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935-2014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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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设计应符合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人防的重点是加强小区物业保安队伍的建证 里;物防的重点是加强周界围墙或栅栏、楼栋口与分户防盗门等实体防护。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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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的设计宜同所在地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 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要求。 系统设计应与小区建设统一设计建筑常用表格,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系统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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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6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5.1.7安全技术防范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具有与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传输、交换、集成等按 口。 5.1.8系统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5.1.9防范区域、防护设施及设备配置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防范区域、防护设施及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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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 1一般要求

    a)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入侵探测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2s。 C)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系统前端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气候、各种干扰因素引起的误报,以及环境对有效探 测距离的影响等。 e) 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 报警类型(入侵报警、求助、故障、欠压等)、7.作状态(布防、撤防、屏蔽、自检等),并 能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 f 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应有显示(声光报警)、存储、统计、查询、屏蔽(旁 路)、巡检和打印输出各相关前端信息的功能。 g 报警信息存储时间≥30d。 h) 应配置满足系统连续工作≥8h的备用电源。 i 在重要部位报警应与灯光、视频等联动。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GB12663的相关规定。

    5.2.2周界防护区域

    入侵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一般包括:红外对射、电子围栏、泄漏电缆、视频报警、振动光缆等 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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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入侵报警装置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实体墙、栅栏围墙、与住宅相连的裙 房顶层平台及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应安装入俊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应具备防拆、开路和短路 报警功能。 无物防设施并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康乐场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 括裙房)顶层平台,应设入侵探测器。 周界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且最大距离≤100m。 周界报警系统应24h设防。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室外报警 声级≥100dB(A),室内报警声级≥80dB(A),报警持续时间≥5min

    5.2.3公共防护区域

    小区内的水箱(池)、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设备机房为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入侵探测器, 独立设置报警防区。参照表1进行设让

    5.2.4住宝防护区域

    a)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便于触摸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 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宜在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 能。安装位置应适宜,应考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报警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的误报。 d 住宅内紧急报警装置、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e) 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的规 定,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GA/T72的规定。 报警控制器宜与小区监控中心联网,

    )摄像机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和车辆的特征。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车 辆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摄像机的安装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带有云台、变焦镜买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土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 预置设定状态。 摄像机在正带工作照明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拟标清实时显示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应≥300TVL,信噪比≥36dB,其回放图像中心水 平清晰度应≥270TVL,黑白电视灰度等级≥8级。 2) 数字标清视频图像单路画面像素数量≥704×576,单路显示基本顿率≥25fpS,其回放图 像像素数应≥704×576,黑白电视灰度等级≥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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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准高清视频图像单路画面像素数量≥1280×720(720P),单路显示基本顿率≥25fpS,实 时显示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应≥600TVI.,其回放图像像素数应≥1280×720(720P),回放 图像心水平清晰度应≥600TVL,黑白电视灰度等级≥11级。 高清视频图像单路画面像素数量≥1920×1080(1080P/i),单路显示基本顿率≥25fpS, ? 实时显示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应≥600TVL,其回放图像像素数应≥1920×1080(1080P/i) 回放图像心水平清晰度应≥600TVL,黑白电视灰度等级≥11级。 5) 监视图像里观评价应≥4级要求,放图像主观评价≥3级要求。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小区人员主要出入口的视频监控图像应清晰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 2)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场)车辆出入口的视频监控图像,应清晰地显示出入的机动车牌号 和出入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3) 地下停车库(场)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与 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康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的视频 监控图像应清晰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场)主要通道、别暨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 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图像应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 视频信号存储时间≥30d。 6)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数据的安全性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7) 视频图像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8 具有视频移动报警的系统,应能任意设置视频警戒区域和报警触发条件。 显示画面上应有图像编号、地址、时间、口期等。文字显示应采用简体中文。 1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规定。

    5. 3. 2 周界防护区域

    a)小区周界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警报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 示装置应能立即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摄像机图像,照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补光措施。 与佳宅连,Ⅱ高度在6m以下(含6m),于商铺、康乐场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 顶层平台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c 沿街商铺、康乐场所等与内部和迪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3.3公共防护区域

    a)在小区与外界的重要通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应设置摄像机,摄像机的视场朝向为出、入双向: b 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含楼梯出入门)应安装摄像机。 小区内主要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场)机动车辆山入口摄像机的视场应朝向车头。 电梯轿厢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并能有效监视乘员面 部特征,应配置楼层显示器,图像显示应包含电梯轿厢所在楼层信息。 小区人员出入口、车辆出入1、地下停车库(场)出入口、地下停车场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商铺、康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楼梯出入1.1、电梯厅或公共楼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 区、电梯轿等为重点防护区域,

    5.3.4住宅防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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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户宜根据自身安全需求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系统,若需与小区安防系统联网时应

    5.4.1.1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管理要求、环境条件和工程投资等因素,确定系统规模 和构成。 b)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目标数量、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设备选型与配置; C)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规定。 d) 供电电源断电时系统闭锁装置的启闭状态应满足管理要求。 e)执行机构的有效开启时问应满足出入口流量及人员、物品的安全要求。 5.4.1.2系统前端设备的选型与设置,应满足现场建筑环境条件和防破坏、防技术开启要求。 5.4.1.3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 控制与管理。 5.4.1.4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6、GA/T72、GA/T678和GA/T761的规定

    5.4.1.1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5.4.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a 小区机动车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宜安装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 间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伤人、砸车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b) 对非法进入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室外报警声级≥100dB(A), 室内报警声级≥80dB(A),报警持续时间≥5min。 C 应具有车牌自动识别功能,能记录车辆出入库(场)信息和车牌信息。 d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61的规定。

    5.4.3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4.3.1一般要求

    宜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住户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问双向通话:当电控门开启 超过设定时间(≤120s)宜向监控中心报警。 b 可视对讲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单元机及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 向选呼和通话, C 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分辨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 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d 可视对讲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 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单元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等)的声光显示、记录 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防盗门锁应能自动打开: f) 住宅楼单元电控防盗门,应能以钥匙、识读式感应卡和住户分机等控制方式开启。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和GA/T678的规定。

    5.4.3.2公共防护区域

    车停车库(场)主要出入口、小区车辆出入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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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3住宝防护区域

    住户应安装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单元机安装在单元防扩 门上或安防中继箱内,住户分机设置在住户室内,应具有门控功能,宜具有报警输入/输出接 口。 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门的)防盗门锁应能 白动打开。 小区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场)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门禁/楼寓(可视)对讲主机 立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件一任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住宅楼单元的电控防盗门,应能通过钥匙或感应卡和主机、住户分机等方式开启。

    5.5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a)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合理选择离线式或在线式巡查系统。 b)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与门禁/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联合设置。 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设定巡查人员,设置和修改巡查点、巡查路线、巡查时间。 d 应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高度应便于识读。 应具备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利顺序等数据的显示 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当发生漏巡查或未按规定时限巡查时,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终端应有实时报警功能, g 采集装置存储的巡查信息保存时间应≥15d,系统管理终端的巡查信息保存时间应≥30l。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11的相关规定

    5.5.2以下重点区域应设置巡查点

    周界。 b) 住宅楼出入口、水箱(池)。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d 水泵房、配电间、设备机房。 地下停车库(场)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LI

    周界。 b) 住宅楼出入口、水箱(池)。 C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d) 水泵房、配电间、设备机房。 地下停车库(场)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I。

    5.6.1应能对小区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和电子巡查等子系统进行操作、记录和显示,宜 配置安全管理系统。 5.6.2应能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5.6.3应具有与上一级管理系统集成的接门,应具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联网的接口。 5.6.4监控中心宜与小区消防中心联合设置,面积宜≥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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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5室内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照明宜达 到500LX。 5.6.6设备机柜(架)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穴余, 控制台、电视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 措施。 5.6.7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消防设备。 5.6.8宜配备强光手电筒、防刺服及其他专用防护器械。 5.6.9监控中心设在门卫值班室内时,宜设置防盗安全门与门

    5.7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平台

    5.7.1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平台

    5.7.2用户管理功能

    应能对用户进行分类、分级、认证、授权和增删。 b 不同的用户应设定不同的操作权限。

    5.7.3设备管理功能

    a)应能注册合法设备,监测接入设备的合法性,记录用户的访问和操作。 b)联网系统内应能在线检测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定时记录日志。 c)应具有设备故障的报警、显示,故障的诊断、定位等功能

    5. 7.4 日志管理功能

    a 联网系统日志应包括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并具有日志信息查询和报表制作等功能。 b) 运行日志应能记录联网系统内设备启停、自检、异常、故障、恢复等状态信息及发生时间。 C) 操作日志应能记录用户进入、退出系统的用户名、时间、修改参数以及布、撤防、巡检、下载、 接处警等主要操作信息。 d)日志应不可算改

    a)应有设置、显示报警处置预案的功能。 b) 应能实时接收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处警单位和相关人员。 c)应具有多种报警显示方式。 d应能与视音频、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实现报警联动

    5.7.6视频监视功能

    a)应具有实时视频图像显示、切换、缩放、手动录像等功能。 b) 应能对前端设备进行远程控制。 C) 应能按时间、通道、报警信息等多种检索方式对历史视频图像进行回放。 d)宜支持视频智能分析。

    5.7.7出入口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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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与火灭报警消防系统联动。 b) 宜能对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远程设置及管理。 c) 经授权,可远程复核出入口控制设备的开启、关闭。 d)宜与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5.7.8门禁/楼寓(可视)对讲

    5. 7. 9 存储功能

    a)应能对重要的报警和音视频信息进行存储。 )应能对存储位置、存储时间、备份策略等进行设置

    5.7.10电子地图功能

    5.8.1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市.8.2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措施。 5.8.3中继箱/中继间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安防中继箱宜分系统配置或与其他系统配合设置,但应采取抗干扰措施。 b)安防中继间的保扩接地线(或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接地体做等电位连接

    a)安防中继箱宜分系统配置或与其他系统配合设置,但应采取抗干扰措施, b)安防中继问的保扩接地线(或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接地体做等电位连接

    5.9.1住宅小区的周界应设置围增、栅栏等屏障进行封闭式防护。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泥凝士或砖石构 筑;栅栏围墙应采用单根直径≥20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 3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围墙、栅栏的高度不低于1.8m,栅栏竖杆间距应≤150mm建筑造价、预算、定额,栅栏1000mm 以下不应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 5.9.2易攀爬的阳台、门窗以及连通室内的私家车库通道宜设物理防护设施。 5.9.3内置式防护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15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2mm的钢棒、单根 横截面≥6mmX16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人面积应≤600mmX100mm。 5.9.4住户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7.1安全防范系统完工后,系统应试运行,试运行正常连续运行时间≥30d 7.2试运行正常后应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7.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GB50318的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完工后,系统应试运行,试运行正常连续运行时间≥30d .2试运行正常后应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GB503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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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系统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系统防范效能。 .2应提供有利于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应包括: 工程工文件(设计方案、器材设备清单、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 联动关系表、施工记录、系统验收报告等)。 b 工程露工图纸(系统原理图、传输拓扑图、前端设备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监控中心布局、接 线图等)。 C 系统运行及维保记录(系统运行情况记录、系统检查记录、系统改造说明或记录、维护保养记 录、故障处置记录等)

    产品质量标准8.2维护保养单位要求

    8.2.1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2.2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扩保养项目时,应具有同类、同规模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维 护保养服务经历,并具备协助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系统运行应急预案的能力。 8.2.3应组建专门的维护保养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a 对于从事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维护保养单位应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 并登记备案。 b) 应参加省级(含)以上安全防范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 应配备与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相适应的器具、设备和仪器仪表等。 8.2.4应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服务体系,包括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维护保养服务规程、质量管理要求 等。 3.2.5应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向使用单位提出关于系统升级、设备更新、改造的合理化建议。 3.2.6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维护次数、响应时间等应满足合同的相关规定。

    9.1系统管理、操作使用、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培训、考核。 9.2系统管理和操作使用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业务培训,应能掌握系统运行的基本技能,宜取得 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9.3维护保养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应取得技防培训合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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