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1450-2019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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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1系统功能和性能

    6.1.1应急转换时间

    应急转换时间应小于1S。

    6.1.2应急启动功能

    钢筋工程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6.1.3应急状态保持功

    6.1.4持续应急时间

    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灯具在蓄电池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时间应满足下述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配接额定功率状态下的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生产者标称的应急时间,且不应 小于30min。

    6.1.5系统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其复位功能应采用手 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到正常工价

    6. 1. 6 系统的自检功能

    系统的自检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系统应能每月、每季进行一次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和持续应急时间的检查: 月自检功能持续时间应在300s~600s之间;季自检持续时间不应低于生产者标称的季自检持 续时间,且不应小于30min; C 系统不能应急启动或持续应急时间不满足要求时,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 d)系统应能记录和查询系统自检类别、自检时间和自检故障信息,

    6. 1. 7 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工作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

    6.2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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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设备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 无松动。

    系统设备的结构应满足下述要求: a 系统设备外部的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电缆入口进入设备内部时,电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 角,圆角的最小半径不应小于0.5mm;电缆入口应适合于电缆、软线或导线管保护套的引入, 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导线管、电缆或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系统 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同; 系统设备内部接线的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覆盖层,绝缘覆盖层的绝缘性能不应低于接线 的绝缘性能; 系统设备内部接线应适当固定或保护,与金属部件触及可能损坏绝缘的部分应采用绝缘材料的 电线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固定,内部接线不应打结; d 系统设备的电线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应光滑,不应存在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口、毛 刺等类似现象,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应凸伸到线槽内;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AC36V或DC36V的系统设备外部接线导体标称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 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或蓄电池组应固定,固定装置应使用专用工具方 可拆卸;电池托板应安装防漏液折边托盘,托盘深度不小于3mm;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或蓄电池组安装后,顶部空隙不应小于50mm,组间间隙不应小于 15mm。

    系统设备主电源输入端不同极性之间、主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 符合表1的要求。如有槽口,宽度小于1mm的槽口忽略不计。

    表1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6.2.4结构部件抗压和抗拉扭力要求

    6.2.4.1抗压能力

    地面安装的灯具静态承压能力应大于100kN

    6. 2. 4. 2 抗拉扭力

    系统设备的结构部件 并满足下述要求: 且外部接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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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外部接线、活动接头、提升装置、调节支架、灯头等可调节的装置,应能耐受表2所示的扭矩 值,且可调节装置、外部接线不应受压、受夹、受损或沿纵轴绞扭超过360°; b)不使用工具不应将外部接线推入系统设备、引起软缆或软线位移。

    6.2.5接地性能(A型灯具除外)

    系统设备的接地性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设备,应设置保护接地端子,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接地端子应设置在邻近电源接线端子,且容易接线的部位,接地端子不应兼作它用; C 接地措施应牢固,且当罩壳或其它任何可拆卸的部件移去时,其位置仍可保证设备与接地极或 保护导体之间的连接: 保护接地端子与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Q

    6.2.6绝缘性能(A型灯具除外)

    6.2.7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

    系统设备的程序和数据存储性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系统自检记录、系统设备故障记录、系统应急 启动信息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 现,并且不允许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 b)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系统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

    6. 2. 8. 1一般要求

    备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

    6. 2. 8. 2蓄电池

    系统设备的蓄电池应满足下述要求: 蓄电池的主要技术参数和生产企业等信息,应采用中文标识; 系统设备采用的锂离子蓄电池(组)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组),浮充状态下蓄电池(组)的最高电压、最低电压与平均电压的偏差 不应大于2%。

    6. 2. 8. 3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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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S,其指示灯(器)闪动频率不应小 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Hz; c)指示灯处于点亮状态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在其正前方3m处应清晰可见。

    6.2.8.4显示屏(器)

    系统设备的显示屏(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显示屏(器)均应至少采用中文显示信息; b)显示屏(器)处于显示状态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1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在正 0.8m处、22.5°视角范围内应清晰可读

    6.2.8.5音响器件

    系统设备在额定工作电压80%~120%的范围内,音响器件应满足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 应小于65 dB,且不应大于90dB。

    6.2.8.6按键(钮)和开关

    6. 2.8.7过流保护器件

    系统设备的过流保护器件应满足下述要求: a)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回路最大工作电流 大于6A时,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最大工作电流的1.5倍; 在靠近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参数值标识;直流和交流熔断器应分别标示(直 流DC、交流AC),标示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mm,且清晰可见。

    6.2.8.8接线端子

    系统设备的接线端子应满足下述要求: a)工作电压不大于36V和大于36V的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不应设置在同一接线端子排上; b)端子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6.2.8.9器件工作温度

    环境温度为25℃土3℃条件下,系统设备的器件工作温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光源、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 b)蓄电池或蓄电池组正极温度不应超过50℃。

    6.3系统设备通用试验性能要求

    6. 3. 1电气强度试验性能要求

    额定电压大于36V的主电源输入端和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500 的交流电压,历时60s土5s的电气强度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系统设备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电流小于20mA); b)试验结束后,系统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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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设备的主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80%~120%的范围内波动时,系统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6.3.3气候环境耐受试验性能要求

    符合GB17945中的规定

    夺合GB17945中的规定

    6.3.4机械环境耐受试验性能要求

    系统设备应能耐受住表3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 电源应能耐受住表3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碰撞(运行)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系统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除振动(正弦)(耐久)试验外],系统设备紧固部 件不应发生松动或脱落: b)碰撞(运行)试验期间,系统设备不应发生破损或机械损伤。 试验后,照明灯具的色温和光通量应满足6.4.2.1和6.4.2.2的要求,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 6.4.3.2的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应满足6.5的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性能应满足6.6的要求。

    6.3.5电磁兼容试验性能要求

    符合GB17945中的规定。

    6.3.6防护等级试验性能要求

    统设备的外壳至少应能达到表4所规定的防护等

    T/ZZB1450—2019表4外壳防护等级要求系统设备类别防护等级要求室外安装或地面安装的灯具IP67灯具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B型灯具IP34其它类别灯具IP42应急照明控制器IP30应急照明集中电源IP546.3.7腐蚀耐受性能要求(仅适用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5所规定的腐蚀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表55腐蚀条件试验名称试验条件温度氯化钠浓度相对湿度持续时间盐雾腐蚀(耐久)工作状态(℃)(质量比)(%)(h)试验40 ± 2(5±1)×1090~96(2+22) ×3不通电状态6.4灯具的功能和性能m6.4.1一般要求6.4.1.1光源的控制功能灯具光源的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a)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灯具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掉电时除外),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灯具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恢复后,灯具的光源应在10s内复位;具有感应点亮功能的灯具在满足生产者标称的红外、声音等感应条件时,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点亮;红外、声音等感应条件消失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5土5s内复位。OAL6.4.1.2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的光源应保持其工作状态至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其复位或改变指示状态,且A型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转入蓄电池电源供电后,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6.4.1.3光源自检功能灯具光源损坏或光源连接故障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光源恢复正常后,灯具应能恢复正常工作。6.4.1.4供电要求灯具的供电应满足下述要求: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其电压等级应与为其供电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电压等级一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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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灯具的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

    6.4.1.5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灯具,其语音提示内容宜使用“这里是安全出口”等,且清晰可辨;如有音量 调节装置应设置于灯具内部。

    6.4. 1.6功率因数要求

    6.4.2.1光源色温

    照明灯具光源发光色温应在2700K至8000K之间。

    6. 4. 3标志灯具

    6. 4. 3标志灯具

    6. 4. 3. 1标识信息

    标志灯具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满足GB17945的规定,并满足下述要求: a)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应采用出口指示标志作为标识信息; 0 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应采用出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等文字辅助标志组合作为标识信息;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具应采用单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或出口指示标志与单向疏散方向指示标 志组合作为标识信息;指示状态可变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具应采用双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或出 口指示标志与双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组合作为标识信息; 辅助指示出口距离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具应采用疏散方向指示标志与“距安全出口XX米” 或“距疏散出口XX来”等文字标志组合作为标识信息 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组合作为主要标识信息

    6. 4. 3. 2表面亮度

    a)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b)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2且不大于5。

    注:标志灯具图形中不能容纳直径8mm圆圈的区域不在测量范围

    6.4.3.3表面耐磨性能(仅适用于地面安装的

    6.4.3.4抗冲击性能(仅适用于地面安装的灯

    6.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

    6.5.1应急启动功能

    1.1自动应急启动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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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输出信号后,应在1s内发出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启 动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应急启动类型和应急启动时间。

    6.5.1.2一键启动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手动一键启动系统应急的功能,且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手动操作一键启动按钮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s内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启动声光信号, 显示并记录系统应急启动类型和应急启动时间; b)一键启动按钮应独立设置,且其操作不受操作级别的限制。 工

    6.5.2指示状态改变功能(仅适用于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区域信 动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发出启动声光信号 并记录控制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时间。

    6.5.3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系统设备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后,应进入主 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模式: 在未达到设定时间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发送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反馈信 号后,应自动退出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模式; C 达到设定时间,且未接收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发送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反馈信号时,应急照明控 制器应在3S内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发出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的控制信号; 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系统应急启动后,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 S内发出系统复位信号,显示并记录复位时间;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复位指令后,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应 在3s内发出系统复位信号,显示并记录复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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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5系统直检功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完成6.1.6规定的系统自检,且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 自检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每隔(30土2)d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 控制器发出系统月自检启动信号、发出启动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 系统自检达到6.1.6规定的时间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月自检结束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 类型和结束时间; D 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土2)d,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自动或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 统季自检启动信号、发出启动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达到 6.1.6规定的时间后,应急照明应发出季自检结束信号,显示并记录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系统的月自检、季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月自检、季自检计时期满后 发出自检提示音,并保持至手动月、季自检开始,提示音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 应在1S~3s之间; d 季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 次数应自动清零。

    6.5. 6 重复转换性能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连续控制其配接的系统设备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启动并持 续应急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6.5.7故障报警功能

    6.5.7.1当发生6.5.7.2和6.5.7.3所列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6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 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次启动;故 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5.7.2当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故障类型;故障期间,不应影响控制器的应急启 动功能和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a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应急照明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d 系统的月自检、季自检采用手动控制方式且未按期进行手动月自检、季自检。 .5.7.3 当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显示、记录故障设备类型、部位信息和故障发生时 间: a 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系统设备不能按照6.5.5的规定完成系统自检; b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通信故障; C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其配接的灯具间通信故障;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充电器与蓄电池或蓄电池组之间连接线开路或输出回路开 路; e) 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的任意一路光源故障; 浮充状态下,所使用的多节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电压不满足6.2.8.2申c)的规定时

    6.5.7.2当发生下述故障时

    动功能和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6.5.8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

    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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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应能显示其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 b)应能记录和查询与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 配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能接收并显示6.6.11规定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运行参数信息; 、应能显示、记录和查询系统的应急启动信息、复位信息、系统自检记录信息和系统设备故障信 息。

    6.5. 10 电源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并应设置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蓄电池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时间 不小于180min;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转换到蓄电池电源 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供电;主电源、蓄电池电源的转换不应使应急照明 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6.5.11主要部件设置要求

    6.5.11.1指示灯(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主电、备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和备电状态用绿色,应急 和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6.5.11.2显示屏(器)

    设置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告 器应设置能以图形方式显示设置场所疏散指示 方案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设置部位信息的显示屏(器)

    6.5. 11.3音响器件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能发出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 应有明显区别。

    6.5.11.4按键(钮)和开关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按键(钮)和开关设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一键启动按钮; 6 系统采用手动月、季自检方式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手动月、季自检按键(钮)或开关;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系统复位按键(钮)或开关; d 应急照明控制器不应设置影响系统应急启动的按键(钮)或开关: e 按键(钮)或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区域,

    6.5. 11.5操作级知

    刮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操作级别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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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划分表

    注1:P一禁止;0一可选择;M一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II、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 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 功能状态。 注3:IV级操作功能不能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本身进行。

    6.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

    6.6.1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配接满负载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在 1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b 配接满负载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在 1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6.6.2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且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后,除系统复位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蓄电池电源输出至其蓄电池(组)过放电保护装置动作。

    6.6.3持续应急时间

    系统应急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在配接额定配接功率的灯具时,灯具的持续应急时间不 生产者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且不应小于90min。

    6.6.4连锁控制功能

    6.6.4.1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应在1S内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连锁控制其配接灯 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将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反馈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b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自动恢复主电源输出, 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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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的控制信号后,应在5S 内切断蓄电池电源输出: d)在此期间,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6. 6.4.2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收到设置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断电信号后,应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 下,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设置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的信号后,应在20S内连锁控制 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c)在此期间,不应影响系统应急启动功能

    6.6.4.3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应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 急点亮;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恢复后,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 复位,且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6.6.5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 1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恢复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1s内恢 复至主电源输出。

    施工标准规范范本6.6.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复位控制指令后,应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 具的光源复位; b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系统复位控制指令后,在保持主电源供电状态下, 已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恢复至主电源输出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系统月、季自检启动信号后,应在5s内转入 蓄电池电源输出、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保持至系统月、季自检结束; b)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接收到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系统月、季自检结束信号后,应在5s内转入 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矿产标准6. 6.8 故障报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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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6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 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主电源欠压; b 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 蓄电池或蓄电池组不能正常充电、放电时; d 应急照明集申电源由主电源输出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后,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电压低于过放保 电压值; e 浮充状态下,所使用的多节蓄电池或蓄电池组电压不满足6.2.8.2中c)的规定时; f)输出回路开路、过裁或短路保护装置动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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