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102-2018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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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 1.0.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应依据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全面准确的原 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实物指标状况。 1.0.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成 果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调查通告生效的时间作为统计基准 时间。 1.0.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 1.0.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应依据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全面准确的原 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实物指标状况。

    1.0.4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成 果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调查通告生效的时间作为统计基准 时间。

    管道标准规范范本1.0.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应符合现行行业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的 规定。

    NB/T101022018

    2.0.1实物指标调查范围应为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远迁移民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筑物 零星树木等应纳入实物指标调查范围。 2.0.2实物指标可按农村、城市集镇、专业项目、企事业单位 四部分归类调查和成果汇总。其中农村、城市集镇中的有关企事 业单位调查应按“企事业单位调查”的规定。 2.0.3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应主要包括搬迁人口、土地、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设备、林未及其他附着物,以及矿产资源、文物 古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物指标调查应查清实物对象的项 目、权属、数量、质量、位置和其他有关属性。 2.0.4结合实物指标调查,应进行涉及区域的经济社会状况调 查,调查内容应包括资源、社会、经济和发展等情况。 2.0.5实物指标调查应以合法有效的统计资料和户籍、土地 房产证件为基础依据。 2.0.6实物指标调查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开 展,并履行调查和调查成果确认的程序。 2.0.7实物指标调查宜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新技术。对于房屋 饮重西宝物润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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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农村调查应主要包括城市集镇建成区外的村民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乡级以下的行政单位及居 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调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乡级以下的行政单位及居民点 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调查。 3.1.2农村调查的项目应主要包括搬迁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 物、土地、零星树木、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和农副业设施、个体工 商户、文教卫设施、宗教设施及其他项目。 3.1.3建设征地农村实物指标调查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 关规定。

    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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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明材料:其他人口调查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执行。

    3.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香

    3.3.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应按结构和用途进行分类。按结构分为钢结构、钢 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和其他 结构。其他结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同类结构房屋可根据需要进 一步细分等级。 2附属建筑物类别应主要包括炉灶、晒场、地坪、粪坑、 围墙、门楼、水池、水管、地窖、沼气池、晒台、水井,可按结 构、材料、规格进行分类。 3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3.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分类和计量应按照合法有效的证照登记。对于无证 照的房屋,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 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的有关规定 测量登记。 2房屋层高未送到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结合当地居民的居 住习惯和使用的特点,宜考虑层高系数。单层层高系数应符合表 3.3.2的规定

    表3.3.2 单层层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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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查时在建的房屋,应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或建安工 程量进行统计,并对已在现场备料的建筑材料数量进行统计。 4房屋面积应以建筑面积计,计量单位以平方米计。 3.3.3附属建筑物计量标准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3附属建筑物计量标准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3附属建筑物计量标准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附属建筑物计量标准

    3.3.4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按照结构类别、用途、 权属、高程和计量标准,逐单位、逐户全面调查统计。 2对于居民迁移线附近的房屋,应依据房屋底层地面高程 判别是否纳入调查,若房屋基础受淹没影响,并对房屋构成安全 隐患的,应研究处理。 3位于建设征地居民迁移线以外,因移民远迁后无法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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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使用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可在落实移民搬迁对象和调查项目 后,逐户调查。 4房屋装修可分项或分级进行调查。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 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3.4.1土地类别中的一级类、二级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规定,二级类以下的可根据行 业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细分。 3.4.2各类土地面积应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量单位以亩或

    业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细分。

    3.4.2各类土地面积应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量单位以亩或 公项、平方米计。 3.4.3农村土地调查内容应包括界线、类别、面积、用途、权 属、用地性质等。土地所有权应调查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 有权;对国有土地应调查使用权、取得方式,对于农民集体所有 的,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调查使用权,农用地应调查承 包权。 3. 4. 4 土地面积调查应使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类地形

    3.4.3农村土地调查内容应包括界线、类别、面积、用途

    属、用地性质等。土地所有权应调查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 有权;对国有土地应调查使用权、取得方式,对于农民集体所有 的,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调查使用权,农用地应调查承 包权。

    图,实地调查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 田界线,并逐地块核实地类;根据调查修正的图纸量图计算各类 土地面积。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单位为单元统计计算各 类土地面积。农村承包的耕地、园地和林地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的 调查面积为控制,将指标分解到户。

    基地使用权证的应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提供资料,并实地核

    3. 5 零星树木调查

    3.5.1零星树木调查应包括林地和园地以外零星分散生长的树 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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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类,还可对各类树木按品种进行细分,进一步分为成树和幼 树。零星树木可按表3.5.2的规定分类。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 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表3.5.2 零星树木分类

    3.5.3零星树木的计量单位宜为棵、株、棚、从、笼。 3.5.4零星树木应现场逐户调查统计

    3.5.3零星树木的计量单位宜为棵、株、棚、丛、笼。

    3.6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和农副业设施调查

    3.6.1农村小型专项设施调查应主要包括乡级以下农村集体、 单位、个人投资或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供水设施、小型水 电站、10kV等级以下的配电设施、交通设施的调查。对于由间 地头的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 行。农村小型专项设施计量方法应符合表3.6.1的规定。

    表3.6.1农村小型专项设施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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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农副业设施调查宜主要包括水车、水磨、水雄、水碾、 石灰窑、砖瓦窑的调查。 3.6.3调查内容宜主要包括项自名称、权属、建成年月、规模、 收益、设施设备结构类型和数量、高程分布、固定资产投资、从 业人员。 3.6.4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和农副业设施调查应在有关部门提供

    的现有各工程设计、峻工验收、统计等资料的基础上,实地逐项 核实,无资料的应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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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个体工商户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占地面积、用 地性质、用地取得方式、经营面积、主要产品种类、年产值、年 利润、税金、从业人数、用工形式、月工资总额、年产量;房屋 及构筑物的名称、结构、数量、权属;生产设施的专用房屋及构 筑物的名称、结构、数量、权属;设备设施的名称、结构、规格 型号、数量、购买和建成时间;生产产品存货的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等情况

    3.7.2个体工商户调查应实地逐户逐项调查,

    2个体工商户调查应实地逐户

    3.8文教卫及宗教设施调查

    3.8.1文教卫设施调查应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及以下的文化室、 幼儿园、卫生室、其他公益性活动场所及设施的调查。调查内容 应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及权属关系、占地面积、建筑物的结构类 型、用途及数量、使用及管理单位、主要设施设备、规模和服务 范围。 3.8.2宗教设施调查应主要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桐堂、经堂、神堂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调查,应会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遂项调查其用地、人员、房屋、构筑物 设施等实物指标

    3.8.2宗教设施调查应主要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祠堂、经堂、神堂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调查,应会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遂项调查其用地、人员、房屋、构筑物、 设施等实物指标

    其他项目调查可主要包括攻墓、标识物及其他的调查。分结 构、形式进行调查统计;其他需要调查的项目可根据各工程的具 体情况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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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城镇应作为城市调查。 县级政府驻地以下的建制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或经县级人民政 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 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应作为集镇调查。 4.1.2城市集镇调查应主要包括城市集镇建成区内的居民委员 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行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 调查。建成区应为城市集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 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4.1.3城市集镇调查项目应主要包括搬迁人口,房屋及附属建 筑物,用地,零星树未,个体工商户,文体、宗教设施。城市集 镇建成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查内容和方法应按农村调查的规定 执行。 4.1.4建设征地城市集镇实物指标调查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有关规定

    4.1.4建设征地城市集镇实物指标调查表宜符合本规范附 的有关规定

    4.2.1搬迁人口调查应包括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因建设征地需 要改变居住地的人口的调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登记为搬迁 人口: 1 在迁出地有住房且有户籍的人口。 在迁出地居住且有户籍,但无住房的常住人口。 3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规定应纳入调查登记的人口。 4.2.2 搬迁人口调查按户调查的内容宜主要包括户主姓名、住

    址、本户总人口;以个人情况调查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个人姓名、 与户主关系、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 从事职业、户籍性质、户口所在地、住房情况

    4.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查

    4.3.1房屋类别和计量应按照合法有效的证照登记。对于无证 照的房屋,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 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的有关规定 测量登记

    4.3.2附属建筑物分类和计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和

    4.3.2附属建筑物分类和计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和 第3.3.3条的规定

    4.3.3房屋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房屋权属、性质、结构类型、 用途、面积、区位。

    4.3.3房屋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房屋权属、性质、结构类

    4.4.1城市集镇用地调查应根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的建成 区范围调查土地的权属、界线、类别、性质、面积等内容。 4.4.2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相关规定。集镇用地分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相关规定。

    4.4.1城市集镇用地调查应根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的建成 区范围调查土地的权属、界线、类别、性质、面积等内容。

    4.4.3用地界线应以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类地形图

    据,结合城市集镇规划的相应成果,现场调查确定各类用地界 线。应根据现场核实调绘的界线量算建设征地影响总面积及各分 类用地面积

    4.4.4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4.4.4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英雄烈士

    和宗教设施等单位的用地,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区位、用地范 围、面积、内部用地、场地状况构成。其用地面积可通过收集统 计资料、依据土地权证、固定资产账簿等得到,必要时可利用城 市集镇现状图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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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集镇零星树未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3.5.1~3.5.4条的 规定。

    城市集镇个体工商户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3.7.1~3.7.2条 的规定。

    4.7文体、宗教设施调查

    4.7.1城市集镇内的文体设施调查应包括用于开展公共文化、 本育活动的场所及设施的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性质 及权属关系、占地面积、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用途及数量、使用 及管理单位、人员、主要设施设备、规模和服务范围等,

    4.7.2城市集镇内的宗教设施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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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专业项目调查应包括独立于城市集镇之外的交通运输工 程、水电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文物 古迹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矿产资源及其他项目的调查。 5.1.2专业项目的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类别、数量、权属及 其他属性

    5.1.3专业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或实际使用 范围为界,文物古迹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矿产资源等以主管部 门确认的范围或实地占地范围为界

    5.1.6建设征地专业项目实物指标调查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有关规定

    5.2交通运输工程调查

    5.2.1铁路工程的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铁路工程的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分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TB 10098的有关规定。 2铁路工程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路段名称、权属、功能、 起止地点、等级、标准、长度、营运状况和使用性质、使用现 状,车站和机务段名称、占地面积、房屋用途、结构和建筑面 积,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名称、用途、结构、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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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公路工程的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路工程调查应包括公路和农村道路的调查,公路等级 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有 关规定,农村道路应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和人行道。 2公路、汽车便道和机耕道路段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路 段的名称、等级、起止地点、路基和路面最低高程、隶属关系、 建成时间、长度,公路防洪标准,路基、路面宽度、路面材料、 极限转弯半径、最大纵坡、设计速度、交通流量。建设标准不一 致的路段应分段调查。 3桥涵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桥型、等级、宽度、长度、 结构、荷载标准,桥面高程、跨径、结构高度、通航等级,桥梁 防洪标准。 4道班以及管理部门应主要调查占地面积,职工,房屋、 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未和其他建筑物的类别、结构、数量。 5.2.3水运工程调查应主要包括内河航道、河港、码头、中转 站的调查。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河航道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B50139的有关规定,调查内容应包含名称、通行等级,导航 设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 2河港调查应主要包括港口水工建筑物和运行、管理单位 的调查,其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港口水工建筑物应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 舰台、滑道和船坞,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隶 属关系、用途、占地面积,堆场面积及面层结构, 设施、设备的类别、结构、数量,靠泊能力,进港 道路长度、宽度及路面类型。 2)运行、管理单位的调查内容应包括隶属关系、占地 面积、职工,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和其他 建筑物的类别、结构、数量。

    1公路工程调查应包括公路和农村道路的调查,公路等级 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有 关规定,农村道路应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和人行道。 2公路、汽车便道和机耕道路段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路 段的名称、等级、起止地点、路基和路面最低高程、隶属关系 建成时间、长度,公路防洪标准,路基、路面宽度、路面材料 极限转弯半径、最大纵坡、设计速度、交通流量。建设标准不, 致的路段应分段调查。 3桥涵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桥型、等级、宽度、长度 结构、荷载标准,桥面高程、跨径、结构高度、通航等级,桥梁 防洪标准。 4道班以及管理部门应主要调查占地面积,职工,房屋

    3码头应按照结构形式分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高桩码 头、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等。调查内容应包含名称、码头的类型、 年吞吐量、占地面积,堆场面积及面层类型、生产用装卸机械、 固定资产、设施、设备、靠泊能力,连接公路等级、用途、型 式、结构,引道长度、宽度和路面类型,隶属关系,运行、管理 单位。 4中转站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占地面积、堆货面 积及面层结构,房屋的用途结构、面积,设备的规格、数量,连 接道路等级,隶属关系,运行、管理单位。

    5.3水电水利工程调查

    5.3.1水电水利工程调查应包括水电站、水库、提水站、闸坝、 渠道、防洪堤等的调查。其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 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 予以确定。等级应划分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1) 型、小(2)型。 5.3.2水电水利工程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地点及位置、 主管部门、权属、建成年月、设计年限,工程特性、工程规模、 效益,工程主要功能及服务对象,占地面积,主要建筑物名称、 数量、布置、型式、结构、规格,分布高程,防洪标准,受益区 受影响积度管理单位主要设务的规格数量

    渠道、防洪堤等的调查。其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 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 予以确定。等级应划分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1) 型、小 (2) 型。

    5.3.3水电水利工程调查应向有关部门收集规划、设计、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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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调查。线路按电压等级应划分为750kV、500kV、330kV、 220kV、110kV、66kV、35kV、20kV、10kV。变电站按电压等 级应划分为750kV、500kV、330kV、220kV、110kV、66kV 35kV、20kV、10kV

    5.4.2电力工程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力工程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

    1输电线路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线路名称、权属、起 地点、高程分布情况、导线型号和截面积、敷设方式、主管部 门、建成年月、供电范围,运行管理单位,杆塔材质、长度。 2变电设施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地点、容量、电 压等级、主管部门、权属、运行管理单位、建成年月,占地面 积,供电范围,出线间隔,建筑物名称、结构、建筑面积,构筑 物名称、结构、数量,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 中

    5.5.1电信工程调查应包括线路、设施等的调查,调查应符合 下列要求: 1线路按照其在路网中的作用可分为长途线路、本地线路、 接入线路。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线路名称、权属、建成年月、建 设征地影响段的起地点、杆质、线材及线径,敷设方式,电 缆、光缆的型号、长度等。 2设施应主要包括通信站、机房、信号塔等及其附属设备。 通信站、机房、信号塔等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权属、等 级、规模、地点、建成年月、占地面积、结构类型、数量。附属 设备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型号、容量、数量。

    5.5.2电信工程调查应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

    5.5.2电信工程调查应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 查勘,核实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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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广播电视工程调查

    5.6.1厂播电视工程调查应包括发射设施、传输设施、监测设 施的调查。调查项目应主要包括线路、杆塔、接收站、转播站及 其附属设备、建构筑物,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线路名称、权属、建成年月、 起地点、长度、杆质、线材及线径,敷设方式、电缆的型号, 运行管理单位。 2杆塔、接收站、转播站等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地 点、权属、建成年月,服务范围,运行管理单位,占地面积,建 筑物名称、结构和建筑面积,构筑物名称、结构及数量,主要设 备的规格、数量,信号传送方式。 3附属设备、建构筑物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权属、 地点、结构类型、数量。 5.6.2广播电视工程调查应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 现场查勘,核实调查内容

    文物古迹及英雄烈士纪念设

    5.7.1文物古迹调查应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富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 文物的调查,分为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文物古迹调查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地上文物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名称、所在位 置、地名、文物年代、建筑型式、结构、规模、数量、价值、占 地面积、地面高程、保护级别。 2地下文物的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所在位置、地名、 文物年代、理藏深度、面积、规模、保护级别。

    5.7.2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调查应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

    5.7.2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调查应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

    NB/T101022018

    烈士墓等设施的调查。调查内容应主要包括名称、所在位置、地 面高程、型式、结构、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范围、保护单 位、占地面积、保护级别

    位、占地面积、保护级别。 5.7.3文物古迹调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调查成果应经 主管部门确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 并进行现场查斯核实调查内空

    5.7.3文物古迹调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调查成果应经

    5.8.1矿产资源调查内容应包括名称、所在地理位置、矿藏种 类、品位、储量、矿藏埋藏深度及矿层分布高程、管理单位、隶 属关系、已开采储量以及建设征地对矿藏开采的影响等。 5.8.2矿产资源调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调查成果应经 主管部门确认。

    5.9.1其他项目调查应主要包括军事设施、监狱、测量标志、 标识性构筑设施、旅游设施、油气管道的调查。 5.9.2其他项目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权属、类别、等级、 规模、数量、地点、分布高程、占地面积、建成年月、投资等。 5.9.3其他项目可向有关部门收集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其 中军事设施可不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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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企事业单位调查应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水质标准类别、所在地点、高程范围、权属、职工、用地、房屋及附 筑物、零星树木、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存货、生产 状况或服务情况

    6.1.3对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类别、所在地点、高程范围、权 属、职工等内容,应通过收集资料,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调查。 6.1.4企事业单位的用地调查应主要包括用地界线、性质、权 属、类别、面积和场地利用情况。用地性质和面积应以土地使用 权证为依据进行登记,使用类别应现场核实。场平工程部分的面 积应现场调查统计。对于土地使用证缺失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 供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核实

    6.1.5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

    6.1.6企事业单位零星树未的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暖通空调管理6.1.7企事业单位的调查结果应分别纳入农村、城市集镇

    6.1.8建设征地企事业单位实物指标调查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D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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