箱设置应遵循以

    1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 2每一个光伏组件串,应分别由线缆引至汇流母排,在母排 前分别设置直流分开关,并设置直流主开关; 3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 4光伏接线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选择室内于 噪的场所。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接线箱应具有防水防腐措施,其防 护等级应为IP65以上。 4.3.5并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 容量确定:数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及单台并网逆变器额定 容量确定。并网逆变器的选择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应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2逆流型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电压调整功能; 3不带工频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无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 4并网逆变器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 电压、相数、相位、频率及接线方式: 5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运行和停止、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和 防止孤岛效应功能。

    4.3.5并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光伏

    4.3.9建筑材料型光伏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材型光伏组件必须保留建筑材料本身固有的功能,对原 有的功能没有影响; 2建材型光伏组件的电气连接部分要便于切断,对发电系统 进行检测。

    1建筑构件型光伏组件必须保留建筑构件本身固有的功能, 对原有的功能没有影响; 2建筑构件型光伏系统为了保留建筑构件本身固有的功能 时如果影响到太阳辐射的一致性,对于每一串组件需要用阻塞二 极管隔离,或者单独使用控制器或者逆变器

    4.4.1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

    4.4.1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的相关规定。 对于导电性和辐射性电磁干扰以及电磁噪声,可采用滤波器 弃蔽和合理接地等方式加以抑制,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CB T50378、《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 9175要求。

    4.4.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并网逆变器之间和公共电网与负 荷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具有明显断开点指示及断零 功能; 2中型或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 配电柜、仪表柜、并网逆变器、监视器及蓄电池(限于带有储能装置 系统)等; 3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 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4光伏系统在并网处设置的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应设 置手动隔离开关和自动断路器,断路器应采用带可视断点的机械 开关,除非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不得采用电子式开关 4.4.3光伏系统以中压或高压方式(10kV及以上)与公共电网并 网时,电能质量等相关部分参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 19939,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系统输出的有功功率应能根据当地电网调度部门的 指令进行控制: 2光伏系统应配置一定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使其具有无功 功率的调节能力。无功功率的调节范围应根据光伏系统的运行特 性、电网结构及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决定:

    1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并网逆变器之间和公共电网与负 荷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具有明显断开点指示及断零 功能:

    功能; 2中型或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 配电柜、仪表柜、并网变器、监视器及蓄电池(限于带有储能装置 系统)等; 3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 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4光伏系统在并网处设置的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应设 置手动隔离开关和自动断路器,断路器应采用带可视断点的机械 开关,除非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不得采用电子式开关

    4.4.3光伏系统以中压或高压方式(10kV及以上)与公共电网并

    网时,电能质量等相关部分参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CB/T 19939,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系统输出的有功功率应能根据当地电网调度部门的 指令进行控制; 2光伏系统应配置一定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使其具有无功 功率的调节能力。无功功率的调节范围应根据光伏系统的运行特 性、电网结构及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决定: 3光伏系统并网点的电压为额定电压的5%时,光伏系统应 能正常运行;

    4光伏系统需参与电网电压调节,调节方式包括调节光伏系 统的无功功率和调整光伏系统升压变压器的变比; 5光伏系统应在并网运行6个月内,向供电机构提供有关光 伏系统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以表明光伏系统满足接入系统的相 关规定

    4.4.4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

    1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的相关规定: 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具有 断零功能,且相线和零线应能同时分断和合闻: 3当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与公用电网 解列,在公用电网质量恢复正常后的5min之内,光伏系统不得向 电网供电; 4大型光伏系统的调压需要在10kV以上电压侧进行。当采 用全连接时,应考虑危急保护措施,增设断箱保护,柱序保护,不会 使电机反转

    4.4.5逆流型光伏系统,宜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配置相应

    4.4.5逆流型光伏系统,宜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配置相应 的无功补偿装置,其“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的 相关规定。

    4.4.6通信与电能计量装量

    1根据当地公共电网条件和供电机构的要求,配置光伏系统 自动控制、通信和电能计量装置,并应与光伏系统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光伏系统宜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采集光伏系统装 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并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 3光伏系统应在发电侧和电能计量点分别配置、安装专用电 能计量装置,并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

    4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 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的相关规定。 4.4.7作为应急电源的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解列,并且切断 由光伏系统供电的非消防负荷: 2开关柜(箱)中的应急回路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标志和警告 标识; 3光伏系统与电网之间的自动切换开关宜选用不自复方式。

    5.1.1应用光伏系统的民用建筑,其规划设计应根据建设地点的 地理、气候及太阳能资源条件,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 组合和空间环境,满足光伏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

    组合和空间环境,满足光伏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 5.1.2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外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光伏组 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 组成部分。

    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 组成部分。

    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 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 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为其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提供必要的

    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为其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承载 条件和空间,

    5.1.6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 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5.1.6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

    5.1.7电气设计应综合考虑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建筑特点、

    5.1.8光伏系统电能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

    分量、电压闪变和闪变频率等方面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分量、电压闪变和闪变频率等方面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5.1.9电气设备宜安置在配电室内,需满足配电柜、仪表

    器及蓄电池等运行环境要求

    器及备电池等运行环境要求。 5.1.10光伏发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 行业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主要设备应有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 产品认证。

    5.1.11室外安装的配电设备、逆变设备等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5

    5.1.11室外安装的配电设备、逆变设备等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5.2.1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接近南向。 5.2.2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不应降低建筑本身或相邻建筑的建 筑日照标准,对光伏构件可能弓引起的二次辐射光污染对本建筑或 司围建筑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2.3应合理规划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避免建筑周围的环境景

    筑日照标准,对光伏构件可能弓起的二次辐射光污染对本建筑或 司围建筑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元乐 观与绿化种植遮挡投射到光伏组件上的阳光

    5.3.1应合理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建筑体 型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组件接收更多的太阳光创造条件,光伏组 件的安装部位应避免受景观环境或建筑自身的遮挡,并宜满足光 伏组件冬至日全天有3h以上建筑日照时数的要求。 5.3.2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系统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并在安装 光伏组件的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3.3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5.3.4光伏组件的构造及安装不应影响安装部位的建筑雨水系 统设计,同时保持良好的通风,保证光伏电池温度不高于其性能要 求。 平原

    5.3.1应合理确定光

    型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组件接收更多的太阳光创造条件,光伏组

    5.3.5平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组件安装应按最佳倾角进行设计,光伏组件安装支 架,宜采用自动跟踪型或手动调节型; 2支架安装型光伏方阵中光伏组件的间距,应满足冬至日不 遮挡太阳光的要求; 3在建筑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选择不影响屋面排水功 能; 4光伏组件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到支座和金属 理件的上部,并满足建筑防水要求: 5在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支架基座下部应增设 附加防水层; 6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 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屋面保护层; 7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屋面处应预理防水套管,并作防水密 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理设完毕

    5.3.6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屋面坡度宜按照光伏组件全年获得电能最多的倾角设 计且宜采用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安装方式: 2建材型光伏构件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建筑构 造处理,并应满足屋面整体的保温、防水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 3顺坡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 安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

    5.3.7阳台或平台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栏板结构 主体构件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并有防坠落和保护人身安全的防 护措施; 2构成阳台或平台栏板的构件型光伏构件,应满足防护安全 要求。

    5.3.8墙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在墙面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理 件牢固锚固; 2光伏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 效果; 3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 管; 4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宜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风格等 协调处理,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5光伏组件与窗户组合时,应满足窗面采光、通风等围护结 构功能要求

    1安装在墙面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理 件牢固锚固; 2光伏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 效果; 3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墙面处,应预理防水套 管; 4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宜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风格等 办调处理,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5光伏组件与窗户组合时,应满足窗面采光、通风等围护结 构功能要求。 5.3.9幕墙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在幕墙上的光伏组件宜采用光伏幕墙:其结构性能应 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要求,并应 满足建筑室内对视线和透光性能及节能的要求; 2光伏组件尺寸应符合幕墙设计模数,光伏组件表面颜色 质感应与幕墙协调统一; 3对于有采光和安全双重性能要求的部位,应使用双玻光伏 幕墙,其使用的夹胶层应为PVB或其它满足安全玻璃要求的夹 胶; 4由玻璃光伏幕墙构成的雨蓬、檐口和采光顶,应满足建筑 相应部位的刚度、强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要求。 5.3.10光伏系统控制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当机房位于 地上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机房位于地下室时,可设置机械 通风系统。满足光伏系统运行的降温散热的需求。

    5.4.1结构设计应与工艺和建筑专业配合,合理的制定光伏系统 的支撑结构体系及结构布置。

    5.4.2在平屋面上、坡屋面上、阳台或平台上、墙面上及

    5.4.2在平屋面上、坡屋面上、阳台或平台上、墙面上及建筑幕墙 上安装的光伏系统,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 应用技术规范》JGI2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I102、《采光 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的要求

    5.4.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系统,应事先对既有建筑的结构设 计、结构材料、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复核验算。 复核阶段不满足规范要求者,对原结构加固处理。光伏系统结构 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5.4.5支架、支撑钢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

    1铝合金型材支架杆件不天于L/180; 2钢结构型材支架杆件不大于L/250。 注:L为支架杆件两支座之间的跨度。 5.4.7光伏组件或方阵及其支架和连接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抗 震规定。 5.4.8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时,应考虑风压变化对系统部件的影 响,宜安装在风压较小的位置。 5.4.9蓄电池、并网逆变器等较重的设备和部件宜安装在主要承 重结构构件上

    5.4.10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可靠固定,并采取措施提高支 架基座与主体结构间的附着力,满足风荷载、雪荷载与地震荷载作 用的要求

    5.4.11连接件与其基座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 的承载力设计值

    5.4.12支架基座设计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包括抗滑移验算和抗 倾覆验算。

    5.4.13光伏方阵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规定。安装光伏 系统的预理件设计使用年限应分为新建和改造,而且预理体系及 连接件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机构相同。

    系统的预理件设计使用年限应分为新建和改造,而且预理体系及 连接件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机构相同。 5.4.14支架、支撑金属件和其它的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系统设 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适宜的维护保养方 法。

    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适宜的维护保

    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适宜的维护保养方

    5.4.15地面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地基承载力、基础的强度和稳 定性进行验算。

    5.5.1电气设计应综合考虑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建筑特点、规模 以及所在地的供配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5.5.2光伏系统宜采用并网光伏系统设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 用独立光伏系统设计。

    5.5.3电气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流系统)、电能存储系统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适用于带有储能

    流系统)、电能存储系统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适用于带有储能装置 的系统)、监控系统组成

    分量、电压闪变和闪变频率等方面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5.5.6光伏组件的串联数和并联数应根据环境温度、光伏组件的 电气性能参数、逆变器的性能参数确定。 5.5.7电气设备宜安置在配电室内,需满足配电柜、仪表柜、逆变 器及蓄电池等运行环境要求

    业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主要设备应符合3C认证

    5.5.9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提出的使用温度

    距或通风量的要求,设备周围不宜设置其它无关电气设备或堆放 杂物,设备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设备厂商要求的最小距离。 5.5.10室外安装的配电设备、逆变设备等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TP65。

    5.5.11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要

    1同一组串内,光伏组件的短路电流和最大工作点电流的离 散性应小于±2.5%。并联的各光伏组串间总的开路电压和最大功 率点电压的离散性应小于±5%; 2晶体硅光伏组件应符合《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 和定型》GB/T9535的规定,薄膜光伏组件应符合《地面用薄膜光 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GB/T18911的规定; 3作为幕墙或采光顶的双玻光伏组件,应满足《建筑用太阳 能光伏夹层玻璃》GB29551的要求: 4晶体硅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组件边框面 积)≥14.5%,非晶硅薄膜组件≥7%,CIGS薄膜组件≥10%; 5光伏组件初始功率(出厂前)应不低于组件标称功率。晶 本硅组件衰减率在2年内不高于2%,25年内不高于20%。非晶硅 薄膜组件衰减率在2年内不高于4%,25年内不高于20%。 5.5.12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额定输出电压在稳态运行时,电压闪变范围应有一个限 定。在负载突变或有其它干扰因素影响动态情况下,其输出电压 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2逆变器应具有足够的额定输出容量和过载能力; 3逆变器具有较好的调压性能,输出电压稳定,变器的电 压调整率应≤±3%,负载调整率应≤±6%; 4当逆变器输出电压为正弦波时,应规定充许的最大波形失 真度(或谐波含量)。通常以输出电压的总波形失真度表示,其值 不应超过5%;

    1额定输出电压在稳态运行时,电压闪变范围应有一个限 定。在负载突变或有其它干扰因素影响动态情况下,其输出电压 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2逆变器应具有足够的额定输出容量和过载能力; 3逆变器具有较好的调压性能,输出电压稳定,逆变器的电 压调整率应≤±3%,负载调整率应≤±6%; 4当逆变器输出电压为正弦波时,应规定充许的最大波形失 真度(或谐波含量)。通常以输出电压的总波形失真度表示,其值 不应超过5%;

    5逆变器输出交流电压的频率应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值,通常 为工频50Hz。正常工作条件下其偏差应在±1%以内; 6在正弦波条件下,负载功率因数为0.7~0.9(滞后,额定值为 0.9; 7额定变输出效率:干瓦级以下逆变器额定负荷效率≥ 80%~85%,低负荷效率≥65%~75%:10千瓦级逆变器额定负荷效 率≥85%~90%,低负荷效率≥70%~80%; 8在选用逆变器时,必须要求具有良好的对过电流及短路的 自我保护功能; 9在进行电气连接之前,务必采用不透光材料将光伏电池板 覆盖或断开直流侧断路器。暴露于阳光,光伏阵列将会产生危险 电压。避免不必要的电路板接触。 5.5.13蓄电池的蓄能满足整体设计要求,根据不同需要和实际 清况,可选择铅酸蓄电池、锰酸锂蓄电池、磷酸亚铁锂蓄电池等,其 生能要求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5.5.14充放电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器应具有如下保护功能: 1)欠压断开、充满断开并恢复供电; 2)能够承受负载短路、充放电控制器内部短路的电路保护; 3)能够承受负载、光伏组件或蓄电池极性反接的电路保护; 4) 能够承受在多雷区由于雷击引起的击穿保护; 5)能防止蓄电池通过光伏组件反向放电的保护。 2对于工作环境温度变化天的情况,控制器应当具有温度补 尝功能; 3系统应当为用户提供蓄电池的充满、欠压和负载切离等荷 电状态指示。指示器可以是发光二极管(LED),也可以是模拟或数 字表头或者是蜂鸣告警。这些设备必须带有明显的指示或标志; 4控制器最大空载损耗不得超过其额定充电电流的1%;

    5充电或放电通过控制器的电压降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 的5%; 6当蓄电池从电路中退出运行时,控制器在1h内必须能够承 受高于光伏组件标称开路电压1.25倍的冲击 7控制器必须能够承受1h高于光伏组件标称短路电流1.25 倍的冲击; 8控制器可根据设计 需要 具有时控、光控的功能

    1.1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以下

    1设计文件齐备,论证、审批,并网接入系统已获有关部门批 准并备案;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场地、电、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理件、预理管和设施符合设计图 纸,并已验收合格。 6.1.2光伏系统安装时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流程与操作方案,选择 易于施工、维护的作业方式,并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 拱旅

    6.1.3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以下防触电措施

    1应穿绝缘鞋,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在建筑场地附近安装光伏系统时,应保护和隔离安装位置 上空的架空电线; 3不应在雨、雪、大风天作业: 4施工现场应有醒目、清晰、易懂的电气安全标识。 6.1.4光伏系统安装施工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光伏系统的产品和部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 碰撞受损。光伏组件吊装时,其底部要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任何 碰撞和重压; 2光伏组件在安装时表面应铺遮光板,遮挡阳光,防止电击

    危险; 3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不得非正常短路; 4连接无断弧功能的开关时,不得在有负荷或能够形成低阻 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正负极或断开; 5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 况应及时设置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 6电路接通后应注意热斑效应的影响,不得局部遮挡光伏组 件; 7在坡度大于10°的坡屋面上安装施工,应设置专用踏脚板。

    6.2.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设置基座。 6.2.2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由专业施工人员完成 施工。 6.2.3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浇)筑的基座,完工后应做防水处 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 要求。 6.2.4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 6.2.5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 顶面的预理件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

    6.2.4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

    6.2.6连接件与基座之间

    6.3.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

    6.3.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 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6.3.2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位置准确,与主

    结构固定牢靠,并采取合理的抗风措施。

    6.3.3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设置集热设施 的屋面坡度宜为当地纬度±10°。 6.3.4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防腐施 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的要求。

    6.3.3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设置集热设施

    6.4.1光伏组件上应标有带电警告标识,光伏组件强度应满足设 计强度要求。

    6.4.6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其周边的防水连接构造必须严 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渗漏。

    6.4.7光伏幕墙的安装应符合以

    1双玻光伏幕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 验标准》JGJ/T139的相关规定,安装充许偏差应满足国家现行标 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相关规定; 2光伏幕墙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 理性能检测。 6.4.8寒冷、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厂家协 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方安

    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方案。

    6.4.9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

    构状况,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法

    6.6.1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对光伏系统进行调试与检测。 6.6.2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CGB/T19064的 要求。

    螺纹标准《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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