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6-041-2019)宣贯培训课件(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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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绿色节能等 要求。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交直流充电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非车 载充电机;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配套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交、直流充电结合。 .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必须符合国家及海南省各级政府部门相关规划和建设文件要求,并 按照相应要求预留安装条件。 4.1.4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 充电设施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余量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 车辆进出,应便于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4.2.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连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止 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4.2.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多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 的下风侧。 4.2.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6充电设施不宜设在修车库内,当有需求时,可设置用于测试的充电设施 4.2.7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4.2.8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4.2.9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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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充电设备的布置

    5.1.1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止常通行。 5.1.2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检修,且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513充电设备应安装防撞设施,且不应阻挡档行车视线。 5.1.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的基础高度:室内不应低于地坪100mm,室外不应低于地坪300m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50mm以上;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栏 杆的后侧 5.1.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或柱上,且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备应固定可靠: 2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00mm。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 栏杆的后侧 5.1.6充电设备米用悬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00mm。 2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 栏杆的后侧 5.1.8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园林标准规范范本, 5.1.9室外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且设备岁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1P55。带有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施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

    5.1,1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止常通行。 5.1.2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检修,且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5.1.3充电设备应安装防撞设施,且不应阻挡行车视线。 5.1.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的基础高度:室内不应低于地坪100mm,室外不应低于地坪300m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50mm以上;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栏 杆的后侧 5.1.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或柱上,且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备应固定可靠: 2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00mm。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 栏杆的后侧 5.1.6充电设备采用悬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00mm。 2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 栏杆的后侧 5.1.8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5.1.9室外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带有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施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

    5.2.2配建充电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其人口处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标识。 5.2.3配建充电设备的停车场所内部应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识 5.2.4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拦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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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充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 规范》GB50054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6.1.2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满定 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包括曾 车、消防车、急救车、应急保障车等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公交车用电负荷的30%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6.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当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充电设备配电干线首端 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6.1.4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在负荷较小的情况下,供电半径可适当增加,但线路末端 压降需符合本标准6.2.4的要求

    6.2.1充电设施的电源接入电压,可选择220v/380V、10kV(20kV)、35kV、110kV,且应根据充电设施的 容量合理选择接入系统电压等级 6.2.2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宜使用可再生能源。 6.2.3供电电源的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35kV及以上三相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为标称电压的10%; 210kV(20kV)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土7%; 3220V/380V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土7%。 6.2.4充电设备进线端电压偏差允许值为标称电压的+7%,一10% 6.2.5充电设备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源接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 和闪变》GB/T12326的规定。 6.2.6充电设备在电源接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充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充许 不平衡度》GB/T15543的规定。 6.2.7充电设备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电源接入点电压止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海南省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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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电缆路径应合理规划,电缆应固定敷设。户内电缆宣采用桥架敷设、穿管明敷、穿管暗敷等方 式;户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直埋或穿管理地敷设方式。当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充电设施低压配 电线路宜设置专用桥架 6.4.2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6.4.3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铜包铝、铝合金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6.4.4电力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的规定。 6.4.5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时,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海南省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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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当充电设备采用交流充电方式时,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及需要系数推荐值如表6.5.1所示: 表6.5.1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及需要系数推荐值

    充电设备采用交流充电方式时,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及需要系数推荐值如表6. 表6.5.1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及需要系数推荐值

    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交流充电系统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K.K S= Z(P + P +···+ P) coSd 式中 S一一总用电容量(kVA) P1、P2*Pn一一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当无具体参数时,单相 交流充电桩可按7kW设计或预留,三相交流充电桩可按21kW设计或预留。 Kx一一需要系数。 Kt一一同时系数。 cos 功率因数(一般为0.92以上) 海南省建 HIAD

    S= Z(P+P +...+P) co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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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建充电桩车位数量 同时系数K 需要系数Kx n(个) ≤20 0.9~1 20~80 0.85~0.9 81~160 0.8~0.85 0.8~1 161~300 0.7~0.8 ≥300 0.7

    配建充电桩车位数量 同时系数K, 需要系数K, n(个) ≤30 0.9~1 30~100 0.85~0.9 1 ≥100 0.85

    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据工程实 标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非车载充电机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S= Z(P+P +...+ P,) ncosd

    P1、P2Pn一一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当无具体参数时,非 车载充电机可按60kW设计或预留

    6.6.1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及等电位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0057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要求。 6.6.2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室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 与附近的建筑物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距离建筑物较远时,可单独设置接地装置。充电设 备的金属外壳、支架和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可靠接地 6.6.3有集中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2;无集中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 地电阻应不大于42。 6.6.4室外充电设施每个充电桩的上级配电箱应设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6.7.1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或经营性的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 分界点处或高压电源进线计量柜内。 6.7.2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29318的规定。 6.7.3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规定。 6.7.4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应独立计量。 6.7.5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 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宜具备峰谷平分时段 计量功能。 6.7.6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电部 门计量要求,并宜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充电费用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 操作方便。 3现场充电设备应具有电能显示和累计功能 6.7.7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 理规程》DL/T448中的规定设置

    6.8.1配建150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汽车库宜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 6.8.2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 调整参数的能力。 6.8.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中心宜设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建筑物内并宜靠近充电场所,可设专用监控室, 可与值班室、安防中心或变配电所控制室合用,小规模分散布置的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可通过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6.8.4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监控、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等功能 6.8.5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电池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6.8.6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控制充电设备启停、校时、紧急停机功能 6.8.7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故障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包括充电系统和每个充电桩的实时功率和累计 充电量。 6.8.8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能够自动切断充电电 源; 6.8.9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 求; 6.8.10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6.8.11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设施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6.8.12充电监控管理系统通讯协议应对外开放。 6.8.13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 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6.8.14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公共建筑配建汽车库应具有停车场管理系统,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住宅建筑 配建汽车库宜具有停车场管理系统。系统能对汽车库内车位及出入口进行监控,并具备车牌自动识别、电动汽车专 用车位引导、车辆定位、反向寻车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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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1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电气等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给水及消 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GB/T513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现行国家标准的 相关规定。 7.0.2充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施不得设置在雨水容易聚集的低洼处 2设置防雨罩、雨棚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满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应 进行防火封堵。 7.0.3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司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表7.0.3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最大充许建筑面积(m2)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 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每个防火单元应有两个疏散出口,疏散出口应通尚相不同防火单元或汽车库其他部位。防火 分区的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安全疏散应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的要求, 7.0.4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时绿化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0.5既有建筑内汽车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宜执行7.0.3条 7.0.6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新建和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应设置防火间隔。防火间隔设置在相应防 火单元内,由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隔离间距与普通 停车库或其他防火间隔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与防火隔离间距应将防火间隔 内的车位完全包围。 7.0.7当防火间隔内的车位单排布置时,每个防火间隔内停车数量不应超过12辆;当防火间隔内的 车位为双排及以上布置时,每个防火间隔内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4辆, 7.0.8设置在汽车库的充电设施,不应使用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 7.0.9充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0.10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的 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7.0.11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出人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7.0.12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后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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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图审会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技术交 底、安全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文件。 9.1.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文件施工,有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 9.1.3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9.1.4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1.5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同类电气设备 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9.1.6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 等事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9.1.7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金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 9.1.8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54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9.1.9电缆在室外进人建筑物内的人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 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9.1.10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9.1.11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2.1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图纸调试合格,并做好记录。 9.2.2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管理系统调 9.2.3供配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电击保护的测试; 2接地连续性测试: 3绝缘电阻的测试: 4回路保护灵敏度测试: 5漏电保护灵敏度测试 6接地可靠性的测试: 7满载时相序负载平衡和电压降测试: 8计量表和各类电参数显示表精度测试: 9高压系统耐压测试。 9.2.4充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充电设备的充电功能应实现: 2充电设备的急停功能应止常: 3漏电保护动作电流符合要求,动作功能应可靠: 4各项保护功能应正常; 5计量表精度应符合要求: 6充满电自动断电功能止常: 7充电设备箱体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要求: 8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9.2.5监控管理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充电设备在线状态应能稳定监控: 2充电过程的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3充电设备故障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4监控相关数据应准确、完整并可靠保存: 5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HIAD

    三、标准主要内容专项竣工验收

    10.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专项竣工后给排水管理,应由施工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工程专项峻工报告 申请充电设施专项验收。 10.0.2新建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10.0.3既有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峻工验收由申请方或建设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充电设 施的验收。 10.0.4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 定,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的相关规定。 10.0.5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 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的要求。验收 文件应齐全。 10.0.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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