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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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 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 3.0.5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 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 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6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汽机房与合井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 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7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 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3.0.6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3.0.7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 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 护屋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 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

    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 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市政管理,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0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 喷雾火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 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 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0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 喷雾火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 的钢结构应来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1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 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 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煤场区周 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 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 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厂区的出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 人。 4.0.6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 (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 的出人口与汽车库的出人口应分设。 2消防车库的出人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 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人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人口距道 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 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 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 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 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 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 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 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 定。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 的规定。

    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

    4.0.12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 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4当主厂房呈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

    4.0.12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 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4当主厂房呈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

    5.1主广房的安全疏散

    5.1 主广房的安全疏散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 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 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 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广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 离不应超过50m。

    5.1.2主广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散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

    5.1.2主厂房的蔬散楼梯可为散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

    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

    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 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 宽不宜小于0.9m。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 全出口。安全出口可来用散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 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要全出口,当 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 2. 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

    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 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 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4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 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

    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 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5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

    5.3.6主厂房与天桥莲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 走廊的门,均应来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 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 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 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 应小王0.90h

    5.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

    5.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 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 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

    5.3.13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 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 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5.3.13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

    5.3.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6.1.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

    1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 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 分来确定,一般股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4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水或洒石灰水等 方式堆放。 5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 ~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 常工作。

    6.1.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式

    布置,并应来取下列措施: 1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 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6.1.5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 缩或双曲线斗型。 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6.1.6 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撤和防积措施。 6.1.7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 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6.1.8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 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御煤装置、筒仓、混 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烂煤设施取煤的 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6.1.10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 共用。

    6.1.9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

    1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 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 不宣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 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 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 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 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 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 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 猎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 防冻保温措施。 5煤粉仓及其项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 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 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 6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 施。 6.2.2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 定: 1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充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 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 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 用焊接连接。

    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

    6.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

    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膜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 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1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接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 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情性气氮下运行的风扇磨 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 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 定。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

    注:tM2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2.8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8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溢温

    6.2.9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

    6.2.9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 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 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 煤,其热风温度可还受限制

    6.2.10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

    6.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军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 统。 6.3.3 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 250℃。

    6.3.4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4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6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人,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

    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 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 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堵料外,还应 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3.8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

    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6.3.10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利 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 式补偿器。

    6.3.14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

    6.3.14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3.15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播 施。

    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列 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 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 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 (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 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6油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升时,应将其布置在 蒸汽管道的下方。

    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 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8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营道 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 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做保护层。 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 来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 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 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油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2MPa。 12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 油。 6.4.2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實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机的排氢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 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 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间相配合。 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来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 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 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间相配合。 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来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6.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 报警装置。

    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 柴油机的上方。 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 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6.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及第4.0.11条的规定。 6.6.2油直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6.2屋外油漫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5.6.3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 可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 贮油池两侧各1m。 6.6.4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 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6.5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来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 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量应安装在有不燃 烧实体增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增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量中带 油设备的离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 室。

    6.6.6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贴油 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能 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 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6.6.7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 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 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设置水 喷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 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廊每边各1m。 6.6.8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 直径宜为5080mm。

    6.7.1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 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6.7.2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 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 不应低于1h。

    6.7.3在电缆竖并中,每间隔约7m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

    6.7.3在电缆翌开中,每间隔约7m宜设量防火封堵。在电缆隧

    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 段处。 2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客量 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6 广区围处。 6.7.4 当电缆来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架空数设每间距100m处。 4 两台机组连接处。 电缆桥架分支处。 6.7.5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并应来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3h。 6.7.6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 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 缆。 2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 2台机组的电缆。 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7.7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 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 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彩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 统、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来取防火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6 广区围墙处。 6.7.4 当电缆来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架空数设每间距100m处。 4 两台机组连接处。 5 电缆桥架分支处。 6.7.5 防火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并应来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尽 3h

    6.7.6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

    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 缆。 2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 2台机组的电缆。 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 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 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彩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

    以及沿该电缆井行效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来取防火 措施。

    6.7.11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 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 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 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6.7.12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7.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 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署火的管道和设备。

    6.7.11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

    6.7.14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

    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 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 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 措施。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

    7.1.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

    7.1.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

    7.1.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置达到最大

    7.1.8机组容直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1.8的 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表7.1.8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直动报管系统与固定火系统

    注:对于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宣来用两种同类或不同类的探测器组合探测 式。

    7.1.950MW机组客量以上的燃煤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 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7.1.10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7.1.11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漫

    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盖不应小于表7.2.2的规 定。

    7.2.2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

    注: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增间最大的一段计 算,成组布量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4当建筑物内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一次灭火 用水量应为上述内需要同时使用设备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外消火栓 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本表的规定。 2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未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段计规范》GB50196和《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3贮燥煤场的消防用水盘不应少于20L/S。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

    注: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增间最大的一段计 算,成组布量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4 当建筑物内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一次灭火 用水量应为上述室内需要同时使用设备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体育标准,但不得小于本表的规定。 2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床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没计规范》GB5019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3贮燥煤场的消防用水盘不应少于20L/S。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

    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直(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 用水量的15%计算。 5主厂房、煤场(室内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 水管网应为环状。 6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在道路交叉或转弯处的地上式消火栓附近,宜设置防撞设 施。

    7.3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

    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 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 2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屋 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 3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贮煤 场。 4解冻室,柴油发电机房。 5生产、行政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6汽车库。

    7.3.2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收塔,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 置(无油),除尘构筑物,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检修间, 油浸变压器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进水、净 水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供 氢站,推煤机库,消防车库,贮氢罐,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 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各分场维护间,污水

    丧7.3.3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

    石油标准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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